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 述 筆者通過對部分高院審理的29起再審案件進行檢索分析發(fā)現(xiàn),裁判文書中關于車輛貶值問題的論理部分呈以下特點。 一是從裁判結果看,不支持賠付判決20例的比例,支持賠償?shù)膬H有10例。 二是從裁判理由看,不支持的理由為:1、車輛經(jīng)過修理和更換配件已經(jīng)過修復;2、車輛貶值項目不屬于最高法《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5條的范圍,訴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支持的理由多為:1、輛整體的安全性能、價值均不能恢復至事故發(fā)生之前,車輛的實際價值明顯降低,車輛貶值損失客觀存在;2、鑒定機構鑒定確認存在貶值損失;3、民事賠償對于有形財產(chǎn)的損害賠償采取“填平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需要補充的是,不支持的理由中有一判例也引用了填平原則,并將基解釋為“只要原告車輛經(jīng)過修理使用功能與受損前狀態(tài)無異,即視為損害得到填平?!?/span> 三是從貶值鑒定看,所有支持的判決中,車主均做了車損鑒定。但是有兩個判例卻認為,鑒定申請應當在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出。且認為鑒定僅根據(jù)車輛完好時的照片及受損后的照片確定貶值率,然后計算出貶值價格,即未參考車輛維修情況,也未對車輛受損后功能、性能變化情況作出說明,依據(jù)不充分。 四是從賠償主體看,車輛貶值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賠償主體應為侵權責任人自己承攬。此外,一判例顯示商業(yè)保險中也將車輛貶值不賠作為格式條款存在。 最后,無論是支持還是不支持的判決中,竟然同時存在一個非常怪的論理。不支持國輛貶值賠償?shù)呐袥Q認為“該車輛并非待售車輛”“ 車輛的貶值損失只有在車輛買賣交易時方能形成”。支持則認為受損車輛是“待售車輛”。如果這車是我的,被撞壞了,我銷售不銷售、交易不交易難道還影響他的價值嗎,這與物權法的理論相悖嗎? 第二部分 支持賠付車輛貶值的裁判文書(10則) 1、范先逵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高民申字第2445號 本院認為:本案中,經(jīng)評估機構對涉案車輛所進行的評估,吳國臣所有的車輛因該次事故產(chǎn)生貶值損失7000元。同時依據(jù)范先逵所駕駛車輛投保的保險條款的約定,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中均對受害人或第三者的財產(chǎn)貶值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因此,范先逵應當對吳國臣因該次事故所遭受的車輛貶值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王文華與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水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申請再審裁定書 案 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8號 本院認為:洛陽交運公司所有的豫CNY196號轎車系2013年6月17日購買,距2013年8月7日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僅50天。根據(jù)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結論書》顯示,本案事故致該車右后車圍、后圍板、后底板、后大梁、車架整體變形,維修時需多處焊接、校正,修復后不可能完全達到新車標準,長時間后可能出現(xiàn)腐蝕、生銹等。豫CNY196號轎車的強度、使用壽命及社會評價均因本案事故的發(fā)生而明顯降低,車輛貶值損失客觀存在,而該車輛貶值損失又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范圍,故生效判決判令王文華承擔該貶值損失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3、武寶麗與楊文軍、聶相寶、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 號: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陜民一申字第00322號 本院認為:對于貶值損失,肇事車輛盡管進行了維修,但車輛整體的安全性能、價值均不能恢復至事故發(fā)生之前,車輛的實際價值明顯降低,一審法院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二審維持符合法律的精神。
4、趙小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高民申字第04185號 本院認為:本案中,涉案車輛被追尾,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壞,雖經(jīng)修復,但經(jīng)過鑒定機構鑒定確認存在貶值損失,故一、二審法院依據(jù)相關鑒定結論認定涉案車輛的貶值損失并無不當。
5、王利豹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高民申字第04432號 本院認為:高國相的車輛在此次事故中受損較重,造成了該車輛的市場價值貶值,原審法院對于評估公司關于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報告予以確認并無不當。王利豹稱審判程序違法一節(jié),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6、曹辛榮與蘇小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陜民提字第00046號 本院認為:對于貶值損失,銅川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銅價認鑒字(2011)45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載明陜A033L9號車輛修復后,發(fā)現(xiàn)明顯存在以下問題:1、車后橋偏離,行使時有異常響聲;2、右后輪輪胎偏磨;3、車輛右升降系統(tǒng)偶爾失靈;4、車輛車內電腦系統(tǒng)故障燈行駛中偶爾閃亮。根據(jù)陜A033L9號小型越野客車系原裝進口高檔新車的實際,參照新車價格和事故車輛受損程度及部位、換件、校正項目等對車輛性能產(chǎn)生的影響程度,結合省內事故車、二手車市場一般交易情況,確認該車輛事故貶值損失為102000元。該鑒定結論書中對于車輛修復后存在問題“偶爾”的表述具有不確定性,未明確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及與本案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考慮到本案的基本事實,以及陜A033L9號小型越野客車系原裝進口高檔車,事故發(fā)生時購車尚不到三個月的實際情況,可酌情賠償貶值損失30000元。原審法院依據(jù)鑒定結論判決貶值損失102000元,本院予以適當調整。
7:北京金奧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高民申字第03252號 本院認為:故對于力天公司車輛的損失,金奧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金奧公司雖對鑒定意見書持有異議,但鑒定意見書本身系經(jīng)過專業(yè)的鑒定人員采用科學的方法評估得來,金奧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證據(jù)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書,一、二審法院依據(jù)鑒定意見書確定力天公司的車輛具有貶值損失并無不當。一、二審法院根據(jù)力天公司車輛的購買情況、受損狀況及鑒定結論,酌情確定金奧公司給付力天公司車輛貶值損失二萬元,并承擔相應的鑒定費,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金奧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8、高海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高民申字第01836號 本院認為:民事賠償對于有形財產(chǎn)的損害賠償采取“填平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本案中,侯春蘋的車輛在該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雖經(jīng)修復,但車輛的價值因該交通事故降低,故該車輛價值降低的部分屬于因該交通事故給侯春蘋造成的損失,且該損失經(jīng)鑒定能夠確定,故高海豹應當賠償侯春蘋的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高海豹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9、再審申請人祝松濤與被申請人馬利新、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服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案 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遼審四民申字第00247號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祝松濤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負全責,該肇事行為致使馬立新的車輛受損嚴重,雖然經(jīng)過了維修,但很難完全恢復到肇事前的原有性能。該車經(jīng)過維修后,雖能正常行駛,但其市場價值的降低客觀存在,是原告的直接損失。馬立新提出索賠請求是合理的,原審法院支持其請求合理合法,并無不當。
10、江蘇瑞峰針紡織品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上海安吉日郵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3)浙民提字第60號 本院認為,關于三輛新車的貶損。三輛新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雖然進行了修理,但待售車輛的貶損客觀存在,故一、二審認定安吉公司的新車存在貶值正確。就該貶損的具體金額,安吉公司在一審中提供了其將在交通事故中受損的三輛新車修理后以新車的7折價出售的證據(jù),并以此主張新車的貶值損失,瑞峰公司雖對此提出異議,但既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新車貶損的具體金額,也未在一、二審中就新車的貶損申請鑒定,故非安吉公司而是瑞峰公司未盡舉證義務,一審法院結合安吉公司的舉證及其出售受損新車前未與瑞峰公司協(xié)商的情況,酌定貶損金額30000元并無不當。至于該車輛貶值損失是否屬于交強險范圍的問題。本院認為,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基本救助,因此規(guī)定了分項、限額,保監(jiān)會制定下發(fā)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財產(chǎn)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應屬交強險各方當事人周知的規(guī)范,瑞峰公司認為人保盱眙支公司未盡告知義務的再審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二審判決認為安吉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損的三輛新車修理后的貶值損失不屬于案涉交強險保險責任,據(jù)此判令人保盱眙支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正確。
第三部分 不支持車輛貶值的裁判文書說理部分(19則) 1、樊勇錄與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高民申字第04467號 本院認為:樊勇錄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
2、李冀與張進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高民申字第04064號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損壞的部位主要是車的外部,且已經(jīng)過噴漆、鈑金等工序得到修復,涉案車輛在事發(fā)時使用已近四年,車輛自身存在折舊情況。原審法院根據(jù)車輛的使用年限、車輛受損的部位及修復等具體情況,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注二審判決沒有支持貶值損失訴求)
3、謝卓明與平南縣郵政局、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郵政行政管理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2015)桂民申字第947號 本院認為:謝卓明所有的桂R號汽車在事故發(fā)生后已通過更換配件、修理等方式獲得修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范圍作了明確界定,即維修費用、車載物品損失、施救費用、車輛重置費用、合理停運損失以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等六項費用,謝卓明認為車輛貶值損失也應當獲得賠償?shù)睦碛刹怀闪?,二審判決對謝卓明的相關訴請未予支持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問題。
4、再審申請人吳長祿與被申請人楊攀、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 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川民申字第1382號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侵權人應當賠償:(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的規(guī)定,吳長祿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以上規(guī)定應當賠償?shù)姆秶?/span>二審法院對吳長祿有關車輛貶值損失及鑒定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5、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孫文芹與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孫文芹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魯民提字第270號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車輛貶值損失,孫文芹請求賠償法律依據(jù)不足,其該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對車輛貶值損失處理欠妥,予以糾正。
6、孔令成與王瑞、合肥恒路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 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皖民申字第00468號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strong>民法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該法條并未將車輛貶值損失納入賠償范圍的情況下,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否發(fā)生以及民安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格式條款的告知義務,原審法院對孔令成提出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都并無不當。
7、章春強與趙樂臻一案審審民事裁定書 案 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浙民申字第625號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受損后已得到全部修復,修理費已得責任方全部賠償,而車輛貶值損失不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情形,章春強要求趙樂臻按照評估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及鑒定費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原審不予支持,本院予以認同。
8、王新勇與梅州市騰達物流有限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 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534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依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案車輛的貶值損失、墊付費用所產(chǎn)生的利息損失并非法定的賠償項目,且王新勇與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第三者財產(chǎn)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以及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產(chǎn)生間接損失均不予賠付。另外,車輛作為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統(tǒng)一體,其市場價值受到供求關系等多種因素影響,而經(jīng)過維修,涉案小轎車的使用價值已經(jīng)恢復。因此,原判決對王新勇提出梅州市騰達物流有限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墊付費用產(chǎn)生的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處理并無不當。
9、雷熾新與鐘家偉,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 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440號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的損壞部件可通過更換、修理而恢復原狀,車輛修復后,車輛的功能性并未受到不良影響,且該車輛并非待售車輛,雷熾新主張該車輛貶值3000元并請求鐘家偉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10、周琦訴余宏林、汪春輝、湖北天順汽車運輸貿(mào)易有限責任公司江夏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5)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094號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海ㄒ唬┚S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的規(guī)定,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原審判決余宏林對車輛貶值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11、鄒淑燕與洪海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高民申字第00242號 本院認為:鄒淑燕主張車輛貶值損失應當由人保北京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不足。一、二審法院依據(jù)查明的事實,所作判決并無不當。
12、王英君與王英、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 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5)津高民申字第0188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賠償財產(chǎn)損失的范圍,并不包括機動車因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損害賠償調解結果的內容顯示:“......王英一次性賠償王英君車損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叁仟元,......。”故再審申請人王英君主張的被申請人王英應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等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13、丁宏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高民申字第04093號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主要是左前門受損,且已經(jīng)修復,并無證據(jù)證明該車輛的駕駛及安全性能等受到嚴重影響,在此情況下,申請人要求賠償其車輛貶值費及相關評估費的主張,依據(jù)不足。
14、喻豪與袁波、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 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皖民申字第00721號 本院認為:案涉皖A號小型轎車雖經(jīng)公估機構評估認為本起事故造成該車市場貶值人民幣14708元,但原判鑒于車輛的貶值損失只有在車輛買賣交易時方能形成,而案涉A8D660號車輛尚未進行交易,對喻豪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15、吉林市振華通信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趙晗詩、吉林市豐滿區(qū)環(huán)境衛(wèi)生運輸管理處、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 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吉民申字第951號 本院認為: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海ㄒ唬┚S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本案中,振華公司的車輛損失經(jīng)鑒定為76660元,趙晗詩已全額支付該維修費,車輛維修復原后被振華公司接收、使用。這足以證明車輛維修完畢,振華公司已認可該結果,趙晗詩履行了車輛損害賠償責任。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車輛可以修復的,侵權人賠償維修車輛的費用后,無需再支付車輛貶值的費用。該車輛是否會因該事故遭受貶值也無法確定。因此,振華公司要求獲得車輛貶值損失賠償,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16、張思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 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蘇審二民申字第338號 本院認為:(三)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產(chǎn)權益的賠償范圍包括“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等,機動車貶值損失不在其中。本案中,姜秀軍已經(jīng)全額支付張思振涉案車輛因事故受損后產(chǎn)生的維修費,張思振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jù)。
17、柳敏與鄧進華、鄧進行和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 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729號 本院認為:柳敏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并未依法申請對涉案車輛進行貶值鑒定,故二審法院對其在上訴期間提出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并對其提出由鄧進華、鄧進行支付車輛貶值費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處理正確。柳敏請求鄧進華、鄧進行支付誤工費、交通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18、賈曉明與劉文波、中央儲備糧松原直屬庫分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申訴審查裁定書 案 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3)吉民申字第1453號 本院認為:(一)關于車輛貶值損失的問題,我國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guī)定。本案受損車輛從購置時起至發(fā)生事故,已使用近五年,本起事故發(fā)生后,受損車輛在4S車輛專修店修復并已交付車主,肇事方承擔了全部維修費用,應視為肇事方已經(jīng)履行了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責任,受損車輛的損失已經(jīng)得到彌補。(二)本案中吉林省宇航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報告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不能作為證據(jù)采信。該鑒定認為車輛重置成本為188100元,但2006年10月該車購置時價稅合計為171040元,車輛使用將近5年后價值不降反升,明顯不合理;該鑒定僅根據(jù)車輛完好時的照片及受損后的照片確定貶值率,然后計算出貶值價格,即未參考車輛維修情況,也未對車輛受損后功能、性能變化情況作出說明,依據(jù)不充分。
19、謝善明與唐川根、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 (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72號 本院認為:至于車輛貶值損失,由于在物理上完全恢復受損后的車輛在實踐中是不可實現(xiàn)的,法律上僅要求將權利恢復到被侵害前的狀態(tài)。原告名下轎車的功能在于使用,故只要原告車輛經(jīng)過修理使用功能與受損前狀態(tài)無異,即視為損害得到填平。原告謝善明已將車輛進行修理,現(xiàn)車輛已能正常使用,其損失可以通過向被告主張車輛修理費以獲得彌補,在此基礎下,原告另行提出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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