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11月20日,陳某騎著電動車去菜市場買菜,在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學院路交叉口南側人行橫道線撞到由東向西過道的行人費某,致使費某受傷。陳某立即送費某去醫(yī)院,并墊付醫(yī)藥費。 事后,費某認為陳某駕駛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需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要求其賠償醫(yī)療費等費用共5萬元。而陳某認為,自己騎的只是電動車,兩個輪子的車不能算機動車,不愿意負主要責任。雙方協(xié)商不成,于是鬧上法庭。 法律分析: 那么電動車到底是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呢?其實,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不能一概而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第(四)項“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稒C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5條對“摩托車”是這樣規(guī)定的: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nèi)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第3.6條規(guī)定:“輕便摩托車”: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nèi)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從以上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只有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動車才不屬于機動車。而設計最高時速大于20千米且小于50千米的電動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于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所以,一般情況下,這樣的二類電動車都應當屬于機動車范疇。 但是,將超標的電動車歸為機動車,無疑加重了電動車所有人的負擔。電動車所有者經(jīng)濟能力一般不是很強,而且法律也并沒有電動車必須購買保險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以,大多數(shù)的電動車都是沒有保險保障的“裸車”。而將這樣的電動車強行歸入到機動車的行列,無疑加重了經(jīng)濟能力本不強的電動車所有人的責任。而大多數(shù)的超標電動車,有待法律作出新的、公平而明確的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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