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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例看法院如何將“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原則具體化

 昵稱20102515 2016-09-09

從判例看法院如何將“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原則具體化

作者:馬陽楊

來源:刑事備忘錄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龔純峰(綽號龔瘋子),男,1975年1月26日生,身份證號碼432*************18,湖南省雙牌縣人,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湖南省雙牌縣瀧泊鎮(zhè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羅煥銳,惠州市公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唐某兵,男,1976年10月16日生,身份證號碼432*************3X,湖南省寧遠縣人,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湖南省寧遠縣中和鎮(zhè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F(xiàn)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辯護人馮計明,廣東衡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唐紅炬,廣東瑞迪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控稱,2014年3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龔純峰、唐某兵等人到惠州市惠城區(qū)金府路2號景豪大酒店2樓KTV某房,與被害人李某、范某堅及金X等人一起唱歌、喝酒。期間,龔純峰和李某因喝酒發(fā)生爭執(zhí),龔純峰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彈簧刀朝李某的左大腿捅刺四刀;唐某兵見龔純峰與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也持麥克風毆打李某,后范某堅和金X上前阻止,唐某兵又將金X推倒在地,并持麥克風毆打范某堅。龔純峰隨即持彈簧刀朝范某堅的左大腿捅刺一刀,逃離現(xiàn)場。唐某兵發(fā)現(xiàn)李某被龔純峰捅傷后,亦逃離現(xiàn)場。醫(yī)生到現(xiàn)場搶救時,發(fā)現(xiàn)李某已死亡。龔純峰乘出租車逃到博羅縣石灣鎮(zhèn)后,因無錢支付車資,遂打電話向唐某兵求助,唐某兵即趕至石灣鎮(zhèn)幫龔純峰支付車資。經法醫(yī)鑒定,死者李某系被單刃銳器刺戳左大腿根部致左股動脈破裂大失血死亡;傷者范某堅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2014年3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龔純峰到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投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提交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純峰、唐某兵無視國家法律,共同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龔純峰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但辯稱其因曾患鼻咽癌無法分泌唾液,需要經常切食水果,故隨身攜帶了水果刀;其初到惠州,并不認識被害人,被害人一方當時在場人員有6、7人之多;案發(fā)前其已曾飲大量白酒,因喝酒問題被被害人辱罵、毆打,其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又因其右手骨折術后鋼板未拆除,右手不能握拳反擊,為逃跑才用刀刺向被害人大腿;其與被害人發(fā)生矛盾至其逃離出門不足15秒時間,根本不知道唐某兵當時在何處。龔純峰的指定辯護人羅煥銳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純峰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但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被告人予以減輕或從輕處罰:一是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二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xiàn)好,沒有犯罪前科。三是被害人逼迫被告人喝酒,推打被告人,對本案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四是被告人平時帶刀是因病需要削水果吃,其酒后自控能力差而作案,是激情犯罪,主觀惡性不大。被告人唐某兵辨稱其以為被害人一方的人要打他,扔出麥克風砸過人,其當時并不知道龔純峰已捅刺被害人,其在案發(fā)后幫龔純峰支付過車費并開車將龔純峰送到增城市三江鎮(zhèn)龔純峰的叔叔家。唐某兵的辯護人馮計明辯稱:一是應按窩藏罪對被告人唐某兵定罪量刑。被告人唐某兵與龔純峰之間沒有犯意聯(lián)絡,且其對龔純峰的捅刺行為并不知情,被害人的死亡是龔純峰的行為所致。唐某兵的過錯在于事后為龔純峰逃跑支付車費,理應單獨認定窩藏罪,而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共犯。二是被告人唐某兵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辦案,并曾建議龔純峰自首,可酌情從輕處罰。三是被告人唐某兵系初犯、偶犯,基于朋友義氣為龔純峰逃跑提供幫助,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可酌情從輕處罰。唐某兵的辯護人唐紅炬辯稱,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被告人龔純峰捅刺行為造成的,且龔在捅刺被害人后即迅速逃離,龔在傷害被害人時,沒有與唐某兵溝通聯(lián)絡,唐某兵依法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根據庭審證據顯示,唐某兵的供述及被害人范某堅的陳述、證人王某巖的證言均前后矛盾,鑒定意見中沒有顯示被害人李某受到鈍器傷,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請求法院宣告被告人唐某兵無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一)書證、物證2、疾病證明書,證實經惠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被害人范某堅左大腿有刀刺傷,左側股二頭肌部分斷裂,左側半腱、半膜肌部分斷裂。(二)勘驗、檢查、辨認筆錄2、辨認筆錄:3、指認筆錄:(三)鑒定意見(四)視聽資料(五)證人證言1、劉某峰的證言:2014年3月10日21時許,老總李某帶我、范某堅、金某、兩名供應商伊芝曼公司人員到小金口景豪酒店2樓某房喝酒,當時許老板、廣州老板(指被告人龔純峰)和一名男子(指被告人唐某兵)已經到了。大約23時,我看見范某堅拿著話筒向我這邊走來,不知道跟另一名拿話筒(指唐某兵)的男子在干什么,我喝完一杯酒后,看見金某從廁所出來,范某堅在房間門口和廣州老板在推打,我就過去把他們推開,我說大家出來玩何必這樣呢,有什么事情喝杯酒就過去了,講完就看見范某堅和金某往電梯方向走去了。然后廣州老板就對那名唱歌男子(指唐某兵)說,出來玩就玩么,干嘛對我朋友動手動腳的,我見狀就過去說是我同事不對,我自罰兩杯,拉著廣州老板和那名男子一起進去喝酒。之后我上廁所給范某堅打電話,他說被人捅傷了大腿,現(xiàn)在跟金某在一樓,我就下樓去看,看見唱歌的男子開著一部東莞牌白色CRV走了,為了到時公安處理事情時有所依據,我就馬上拍照。之后我回到某房,看到李某被一名服務員攙扶著,用紙巾包著手,我問什么回事,他沒有吭聲,然后聽見有人說已經報警。之后我下一樓看見范某堅和金某在保安室,范某堅說大腿動一下就會流血,之后警車和救護車就來了。我不知道李某、范某堅是如何受傷的,也不知道他們?yōu)槭裁创蛭业耐隆?/span>2、王某巖的證言:2014年3月10日20時許,我跟謝小會一起在景豪酒店上班,直到22時許,因戴眼鏡的男子(指被害人李某)和另一名男子(指被告人龔純峰)在玩骰盅時發(fā)生了糾紛,兩個人都站了起來,然后戴眼鏡的男子推了對方兩下,被推的男子差點摔在地上,這時在一旁唱歌的男子(指被告人唐某兵)看見戴眼鏡的男子推人,他就拿麥克風往死者身上打去,打了幾下后,那名男子就把麥克風掉了,又用手打戴眼鏡的男子,我看見他們打架我就去叫經理。當我和經理剛到某房門口時,打死者的男子就拉門跑了出去,我們進去后看見沙發(fā)上有很多血,死者臉色很蒼白,經理發(fā)現(xiàn)其左臀部流了很多血,就把他褲子扒開,發(fā)現(xiàn)他臀部有兩個洞,經理就按住他的臀部,之后警察和醫(yī)生就來了,醫(yī)生發(fā)現(xiàn)死者已經死亡了。3、張某的證言:2014年3月10日17時30分左右,徐某林打電話叫我訂個KTV房,當時我說給他留一個小房,他不同意,說人多,要我留個大房,我就給他定了某號房。徐某林定房后半小時許,就帶2個朋友過來,之后李某也帶了3、4個男子進房間,當時房間約有10個人,徐某林、李某及蔣某輝都在,其他人我不認識,跟他們喝了十幾分鐘酒后我就出來了。22時40分左右,王某巖出來找我說里面打架了,我馬上跑進房間,一名不認識的男子從房間門口往外走,同時說了一句“怎么搞成這樣”,我進去看到李某坐在沙發(fā)上,左手手指有一道出血口,沙發(fā)上有一灘血,我問他什么回事,他沒有回答我。我叫公主報警。公主提醒我說這么多血,可能不止手上有傷。我就翻開李某的身后,發(fā)現(xiàn)他屁股下面有兩個傷口,我就用手按住他傷口,之后警察和醫(yī)生就來了。4、蔣某輝的證言:2014年3月10日19時許,當晚我和邸某二、徐某林、“龔瘋子”(指被告人龔純峰)和一名不認識的男子(指被告人唐某兵)在我家吃飯,徐某林說李某已經訂好房,讓我們一起過去景豪喝酒。我、邸某二分別開自己的車,“龔瘋子”峰和徐某林、唐某兵開車一同到景豪酒店。我和邸某二進到房間就看到李某、徐某林、“龔瘋子”和其他5名不認識的男子,大家打完招呼就互相敬酒。邸某二坐在我的左邊,然后我跟李某就玩骰盅,玩著的時候“龔瘋子”過來坐在我和李某中間,說要和李某玩骰盅,于是我就和邸某二聊天。沒多久“龔瘋子”和李某就鬧起了一點情緒,具體是什么我不知道,他們喝酒的過程當中在爭吵推來扯去,跟“龔瘋子”一起來的男子在李某右邊唱歌,我上前勸了幾句就去廁所了,回來就看到李某頭部受傷流血,我問他什么回事,他說沒事,同時我看到李某的朋友在KTV房門口和“龔瘋子”吵了起來,我上前去勸說了幾句,他們都跑了,這時經理從門口進來,我們就上前按住李某的腿給他止血,我在搬李某時,發(fā)現(xiàn)他屁股上被捅了兩個口子,于是就喊馬上報警,之后警察和醫(yī)生就來了,醫(yī)生急救時,發(fā)現(xiàn)李某已經死亡。后來我打電話給龔純峰說他在這邊把人搞死了,叫他來惠州投案自首,過了幾天他就電話給我說要來投案自首,然后我打電話告訴公安。龔純峰來到惠州后,在去投案的路上時,問他為什么把別人搞死了,他說喝酒時與李某發(fā)生口角,李某先用手推了他,他才拿出刀來的,用刀捅了幾下李某,然后就走了。他說唐某兵是看到他和李某發(fā)生沖突后打架,才過去幫忙打架的。5、謝某會的證言:2014年3月10日20時許,我與另一名公主(指王某巖)被安排到某房看房,當時房間里有10多人,坐在一塊玩骰盅、喝啤酒。約22時許,死者(指被害人李某)和身著灰色衣服的男子(指被告人龔純峰)也許是玩骰盅發(fā)生爭執(zhí),兩人站起來,死者用手推搡了穿灰色衣服的男子,穿灰色衣服的男子被推搡后未說什么坐回沙發(fā)上(坐在死者左邊),此時死者右邊的男子(指被告人唐某兵)見死者動手推龔純峰,便站起來操著手中的麥克風擊打死者的腹部,這時蔣某輝見狀即上前勸阻,穿灰色衣服的男子便從沙發(fā)站起來走到大廳當中。蔣某輝將動手打人的男子拉開勸離房間,接著穿灰色衣服的男子與其他人一同離開房間。后死者坐在沙發(fā)上捂著頭部,我們發(fā)現(xiàn)有血跡就打電話報警。打斗時,我在收拾桌面的東西,沒有留意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有無動手。6、金某的證言:2014年3月10日20時許,我們下班時,老板李某叫我、范某堅、劉某峰坐他的車到景豪酒店某房喝酒,我們到時,里面已有4-5名男子,我們就在另外一張桌子喝酒,李某在隔壁的桌子跟幾個男子喝酒。一直到了22時許,我看到李某被幾個人打了,其中一個穿黑色西裝的男子(指被告人唐某兵),用麥克風打了,我跟范某堅準備過去把他們拉住,這男子就攔著我們不給我和范某堅過去,并和我們打了起來,我被拿麥克風的男子推了一下就倒在地上,突然穿黃色衣服的男子(指被告人龔純峰)就捅了范某堅大腿一刀,我見到范某堅被捅,就把他扶到一樓,并報警。10、王某蓉的證言:2014年3月10日21時32分許,我接到KTV推廣部琴姐電話,便和同事賴某月一起進入某房,進入房間后看到有10來人在喝酒、唱歌,我坐在穿黑色西裝的男子(指被告人唐某兵)旁邊(我是背對死者),后來這名男子撞了我一下背部,公主突然將音樂關了,我轉頭看見唐某兵拿著麥克風話筒站在我旁邊,對著死者很大聲的說話(方言,聽不懂),死者坐著不動,同時一個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指范某堅)就過來問穿黑色西裝的男子:你想干嘛。唐某兵就將手中的麥克風直接砸到這個男子頭部,這時穿黃色衣服的男子(指被告人龔純峰)在旁邊用左手去推他們其中一名男子,唐某兵砸完后就將手中的麥克風丟在地上,另一名男子(指金某)就將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扶出房間。龔純峰也跟著出了房間。這時,一名男子就走到唐某兵面前問怎么回事,說完唐某兵就走了。后來經理來了,我們看到死者在沙發(fā)上手在流血,經理將死者褲子脫下來看到其左腿有兩處傷。(六)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范某堅的陳述:2014年3月10日晚上,老板李某請大家去唱K,他朋友說景豪酒店某房,我和李某、劉某峰、金某,還有兩個其他公司的測試人員就到了某房。進去就發(fā)現(xiàn)有5、6個人在房間里,其中一個叫許某俊,是李某的結拜兄弟。一會兒,李某就過去和劉某峰、一個小姐和對方的男子(指被告人龔純峰)玩骰盅,我就一直在唱K,直到我聽到后面有聲音,我轉過頭看到李某滿身是血,一個偏胖的男子(指被告人唐某兵)一手抱著李某的頭,一手拿著麥克風,我看到這種情況,也走過去,這名偏胖的男子就拿著麥克風打我,打了幾下都被我閃開了,突然對方那邊我不認識的男子(指被告人龔純峰)拿了一把約10公分長的尖刀捅到我左腿,有再次捅我的時候我說我錯了,我錯了,他還拿刀沖過來,我一腳踢過去后,就朝房間外走了,當時金某扶我走樓梯下,下來發(fā)現(xiàn)是KTV后門,我和金某就躲在那里,有警察來了才從后門出來,后來120救護車將我送到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七)被告人供述和辯解1、被告人龔純峰供稱:2014年3月10日22時許,我在惠州小金口景豪KTV用刀捅傷了人,所以過來投案自首。當天18時許,我和唐某兵在蔣某輝家吃飯,吃完飯后約21時許,我和蔣某輝、唐某兵、老許就過去小金口景豪KTV唱K,那個戴眼鏡的男子(指被害人李某)讓我陪他喝兩杯,我不陪,他就用手推我,又用手打過來,我退了一下,右手碰到系在腰間的折疊刀,這個男子又準備打過來,我就把腰間的折疊刀拔了出來,朝他的腿上和屁股上捅了3、4刀,用刀捅了那個戴眼鏡的我就往外走,戴眼鏡的那個男子沒有還手。我一心想往外跑,這時一名男子(指范某堅)用手拉住我,我手上有刀,就直接往他腿上捅了過去,捅到他后,他就松手了,我就往外走,后面有個人在追我,我剛到電梯口時,電梯剛好到門口,然后我就進了電梯,并跟那個追我的人說不要追我,然后我在路邊叫了一輛摩托車載我到高速路口,找了一輛出租車說好280元送我到博羅石灣,然后我就打電話給唐某兵說我身上沒有錢,他就叫我在路邊一個旅館等他,晚上12時許,唐某兵等到我后,借了300元給我付車費后,在博羅石灣,我上了唐某兵的車,他就送我到增城三江鎮(zhèn)龍地村我叔那里。他在車上告訴我,當時他在現(xiàn)場看見有人追著我打,我跑出房間后,他在房間門口把追我的人擋住了,還跟別人打了起來。送我到我叔那里后,我們就分開了。前幾天打電話給蔣某輝才知道那個帶眼鏡的男子死了,另一名受傷住院了。打架的時候我不知道唐某兵在干什么。2、被告人唐某兵供稱:2014年3月10日21時許,我和“阿峰”(指被告人龔純峰)和兩個老鄉(xiāng)還有一個山東人做生意的朋友五個人開兩輛車去到惠州市景豪酒店KTV一間包房喝酒,后來過了幾分鐘房間有來了七八個我不認識的男子,我們在一起喝酒。到22時左右,老蔣、一個女孩子、“阿峰”(指被告人龔純峰)、戴眼鏡的男子(指被害人李某)四個人玩骰盅、聊天,我在唱歌,他們聊了20分鐘左右,“阿峰”就跑了,那個戴眼鏡的男子站起來,用手指著我很大聲的說話,當時我在唱歌,所以我聽不到他具體說什么,我看到他老是用手指著我又很生氣的說話,我就跨過旁邊的女孩子問他老是用手指著我干什么?然后就靠過去打了他一拳,具體打到臉還是肩上我記不清了,那個戴眼鏡的男子坐在沙發(fā)上沒還手,我覺得不對勁,這時坐在另一張桌的兩個男子(指范某堅和金某)也用手指著我走過來,我以為他們要打我,就用麥克風砸過去,應該砸中他(指范某堅)了,他也沒還手打我,我說怎么這樣的,這時老蔣把戴眼鏡的男子翻過,我看到戴眼鏡的男子屁股那里流了很多血,這時大家要報警,我看到有人報警,覺得沒什么事了,等了很久電梯都沒來,我就走樓梯下了。下到樓下,我看到救護車來了,就開車走了,這時“阿峰”打電話來說沒錢,我問“阿峰”怎么回事,他說他捅了人,現(xiàn)在已經打車到高速路了,叫我快點走到時在石灣賓館那里等我,我就開車過去了,到了之后,他問我拿了300元給的士司機,他就自己坐摩托車走了。戴眼鏡的男子用手指著我,應該是“阿峰”用刀捅了他后往門外走,他用手指著阿峰,我站著唱歌以為他指著我,就過去打了他。我當天晚上沒有看到“阿峰”帶著刀,但在廣州時,我見過他用一把黑色彈簧刀。后來我叫他去自首時,他跟我說當時在房間玩骰盅,喝到差不多的時候就不喝了,但死者要他喝酒,因為去KTV之前已經喝了很多白酒,就不想喝,但死者要他喝,所以發(fā)生矛盾把人給捅了。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均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純峰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唐某兵無視國家法律,明知龔純峰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純峰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唐某兵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是:經查,二被告人案發(fā)當晚是應約去KTV唱歌,雖然二人與部分人員不熟,但一般不會想到發(fā)生打架斗毆的問題,二人事先不可能存在通謀。在KTV那種昏暗、嘈雜的環(huán)境中,被告人龔純峰與坐在一旁的被害人李某因喝酒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近距離、短時間內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捅刺被害人大腿部位,旁人很難察覺,多名證人證言可以印證這一點,在旁邊唱歌的被告人唐某兵辯稱不知道龔純峰已經捅刺被害人符合常理。在被告人龔純峰捅刺李某后,起身準備逃離時,被告人唐某兵雖有用麥克風及拳頭毆打被害人李某及范某堅的行為,該行為既未對龔純峰故意傷害致死李某的行為提供任何幫助,也沒有造成二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危害后果。由于當時唐某兵并不知道龔純峰捅刺了李某,故二被告人事中通謀的可能性可以排除。本案雖有多名證人證言及辨認、指認筆錄指證被告人唐某兵對李某、范某堅實施了毆打行為,但均沒有明確說明龔純峰是在何時捅刺李某的情況,且證人張某、謝某會、王某巖均不能辨認出唐某兵。鑒定報告中二被害人所受的傷均為刀傷,并沒有鈍器傷,可以排除被告人唐某兵故意傷害二被害人的嫌疑。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和“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唐某兵為故意傷害的共犯,本院依法予以糾正。被告人龔純峰因生活瑣事糾紛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嚴重后果,但因其系初犯、偶犯,且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一直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被告人唐某兵系初犯、偶犯,為講朋友義氣而資助被告人龔純峰逃跑,本可從輕處罰,但因其當庭翻供,認罪態(tài)度較差,依法不予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龔純峰及其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因曾患病需要削水果吃而隨身攜帶水果刀,被害人逼迫被告人喝酒、對本案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用刀刺向被害人,被告人酒后自控能力差”等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雖然被告人龔純峰患病屬實,但其本人身患重病、酒后自控能力差、因被逼迫喝酒而刺傷被害人均不是法定或酌定免除或減輕罪責的事由,被害人的勸酒行為并不能對本案的發(fā)生構成過錯。因此,被告人龔純峰及其指定辯護人的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部分與事實不符,且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龔純峰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罪,可酌情減輕或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法對被告人龔純峰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唐某兵提出的“以為被害人一方的人要打他,扔出麥克風砸過人”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唐某兵確實與被害人李某、范某堅一方發(fā)生了沖突,但這既不能成為其毆打被害人的正當理由,也不屬于法定或酌定免除或減輕罪責的事由。因此,被告人唐某兵的這一辯解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唐某兵提出的“其不知道龔純峰已捅刺被害人,幫助龔純峰付車費并送其到親戚家”的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唐某兵的辯護人馮計明提出的“唐某兵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曾建議龔純峰自首,基于朋友義氣幫助龔純峰逃跑,可酌情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唐某兵曾建議龔純峰自首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唐某兵系初犯、偶犯,基于朋友義氣幫助龔純峰逃跑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可酌情從輕處罰,但由于被告人唐某兵當庭翻供,認罪態(tài)度較差,依法不予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唐某兵的辯護人馮計明、唐紅炬提出的“應按窩藏罪對唐某兵定罪量刑”、“唐某兵依法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等辯護意見,經查,由于案發(fā)突然,且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唐某兵與龔純峰有共同的犯意聯(lián)絡,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根據“疑罪從無”和“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對被告人唐某兵認定為窩藏罪,而非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因此,唐某兵的兩名辯護人的這一辯護意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唐某兵的辯護人唐紅炬提出的“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唐某兵無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唐某兵明知龔純峰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仍為龔逃匿提供幫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因此,被告人唐某兵的辯護人唐紅炬的這一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龔純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唐某兵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嚴麗芳

代理審判員唐榮平

代理審判員于海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羅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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