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一個三位一體的存在——人,首先是物,其次是獸,最后才是人。普遍的人性包括三個層次:物性、獸性、人性。 一個人活著,可以停留在物的宿命狀態(tài),可以停留在獸的本能狀態(tài),還可以選擇保持在人的理性狀態(tài)。由物上升為人,由動物走向人,是人覺悟之后的選擇。 人是有選擇的。社會倫理、道德、規(guī)則、法律、制度……給人的選擇指引一個方向。 是人才有人的選擇。 南京彭宇案。 中國法官:“不是你撞的為什么你送她去醫(yī)院?” 布魯塞爾搶劫案。 比利時法官:“我寧愿看到下一個搶劫犯拯救了一個生命,也不愿看見奉公守法的無罪者對于他人所受的苦難視而不見!”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一一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寧可放過十個罪犯,也不能以法律之名冤枉一個好人。” 法律的意義在于指引——時刻影響著人們作出不同的選擇。這兩個案件的不同判決,不僅是愚蠢和智慧的差別,更是區(qū)分野蠻與文明的佐證。 2006年,在南京發(fā)生了一起彭宇案: 一位老太在街上摔倒并受傷,彭宇上前將她送到醫(yī)院,當時并拿出200元給予幫助,但老太最后在法庭上卻狀告是彭宇將其撞倒,法庭最終判決彭宇賠償老太4萬元。 法官認為,彭宇給老太的200元錢就是將人撞倒的證據(jù),法官最混賬最豪橫的一句話是:“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送她去醫(yī)院?” 這一判例,帶給社會極大的混亂:救人被訛、主動碰瓷……層出不窮。救人就好比一場豪賭,贏了平安無事,輸了就可能傾家蕩產(chǎn)。 南京“彭宇案”,宛如一場社會大病,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志性事件,也成了諸多缺德行為的遮羞布和擋箭牌。 02 布魯塞爾法院的判決 比利時的布魯塞爾發(fā)生了這樣一個案件: 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家中陽臺受了重傷,一名男子路過發(fā)現(xiàn)傷者,當時這名男子洗劫了毫無反抗能力的受傷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傷重而亡,于是報警之后才離開現(xiàn)場。但事件經(jīng)過卻被附近的監(jiān)控攝像拍了下來,于是警察成功地抓獲了這名男子,并予以起訴!最后在經(jīng)過長達四個星期的激烈辯論和商討后,法庭對該男子做出無罪釋放的判決。 當時法官給予判決的宣言是這樣陳述的: 每個人的內心深處都有脆弱和陰暗的一面,對于拯救生命而言,搶劫錢財根本不值一提。雖然單從法律上說,我們的確不應該為了一個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其它罪惡,但是如果判決他有罪,將會對整個社會的秩序產(chǎn)生極度負面的影響! 我們寧愿看到下一個搶劫犯拯救了一個生命,也不愿看見奉公守法的無罪者對于他人所受的苦難視而不見!從表面上看,布魯塞爾法庭不僅僅赦免了一個搶劫犯,更深遠的意義卻在于這是對今后人們救死扶傷行為的一種鼓勵,是對整個社會保持良好風氣的促進傳承。 兩個案例,盡管結果只是對當事人的兩種不同判決,但這兩個判決對這兩個國家形成的截然不同的兩種社會風氣產(chǎn)生了巨大的影響,而我們正被這種影響所籠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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