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國內關于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文章,想起了英國的情況,禁不住也想講幾句,這些內容在筆者的《英國強制執(zhí)行法》中都有涉及,本文只是將分散在各章的內容拎出來講一講。
在英國,法官是一個個彼此獨立的個體。地區(qū)法官、巡回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王座、衡平、家事三個分院的院長等只是不同的等級,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2007年至2008年筆者每周一天在利物浦郡法院坐在杰德(Ged)法官旁邊“陪”審期間,經(jīng)常聽到杰德法官說:“we are independent”(我們是獨立的),這可以說是英國法官的靈魂。
英國法院是由法官組成的裁判機構,不是我們概念中的“工作單位”或“用人單位”。法官只遵從法律,沒有“單位領導”。為法官和法院提供行政支持的人員,稱為法院官員和職員,他們的工作單位是英國司法部下屬的行政機構——法院事務管理局。從法院事務管理局的工作目標看,“為法官獨立審判提供支持”和“成為優(yōu)秀的用人單位”是兩大重要目標。法院事務管理局的工作目標共七項,另外五項是:“建立一個公正、高效的現(xiàn)代司法系統(tǒng)以回應社會對司法的需求”、“以最小的成本實現(xiàn)最大的價值”、“不斷提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與其他司法機構合作為地方社區(qū)提供良好的服務”、“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所以,法院不是“用人單位”,法院事務管理局才是“用人單位”,但它只是法院官員和職員的工作單位,不是法官的“工作單位”。法官是獨立的,是組成法院的法律職業(yè)人,法官除了法律沒有上司,而法院官員和職員則有“單位領導”,不是獨立的法律職業(yè)人。
法院官員和職員是英國政府的公務員(civil servant),不是法官。以利物浦郡法院為例,該院只有10多位法官,但為法院和法官提供行政支持的法院辦事處(即法院事務管理局的基層單位)則有120多位法院官員和職員。該辦事處下設立案(Issue/File Registry)、審前管理(Case management)、執(zhí)行(Enforcements)、地區(qū)法官案件排期部(DJ Listing)、巡回法官案件經(jīng)理部、家事案件部、行政事務等七個部門。辦事處的領導稱為法院經(jīng)理(court manager),辦事處的部門領導稱為部門經(jīng)理。
法官不兼任法院經(jīng)理或部門經(jīng)理。法官與法院官員和職員在法院這個司法活動中心一起工作,彼此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工作層面上,法官與法院官員是“合作”(collaborative)關系。按照法院官員的話說,“我們與法官們緊密合作”。由于法院官員和職員的工作有績效目標,例如,5000英鎊以下的案件,15周內結案率為81.5%;0.5萬英鎊至1.5萬英鎊的案件,30周內結案率為78%;1.5萬英鎊以上的案件,50周內結案率為78%,所以他們通常會把法官的工作安排得滿滿的,按照法官的話說,“他們(指法院官員)讓我們保持忙碌狀態(tài)”。雖然實踐中法官會盡可能幫助法院官員和職員完成目標,但法官不可能因為法院官員和職員的績效目標而影響其公正裁判,按照法官的話說,“我們不是為他們(指法院官員)工作”。這是法官與“法院官員”工作關系的真實寫照。
那么,為什么法官沒有兼任法院經(jīng)理或部門經(jīng)理?如果由法官兼任法院經(jīng)理或部門經(jīng)理,或者將法官與法院官員和職員全部編入法院,將法院作為“工作單位”或“用人單位”,直接考核法官的審判績效不是更好嗎?這不僅有助于提高效率,而且也有利于管理。關鍵的原因是這樣做有悖于法官獨立。一是如果法官兼任了法院經(jīng)理或部門經(jīng)理,法官就成了法官經(jīng)理,法官就有了上級領導,上級法官經(jīng)理的行政權就會影響下級法官經(jīng)理的司法權;二是如果法官兼任了法院經(jīng)理或部門經(jīng)理,行使司法權時就會受到其行政職能的牽制,難以確保獨立、公正;三是如果法官兼任了法院經(jīng)理或部門經(jīng)理,就會忙于行政事務,造成角色錯位。
英國法官的審判工作就是在這樣的管理體制下推進的,審判質量是世界公認的,但審判效率一直是個問題。這樣的體制,也是英國社會、經(jīng)濟、文化傳統(tǒng)綜合作用的結果。公眾在抱怨司法效率低下時,一般不會指責法官,而會指責法院事務管理局沒有管好。對此,法院事務管理局一般會叫苦說法官人數(shù)不夠。法官的工資要比法院官員或職員高得多,增加法官就意味著大大增加支出,所以,只要公眾能夠忍受,案件審理時間長一點問題不是很大,關鍵要確保公正。
(作者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