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就欠付的工程款達成以房抵債協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并不影響該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因為該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為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進行結算的約定,性質上屬于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對既存?zhèn)鶛鄠鶆贞P系的清理。相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立法精神,應認定其效力。 問: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簽訂以房抵頂協議。后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未經法定招投標程序而無效,由此,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是否因而也應無效? 答:實務中,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簽訂以房抵頂工程款(即以房抵債)協議的情形較為常見。協議簽訂后,發(fā)包人又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法定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主張雙方所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亦應無效。對該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以房抵債,屬于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施工合同無效,以房抵債協議也無效;第二種觀點認為,以房抵債,屬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應承認其效力。我們傾向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無效的影響,應綜合根據該協議的內容進行分析判定。從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看,當事人約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頂已欠的工程款。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不論施工合同有效與否,發(fā)包人都負有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該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為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進行結算的約定,性質上屬于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對既存?zhèn)鶛鄠鶆贞P系的清理。相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立法精神,應認定其效力。
本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4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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