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中的軍事法規(guī)與刑罰研究
發(fā)布: 2010-07-28 23:17 | 來源:未知 | 編輯:211工程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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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代,戰(zhàn)爭與軍事法規(guī)已經有了密不可分的關系。每逢大戰(zhàn)或田獵閱兵之時,主將必先宣示“誓命”,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使全軍周知軍法以及相關刑罰規(guī)定。這也體現了軍事法規(guī)在成文法尚未發(fā)展成熟之時的歷史特征?!吨芏Y》在描述軍旅、田獵活動時明顯地繼承了這一古老的軍事傳統(tǒng),仍然依靠發(fā)布條文簡約和臨時性的“誓命”來宣示軍法[1]。同時,《周禮》之軍法也具備了軍事成文法的某些特征。如《周禮·秋官·士師》云:
“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于朝,書而懸于門閭。”“懸于門閭”的“軍禁”,就是指用來警示萬民的軍法條例,可惜《周禮》并未記下“軍禁”條文的內容,所以鄭玄在《周禮·秋官·士師》注中說:
“古之禁書亡矣”。此外,《周禮·秋官·大司寇》有五刑,其中也有“軍刑,上命糾守”的說法,但也是僅僅給出軍事刑法的一般原則,無涉明細法條。因此在《周禮》中的軍法還是以“臨戰(zhàn)宣示”的存在方式為主,如《周禮·秋官·士師》云“:以五戒先后刑罰,……一曰誓,用之于軍旅……三曰禁,用諸田役。”這里的“誓”和“禁”,都是指臨時發(fā)布的軍法。
一、有明確罪名及相應刑罰的軍事法規(guī)《周禮》中有關軍法的內容并不多,其中有明顯罪名者,共有軍旅、田獵遲到罪,不從將命罪,干犯軍陣罪和采邑征兵不及罪五條。
(一)軍旅、田獵遲到罪《周禮·夏官·大司馬》云:“田之日……質明,弊旗,誅后至者。”孫詒讓《周禮·正義》疏云:“質明謂天正明時”。大司馬主持田獵校閱,以天明時為時限,遲到者處以死刑。在國家大師出征時,周禮亦同此例?!吨芏Y·夏官·大司馬》又云“:若大師,則掌其戒令……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后至者。”《史記·周本紀》記載武王伐紂之役,太師呂尚在動員軍隊時也曾號曰:“總爾眾庶,與爾舟楫,后至者斬”,與《周禮》所記類同。
(二)不從將命罪《周禮·夏官·大司馬》:“乃陳車徒如戰(zhàn)之陳,皆坐。群吏聽誓于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鄭玄注云”:群吏,諸軍帥也“”命,將命也“。又《周禮·地官·小司徒》鄭玄注云”:命,所以誓告之。“這里的”命“,可以泛指主將發(fā)布的軍令、軍法、軍紀。田獵之時,司馬誓師以宣示誓命,各軍指揮官率全體士卒聽誓。不服從將命者,則處以斬刑。孫詒讓《周禮正義》疏云”:大田用軍法誓眾,故亦以犯命為最重也。“可知《周禮》軍法以不從將命為最重之罪。《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城濮之戰(zhàn),晉大夫”祁瞞奸命,司馬殺之,以徇于諸侯。“所犯也是不從將命罪,與《周禮》同。
除斬刑之外,《周禮》還對犯命者處以戮刑?!吨芏Y·秋官·士師》云:”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戮之“。鄭玄注云”:逆軍旅,反將命也“?!渡袝?#183;甘誓》所記”:弗用命戮于社“,即指其事。戮刑要在軍社之前面向全軍時施行。如《周禮·秋官·大司寇》云”:大軍旅,涖戮于社“。根據《墨子·明鬼下篇》云”:故圣王其賞也必于祖,其僇也必于社。賞于祖者何也?告分之均也。僇于社者何也?告聽之中也。“可見,在社前公開舉行戮刑,是上告神靈,宣示軍法,警示全軍的有效手段。
”戮“與”斬“都是生命刑,又略有不同?!吨芏Y·秋官·司馬法》云”:所以示不進者,審察斬殺之威也。“故斬刑的目的是示威于軍前。戮刑在處死之外還有恥辱刑的性質。如《大司寇》鄭玄注云”:戮猶辱也,既斬殺又辱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行刑之制考》總結說:”古者刑人,陳尸以示戮“”行刑必暴其罪“”楚之戮慶封,使之自言其罪,當亦是戮人之制“。戮刑分活著時受辱然后處死與既死戮尸兩種類型[1]72?!秶Z·晉語》云”:請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反映的是后者的情況;云夢秦簡《法律答問》云:”生戮,戮之已乃斬之之謂也。“則是指活著時進行羞辱,然后處死。秦簡所解之生戮乃是行于軍中,可見戮刑有申明軍紀,警示全軍的作用。
(三)干犯軍陣罪《周禮》之軍法對擾亂行陣者要處以戮刑。如《周禮·秋官·士師》云”:大師,帥其屬而……犯師禁者而戮之“。
鄭注云”:犯師禁,干行陣也“。古代軍隊依靠嚴整有序的軍陣對壘作戰(zhàn),軍陣行列嚴整,是軍隊發(fā)揮戰(zhàn)斗力的基本保障[2]。如《尚書·牧誓》記載周武王的軍隊”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勖哉夫子“。故此,先秦軍法中對擾亂行陣的行為都要加以嚴懲?!秶Z·晉語》云”:河曲之役,趙孟使人以其乘車干行,韓獻子執(zhí)而戮之“??梢姟吨芏Y》軍法”犯師禁者而戮之“,與春秋以前的軍法傳統(tǒng)是一致的。
(四)不關罪《周禮·秋官·條狼氏》云:”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所謂”不關“者,據鄭司農云”:謂不關于君也“。意即大夫有事不通告于君,則處以鞭刑五百。歷來注家在解釋這一軍事罪名時,往往認為這是國君對出兵在外,掌握兵權的主將的一種限制。但有學者指出,按此理解突出的是國君對軍隊的控制權,這與春秋末至戰(zhàn)國時期兵家們”軍中之事,不聞君命,皆由將出“的觀點格格不入[1]60。
本研究認為,”不關罪“是《周禮》軍法以”將命為上“的治軍思想的反映。”敢不關,鞭五百“,應當指的是發(fā)布誓命的主將對聽誓之各級軍隊指揮官的軍紀要求。不關之罪,指的是不關于主將,而非在外之大夫不關于國中之君王。首先,《周禮·秋官·條狼氏》云”凡誓,執(zhí)鞭以趨于前,且命之“。這里的”誓“,乃是軍旅、田獵時所宣示之”誓“。鄭玄注云”:誓者,謂出軍及將祭祀時也“。賈疏云:”誓自有大官,若《月令》田獵,司徒北面以誓之。誓時,此條狼氏則為之大言,使眾聞知,故云且命之“。其次,軍旅之誓是主將在戰(zhàn)前宣示全軍遵守”將命“的形式,如《周禮·地官·小司徒》鄭玄注云”:命,所以誓告之“。這里發(fā)布”將命“的主體,在天子親帥六軍的大軍旅情況下,則指天子,如《尚書·甘誓》《尚書·湯誓》《尚書·牧誓》等皆為此類,而其他情況下則指主持軍旅之主將。其三,誓師儀式中的聽誓者是士卒與群吏,如《大司馬》云:”乃陳車徒如戰(zhàn)之陳,皆坐。群吏聽誓于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鄭玄注云”:群吏,諸軍帥也“。可見,誓師是發(fā)生在主將全體官兵之間的儀式?!吨芏Y·秋官·條狼氏》中所說的”大夫“,似乎就是指”群吏“。同理”,誓大夫敢不關“的責任雙方,也應該是指發(fā)布誓命之主將與軍中之大夫,而并非指身在國中之周王與在外作戰(zhàn)之主將。按《周禮》六鄉(xiāng)軍之現役員額共75000人,若全員參加田獵或出征,所占地域必然十分廣大。主將管理各部,需要及時從各級指揮官及其他專職官員那里了解部隊的狀態(tài)。在指揮作戰(zhàn)時,必須及時掌握各部軍情,以作出最合理的判斷與計劃。在這種情況下,強調各部指揮官及時地將下情上達,違者處以重罰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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