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 第八十五條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本條對當事人近親屬范圍作出的擴張性規(guī)定,便于當事人的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對孤兒未成年人,有利于其近親屬有更多的機會參加訴訟,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 一、條文核心內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以下主體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 配偶(夫妻關系); 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 近姻親關系(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其他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如形成事實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 二、關鍵實務要點 1. 親屬關系證明要求 直系/旁系血親:需提供戶口本、出生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等; 近姻親:需結婚證、配偶身份證明等; 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需提供撫養(yǎng)協(xié)議、經濟往來憑證、居委會/村委會證明等。 2. 代理權限范圍 一般代理:提交證據(jù)、參加庭審、陳述意見等; 特別授權:需書面明確,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上訴等。 3. 限制情形 利益沖突:代理人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如作為證人)時,法院可拒絕; 身份不符:若親屬關系超出法定范圍(如四代旁系血親),需以其他身份代理。 4. 授權委托書要求 載明代理人姓名、關系、權限及期限; 當事人簽名/蓋章,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對比其他代理主體
四、實務建議 提前核實親屬關系:避免因證明不足導致代理資格被拒; 明確授權范圍:尤其對和解、撤訴等關鍵事項需特別約定; 跨區(qū)域差異:部分地區(qū)法院可能對“近姻親”范圍有細化解釋,建議提前咨詢。 ![]() 案例一:繼母代理繼子訴訟案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李某再婚,共同撫養(yǎng)李某與前妻所生之子李小某(8歲)。李小某因校園傷害事故起訴學校索賠,張某以繼母身份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學校質疑張某的代理資格,認為其與李小某無血緣關系。 法院觀點 張某與李小某共同生活5年,形成事實撫養(yǎng)關系; 提交了《結婚證》、居委會證明及李小某生父李某的書面同意文件; 法院認定張某屬于“有撫養(yǎng)關系的親屬”,具備代理資格。 典型意義 非血緣親屬可通過事實撫養(yǎng)關系取得代理資格,但需提供共同生活證據(jù)及被代理人(或監(jiān)護人)的認可。 案例二:堂兄弟代理房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起訴要求堂兄返還代持房產,委托其堂弟(王某父親的侄子)作為代理人。被告以“堂兄弟屬于四代旁系血親”為由質疑代理資格。 法院審查 王某的祖父與代理人的祖父為同一人,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提交了族譜公證及戶籍檔案,證明兩人為堂兄弟關系; 法院認定符合“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范圍,代理資格有效。 典型意義 三代旁系血親計算方式:以同源祖先為起點,王某與堂弟同源于祖父,屬于第三代,符合法定范圍。 案例三:事實贍養(yǎng)關系認定案 基本案情 獨居老人趙某(無子女)起訴侄子追索借款,委托長期照顧其生活的鄰居劉某(無親屬關系)作為代理人。劉某主張與趙某存在“贍養(yǎng)關系”。 法院裁判 劉某提供近3年為趙某支付醫(yī)療費、陪同就醫(yī)的記錄; 趙某所在社區(qū)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劉某承擔主要贍養(yǎng)義務; 法院認為:雖無血緣或姻親關系,但存在長期事實贍養(yǎng),允許劉某代理。 典型意義 非親屬身份可通過事實贍養(yǎng)關系取得代理權,但需證明經濟支持或生活照料的持續(xù)性。 案例四:配偶的兄弟代理離婚案 基本案情 陳某(女)起訴離婚,委托丈夫的胞弟周某作為代理人。男方以“姻親關系已因離婚訴訟解除”為由提出異議。 法院認定 訴訟時陳某與周某哥哥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 周某作為配偶的兄弟,屬于“近姻親關系”; 法院裁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姻親代理資格有效。 典型意義 姻親關系以委托時而非訴訟結果為準,離婚訴訟中仍可委托配偶的近親屬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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