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建設,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企業(yè)信息公示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報送、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時間限制】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yè)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第四條【管轄分工】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 第五條【報告責任】個體工商戶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報送方式】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或以書面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報告內容】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怯浭马棃?zhí)行和變動情況; (二)獲得的資格資質許可情況; (三)生產經營情況; ?。ㄋ模﹤€體工商戶聯系信息;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自主公示】個體工商戶自主決定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個體工商戶決定公示年報內容的,應當自己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強制要求個體工商戶公示年度報告內容。 第九條【工商公示】對于個體工商戶決定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紙質年度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已經報送年度報告。 第十條【監(jiān)督檢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個體工商戶年報信息進行隨機抽查。 抽查個體工商戶的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示。 第十一條【舉報】社會公眾發(fā)現個體工商戶公示的信息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后進行核查,并予以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法律責任】 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200元的罰款,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對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被發(fā)現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15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對于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系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救濟途徑】個體工商戶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后,以書面形式補報年度報告或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經營狀態(tài)。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做出是否恢復該個體工商戶正常經營狀態(tài)的決定。 第十六條【處罰公開】對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示其行政處罰情況。 第十七條【附則】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tǒng)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3號公布的《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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