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因為文章出軌的事,第三者姚笛承受了巨大壓力,被迫關閉微博評論后,網(wǎng)友仍不肯放過,不斷通過轉發(fā)等方式對其辱罵,聲稱要將其永遠釘在恥辱柱上……對此事偷拍報道的南都娛樂周刊更是落井下石,用官微對其進行道德譴責:“不要借愛情之名做錯的事”。即使在那些相對理性的網(wǎng)友那里,評論也往往是“出軌男應該負主要責任”,言下之意是姚笛也有責任,只不過是次要責任方。 然而,我的觀點與此截然不同。我認為可以指責出軌方,但不應該指責第三者,即如果不存在其他問題的話,與已婚者有情感或性關系本身不該被指責,因為第三者對他人的婚姻不承擔任何責任。 人權高于婚姻權 在談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希望能對婚姻達成一個基本共識。即婚姻作為一種契約,只對訂約雙方有約束力,且約束力有限。作為文明人,我們必須先承認一個常識,婚姻無法限制個人的情感以及身體自由,只能迫使其在經(jīng)濟上做出一定補償。比如出軌方是離婚中的過錯方,在財產(chǎn)分割中有所體現(xiàn),必須對子女承擔撫養(yǎng)責任,如有必要還對前妻盡扶養(yǎng)義務?;橐瞿茏龅闹挥羞@些,其他的必須通過協(xié)商來達成。 由于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人們對婚姻往往給予過高期待,通過儀式化和過度宣傳將其美化和神化了,然而事實卻是一對一的關系不能滿足多數(shù)人需求,包括情感和性的。人為什么會出軌,根本原因不在缺少法律、道德牽制,而是出軌帶來的愉悅感在婚內(nèi)感受不到。顯而易見,沒有任何法律、道德可以強迫某個人只跟妻子做愛,且還必須愛她。這不但在道理上沒有依據(jù),在實踐中也無法操作。如果女方對此不滿,唯一的選擇是離婚。 我們固然應努力使婚姻中弱勢一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但這不能通過剝奪另一方的人身自由來實現(xiàn)?;橐鲎鳛橐环N契約需要尊重,但更應認識到一對一的婚姻制度很大程度上是被社會文化建構起來的,遠非個人的自由選擇。因為婚姻的具體條款難以通過談判來確定,我們只能選擇是否簽署。這點正如某些女性主義法學家指出的那樣,婚姻更像是彼此同意接受的一種身份。 在這種背景下,踏入婚姻的人背負了很大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強加的。正如馬伊琍所言,戀愛容易,婚姻不易。這點對男人也成立,作家小仲馬曾說過:“婚姻的鎖鏈是如此沉重,乃至于必須靠兩個人才能承擔得起,有時候得靠三個人”;無獨有偶,羅素也講過類似的話:“一生中從來沒有婚外戀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將這個前提考慮進去,就無法認識到對出軌方的過激譴責、某些權益剝奪是不合理的。 婚姻在保護女性嗎? 常有人說,婚姻可以保護女性的利益,但這點經(jīng)不起仔細推敲。例如在文章出軌事件中,姚笛的權益該由誰來保護,難道姚笛不是女性嗎?其實被辱罵還算是最輕的損失,國內(nèi)曾有過這樣的判例,某男與妻子分居多年,晚年生活全靠同居女友照顧,擬將遺產(chǎn)贈與,但死后前妻起訴爭產(chǎn),導致女友一無所有。顯然,婚姻只保護婚內(nèi)女性,對婚外女性的利益則可能造成損害。 其實,婚內(nèi)女性的權益保護也有限。國內(nèi)出軌成本不高,不足以約束到多數(shù)男性的行為。更糟糕的是,由于性別不平等的存在,婚姻雖難以約束男性,卻有效地約束到了已婚女性。她們付出更多,卻遭到更多限制,由于離婚成本的高昂,往往不得不妥協(xié),這種郁悶痛苦的心態(tài)正是許多已婚女性激憤打三的深層次心理原因。有點像杰梅因·格里爾說的水平式敵意,因為不敢或無法對抗男人或掌權者,就找跟自己一樣易受傷害的人來進攻。 在國外,由于婚姻紅利的減弱,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不婚。但國內(nèi)不行,受傳統(tǒng)文化影響,多數(shù)人都有婚姻壓力,僅有的婚姻紅利喪失對其來說是不可想象的。但他/她們不愿或無能力從拆毀婚姻制度來入手,更希圖通過減少不進入該制度的人的權益,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而言,婚姻其實是在損害所有女性的利益,無論是婚內(nèi)基于性別差異帶來的不平等,還是婚外基于個體身份差異(是否在婚姻中)帶來的不平等。 簡言之,婚姻制度的問題是將女性人為劃分為已婚和未婚兩類,在涉及利益糾紛時,不對具體情景進行考量,不對雙方處境加以周詳,僅僅基于婚姻身份來進行裁量,這對于管理者來說簡便易行,但對當事人易造成不正義。它的另一個嚴重后果則是在不同身份的女性間制造分裂,導致對真正問題(結構性不平等)的忽略,從而對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也造成損害。 第三者有何種責任 我能理解部分已婚婦女的情緒,但不能接受那種逼迫第三者站在已婚者立場考慮的思維模式。比如你應該考慮別人的感受,但為何第三者不該為自己考慮,卻必須考慮到已婚者的處境呢?考慮他人感受應是相互的,比如你我是好友,我考慮你的感受,與你老公保持距離,但這是我的好意而非法定義務。同樣對方也該考慮到我的感受,比如是否成全我的想法。如果你不是我好友,跟我八竿子打不著,那就壓根犯不著考慮誰的感受。 有人說第三者撬別人老公可以,但有向婚姻中另一方報備的義務。這種說法貌似合理,但經(jīng)不起分析。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生活負責,為何處于婚內(nèi)的人就享有特權,別人有幫你了解婚姻現(xiàn)狀、告知你的義務呢?尤其在告知可能損害到當事人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這種要求是一種強加的霸權。在將出軌視為大錯的社會環(huán)境中,等于迫人自證其罪。 又有人提出要看第三者是否善意,有無主觀破壞他人婚姻的意圖。這點我也不贊同,因為動機論依賴于當事人陳述,非常不可靠,也難以驗證。且如果認定家庭不能被“破壞”,則動機根本不重要,關鍵在后果。所以,從動機論來談第三者無責,會給予第三者更多責任和道德壓力,因為其不但需要證明自己沒有介入別人婚姻的企圖,還需證明實質(zhì)上也沒有造成這樣的效果。 在我看來,第三者對于已婚一方的配偶沒有任何額外的義務,除了兩個公民之間應有的彼此對等的義務以外。任何從已婚者個人利益出發(fā)對第三者的指責、要求,都是不合理的。任何人在提出這類要求之前,最好自己先默念若干遍,不要以為已婚狀態(tài)高于單身狀態(tài),不要以為別人有義務維護你的婚姻,反思下該要求是否合理,否則很容易陷入自利而不自知,拿主流道德要求別人為你的個人利益讓路。 許多情感專家不厭其煩地勸誡未婚女性,如果男人已婚,就不該跟他在一起,否則權益受損活該,是破壞別人家庭的報應。他們指出的解決辦法也很簡單,就是找愿意娶你的人,搏得婚姻的名分,進階升入另一個利益集團。這一套不但被許多婚內(nèi)人士嫻熟運用,甚至某些未婚者也自覺自愿拿來自律,借以博得某種道德優(yōu)越感:“我可從來不做小三!”但只要想通了第三者的責任問題,這些話就會顯得非??尚Α?/p> 應該如何看待第三者 女權主義強調(diào)姐妹情誼,但需要警惕的是這其中可能掩蓋了差異與不平等。比如我們更多地聽到已婚婦女反對小三的聲音,但聽不到第三者的心聲。盡管事實上,做第三者比做妻子有更多機會去了解真相,原因之一是扮演一個不被社會所接受的角色,會受到更多壓力,這迫使當事人不斷地去自省和自我質(zhì)疑,妻子則往往不會有類似反思的動力。 如果承認單身女性的情感和性有一部分可能(不必然)與已婚者有關,就不必諱言這兩者之間確實存在某種沖突。前面已提到第三者對此無責,那么已婚者要如何看待第三者,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呢?我提倡的一種方式是已婚者在此議題上多自我反省,自己的婚姻自己負責,不預設前提、不搞雙標,不將婚姻破裂歸責于第三方,盡量在雙方平等的前提下來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 遺憾的是,在這個婚姻占據(jù)主流地位的社會中,已婚者一直在享受身份紅利而不自知,難以認識到自己的言論對其他身份的人會構成攻擊。例如某些人認為罵小三、討厭小三是正當?shù)?,因為某些小三就是不要臉,明知人家已婚還拼命貼上去,為什么不能討厭?這種說辭類似于上海人講硬盤可惡,硬盤就是沒有素質(zhì)的外地人,這樣說不是搞地域歧視,而是在描述一個事實。 這種修辭上的貶損已經(jīng)非常普遍,但不細說人人都看不出,甚至說了也看不出,反而會講是你太敏感。但如果不認識到這一點,討論就難以進行了。我覺得有必要在涉及此類問題時,采取一些簡單甄別的辦法。比如先假設該行為是一個中性身份或者就是妻子所為,給自己老公發(fā)短信、打電話,是拼命貼上去嗎?你是否還能認同這些描述呢,如果不認同,則原文中的貶損性表述涉嫌歧視。 已婚者有必要將心比心地想一下,也許你在婚姻中付出了很多,但這些與第三者無關,只要她并未從中得利(如有不當?shù)美稍V求經(jīng)濟補償),她其實是沒有義務要照顧到你的感受。既然第三者沒資格將有利于自己的訴求強加于已婚者(如希望對方離婚來成全自己),那么已婚者顯然也沒有這種權利,如果承認兩者是平等公民的話。 在艾麗絲·沃克的小說《紫色》中,妻子和情人之間產(chǎn)生深厚情誼,聯(lián)合起來反對以丈夫為代表的男權制對女性的壓迫,這在國內(nèi)多數(shù)女性看來,可能只是一個烏托邦。尤其在涉及個人利益時,希圖她們?yōu)榱似降鹊倪h景而放棄個人立場,是非常困難的,但無論如何這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正如杰梅因所說:“只有在姐妹結盟是真實的情況下,它才能強大起來,我們已經(jīng)在路上了”。 什么是單身平權 從這次出軌事件中第三方的免責說起,我更想提出的一個概念是“單身平權”。它指在涉及到單身者的個人生活、以及與他人利益沖突時,將單身與婚姻狀態(tài)平等對待,不偏向任何一方。我國的公共政策往往不考慮單身者的利益,例如買房不但有戶籍限制,往往還有婚姻限制。更有甚者,在生育等人的基本權益中,不但從制度上漠視單身者的存在,在文化氛圍上也對單身者有諸多歧視。 由于婚姻的主流地位,當涉及到單身與已婚者的戀愛、同居等問題時,單身者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這一現(xiàn)象在法國已有所改變,據(jù)說那邊的第三者與已婚對象同居后,可因?qū)Ψ揭馔馑劳鲞M行索賠、有權獲得對方贈與物、被拋棄生活困難時還可獲得一定賠償。而我國在1994年就取消了事實婚姻的概念,這使得通過共同生活得到的經(jīng)濟保障只覆蓋婚姻內(nèi)的人,其實是不合理的。 不過目前最迫切的改變還不是法律,而是意識和個人能力的提升。只有當每一個人切實感到自己具有自主權,能夠為自己的生活負責,不必依賴于婚姻名分帶來的紅利,單身者和已婚者之間的平等才能真正實現(xiàn),法律的修訂完善才可能成為現(xiàn)實。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其中不僅需要單身者自覺、自強,勇于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更有賴于其他人平等尊重意識的增進。 巴赫金曾說過:“一切都是手段,對話才是目的。單一的聲音什么也結束不了,什么也解決不了”。在國內(nèi)有關單身平權的文章幾乎闕如,相關討論尚未開啟,公眾對此缺乏敏感度的時候,筆者不揣淺陋,草就此文,希望討教于方家,激發(fā)大眾思考,將此議題引入公共空間,作為單身平權運動的發(fā)端。 注:這里談的第三者,主要指女性單身的第三者,因這是多數(shù)語境中第三者的含義。當然第三者可能單身也可能已婚,可能女性也可能是男性。或者一對一關系并非婚姻,而是伴侶,則同性伴侶的關系也可以引入。這些情況下,事情將變得更復雜,但我以為用于解析的基本理念可以不變,即:1)婚姻只對訂約雙方有約束力,第三者應免責;2)在任何情況下,單身狀態(tài)與伴侶狀態(tài)是平等的。鑒于篇幅不展開,歡迎補充與討論。 ?。暶鳎罕疚膬H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wǎng)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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