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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古代女子不能離婚” 漢族人 現(xiàn)代很多人認為中國古代沒有離婚,古代女子要想改嫁只能通過他的丈夫?qū)懶輹_€告訴我們說這是常識。這是封建禮教壓迫婦女的體現(xiàn)等等…… 這里反駁: 古代女子不但能與丈夫離婚,而且能主動提出離婚,還有感情不和和平離婚的。 《漢書·朱買臣傳》記載:朱買臣家境貧困,喜歡讀書卻不擅長營生,常挑柴火賣,邊走邊讀書。朱太太和他相隨,看著覺得丟人,就勸他別這樣,因為別人都在看他。 可是朱先生反倒跟她較上勁,讀書的聲音更高了。朱太太覺得沒面子,回家后死活不愿跟朱先生過下去。朱先生沒辦法,只好由她去了。 在《后漢書·列女許升妻傳》中,也記載著女方主動提出離異的例子:許升的妻子名叫呂榮,因呂女士的父親對許升的品行不滿,就讓呂女士改嫁。因為岳父家比較強勢,許升沒有辦法,只好跟妻子離婚。 這兩件事情,說明在漢代社會中,女方,或女方的娘家對于離婚有一定的自主權(quán),并非處于完全被動的狀態(tài)。 唐時正式寫入律典為后代所繼承發(fā)展 “和離”正式寫入律典,始見于《唐律·戶婚》,其規(guī)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不坐就是不犯法。 “和離”是基于雙方感情破裂而發(fā)生的,婚姻講究緣分,既然雙方感情不和,不如好聚好散。 宋代人覺得唐律蠻不錯,承襲唐律內(nèi)容的同時,自然沿用了“和離”制度,宋朝的律典《宋刑統(tǒng)》規(guī)定:“若夫妻不相和諧而離者,不坐?!?br> 義絕 所謂“義絕”,就是在特定情況下,夫妻雙方可視為恩義已絕,無法共同生活下去。 在唐律中首次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離婚,指夫妻間或夫妻雙方親屬間或夫妻一方對他方親屬若有毆、罵、殺、傷、奸等行為,就視為夫妻恩斷義絕,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審斷,強制離異。 “義絕”一詞最早出現(xiàn)于漢代《白虎通·嫁娶》,是對禮的一種補充。禮規(guī)定丈夫可以休棄妻子,而妻子不能離棄丈夫。但是丈夫如果“悖逆人倫,殺妻父母”,這就屬于“廢絕綱紀(jì),亂之大者”——當(dāng)女婿的把岳父岳母殺了,當(dāng)然得離婚了。在這種情況下,“義絕,乃得去也”。 唐宋親屬被對方傷害不離婚者得判刑 “義絕”正式入律也是在唐朝,唐律擴大了義絕的范圍,若有殺傷對方直系或旁系尊親屬等行為,則必須離婚——女人想跟男人過下去也不行,不離婚的要處徒刑一年。 至宋代,“義絕”基本承襲唐律:丈夫毆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殺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夫妻雙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相互殺害;或是妻子毆打、詈罵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殺傷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以及企圖殺害丈夫的,即使罪行被赦免,仍然要判定“義絕”。 如果婚姻中存在“義絕”的情況而不離異,將被判定有罪。 元代丈夫因貪利賣妻妻得與買者離婚 發(fā)展到元代,“義絕”還可能因丈夫賣妻而引起。元代禁止丈夫因貪利而休妻,將妻子賣與他人。 譬如說,桂陽有個人叫譚八十一,因生計所迫,經(jīng)人說合,把老婆阿孟轉(zhuǎn)嫁給譚四十三為妻。阿孟在四十三家生一兒一女。譚八十一得了錢財。 禮部以為,譚八十一雖然寫了休書,但是既然得到錢財,就是“賣休”,是違法行為,因此斷定阿孟與譚四十三離異,阿孟回到娘家,譚八十一所得錢財全數(shù)沒收。 明朝謊稱未婚又娶妻不離婚挨八十棍 到明朝的時候,情況又不一樣了。明代“義絕”不像唐宋“義絕”那樣注重夫或妻對對方家族成員,特別是對尊親屬的侵害,而更加注重夫妻之間的關(guān)系。 如果丈夫出遠門,妻子的父母將其改嫁;或是岳父母將女婿趕走,另行招婿;或是岳父母允許女兒的通奸行為,都構(gòu)成“義絕”。這一類“義絕”的責(zé)任歸咎于妻子一方。 另一類“義絕”的責(zé)任歸咎于丈夫一方,即丈夫有毆打妻子、明明有妻子而謊稱未婚以欺詐行為另行娶妻、將妻子當(dāng)做妾對待、為錢財而賣妻、把妻子當(dāng)做自己的姐妹嫁人等行為,必須離婚,如果應(yīng)離而不離,要打八十大棍。 有時法律也規(guī)定了一些其他的離婚條件予以補充。例如宋代婦女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享有法定的離婚權(quán)。這些情況包括: 第一,丈夫卷帶妻子的財產(chǎn),外出不歸,妻子不能自給自足的,可以改嫁。如果丈夫沒有卷帶財產(chǎn),妻子不能自養(yǎng)的,在丈夫離去六年之后可以改嫁。南宋將六年的時限縮短為三年。 第二,丈夫因犯罪被移鄉(xiāng)編管,其妻要求離婚的,應(yīng)當(dāng)準(zhǔn)許。 第三,妻子被丈夫的同居親屬強奸,即使未能得逞,妻子要求離婚,也應(yīng)當(dāng)允許。 第四,丈夫逼妻為娼,或媒合他人與妻通奸的,即使未得逞,也應(yīng)當(dāng)離婚。 第五,南宋法律規(guī)定,典賣妻妾的,也須離婚。 以上反映了古代中國在夫妻離婚上的狀況。比歷史上同期國家要開明。也說明某些歷史“常識”是人為特意編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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