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征
最近網上流傳所謂“新聞記者考試標準答案”。我們知道,明年初全國新聞記者要舉行所謂“國家考試”,“國考”及格才可以頒發(fā)新聞記者證,這對于每一位新聞記者來說,自然是一件事關執(zhí)業(yè)資格的大事。但是我看了一些標準答案,其實并不標準,說白了,存在一些錯誤,如下面這個《新聞法規(guī)》練習題“標準答案”。它載于: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7AVUsR_b1Xfn8X2rg3w2XQ0zU3t9O2iRFvHzP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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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標準答案”,也在微信中廣泛流傳。
我不知道這個“練習題”和“標準答案”是哪里制定的,看樣子,作者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或是某個行政部門,或是某些專業(yè)教師,但是由于功力不夠,學問不扎實,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做得不夠地道。按照這個答案去答題,是要蒙受損失(扣分)的?,F(xiàn)予以訂正,供各位新聞記者朋友參考。
我也要提醒負責對應考新聞記者出考題的部門,考題答案應該具有唯一性,應該是不可爭議的?,F(xiàn)在的所謂練習題,連我這樣的專業(yè)學者都可以提出異議,我不說我的看法一定正確,但是至少應考的新聞記者如果按照我的看法答題,是有根據(jù)的,不能說他錯。這樣就會發(fā)生爭議和糾紛,就會產生不公平的后果。
我只是看了“新聞法規(guī)”這一部分,其它部分有沒有這樣的問題呢?請有關方面仔細核對。
(一)單選題
2.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是﹏(B)
A.肖像權;B.人格尊嚴權;C.人身自由權;D.榮譽權
評:
這個問題真的不好答。
按照人身權理論,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包括身體性(或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身體性人格權有生命權、健康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又稱人格尊嚴權。生命權和人格尊嚴權哪一項更重要(居于核心地位)呢?很難說。雖然人權理論說人的尊嚴是人權的基礎,但是從民法理論來說,民事權利始于人的出生,終于人的死亡,人的生命終結后,便不再享有包括人格尊嚴權在內的一切民事權利。那么生命權和人格尊嚴權何者為人格權的核心呢?為什么非要回答人格尊嚴權不可呢?
4.公民或法人應受社會與公眾公正評價的權利,是﹏(C)
A.評價權;B.榮譽權;C.名譽權;D.形象權
評:
這個答案并不錯,但是這樣出題不恰當。既然是法規(guī)測試題目,應該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概念和詞語擬題。這里的“評價權”、“形象權”究竟是什么權?法無明文。就是普通的民法理論、人身權或人格權理論著作,也沒有看見過這樣的概念。只有在美國有所謂“公開權”(The Right of Publicity)的概念,有譯為“形象權”的,但并沒有引進到中國來。或許在某些學術文章里有新的創(chuàng)造,但是如我這樣也覺得孤陋寡聞,不知道。要拿來考普及性的非法律專業(yè)的新聞記者們,恐怕并不妥當。
6.名譽權主要表現(xiàn)為﹏(A)
①名譽獲得權②名譽利益支配權③名譽維護權④名譽收益權
A.②③;B.①②;C.③④;D.①④
評:
這四個什么什么“權”,又是比較深奧的概念,我也不太清楚,不知出于何處。
從公認的名譽權概念來說,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享有應該受到社會公正評價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損害這種公正評價的權利。按這個定義,應該包括獲得公正評價和維護這種公正評價這樣兩個方面的內容,就是說,①和③。不知什么理由要回答為②和③?
7.大學女同學甲和乙是同宿舍好友,后甲參加某選秀節(jié)目,引發(fā)輿論關注。乙未經甲同意將甲數(shù)張生活照片刊登在乙的新浪博客中,其中有幾張甲的照片敞胸露背顯得不雅,丙媒體在刊發(fā)甲的相關新聞報道時未經甲乙同意,使用了其中數(shù)張照片,注明“照片來自乙博客”。丙報道刊出后,引發(fā)了一些網民對甲的貶損評價。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
A.乙侵犯了甲的肖像權;B.乙侵犯了甲的名譽權;C.丙侵犯了甲的肖像權;D.丙侵犯了甲的名譽權
評: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北M管在學術上對此條存在爭議,但是這條規(guī)定至今并未修改,依然有效。本例乙將甲照片貼上自己的博客,并未說有營利目的,不能說侵害肖像權。以A為標準答案,錯。乙使用甲的私生活照片,敞胸露背,顯得不雅,說侵害甲的隱私權還過得去,但是本題又沒有這樣的選項。我也無以回答了。
丙媒體在使用該照片時,應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可以構成侵害甲的隱私權。但本題也沒有這個選項。
12.某媒體刊發(fā)了本媒體記者張某采寫的對某公民不利的報道。某公民欲狀告該媒體。公民可以起訴?﹏(B)
A.只能是媒體;B.可以是媒體或記者張某;C.只能是記者張某;D.必須是媒體和記者張某
評:
本題涉及我國侵權法近年的一項重要修正。
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問規(guī)定:“因新聞報道或其它作品發(fā)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jù)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卑创艘?guī)定,可以答B(yǎng).
但是這條司法解釋并不符合侵權法理論中的替代責任原理。這個原理始于1804年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雇主須對雇員從事受雇行為發(fā)生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對于這個問題語焉不詳,以至有1993年這樣的特殊規(guī)定。2004年最高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才規(guī)定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由法人和其它組織承擔賠償責任,這應該適用于新聞單位。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993年司法解釋原告可以自己選擇告新聞單位和記者的規(guī)定與這條法律相抵觸,應該自動失效。
所以這道題目的標準答案只能是A。答B(yǎng)是錯的。
15.網民“老大難”,在甲網站發(fā)表小說《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難》,乙出版社的《網絡熱門小說集》收錄該小說,丙教材編寫單位將該作品作為范文編入《語文》教材,丁文學網站轉載了該小說。乙、丙、丁均未征得網民“老大難”同意。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C)
A.網民在甲網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小說《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難》在甲網站發(fā)表不算正式發(fā)表,在乙出版社出版發(fā)行才算正式發(fā)表;C.丙可以不經該網民同意使用小說《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難》,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D.丁網站未經該作者和甲網站同意而轉載,構成侵權行為
評:
本題看似要考核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問題。但是情節(jié)過于復雜:題目顯示其首先問題是乙出版社未經作者許可就將此小說收入小說集,這是毫無疑義的侵權行為。這個侵權行為發(fā)生后,著作權人理所當然會提出權利主張。丙出版社編寫《語文》教材顯然要經過一段挑選審核程序,應是在著作權人對乙出版社提出異議之后,這就發(fā)生一個從非法使用作品的媒體上可不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法定許可使用的問題。我們知道,法定許可不能實施于作者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所以如果簡單地回答C,至少是存在著重大爭議的。
而且題目也沒有交代,作者將作品交某網站發(fā)表是不是專有授權,如盛大那樣。
這個問題不適宜由非法律專業(yè)的新聞記者來回答。
16.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如有不同意見,媒體正確的做法是﹏(C)
A.可以公開報道不同的意見;B.可以公開報道但需客觀全面反映各方意見;C.不能公開報道,但可在內部提出或登內參反映;D.不能報道
評:
我不知道在哪一件規(guī)范性文件上有媒體不得公開報道對法院判決有不同意見的規(guī)定,請出題人明示。這里的媒體顯然是指大眾傳播媒介,包括一切書報刊。
記得世紀初有一家地方高級法院曾經發(fā)布規(guī)定,要求媒體不得發(fā)表反對法院判決的意見,但是遭到諸多異議以及由於不具有可操作性,已經被人遺忘。
就是在強調司法是正義的最后防線的西方,也不存在對法院發(fā)生效力的判決不許公開討論之說。因為諸多法學論著都會把法院判決作為研究對象進行研究探討,其中免不了會有不同看法的辯駁。如果禁止,無異取消法學研究。
23.某位不太知名的年輕女演員 A 主動約請某電視臺記者 B,稱某知名大牌導演 C 頻頻性騷擾她,并以讓她出演女主角為誘餌與她多次發(fā)生過性關系。女演員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但稱會在法庭上出具有力證據(jù)。記者 B 沒有聯(lián)系上導演 C,便將演員 A 的談話在電視上如實播出。后導演 C 起訴,法院查實,演員 A 的說法沒有有力證據(jù)支持,構成對導演C 的侵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D)
A.演員A單獨承擔侵權責任;B.演員A和記者B平均承擔侵權責任;C.演員A承擔大部分侵權責任,記者B承擔小部分侵權責任,電視臺不承擔侵權責任;D.演員A和記者B、電視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
評:
這道題與題12的問題相同,按照替代責任原則,記者B屬于職務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D錯。
24.某報社記者A與自稱是一家國際知名大公司 B 的員工 C 通過網絡QQ聊天,員工C抱怨公司經常加班,但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報酬,簡直是比資本家還黑心。A據(jù)此撰寫出批評 B 公司違反勞動法的報道,由于B公司備受社會關注,報道引起輿論強烈反響,造成 B 公司經濟損失。B公司起訴記 A,并索賠數(shù)千萬,遠遠超過記者 A 的賠償能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A.B公司有權起訴記者A;B.索賠數(shù)千萬簡直是勒索,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C.記者A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所以應該起訴報社,而不應該只起訴記者 A;D.記者A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應該起訴報社和記者A
評:
與(一)12/23同樣的問題。
B公司無權起訴記者A。答案C說職務行為不應該只起訴記者;D則對職務行為的損害責任解釋為報社和記者共同責任,反映了出題者完全不了解《侵權責任法》關于用人單位責任的規(guī)定。
這道題令人想起2006年富士康單告《第一財經日報》兩名年輕記者侵害其法人名譽權,索賠3000萬元,法院受理后,還接受原告訴訟保全申請,凍結了兩記者的財產。當時引起社會轟動并受到多方批評,富士康又把索賠金降到1元,然后同第一財經達成和解,顯然是一種炒作。不知出題者為什么還翻出已被否定的這個積年舊案來?
27.如媒體不使用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隨意播報氣象預報,按《氣象法》規(guī)定,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最高﹏元的罰款。(C)
A.2萬;B.3萬;C.5萬;D.10萬。
評:
答案倒是沒有錯。但是本題和以下有10多道題,都是要參加考試的記者記住諸如罰款金額、注冊資本金額、電視劇審查期限天數(shù)、境外電視劇播出時間比例等等,是不是過于細枝末節(jié),要他們死背硬記呢?
為什么不出一些理解有關法律規(guī)則的練習題呢?是想不出嗎?
(二)多選題
4.某醫(yī)院在優(yōu)生優(yōu)育圖片展中,未經性病患者甲同意展出其病歷照片,并在說明中用推斷性語言表述該患者所患疾病系性生活不檢點所致,呼吁公眾性生活要檢點。雖然患者眼部被遮掩,也未署名,但有些觀眾仍能辨認出患者甲。此案例中,醫(yī)院侵害了患者甲的﹏。(CD)
A.生命權;B.肖像權;C.名譽權;D.隱私權
評:
本題事實交代不清,就是甲是否確有性生活不檢點的行為。雖然說是用推斷語言表述,但是事實究竟如何呢?
在過去一段時間內,隱私權被納入名譽權范圍保護,有許多侵害隱私權同時又侵害名譽權的判決。如今,隱私權已成為獨立的民事權益,侵害隱私權也成為獨立的訴因。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一種表現(xiàn)是傳播了虛假的貶低特定人社會評價的事實,而侵害隱私權披露、傳播的事實是真實的,但是屬于個人的私密。所以本案若能證明甲確有性生活不夠檢點的行為,如有婚外情、非婚性生活等,那就只是侵害隱私權行為,如果并無其事,那才既構成侵害名譽權,又構成侵害隱私權(披露性病事實)。
18.某商場在情人節(jié)舉辦了接吻大賽,接吻時間最長的一對情侶 B 和C 獲得了 2 萬元該商場的現(xiàn)金抵用券。某報派記者 A 去采訪報道,記者A 拍得 B 和 C 接吻情形的照片數(shù)張,選用了一張刊登在報紙上,其它照片則刊發(fā)于自己博客中。B 和 C 看到照片后,自感不雅,起訴報社和A 侵犯其名譽權和肖像權,同時要求 A 刪除博客中的照片。對報社和A 的行為,下列表述正確的是:(CD)
A.都侵害了 B、C 的肖像權和名譽權;B.都侵害了 B、C 的肖像權,但沒有侵犯 B、C 的名譽權;C.報社及 A 在報上刊發(fā)照片的行為沒侵權,因為是合法的新聞報道;D.A 在博客中發(fā) B、C 的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權,但沒有侵犯其名譽權
評:
本題與(一)7類似。博客發(fā)布公眾觀摩場合拍攝的肖像,又不存在營利目的,不構成侵害肖像權。D不成立。
24.下列哪些行為屬于新聞傳播侵犯姓名權?(ABD)
A.媒體為增加報道的權威性,謊稱獨家專訪了某知名專家;B.電視節(jié)目在新聞報道中錯誤標注了被采訪對象的姓名;C.媒體不允許為其投稿的作者使用筆名;D.記者在報道中無端批評某公民改變姓名的行為
評:
著作權人對于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權,包括使用真名、筆名或匿名的權利,署名權是姓名權在著作權法的體現(xiàn)。從這個意義上說,C不準使用筆名的行為,也是屬于侵害姓名權。即使現(xiàn)在實行網絡用戶實名制,也只是后臺實名,前臺任意,這是符合保護姓名權原則的。
25.關于新聞泄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C)
A.新聞泄密是指在新聞傳播中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B.新聞報道泄露企業(yè)商業(yè)機密屬于新聞泄密的一種;C.新聞泄密的行為主體只能是新聞媒體及其從業(yè)者;D.媒體記者私下向間諜出售新聞采訪中窺探到的國家秘密,也屬于新聞泄密
評:
“新聞泄密”,是一個杜撰的并沒有得到公認的詞語。首先,新聞是一個多義詞,狹義的指新聞報道,廣義的可以把新聞媒體、新聞工作、新聞行業(yè)都包括進來。見《大百科全書新聞卷》。按此,D.新聞記者向間諜或境外出售或泄露國家秘密,都可以屬于“新聞泄密”。其次,“密”也是多義詞,并不只是指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私人秘密也是“密”,沒有那部辭典的詞語解釋說“密”只能是國家秘密。按此,B.泄露商業(yè)秘密也是“新聞泄密”。
這里需要指出,我們有些媒介法論著或論文喜歡自立概念,自下定義,這對于一位學者也許可以。但是并沒有得到社會公認,更沒有法律依據(jù)。像這樣自創(chuàng)“新聞泄密”的詞語,并且定義為新聞報道泄露國家秘密,拿到法學界去,是不能得到承認的,我也不能茍同。它是個別學者的說法,不是一個成熟的法律概念,不應拿來做考試題目。
27.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新聞傳播需要特殊保護的社會群體有:(ABD)
A.未成年人和婦女;B.殘疾人;C.老年人;D.種族和民族人群
評:
本題答案把老年人排除在新聞傳播需要特殊保護的社會羣體之外,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jù)的?!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访魑囊?guī)定:“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辈恢鲱}人知道這條規(guī)定嗎?
28.甲明知自己身患梅毒,于 2001年10月4日挾持女青年孫某逼迫其拍裸照并將其強奸,后甲將孫某的裸照于社會上公開散發(fā)。2001年12 月,孫某被檢查出也患有梅毒。甲侵犯孫某的哪些權利?(BCD)
A.榮譽權; B.健康權; C.性自由權; D.隱私權。
評:
本題是把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混淆一起了。
本案行為人甲犯有強奸罪、侮辱罪、傳播性病罪,其類罪名前兩項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后一項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強奸罪侵犯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侮辱罪侵犯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傳播性病罪侵犯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公民健康權。但本題對于這三個罪行的侵害客體問題沒有任何涉及,也沒有說明本案專指被害人的民事權利。
如果僅僅從被害人的民事權利來說,那么甲在依法接受強奸罪、傳播性病罪的公訴之時,被害人可以同時提起侮辱罪自訴和附帶民事訴訟,后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成立的案由,是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從學理上說,公認的有關婦女的性權利是貞操權,而不是“性自由權”,“性自由”的說法違背公序良俗,會造成很大的混亂,不知爲什麼會出現(xiàn)在這個場合。由于貞操權在《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案由規(guī)定中沒有這個概念,所以只是學理上的。作為考試,提貞操權可以,因為得到公認,提“性自由權”不可以。
29.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下列哪些屬于淫穢物品?(AC)
A.具體描繪性行為的圖書;B.介紹人體性生理、性醫(yī)學知識的圖書;C.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影片;D.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一定藝術價值的人體藝術攝影作品
評:
這個答案犯有邏輯不完整的錯誤。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它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y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具體描寫性行為”只是其中一項條件,僅就第一款而言,還有“誨淫性”一項,就是說,僅僅具體描繪性行為是不夠的,還同時需要具備“誨淫性”(即誘導產生不正當性欲)的條件。
再說還有二三兩款的排除。比如有的介紹生理、醫(yī)學的圖書,會有對性行為的具體敘述,當然不屬于淫穢物品。
所以本題答案A不能成立。
(三)判斷題
1.我國新聞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媒體、傳播者、收受者或公民和法人四個方面。(√)
評:
本題似乎又是出于哪位學者的個人見解或杜撰。
并列的概念應該具有相互排斥性,媒體和傳播者是交叉概念,媒體就是新聞傳播媒體的簡稱,把新聞媒體與傳播者并列,也就是把新聞媒體排除到傳播者之外,這違背了新聞傳播學的常識。
收受者或公民和法人,或字的前后兩個概念也應該是相互排斥的,除了公民和法人的信息收受者還有誰呢?個體戶嗎?
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新聞傳播者的功能就是傳播信息,這包括傳播自己發(fā)布的信息和意見,以及傳播別人發(fā)布的信息和意見。新聞傳播活動源頭是表達者,即行使表達自由或表達權的主體,不知為什么這四大主體里沒有表達者?
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有一項法律關系,就是表達者、傳播者與內容當事人的關系,具體說,就是常見的名譽權、隱私權等糾紛的雙方關系,題目中的“四大主體”包括了這種關系嗎?
這道題,我非但判它錯,而且要判它違背了新聞傳播學、法學和邏輯的常識,荒唐!
6.按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合理使用作品分為“引用”和“參考”?!耙谩北仨氉⒚髯髌返拿Q、作者姓名、作品出處,“參考”則不必注明。(X)
評:
著作權法中并無“參考”這個概念。論文后面注明“參考文獻”只是出于學術規(guī)范的要求,不知這道題目錯在哪里?
13.如果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上傳或者放置在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內的信息構成侵權,技術服務提供者將與內容服務提供者一道構成共同侵權,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評:
本題題意不明。“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上傳或者放置”,從語法關系上,后兩個動詞的主語都是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上傳和放置基本同義,這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款,最簡單的問題。
但是下文出現(xiàn)了技術服務提供者,這是指什么?是指提供內容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是指從事增值電信業(yè)務的服務者?在我國,前一類使用ICP牌照,包括諸多的商業(yè)網站,它們既提供內容服務,也提供空間、鏈接等網絡服務,后一類使用ISP牌照,它們主要提供接入服務,如中國移動等。(注意我國牌照的ICP和ISP的概念與國際理解是不一樣的)
如果技術服務提供者是指ICP那樣提供空間、鏈接服務的網絡商,那么他人提供內容發(fā)生侵權內容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和第3款,不能籠統(tǒng)說都應該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如果技術服務提供者是指ISP那樣的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服務商,通常對于內容沒有控制能力和責任,不對侵權內容承擔責任。
本題看來是把國際上和國內的ICP和ISP的不同含義混為一談了。
17.不以營利為目的,以侮辱或惡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不認定為侵害公民肖像權,但可以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評:
本題不是與(一)7、(二)18自相矛盾嗎?
20.我國法律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規(guī)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制度,但涉及新聞作品的,僅有民事責任。(√)
評:
這有什么根據(jù)?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和第二百十八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是包括一切作品的,有什么另外的規(guī)定把新聞作品的著作權排除在外呢?
難道出題人把時事新聞與新聞作品混為一談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