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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觀點:繼母、丈人、表哥、兒媳、小舅等能否以近親屬名義為訴訟代理人?

 一江館 2025-04-11 發(fā)布于貴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

      第八十五條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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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本條對當事人近親屬范圍作出的擴張性規(guī)定,便于當事人的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對孤兒未成年人,有利于其近親屬有更多的機會參加訴訟,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

一、條文核心內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以下主體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

配偶(夫妻關系);

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

近姻親關系(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其他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如形成事實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

二、關鍵實務要點

1. 親屬關系證明要求

直系/旁系血親:需提供戶口本、出生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等;

近姻親:需結婚證、配偶身份證明等;

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需提供撫養(yǎng)協(xié)議、經濟往來憑證、居委會/村委會證明等。

2. 代理權限范圍

一般代理:提交證據(jù)、參加庭審、陳述意見等;

特別授權:需書面明確,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上訴等。

3. 限制情形

利益沖突:代理人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如作為證人)時,法院可拒絕;

身份不符:若親屬關系超出法定范圍(如四代旁系血親),需以其他身份代理。

4. 授權委托書要求

載明代理人姓名、關系、權限及期限;

當事人簽名/蓋章,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對比其他代理主體



代理主體類型資格要求權限范圍

近親屬

符合法定親屬關系

一般或特別授權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者

執(zhí)業(yè)證書+律所/機構公函

特別授權(默認)

普通公民

經法院許可(僅限特定情形)

一般代理

四、實務建議

提前核實親屬關系:避免因證明不足導致代理資格被拒;

明確授權范圍:尤其對和解、撤訴等關鍵事項需特別約定;

跨區(qū)域差異:部分地區(qū)法院可能對“近姻親”范圍有細化解釋,建議提前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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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案例一:繼母代理繼子訴訟案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李某再婚,共同撫養(yǎng)李某與前妻所生之子李小某(8歲)。李小某因校園傷害事故起訴學校索賠,張某以繼母身份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學校質疑張某的代理資格,認為其與李小某無血緣關系。

法院觀點

張某與李小某共同生活5年,形成事實撫養(yǎng)關系;

提交了《結婚證》、居委會證明及李小某生父李某的書面同意文件;

法院認定張某屬于“有撫養(yǎng)關系的親屬”,具備代理資格。

典型意義

非血緣親屬可通過事實撫養(yǎng)關系取得代理資格,但需提供共同生活證據(jù)及被代理人(或監(jiān)護人)的認可。

案例二:堂兄弟代理房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起訴要求堂兄返還代持房產,委托其堂弟(王某父親的侄子)作為代理人。被告以“堂兄弟屬于四代旁系血親”為由質疑代理資格。

法院審查

王某的祖父與代理人的祖父為同一人,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提交了族譜公證及戶籍檔案,證明兩人為堂兄弟關系;

法院認定符合“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范圍,代理資格有效。

典型意義

三代旁系血親計算方式:以同源祖先為起點,王某與堂弟同源于祖父,屬于第三代,符合法定范圍。

案例三:事實贍養(yǎng)關系認定案

基本案情

獨居老人趙某(無子女)起訴侄子追索借款,委托長期照顧其生活的鄰居劉某(無親屬關系)作為代理人。劉某主張與趙某存在“贍養(yǎng)關系”。

法院裁判

劉某提供近3年為趙某支付醫(yī)療費、陪同就醫(yī)的記錄;

趙某所在社區(qū)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劉某承擔主要贍養(yǎng)義務;

法院認為:雖無血緣或姻親關系,但存在長期事實贍養(yǎng),允許劉某代理。

典型意義

非親屬身份可通過事實贍養(yǎng)關系取得代理權,但需證明經濟支持或生活照料的持續(xù)性。

案例四:配偶的兄弟代理離婚案

基本案情

陳某(女)起訴離婚,委托丈夫的胞弟周某作為代理人。男方以“姻親關系已因離婚訴訟解除”為由提出異議。

法院認定

訴訟時陳某與周某哥哥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

周某作為配偶的兄弟,屬于“近姻親關系”;

法院裁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姻親代理資格有效。

典型意義

姻親關系以委托時而非訴訟結果為準,離婚訴訟中仍可委托配偶的近親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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