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所謂“舊體新詩”,就是同時相對于格律詩詞曲與白話新詩(詞)而言,并是介于兩者之間的一種體裁。概言之就是,對格律詩詞曲的格律三要素,“舊體新詩”分三類符合:嚴格符合其體律(主要指符合句式,這就是“舊體”含義)、大體符合其韻律和不求符合其聲律(這便是“新詩”含義)。具體則可歸為四點:一、完全按照格律詩詞曲的句式,二、只要求有節(jié)奏和大體押韻(這是所有詩歌必具的最基本條件),韻部按現代普通話新韻,可平可仄并可平仄混押和近押,三、對仗自由,四、選詞定字只注重情意的表達,而不受平仄、粘對、拗救等等嚴格聲律的束縛。(此外,凡詩還都須強調要有詩意,詩意是詩的“靈魂”,“舊體新詩”同樣如此,特別是也要注意用形象思維,用賦、比、興。)顯然,這種“舊體新詩”應歸入新詩范疇,并是一種特殊的新詩體裁。其實,我謂之的“舊體新詩”也并非是我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我只是引伸、概括并明確樹立和定位這一概念),其中的律詩句式在現代社會的長期大量存在早已是不爭的事實,而那些于聲律嚴重不符的格律詩詞曲作品,似也最宜歸入“舊體新詩”。這樣算起來,社會上這類詩作的數量就是很龐大的了。但這些確也都是詩,甚至其中不乏有很好的詩,因為詩并不局限于一種體裁。“舊體新詩”由于必須限定用格律詩詞曲句式,不同于現代白話新詩(詞)是明顯的;但也不同于古體詩,因為它包含詩、詞、曲全部在內,而且對聲律的要求比古體詩更寬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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