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fā)輿論嘩然和公眾批評,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 從一審判決看,法官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jīng)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y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對事發(fā)當日彭宇主動為原告付出200多元醫(yī)藥費,一直未要求返還的事實,法官認為,這個錢給付不合情理,應為彭宇撞人的“賠償款”。這些不恰當?shù)姆治鐾普?,迅速被一些關注彭宇案的媒體抓住、放大,引起公眾的普遍質疑與批評。由此不斷升溫的報道將對此案的事實判斷上升為價值判斷,在道德追問中忽略了對事實真相的探究。 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中,盡管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相撞的事實和結論是對的,適用法律也是對的,但公眾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卻是此案“判決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誣陷賠償”,產(chǎn)生的負面效應是頻頻見之于報端、廣播、熒屏等傳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評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審開庭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xié)議,雙方對此均表示滿意。但依據(jù)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xié)議中增設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wǎng)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fā)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經(jīng)數(shù)年發(fā)酵,逐步演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據(jù)了解,“彭宇案”在一審期間,由于媒體的高度關注和連續(xù)報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當事人均不堪其擾。徐壽蘭老人因摔傷行動不便,在家養(yǎng)病的她不斷接到陌生人的謾罵攻擊電話,指責她“誣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門口的記者,一次次強行將話筒遞進來要求采訪。彭宇面對一撥又一撥的記者和來自各方的詰問,也深感煩惱。因而雙方在南京中院二審組織的庭前調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體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對此,雖有相關司法解釋可以允許當事人不公開民事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但對及時公布、解析已被誤讀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缺憾。 鑒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關注,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采訪前,南京政法部門事先征求了有關當事人及親屬的意見,他們同意公開此案的相關情況,但同時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擾他們正常的生活。 深刻教訓 劉志偉表示,“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作為政法部門應引以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辦案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環(huán)境。 首先,應高度重視“彭宇案”反映的辦案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問題,切實加強政法隊伍的職業(yè)化建設。 法院調查的原始證據(jù)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發(fā)生相撞的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據(jù)此判決的結果是適當和正確的,二審之前當事人達成庭前和解協(xié)議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審理中出現(xiàn)警方丟失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jù),一審判決說理、表述不當?shù)葐栴}。雖然相關人員在事后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yè)務建設仍刻不容緩。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對社會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導作用,要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司法裁判全過程。 其次,對一些敏感性強、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應重視輿論引導,積極與媒體溝通,確保報道客觀公正,防止出現(xiàn)背離事實真相的不當炒作,誤導公眾。 “彭宇案”在審理期間就出現(xiàn)了偏離事實真相的報道和輿情,但辦案單位并沒有足夠重視并對此進行正確引導,對判決之后可能出現(xiàn)的輿情也沒有充分的預計,當此案形成輿論熱點后,又缺乏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使得逐步偏離事實真相,最終形成判決結果與公眾認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保障熱點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系,實現(xiàn)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同時,要大力表彰社會道德楷模和先進典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引人向上、促進和諧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 “彭宇案”被誤讀和放大的負面效應,既有辦案部門操作環(huán)節(jié)的失誤,也反映了公眾對社會道德缺失、誠信危機的擔憂。為此,要在全社會樹立昂揚向上的道德風尚。南京近5年涌現(xiàn)出6600多名見義勇為的先進個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陳亞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誠為市民耳熟能詳,尊為楷模。南京通過宣傳先進典型,弘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的道德思想和行為規(guī)范,逐步在全社會營造互幫互助、誠信友愛的道德環(huán)境。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倡導公民對在日常生活中經(jīng)常發(fā)生的一些矛盾、糾紛,應本著包容平和、互謙互讓的精神,更多地通過調解、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這樣做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也更符合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道德。(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徐機玲王駿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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