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龔純峰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但辯稱其因曾患鼻咽癌無法分泌唾液,需要經常切食水果,故隨身攜帶了水果刀;其初到惠州,并不認識被害人,被害人一方當時在場人員有6、7人之多;案發(fā)前其已曾飲大量白酒,因喝酒問題被被害人辱罵、毆打,其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又因其右手骨折術后鋼板未拆除,右手不能握拳反擊,為逃跑才用刀刺向被害人大腿;其與被害人發(fā)生矛盾至其逃離出門不足15秒時間,根本不知道唐某兵當時在何處。龔純峰的指定辯護人羅煥銳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純峰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但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被告人予以減輕或從輕處罰:一是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二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xiàn)好,沒有犯罪前科。三是被害人逼迫被告人喝酒,推打被告人,對本案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四是被告人平時帶刀是因病需要削水果吃,其酒后自控能力差而作案,是激情犯罪,主觀惡性不大。被告人唐某兵辨稱其以為被害人一方的人要打他,扔出麥克風砸過人,其當時并不知道龔純峰已捅刺被害人,其在案發(fā)后幫龔純峰支付過車費并開車將龔純峰送到增城市三江鎮(zhèn)龔純峰的叔叔家。唐某兵的辯護人馮計明辯稱:一是應按窩藏罪對被告人唐某兵定罪量刑。被告人唐某兵與龔純峰之間沒有犯意聯(lián)絡,且其對龔純峰的捅刺行為并不知情,被害人的死亡是龔純峰的行為所致。唐某兵的過錯在于事后為龔純峰逃跑支付車費,理應單獨認定窩藏罪,而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共犯。二是被告人唐某兵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辦案,并曾建議龔純峰自首,可酌情從輕處罰。三是被告人唐某兵系初犯、偶犯,基于朋友義氣為龔純峰逃跑提供幫助,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可酌情從輕處罰。唐某兵的辯護人唐紅炬辯稱,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被告人龔純峰捅刺行為造成的,且龔在捅刺被害人后即迅速逃離,龔在傷害被害人時,沒有與唐某兵溝通聯(lián)絡,唐某兵依法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根據庭審證據顯示,唐某兵的供述及被害人范某堅的陳述、證人王某巖的證言均前后矛盾,鑒定意見中沒有顯示被害人李某受到鈍器傷,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請求法院宣告被告人唐某兵無罪。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純峰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唐某兵無視國家法律,明知龔純峰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純峰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唐某兵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是:經查,二被告人案發(fā)當晚是應約去KTV唱歌,雖然二人與部分人員不熟,但一般不會想到發(fā)生打架斗毆的問題,二人事先不可能存在通謀。在KTV那種昏暗、嘈雜的環(huán)境中,被告人龔純峰與坐在一旁的被害人李某因喝酒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近距離、短時間內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捅刺被害人大腿部位,旁人很難察覺,多名證人證言可以印證這一點,在旁邊唱歌的被告人唐某兵辯稱不知道龔純峰已經捅刺被害人符合常理。在被告人龔純峰捅刺李某后,起身準備逃離時,被告人唐某兵雖有用麥克風及拳頭毆打被害人李某及范某堅的行為,該行為既未對龔純峰故意傷害致死李某的行為提供任何幫助,也沒有造成二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危害后果。由于當時唐某兵并不知道龔純峰捅刺了李某,故二被告人事中通謀的可能性可以排除。本案雖有多名證人證言及辨認、指認筆錄指證被告人唐某兵對李某、范某堅實施了毆打行為,但均沒有明確說明龔純峰是在何時捅刺李某的情況,且證人張某、謝某會、王某巖均不能辨認出唐某兵。鑒定報告中二被害人所受的傷均為刀傷,并沒有鈍器傷,可以排除被告人唐某兵故意傷害二被害人的嫌疑。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和“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唐某兵為故意傷害的共犯,本院依法予以糾正。被告人龔純峰因生活瑣事糾紛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嚴重后果,但因其系初犯、偶犯,且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一直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被告人唐某兵系初犯、偶犯,為講朋友義氣而資助被告人龔純峰逃跑,本可從輕處罰,但因其當庭翻供,認罪態(tài)度較差,依法不予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龔純峰及其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因曾患病需要削水果吃而隨身攜帶水果刀,被害人逼迫被告人喝酒、對本案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用刀刺向被害人,被告人酒后自控能力差”等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雖然被告人龔純峰患病屬實,但其本人身患重病、酒后自控能力差、因被逼迫喝酒而刺傷被害人均不是法定或酌定免除或減輕罪責的事由,被害人的勸酒行為并不能對本案的發(fā)生構成過錯。因此,被告人龔純峰及其指定辯護人的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部分與事實不符,且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龔純峰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罪,可酌情減輕或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法對被告人龔純峰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唐某兵提出的“以為被害人一方的人要打他,扔出麥克風砸過人”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唐某兵確實與被害人李某、范某堅一方發(fā)生了沖突,但這既不能成為其毆打被害人的正當理由,也不屬于法定或酌定免除或減輕罪責的事由。因此,被告人唐某兵的這一辯解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唐某兵提出的“其不知道龔純峰已捅刺被害人,幫助龔純峰付車費并送其到親戚家”的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唐某兵的辯護人馮計明提出的“唐某兵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曾建議龔純峰自首,基于朋友義氣幫助龔純峰逃跑,可酌情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唐某兵曾建議龔純峰自首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唐某兵系初犯、偶犯,基于朋友義氣幫助龔純峰逃跑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可酌情從輕處罰,但由于被告人唐某兵當庭翻供,認罪態(tài)度較差,依法不予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唐某兵的辯護人馮計明、唐紅炬提出的“應按窩藏罪對唐某兵定罪量刑”、“唐某兵依法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等辯護意見,經查,由于案發(fā)突然,且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唐某兵與龔純峰有共同的犯意聯(lián)絡,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根據“疑罪從無”和“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對被告人唐某兵認定為窩藏罪,而非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因此,唐某兵的兩名辯護人的這一辯護意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唐某兵的辯護人唐紅炬提出的“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唐某兵無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唐某兵明知龔純峰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仍為龔逃匿提供幫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因此,被告人唐某兵的辯護人唐紅炬的這一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