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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問道東軒 2016-04-23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2016-04-20 06:02:19)
標簽:

稅收

分類: 稅法文件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第三節(jié) 附列資料(二)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二)主要變化

    將原表中第8、33欄的表述由“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改為“其他”;刪去第15欄關于“非應稅項目用”的表述;第20欄的表述由“紅字專用發(fā)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改為“紅字專用發(fā)票信息表注明的進項稅額”。啟用原表中未使用的第9、10欄

    二、填寫要點

    (一)本表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本欄是第1欄的其中數,本欄只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

    適用取消增值稅發(fā)票認證規(guī)定的納稅人,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fā)票數據,也填報在本欄中。

    (二)本表第8欄“其他”,填寫按規(guī)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稅額”欄。

    【填寫案例二】原來不允許抵扣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變化,用于允許抵扣項目。2016年6月5日,某市A 納稅人購進辦公樓一座,金額10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 張,并已通過認證。該大樓專用于免稅項目,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假定分10年計提,無殘值。2017年6月,納稅人將該大樓改變用途,用于允許抵扣項目。

    業(yè)務分析:按照現行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該項不動產的凈值率=〔1000萬元-1000萬元÷(10×12)×12〕÷1000萬元=90%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110萬元×90%=99萬

    按照政策規(guī)定,該99萬進項稅額中的60%于改變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40%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抵扣。

    在2017年7月(稅款所屬期)能夠抵扣99萬元×60%=59.4萬元。

該項業(yè)務在2017年7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填報方法: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三)本表第9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填寫映按規(guī)定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并適用分2年抵扣規(guī)定的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和稅額。購建不動產是指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本欄次包括第1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第4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其他扣稅憑證。

    本欄“金額”“稅額”<</span>第1欄+第4欄且本欄“金額”“稅額”≥0。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稅額”欄。

    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五)》第2列“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

    【填寫案例三】2016年5月10日,某市A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辦公大樓一座,該大樓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5月20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金額為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

    業(yè)務分析:根據本不動產抵扣相關規(guī)定,11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將在本期(2016年5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2017年5月)抵扣。

該項業(yè)務在2016年5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填報方法: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四)本表第10欄“(四)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填寫按規(guī)定本期實際申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五)本表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填寫除上述進項稅額轉出情形外,其他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填寫在本欄。

    【填寫案例四】2016年9月10日,某市A 納稅人購入一批外墻瓷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30萬元;因納稅人購進該批瓷磚時未決定是否用于不動產(可能用于銷售),因此在購進的當期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月20日,納稅人將該批瓷磚耗用于新建的綜合辦公大樓在建工程。

    業(yè)務分析:按照政策規(guī)定,該30萬元進項稅額在購進的當期可全額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時,該3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40%應于改變用途的當期,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于領用當月起第13個月,再重新計入抵扣。

    當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30萬元×40%=12萬

    該項業(yè)務在2016年11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填報方法:

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2.0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 >業(yè)務分析:根據本不動產抵扣相關規(guī)定,11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將在本期(2016年5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2017年5月)抵扣。

該項業(yè)務在2016年5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填報方法: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二)第1 至12欄“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分別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guī)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政策鏈接】根據36 號文件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1.第1欄“(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反映納稅人取得的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

    該欄應等于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與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數據之和。

    2.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

    本欄是第1欄的其中數,本欄只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

    適用取消增值稅發(fā)票認證規(guī)定的納稅人,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fā)票數據,也填報在本欄中。

    【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A 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fā)票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 號)第三條:納稅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方法保持不變,即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fā)票數據,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對應欄次中。

    3.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反映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

    輔導期納稅人依據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填寫本欄。

    本欄是第1欄的其中數,只填寫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

    4.第4欄“(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的情況。具體包括: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含農產品核定扣除的進項稅額)、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和其他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抵扣憑證。該欄應等于第5 8欄之和。

    5.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情況。按規(guī)定執(zhí)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的,納稅人需依據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填寫本欄。

    6.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和農產品銷售普通發(fā)票的情況。

    執(zhí)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填寫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填寫“份數”“金額”。

    7.第7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填寫本期按規(guī)定準予抵扣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8.第8欄“其他”:反映按規(guī)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稅額”欄。

    【政策鏈接】根據《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9.第9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反映按規(guī)定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并適用分2年抵扣規(guī)定的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和稅額。購建不動產是指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本欄次包括第1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第4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其他扣稅憑證。

    本欄“金額”“稅額”<</span>第1欄+第4欄且本欄“金額”“稅額”≥0。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稅額”欄。

    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五)》第2列“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

    10.第10欄“(四)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反映按規(guī)定本期實際申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11.第11欄“(五)外貿企業(yè)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填寫本期申報抵扣的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列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2.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反映本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第13 至23欄“二、進項稅額轉出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規(guī)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明細情況。

    1.第13欄“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反映已經抵扣但按規(guī)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第14欄“免稅項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按規(guī)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3.第15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反映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按規(guī)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4.第16欄“非正常損失”:反映納稅人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按規(guī)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政策鏈接】根據《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5.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反映用于按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按規(guī)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guī)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當期應由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也填入本欄。

    6.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反映按照免、抵、退稅辦法的規(guī)定,由于征稅稅率與退稅稅率存在稅率差,在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7.第19欄“納稅檢查調減進項稅額”:反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后而調減的進項稅額。

    8.第20欄“紅字專用發(fā)票信息表注明的進項稅額”:填寫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9.第21欄“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的數額。

    10.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額。

    11.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進項稅額轉出情形外,其他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政策鏈接】《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24 至34欄“三、待抵扣進項稅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取得,但按稅法規(guī)定不符合抵扣條件,暫不予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及按稅法規(guī)定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

    1.第24 至28欄均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

    2.第25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反映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guī)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結存至本期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期初情況。

    3.第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但按稅法規(guī)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

    4.第27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guī)定仍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截至本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期末情況。

    5.第28欄“其中:按照稅法規(guī)定不允許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按照稅法規(guī)定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

    6.第29欄“(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具體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和其他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抵扣憑證。該欄應等于第30 至33欄之和。

    7.第30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情況,包括納稅人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情況。

    8.第31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和農產品銷售普通發(fā)票情況。

    9.第32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情況。

    10.第33欄“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的情況。

    (五)第35 至36欄“四、其他”各欄。

    1.第35欄“本期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反映本期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

    2.第36欄“代扣代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扣繳的應稅勞務增值稅額與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扣繳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增值稅額之和。

第四節(jié) 附列資料(三)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二)主要變化

    調整了部分欄次的文字表述。在表式中新增了列號。新增了第4行“6%稅率的金融商品轉讓項目”。

    二、填寫要點

    (一)第1列“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屬于征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屬于免抵退稅或免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免稅銷售額。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資料(一)》第11列對應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資料(一)》第11列5欄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guī)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資料(一)》第11列第13a、13b 行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本表第3行和第4行與《附列資料(一)》第5行相關欄次進行對應。

    (二)第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初余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上期期末結存的金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資料(三)》第6列對應行次。

    本列第4行“6%稅率的金融商品轉讓項目”“期初余額”年初首期填報時應填0。

    【填寫案例五】某市A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12月2日,買入金融商品B,買入價210萬元,12月25日將金融商品B 賣出,賣出價200萬元。A 納稅人2016年僅發(fā)生了這一筆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2017年1月10日,該納稅人買入金融商品C,買入價100萬元,1月28日將金融商品C 賣出,賣出價110萬元。A 納稅人在2017年1月僅發(fā)生了這一筆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

    業(yè)務分析:按照政策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納稅人在2016年12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三)》的填報方法: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納稅人在2017年1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三)》的填報方法: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本表由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填寫。其他納稅人不填寫。

    【政策鏈接】根據《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扣除項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4.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6.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屬于征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屬于免抵退稅或免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免稅銷售額。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資料(一)》第11列對應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資料(一)》第11列5欄。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guī)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資料(一)》第11列第13a、13b 行之和。

    (四)第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初余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上期期末結存的金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資料(三)》第6列對應行次。

    本列第4行“6%稅率的金融商品轉讓項目”“期初余額”年初首期填報時應填“0”。

    (五)第3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發(fā)生額”:填寫本期取得的按稅法規(guī)定準予扣除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金額。

    (六)第4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金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2列對應各行次+第3列對應各行次

    (七)第5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4列對應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對應各行次。

    (八)第6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末余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期末結存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4列對應各行次-第5列對應各行次

第五節(jié) 附列資料(四)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二)主要變化

    啟用表中原來未使用的3、4、5行。分別用于“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稅款”“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的填寫。

    二、填寫要點

    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按規(guī)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的,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填寫對應欄次。

    三、填寫說明詳解

    本表第1行由發(fā)生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的納稅人填寫,反映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按規(guī)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情況。

    本表第2行由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guī)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填寫,反映其分支機構預征繳納稅款抵減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本表第3行由銷售建筑服務并按規(guī)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銷售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政策鏈接】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 號)第四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本表第4行由銷售不動產并按規(guī)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政策鏈接】根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 號)第三條: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動產并按規(guī)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政策鏈接】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未發(fā)生上述業(yè)務的納稅人不填寫本表。

第六節(jié) 附列資料(五)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二、填寫要點

    (一)納稅人當期發(fā)生購建不動產的業(yè)務,按照政策按規(guī)分2年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填寫本表對應欄次。

    購建不動產是指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填寫案例六】2016年5月6日,某市W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辦公大樓一座,該大樓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5月15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金額為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該納稅人在2016、2017年僅發(fā)生這一項購入不動產的業(yè)務。

    業(yè)務分析:根據本不動產抵扣相關規(guī)定,11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將在本期(2016年5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2017年5月)抵扣。

    該項業(yè)務在2016年5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的填報方法: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該項業(yè)務在2017年5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的填報方法: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二)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填寫在本表第4欄“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本列數≤《附列資料(二)》第23欄“稅額”。

    【填寫案例七】2016年9月10日,某市A 納稅人購入一批外墻瓷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30萬元;因納稅人購進該批瓷磚時未決定是否用于不動產(可能用于銷售),因此在購進的當期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月20日,納稅人將該批瓷磚耗用于新建的綜合辦公大樓在建工程。

    業(yè)務分析:按照政策規(guī)定,該30萬元進項稅額在購進的當期可全額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時,該3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40%應于改變用途的當期,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于領用當月起第13個月,再重新計入抵扣。轉出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月轉入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中。

    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30萬元×40%=12萬元

    該項業(yè)務在2016年11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的填報方法: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三)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情形,需要扣減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填寫在本表第5欄“本期轉出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填寫案例八】某市S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8日,買了一座辦公用樓,金額1000萬元,進項稅額110萬元。2017年4月,納稅人就將辦公樓改造成員工食堂,用于集體福利,此時不動產的凈值為800萬元。

    業(yè)務分析:按照政策規(guī)定,正常情況下,納稅人購入該項不動產,應在2016年5月抵扣66萬元,2017年5月(第13個月)再抵扣剩余的44萬元。由于納稅人在2017年4月將該項不動產用于集體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規(guī)定進行相應的處理。2017年4月,該不動產的凈值為800萬元,不動產凈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8萬元,大于已抵扣的進項稅額66萬元,按照政策規(guī)定,這時應將已抵扣的66萬元進項稅額轉出,并在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88-66=22萬元。

    該項業(yè)務在2017年4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的填報方法: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填寫。

    (二)“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三)第1列“期初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四)第2列“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填寫本期取得的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guī)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六)第4列“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按照稅法規(guī)定本期應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本列數≤《附列資料(二)》第23欄“稅額”。

    【政策鏈接】《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 號)第五條: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第5列“本期轉出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按照稅法規(guī)定本期應轉出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政策鏈接】《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第七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八)第6列“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按表中公式填寫。

第七節(jié) 固定資產表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二)主要變化

    表式內容未做調整,僅是將附表名稱修改為“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二、填寫要點

    本表中數據不包括納稅人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的進項稅額。

    三、填寫說明詳解

    本表反映納稅人在《附列資料(二)》“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本表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分別填寫。

第八節(jié) 進項結構表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二、填寫要點

    (一)納稅人應根據當期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按照稅率或征收率對當期進項稅額進行歸集。

    本表第1欄“稅額”=《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列

    (二)在每個稅率或征收率項下的其中數,應根據實際業(yè)務進行歸集。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二)第1欄反映本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列。

    (三)第2 至17欄分別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guī)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進項稅額。

    其中,用于購建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按照本期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

    (四)第18欄反映納稅人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

    (五)第19欄反映納稅人按照外貿企業(yè)進項稅額抵扣證明注明的進項稅額。

    (六)本表內各欄間邏輯關系如下:

    第1欄表內公式為1=2+4+5+10+13+15+17+18+19;

    第2欄第3欄

    5欄≥第6欄+第7欄+第8欄+第9欄;

    第10欄≥第11欄+第12欄;

    第13欄≥第14欄

    第15欄≥第16欄。

第九節(jié) 減免稅明細表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解析(二)

    (二)主要變化

    表中第9欄調整為“其中:跨境服務”,用于填寫納稅人當期提供跨境服務的銷售額。

    二、填寫要點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yōu)惠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填寫。僅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需填報本表,即小規(guī)模納稅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和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均無數據時,不需填報本表。

    (二)“一、減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享受減征(包含稅額式減征、稅率式減征)增值稅優(yōu)惠的納稅人填寫。

    (三)“二、免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僅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需填寫,即小規(guī)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無數據時,不需填寫本欄。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yōu)惠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填寫。僅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需填報本表,即小規(guī)模納稅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和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均無數據時,不需填報本表。

    (二)“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以下簡稱主表)。

    (三)“一、減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享受減征(包含稅額式減征、稅率式減征)增值稅優(yōu)惠的納稅人填寫。

    1.“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fā)布的《減免性質及分類表》所列減免性質代碼、項目名稱填寫。同時有多個減征項目的,應分別填寫。

    2.第1列“期初余額”:填寫應納稅額減征項目上期“期末余額”,為對應項目上期應抵減而不足抵減的余額。

    3.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填寫本期發(fā)生的按照規(guī)定準予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

    4.第3列“本期應抵減稅額”:填寫本期應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5.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本期實際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 本列各行≤第3列對應各行。

    一般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主表第23行“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小規(guī)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主表第16行“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

    6.第5列“期末余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四)“二、免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僅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需填寫,即小規(guī)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無數據時,不需填寫本欄。

    1.“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fā)布的《減免性質及分類表》所列減免性質代碼、項目名稱填寫。同時有多個免稅項目的,應分別填寫。

    2.“出口免稅”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guī)定出口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但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出口的銷售額。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填寫本欄。

    3.第1列“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免稅銷售額按照有關規(guī)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填寫時,本列“合計”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小規(guī)模納稅人填寫時,本列“合計”等于主表第12行“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

    4.第2列“免稅銷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

    免稅銷售額按照有關規(guī)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據實填寫扣除金額;無扣除項目的,本列填寫“0”。

    5.第3列“扣除后免稅銷售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6.第4列“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本期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填寫本列,一般納稅人按下列情況填寫:

    (1)納稅人兼營應稅和免稅項目的,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填寫;

    (2)納稅人本期銷售收入全部為免稅項目,且當期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按當期取得的合法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填寫;

    (3)當期未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計算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計算的,本欄次填“0”。

    7.第5列“免稅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分別按下列公式計算填寫,且本列各行數應大于或等于0。

    一般納稅人公式:第5列“免稅額”≤第3列“扣除后免稅銷售額”×適用稅率-第4列“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

    小規(guī)模納稅人公式:第5列“免稅額”=第3列“扣除后免稅銷售額”×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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