該表的基本原理是以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為起點,先乘以母公司的適用稅率得到“按法定/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再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定的項目調整最終得到會計上的所得稅費用總額,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稅費用”應等于利潤表上的所得稅費用,即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之和。 該表中的各項調節(jié)項目均不含已確認遞延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事項,如資產(chǎn)減值準備的納稅調整影響、內部交易未實現(xiàn)損益的抵銷影響等。 各項目的填列方法簡要說明如下: ?。?)利潤總額:利潤表上顯示的利潤總額。 ?。?)按法定/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利潤總額乘以母公司的適用稅率(如25%)。 ?。?)子公司適用不同稅率的影響: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適用稅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yè)或適用西部大開發(fā)優(yōu)惠等)的影響,等于適用稅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潤總額乘以母子公司適用稅率之差。如某個子公司適用15%稅率,當期該子公司利潤總額為100萬元,而母公司適用25%稅率,則該項目填寫“-10萬元”。 ?。?)調整以前期間所得稅的影響:反映本年度對上年度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時,最終匯算清繳結果與上年末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存在差異而發(fā)生的補(退)稅額,且不屬于前期會計差錯的部分。該項目的金額在賬務處理上應當是作為對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 ?。?)非應稅收入的影響:反映本年度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規(guī)定為免稅收入或不征稅收入項目(如國債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條件的財政資金等)的影響,等于此類收入的金額乘以其所在納稅主體的適用稅率。本項目以“-”號填列。 ?。?)不可抵扣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影響:反映本年度發(fā)生的屬于永久性差異性質的不可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的影響,如超標準業(yè)務招待費、使用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項目金額等于此類成本、費用或損失的金額乘以其所在納稅主體的適用稅率。 ?。?)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以前年度因為無法合理確定其轉回期間可產(chǎn)生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對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本期末管理層認為滿足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確認條件,故在本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并貸記本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本項目以“-”號填列。 (8)本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的影響:指本期發(fā)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因為無法合理確定其轉回期間可產(chǎn)生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對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影響,等于該類項目對本期利潤總額的影響金額乘以其所在納稅主體的適用稅率。 (9)稅率調整導致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負債余額的變化:因預計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的適用稅率將發(fā)生改變(如因為頒布實施新稅法、納稅主體本身是否適用某項稅收優(yōu)惠的條件發(fā)生變化等)對該納稅主體期初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負債余額按期末預計的轉回時適用稅率進行調整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其金額等于:期初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或負債的暫時性差異項目金額(注:不包括轉回時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或權益項目的暫時性差異)×(期末預計的轉回時適用稅率-年初預計的轉回時適用稅率)。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增加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的,按“-”號填列;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減少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的,按“ ”號填列。 (10)所得稅費用:等于利潤表所顯示的“所得稅費用”,即“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之和。 問: 1、其他如“研發(fā)支出加計扣除”“本期收到的與資產(chǎn)相關的政府補助”等納稅調整事項在哪項里面填列? 答:研發(fā)支出加計扣除:可增加“稅法規(guī)定的額外可扣除費用”項目;本期收到的與資產(chǎn)相關的政府補助:如果屬于不征稅收入的,應填列在“非應稅收入的影響”項目內。 2、因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增減變動導致的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的增減變動應列報為哪一項? 答:因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增減變動導致的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的增減變動,如果因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本期確認的,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項目內;因預計轉回時的適用稅率變動而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負債的計量金額的,填列在“稅率調整導致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負債余額的變化”項目內。 3、如果特殊的納稅調整事項均不在以上內容中,是否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增減項目? 答:也可增加,但預計增加項目的情況應比較少見,因為上面這些項目已經(jīng)概括了絕大部分情況。 4、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對公允價值調整引起的利潤總額的變動,這個應該填列在哪個項目下? 答:不需要在該表中專門調整。該事項對會計利潤和所得稅費用影響的方向相同、金額成比例。 5、如果本期收到的與資產(chǎn)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遞延收益,但屬于征稅收入,應該列入哪個項目?納稅調減事項應該列入哪個項目? 答:該表中的各項調節(jié)項目均不含已確認遞延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事項,如資產(chǎn)減值準備的納稅調整影響、內部交易未實現(xiàn)損益的抵銷影響等。遞延收益如果在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情況下,該事項對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影響的方向相反、金額成比例,不需要在該表中專門調整。 6、如果當期壞賬核銷,做的納稅調減,又該如何反映呢? 答:如果當初壞帳準備確認過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則在該表中也不需要特別考慮。如果原先沒有確認過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則列入“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 7、應納稅所得額是負數(shù),賬面未計提當期所得稅費用,如何勾稽所得稅費用? 答:如就可抵扣虧損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則無需作為特別調節(jié)項目反映;如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則填列在“本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的影響”一行內。 8、可抵扣虧損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則產(chǎn)生貸方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但是因為應納稅所得額是負數(shù),因此借方不需要計提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我理解需要調整啊?反之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則借方當期無需納稅,因此不需要調整。我的結論正好相反,錯誤在哪里?還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影響為什么表格里沒有調整? 答:當期所得稅是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的本期納稅義務來計量的,此時只有遞延所得稅而無當期所得稅。 9、利潤總額是合并報表的利潤總額數(shù)字,那合并抵消影響利潤的數(shù)字放在哪里? 答:如果合并抵銷未實現(xiàn)損益確認了遞延所得稅,則無需在該表中作為調節(jié)項目;如果沒有確認遞延所得稅,應作為本期發(fā)生的未確認遞延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事項列入該表。 10、企業(yè)前幾年嚴重虧損,本年盈利,但僅僅是微盈,因此本年仍然無法合理確定其可產(chǎn)生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對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本年盈利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這部分可以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 還是要單獨列? 答:可以列入“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無需增列新的調節(jié)項目。 11、環(huán)保設備抵免所得稅額是否需要單列?前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本期不再確認將前期確認的轉回是否列示在“本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的影響”? 答:對于研發(fā)支出加計扣除、環(huán)保設備投資抵免等對所得稅費用影響,可在該調節(jié)表中增設“額外可扣除費用的影響”項目予以反映。以前年度獲得的稅款抵減(如購置和使用節(jié)能節(jié)水、環(huán)境保護設備,依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享受的稅款抵免)延續(xù)到本年度,但以前年度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本年度末符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條件,或本年度實際享受了相應的稅款抵免的,其對本年度所得稅費用的影響也在“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項目中反映。前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本期不再確認將前期確認的轉回,應反映在“調整以前期間所得稅的影響”項目內。或者列在“本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的影響”。 12、權益法單位核算的投資收益放在“不可抵扣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影響”可以嗎,貨幣基金的收益是免稅的,那么持有貨幣基金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以放在“非應稅收入的影響”這里嗎?貨幣基金是紅利轉持有份額是否可以理解為這部分收益已經(jīng)實現(xiàn)。 答:權益法投資收益為“不征稅收入的影響”;貨幣基金的公允價值變動如果已確認了對應的遞延所得稅,則不作為該表中的調節(jié)項目。 13、原未計提遞延,本期股份支付行權,企業(yè)按行權日公允價值與行權價之差稅前抵扣了,在這個表中體現(xiàn)在哪里呢? 答:如果確定前期未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不構成前期差錯的,則在本期的會計利潤與所得稅費用調節(jié)表中,建議增加一項“額外可扣除的費用”來反映該項影響。同時,如果截至期末股份支付計劃尚未結束,還應根據(jù)最新的發(fā)展變化考慮是否需對尚未行權部分補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如果補確認的,則其影響反映在“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項目內。 14、稅法上視同銷售收入(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只是確認銷項稅)在會計利潤和所得稅費用調節(jié)過程里放哪一項合適。 答:這些項目通常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因此一般不納入該表中調節(jié)項目的范圍。 15、稅法視同銷售收入即使確認遞延所得稅,當期也得轉回,最后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這塊其實當期的發(fā)生額是0。但是利潤表里面收入是不含這塊視同銷售收入,那么利潤總額乘以25%算出來的所得稅費用肯定和當期所得稅費用對不上,這塊就必須得調節(jié)吧,應該放哪項? 答:如果視同銷售收入造成當期會計利潤大于應納稅所得額,但不符合確認遞延所得稅的條件的(即永久性差異),則需要新增調節(jié)項目。但我理解視同銷售形成永久性差異應是比較少見的情形。 16、對于不可抵扣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影響,我想請教您。若公司處于虧損狀態(tài),除了因為資產(chǎn)減值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外,沒有計提其他所得稅,那不可抵扣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業(yè)務招待費超標等)是否仍需要在此列示? 答:也需要,不能因為虧損企業(yè)本身無需納稅就不在調節(jié)表中反映這些項目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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