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煤礦轉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煤礦產權轉讓行為過程中的稅收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煤炭行業(yè)的稅收征管秩序,有效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以各種形式轉讓煤礦均應依法、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劾U義務人應當依法、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繳。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轉讓煤礦行為根據不同情形采取查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征稅。
一、對納稅人能夠如實提供轉讓煤礦有關情況及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采取查實征收方式征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能夠提供取得煤礦產權時的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可確認其相關成本、費用。
二、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稅:
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㈤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如下:
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轉讓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認為其申報情況屬實的,以申報轉讓額為計稅依據。
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轉讓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認為其申報轉讓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煤炭可采儲量和當地政府部門確定的最低噸煤轉讓價確定轉讓額作為計稅依據。
最低轉讓價=可采儲量×最低噸煤轉讓價
㈢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稅務部門確定的計稅依據有疑議的,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價格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當地政府負擔。一經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計稅依據,原最低轉讓價自行廢止。
四、納稅人轉讓煤礦應納稅額的計算:
㈠對采取查實征收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計算征收有關稅、費、附加及基金。
㈡對采取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分別計算征收有關稅、費、附加及基金。
1.以銷售不動產方式轉讓煤礦的,按照規(guī)定稅率征收相關稅、費、附加及基金。所得稅征收率為4.4%(納稅人為企業(yè)、單位的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為個人的征收個人所得稅,下同)
應納營業(yè)稅額=轉讓價×5% 應納城建稅額=營業(yè)稅稅額×7%(5%,1%) 應納教育費附加=營業(yè)稅稅額×3% 應納地方教育附加=營業(yè)稅稅額×1% 應納水利建設基金=轉讓價×0.1% 應納印花稅額=轉讓價×0.05% 應納所得稅額=轉讓價×4.4%
2.以股權轉讓、探礦權轉讓、采礦權轉讓以及其他方式轉讓煤礦的,所得稅征收率為10%,并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應納所得稅額=轉讓價×10%
應納印花稅額=轉讓價×0.05%
第四條 各級國土、工商、煤炭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煤礦轉讓稅收征收工作。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煤炭企業(yè)有關股權變更、法人代表變更、轉讓期可采儲量等相關信息。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征收相關稅、費。
各級國土、工商、煤炭等相關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方可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
各級公安部門協助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做好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各旗、區(qū)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煤炭銷售價格等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當地最低噸煤轉讓價。
第六條 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鄂爾多斯市分地區(qū)煤礦轉讓噸煤核定價格一覽表
附件:
分地區(qū)煤礦轉讓噸煤核定價格一覽表

備注:一、以上價格是分地區(qū)、分煤種、按照不同煤質、煤價和煤礦轉讓時由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煤炭可采儲量計算核定的噸煤最低轉讓價格。
二、有以下情況稅務機關可以每噸煤降低核定價格1—2元:
㈠被轉讓煤礦地質情況復雜;
㈡被轉讓煤礦火區(qū)和采空區(qū)較多;
㈢煤礦轉讓時煤炭市場價格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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