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送股分紅如何計繳個稅? 作者:梁影 不久前,有媒體報道,廣州一位投資者張先生投資的股票最近實施了送股分紅,賬戶取得股息收入4000多元,但第二天他的交易系統(tǒng)從證券賬戶中扣走7000多元的股息紅利稅。帶著疑惑,張先生找到了他開戶的券商營業(yè)部,但業(yè)務人員和理財顧問都無法解釋清楚為什么扣了這么多的稅款,為此部分網(wǎng)友閱讀此文后也來電咨詢要求“討一個說法”。 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作為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適用稅率20%,因此,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一般來說上市,公司以派發(fā)現(xiàn)金、送股、轉增股本三種形式實施分紅派息。 為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fā)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guī)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xù)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xù)持股。持有股份數(shù)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就本例而言,實際情況是張某在2月8日買入了上海新梅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梅)的股票40000股,并在3月6日賣出。據(jù)2013年2月26日,上海新梅分紅派息公告中規(guī)定,該公司以2013年3月1日為股權登記日,對2012年度股票實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紅方案,股息到賬日為2013年3月15日。一般而言,股票投資的收益,包括股息、紅利收益和股票買賣所得的差價收入即資本得利兩部分。根據(jù)上海新梅分紅方案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如下計算。 派發(fā)現(xiàn)金部分應納個稅 所謂派發(fā)現(xiàn)金即現(xiàn)金股利,張某現(xiàn)金分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0÷10×1×20%〕=800(元)。 “送股”部分應納個稅 所謂“送股”即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8〕3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針對上海新梅每10股送8股的分紅方案,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0÷10×8×20%〕=6400(元)。 “轉股”部分應納個稅 所謂“轉股”即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根據(jù)國稅發(fā)〔1997〕198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8〕289號)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將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shù)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轉股”行為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應作區(qū)別對待。由于此次上海新梅分紅方案未涉及“轉股”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問題。 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稅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于“財產(chǎn)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因此,本例中實際扣繳張先生個人所得稅共計7200元。 個人應在資金賬戶中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本例中,張某在2月8日買入上海新梅股票,并在3月6日賣出,持股時間不滿一個月,按照新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計征辦法,適用20%的稅率,而在此期間,上海新梅實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紅方案,每10股須扣繳紅利稅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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