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師屬炮兵與獨立炮兵是國民黨軍炮兵的兩種主要類型。1930年中原大戰(zhàn)后,國民黨軍將師屬炮兵的建制單位改制為營,但在局部抗戰(zhàn)中,軍方深感此編制不健全,火力亦不足。以此為契機,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將其擴充為團,并嘗試采取由炮兵營過渡到炮兵團的策略來健全此編制??墒?,受限于火炮的短缺,這一構想未獲成功,師屬炮兵在制度上最終維持營級單位。然而即便如此,各師中能達到要求者也極為少見。相較而言,國民政府對中央軍、晉綏軍和東北軍獨立炮兵的整理則取得一定成效。炮兵建設對國民黨軍的發(fā)展和作戰(zhàn)影響深遠。 關鍵詞:國民黨軍 師屬炮兵 獨立炮兵 淞滬抗戰(zhàn) 陸軍現代化 炮兵被譽為戰(zhàn)爭之神,在現代化軍隊的組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健全的炮兵制度不僅能提高軍隊的作戰(zhàn)力,降低傷亡,有時甚至能左右戰(zhàn)局的走向。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炮兵獲得迅猛發(fā)展,火炮成為戰(zhàn)爭中致傷率最高的武器,一度出現炮兵取代步兵成為軍隊主兵的論調,足見其對軍隊和戰(zhàn)爭的重要影響力。 學界對國民黨軍(以下簡稱“國軍”)的研究,長期聚焦于部隊編制和組織沿革,主題偏重于集團軍、軍和師等多兵種合成的戰(zhàn)略單位,鮮見從內部兵種結構來解析軍隊的戰(zhàn)力。研究視野多流于梳理不同時段軍隊編制的異同,較少關注編制發(fā)生變化的動因和實際落實情況。就炮兵研究而言,既有成果主要集中在武器裝備和作戰(zhàn)訓練層面,對其作戰(zhàn)單位的形成及與步兵部隊的關系則關注不足。 本文以國軍炮兵為研究對象,主要基于以下考慮:其一,一戰(zhàn)后世界主要國家軍隊戰(zhàn)略單位的組建均以一定比例的步兵和炮兵為基干,目的在于充分發(fā)揮兵種協(xié)同戰(zhàn)術威力。討論炮兵,可為理解國軍的兵種結構和戰(zhàn)術能力提供一種微觀視角。其二,抗日戰(zhàn)爭時期,中日雙方在軍事上的差異突出表現在炮兵的差距上,國軍在歷次會戰(zhàn)中遭受巨大損失的原因多半緣于此。1937年12月,時任第二軍團軍團長的徐源泉在談及南京保衛(wèi)戰(zhàn)時即說道:“敵炮每以數十門向我連續(xù)發(fā)射,彈如雨注,而我無一炮還擊,于士卒精神上頗受打擊,因之敵更猖狂無忌,我之損害大矣。統(tǒng)計我軍傷亡,被炮擊者占十分之七。”由此可見,透過炮兵可以深化對國軍組織結構、作戰(zhàn)能力和中日軍事差距的認識。需要說明的是,炮兵建設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本文未能面面俱到,只是擷取較為基礎的編制作為討論對象,期冀對相關問題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 師屬炮兵與獨立炮兵的形成 中國炮兵制度發(fā)軔于清末淮軍炮隊的建立,甲午戰(zhàn)爭后經袁世凱、張之洞等人的練兵實踐獲得發(fā)展。清末新政時期,清政府仿德國軍制編練新軍,確定“鎮(zhèn)”為軍隊平時最高戰(zhàn)略單位,規(guī)定每鎮(zhèn)轄炮兵1標,師屬炮兵團編制初具雛形。北京政府初期,陸軍部沿用新軍編制,將各單位名稱依序按照師、旅、團、營、連等建制更改,現代意義上的軍制形成。一戰(zhàn)爆發(fā)后,西方國家的軍制發(fā)生變革,軍隊最高戰(zhàn)略單位漸有從軍團向師過渡的趨勢,其中一個大的變化是炮兵所轄火炮數對步兵人數比例的提高。這點可以從法軍軍團情況略窺一二(具體參見表1)。 ![]() 由表1可以看到,相比一戰(zhàn)初期,法軍在戰(zhàn)爭末期保持火炮總數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增加重炮和削減步兵數量,使炮兵支援步兵的效力約提高1倍。德軍的情形與法軍相仿。受此影響,戰(zhàn)后各國多建立起種類齊全的炮兵制度。當時有軍事家指出,為充分發(fā)揮火炮支援步兵的效力,應明確各級炮兵的任務和配備。具體而言,總預備炮兵為因應全局戰(zhàn)況,“戰(zhàn)時有百師之軍宜有五師之總預備炮[兵]”;軍團炮兵的職責在臨時增援各師,所轄火炮一般包括大口徑重炮、口徑較小的輕炮與加農炮及榴彈炮等;師炮兵擔任正面攻擊任務,“其炮兵應有三十營至五十營”。這種制度設計,對西方國家炮兵的發(fā)展影響深遠。 西方的軍制變革也對中國產生重要影響。一戰(zhàn)結束后不久,北京政府陸軍部在參酌西制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實情,采取南北軍隊分別以旅和師為戰(zhàn)略單位的策略,并著手師屬炮兵團、旅屬炮兵指揮官和具有總預備炮兵性質的野戰(zhàn)炮兵旅及重炮兵旅的籌劃。但受財政和地形等因素制約,大部分省區(qū)的軍隊建制以混成旅為戰(zhàn)略單位,加之火炮制造業(yè)滯后,各軍所轄炮兵多有名無實。為集中火力,以國民革命軍、晉綏軍和東北軍為代表的實力派逐漸發(fā)展出分離于步兵系統(tǒng)的獨立炮兵。 由于中國軍隊多采用混成旅戰(zhàn)略單位,與一戰(zhàn)后西方軍制的發(fā)展態(tài)勢大相徑庭,因此引發(fā)國人的激烈討論。具有留學背景并長期從事軍事教育工作的周亞衛(wèi)認為,混成旅戰(zhàn)略單位有戰(zhàn)斗力薄弱、不便統(tǒng)轄指揮和妨礙教育等弊端,建議陸軍在平時以師為戰(zhàn)略單位,師以上不設軍團,戰(zhàn)時才建立軍、軍團及方面軍等較高層次的單位。關于師的編制,周亞衛(wèi)的設想是以步兵2旅4團、炮兵1旅2團作為基干,輔以其他必要兵種編成。除每師配屬炮兵2團外,陸軍部隊還應建立若干個獨立野戰(zhàn)炮兵旅、野戰(zhàn)重炮兵旅和獨立山炮兵團,作為戰(zhàn)時軍及方面軍與總司令部等的直屬部隊,必要時配給步兵師使用。周亞衛(wèi)關于國防軍建設的構想對其后國民政府開展的軍隊整編工作起了較大作用。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國民黨政權對軍隊編制進行了積極探索。1928年1月,因國民革命軍在北伐戰(zhàn)爭中得到擴充,軍事委員會主席團常務委員譚延闿等人為統(tǒng)一編制,草擬了《國民革命軍陸軍編制草案》。草案以軍作為基本戰(zhàn)略單位,軍以上稱路。在步炮兵的配置上,每軍轄步兵3師、炮兵1團,炮兵團由3營野炮或2營野炮、1營山炮編成,每營3連,共配備36門三八式漢造山炮或滬造野炮。師依據情況又分為四團制的甲種師和三團制的乙種師,每師均配屬1個炮兵營,轄12門火炮。但炮兵營、連內部的設置較為簡單,各單位僅有本部,并未組建諸如偵察、觀測和通信等專業(yè)隊伍。草案很快獲得批準。這種制度設計類似西方軍團中的軍團炮兵與師屬炮兵,但并未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有效實踐。 1928年9月,國民政府委員何應欽在提交的《征兵制施行準備方案》中再次規(guī)劃了陸軍整編方案。為吸取一戰(zhàn)的經驗,何應欽的設想是將師作為國軍編制最高單位,每師配屬1個兩營制的炮兵團,以此為基礎,全國軍隊整編為編制齊全的50個師及其他特種部隊。與周亞衛(wèi)的看法相似,何應欽也認為國軍在師屬炮兵外,尚須建立一定數量的獨立野戰(zhàn)炮兵旅、野戰(zhàn)重炮兵旅和獨立山炮兵團。然而事實表明,這種構想仍舊殊難實現。 國軍師屬炮兵在制度上維系1個營的建制,與同期的歐美國家相差較大,這種情形再次引發(fā)熱議。熱衷于國防研究的香棣方直陳師單位中保持適宜步炮兵比例的重要性,在他看來,國軍每師轄步兵12營、炮兵1營,兩者之比為12∶1;而在西方及日本軍隊中,這一比例為2∶1或4∶1,雙方差距懸殊。為解決這一問題,香棣方草擬了平戰(zhàn)時期三種陸軍編制,即每師在平時保持步兵2旅、炮兵1旅的骨架,內部無須健全,戰(zhàn)時才充實炮兵旅的建制,并分為轄步兵2旅或3旅的甲種師和乙種師。同樣具有留學背景的曾錫圭也指出國軍師屬炮兵1營在火力分配上的不足,建議將其擴充為團: 按現在編制法,每步兵師為步兵三團、炮兵一營、特務一連、通信一隊而成。據歐戰(zhàn)經驗,步兵與炮兵應為二與一之比,故美國之步兵師分為步兵二旅、炮兵一旅。而歐洲各國亦皆仿此。吾國之步兵師應有炮兵一團半,方可與步兵成為二與一之比,或至少亦宜有炮兵一團,方足分配。故師之炮兵營,宜擴充成團,而師之組織,遂由步兵三團及炮兵一團而成。 1928年12月東北易幟后,為整合軍事力量,國民政府著手全國軍隊的整編。彼時各地軍隊采用的戰(zhàn)略單位十分復雜,所轄炮兵編制多不健全,實力較強的獨立炮兵主要有中央軍直轄的2個炮兵團,晉綏軍的8個炮兵團,東北軍的3個炮兵旅,馮玉祥的國民軍也有1個炮兵旅,各自編制與火炮種類參差不一。次年1月,新成立的國軍編遣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委會”)提出陸軍整編方案,規(guī)定步兵至多不得超過65個師,炮兵為16個團。 在同月召開的第一次籌備大會上,編委會初步決定以師取代軍作為平時最高戰(zhàn)略單位,每師以步兵2旅4團、炮兵1營為基干。炮兵營由3個炮兵連、1個彈藥隊、1個通信班和1個輸送排組成,全營共有官兵670人、馬匹396匹、山炮或野炮12門。獨立炮兵編制也在會上得到討論,原擬以團為最高作戰(zhàn)單位,每團3營,共配備36門火炮,但訓練總監(jiān)部副監(jiān)周亞衛(wèi)認為,在團之上應參照騎兵旅設旅司令部,以3團或2團為1旅。從事后頒行的編制來看,周亞衛(wèi)的建議一定程度上被采納。 編委會雖草擬了整編方案,但前期的編遣工作并未達到預期目標。不久,輿論界和國軍內部又對師屬炮兵的建制單位和火炮構成提出議論。有留美經歷且曾在軍隊中服役過的王光以美國陸軍為參照,建議國軍常備軍中每師所轄炮兵應由1個營增至1個團。第三集團軍總司令閻錫山也表達了類似看法,他認為師屬炮兵編制的制定應根據地形因地制宜,南方因地形復雜,配屬1營自無不可,但北方地勢平坦,每師至少須配置1團。上述意見直接影響到隨后進行的軍隊整編工作。 在1929年8月召開的編遣實施會議第四次會議上,編委會最終決定將師作為平時編制的最高單位,并以槍械和馬匹為標準將“師”分為甲、乙、丙三種。在步炮兵的配置上,甲、乙兩種師均以步兵2旅6團配屬擁有12門火炮的炮兵1營,丙種師轄步兵2旅4團、炮兵1營或1個三營制的炮兵團。在獨立炮兵編制上,會議決定增加旅級單位,每旅轄2團,每團3營,每營3連,全旅共72門火炮。由是,國民政府在制度上確立了師屬炮兵和獨立炮兵兩種類型。 不過,若從炮兵支援步兵作戰(zhàn)的視角來觀察,編遣實施會議確定的師屬炮兵營編制仍未解決火力不足問題。一如前述,一戰(zhàn)后歐美主要國家均在擴大炮兵規(guī)模,以20世紀20年代的步兵師為例,具體如表2。 ![]() 從表2可見,一戰(zhàn)后歐美主要國家均重視步兵師單位內步炮兵的配置比例,注重發(fā)展不同口徑的火炮支援步兵作戰(zhàn)。此處僅以一個戰(zhàn)略單位內的炮兵而言,如果再算上山炮、野炮和重炮等總預備炮兵集團,則炮兵支援步兵的效力更強。與此相比,國軍師屬炮兵則存在編制過小和火炮種類單一的弊端。按照甲乙兩種師的編制,步兵皆為6000余人,火炮皆為12門,炮火支援步兵的效力相當于步兵每500人只有火炮約1門,這與一戰(zhàn)后西方的軍事發(fā)展趨勢相去甚遠。只有步兵數約為4500人、配屬36門火炮的丙種師(步兵數與火炮數之比為125∶1)接近歐美配置,在戰(zhàn)時或可收協(xié)同作戰(zhàn)之效。遺憾的是,這也僅是制度上的設計,真正依章實踐的甚少。 二、 師屬炮兵編制的調整與獨立炮兵的整合 編遣會議雖未達到預期效果,其對軍隊編制的探索卻對后續(xù)國軍軍制的改革產生直接影響。1930年中原大戰(zhàn)后,國民政府在厘定陸軍暫行編制(以下簡稱“1930年編制”)時,仍將步兵師區(qū)分為甲、乙、丙三種,每師均配屬1個炮兵營;炮兵旅的編制則保持不變。到同年11月,除師屬炮兵編制仍多不健全外,國民政府完成整編的獨立炮兵有中央軍直轄的1個旅、2個團,東北軍直轄的3個旅、12個團,以及晉綏軍轄下的10個炮兵團,不過火力較為孱弱。日軍1930年的調查報告顯示,國軍炮兵配備的火炮新舊摻雜,雖不能輕視,但攻擊時的威力不大,“對城鎮(zhèn)和村莊墻壁的破壞力很小”。 與國軍相比,日軍炮兵在一戰(zhàn)后則獲得較快發(fā)展。到九一八事變之際,日軍平時編制中每師團配有1個野炮兵聯(lián)隊,共36門火炮。具有總預備炮兵性質的野炮兵達15個聯(lián)隊、騎炮兵有1個大隊、山炮兵有4個聯(lián)隊又1個大隊、野戰(zhàn)重炮兵有8個聯(lián)隊、重炮兵有3個聯(lián)隊又8個大隊、高射炮兵有1個聯(lián)隊又1個大隊。更為重要的是,在充分吸取一戰(zhàn)經驗的基礎上,日軍通過不斷演習,在教育與實踐中確立了炮兵與步兵協(xié)同作戰(zhàn)的基本要領,對炮兵支援步兵作戰(zhàn)的戰(zhàn)術運用較國軍更純熟。由于這種反差,當1932年淞滬抗戰(zhàn)爆發(fā)時,中日雙方在炮兵火力和戰(zhàn)術運用上的差距很快顯露出來。 淞滬抗戰(zhàn)期間,國軍投入的兵力主要有第十九路軍下轄的第六十、六十一和七十八師,第五軍轄下的精銳第八十七、八十八師,以及軍校教導總隊和陸軍炮兵學校的山野炮隊?;鹆ε鋵僦挥猩倭康钠葥襞凇⑸脚?、輕野炮和高射炮等。日軍除3個編制齊全的師團和1個混成旅團外,尚配有1個野戰(zhàn)重炮兵大隊、1個攻城重炮兵中隊和1個野戰(zhàn)高射炮隊,此外還有戰(zhàn)車和飛機等部隊。雙方火力對比,優(yōu)劣不難想見。 隨著戰(zhàn)事的進行,國軍將領很快意識到敵我雙方炮火力量的懸殊和戰(zhàn)術運用的差距。第十九路軍觀察到,日軍配備的火炮以重炮為主,“戰(zhàn)斗時,常以數十門放列,構成集中火網,以增大其威力”。第五軍則發(fā)現,日軍每師團約配有1個轄野炮和山炮的炮兵聯(lián)隊,另有1個重炮兵大隊或中隊,不僅編制健全、炮火射程遠、彈藥充足,而且戰(zhàn)術訓練有素,戰(zhàn)斗中能夠集中使用火力,做到步炮協(xié)同,在摧毀陣地的同時給予國軍重創(chuàng)。 與日軍炮火猛烈及戰(zhàn)術運用嫻熟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軍炮兵數量少且無法集中最大火力,加上火炮質量較劣,在日軍的壓制下難以發(fā)揮應有的威力。第八十八師總結道:“日軍射擊精確,尤以炮兵為不可及,其殺傷威力之強大,非我軍所可同日而語。我軍原無火炮可言,其少數之山炮、榴彈炮,瞄準均不精確,且射程甚小,在敵人集團炮火之下幾成廢物?!敝腥者@種差異,讓日軍斬獲勝利的同時,還收獲如此作戰(zhàn)心得:“若敵人炮兵火力不足,空中支援不夠,可令戰(zhàn)機轟炸配合炮兵集中火力,以收頗具威力之效果。繼而有必要乘敵方因炮擊而陷入潰亂之機,兵貴神速,奪取陣地,擴大戰(zhàn)果?!?br> 中日雙方在淞滬抗戰(zhàn)中顯示出的反差,促使國軍將領反思軍隊建設。第六十一師一二一旅三團副團長田子玉對缺少炮兵導致火力不足的弊病深有感觸,他認為應將師屬炮兵編制擴充為團,且火炮多用野炮。第五軍同樣反思了炮兵編制不健全帶來的弊端,認為正是緣于此,各師在作戰(zhàn)中才會因缺乏炮兵的協(xié)同而處處陷于被動,以致無法取得攻勢,“故云'我軍失卻作戰(zhàn)自由’者,過半由于無炮兵之協(xié)同”。為此,第五軍建議國軍戰(zhàn)略單位內至少須配屬炮兵1個團,且這是“最低之要求,無庸遲疑者也”。 第十九路軍也有感于部隊編制的不完整,認為國軍“只可稱為步兵集團,安有編制之可言”??紤]到日軍每“利用炮兵以制我,而我僅以劣勢之炮兵不足以制敵,任令敵軍炮火縱橫,肆行轟炸”,第十九路軍將領痛陳炮兵編制的不足:“查各國陸軍編制,軍有重炮旅,師有野炮或山炮團,步兵團有步兵炮隊之設,而我每師僅有一營有名無實之炮兵,其火力之薄弱,安能適應于今日之新戰(zhàn)術?”他們認為,在支援友軍作戰(zhàn)、破壞堅固陣地和對敵炮兵遠戰(zhàn)時,軍、師直屬部隊和步兵團均須配備一定數量的炮兵:“此后最低限度須以日軍為對象,軍設重炮一團,師設野炮或山炮一營(逐漸擴充至一團),步兵團設步兵炮一隊,方足以為抗衡。” 淞滬抗戰(zhàn)的經驗推動了國軍編制的改革。戰(zhàn)事結束后不久,蔣介石就多次召集將領商討炮兵整編和陸軍編制革新事宜,至1932年4月9日,相關方案大體形成。其核心是減少數量、提高質量,即從中央直屬部隊中抽出素質較優(yōu)的若干師進行整理。為配合這一方案,軍政部在6月重新厘定《陸軍師暫行編制表》(以下簡稱“1932年編制”)。 與1930年編制相比,1932年編制將師屬炮兵由營擴充為團,每團3營,每營3連。炮兵營、連的組織較前者更完善,其中營部增設1個負責與步兵取得聯(lián)系的聯(lián)絡班;連部除本部外,還設有通信班、測量班、戰(zhàn)炮隊、彈藥隊、小行李隊和大行李隊等各1個。不同于1930年編制中火炮全為山炮和野炮,1932年編制新增奉造或日造150毫米重榴彈炮的設置。依此編制,全團為野炮時,共有官兵1659人、馬匹1211匹、火炮36門;全為山炮時,有官兵2172人、馬匹1130匹、火炮36門。從火炮支援步兵作戰(zhàn)的角度來看,新編制(步兵數與火炮數之比約為272:1)較一戰(zhàn)后的發(fā)展趨勢雖仍有不小差距,但較此前是一種進步。 然而受火炮產量所限,這次整理同樣未能如愿。數據顯示,按每月26天、每天單工8小時計算,軍政部直轄各兵工廠在1932年的生產能力是每月僅可出產14門山炮和3門野炮,殊難滿足編制需求。因此,在這次整理中,國軍僅有6個師完成炮兵的組建,且建制至多為1個營。至于其他特種兵,按要求配屬的亦少,以致有人指責國軍編制“徒有其名者頗多”。對此,不少人提議減少部隊數量,充實特種兵尤其是炮兵。如長期從事軍事理論研究的吉明認為特種部隊的單位不宜過少,他建議炮兵每連維持3門火炮,且野炮和野戰(zhàn)重炮宜配于北方部隊,南方部隊則適合配備山炮。這種言論在當時并非孤例,從事后炮兵的配屬方案中亦可看出此類建議對國軍改革的影響。 在調整師屬炮兵編制的同時,依據淞滬抗戰(zhàn)中“我軍以炮火薄弱,受創(chuàng)最深”的慘痛教訓,軍事委員會通過采取汰弱留強、劃一炮種和補充新炮等辦法,又將炮兵部隊編成直屬于軍政部的8個獨立炮兵團。其中第一、二、三、五團為卜福斯(Bofors)山炮團,第四、七團為三八式野炮團,第六團為克式野炮團,第八團為150毫米榴彈重炮團。各團的編制為山炮及榴彈炮團每團2營,野炮團每團3營。1932年底,因各團缺乏統(tǒng)一的指揮和訓練機關,給訓練和作戰(zhàn)造成諸多不便,軍事委員會又將獨立炮兵第一、五團合編為山炮兵第一旅,第二、三團合編為山炮兵第二旅,其余各團則由訓練總監(jiān)部炮兵監(jiān)負責整訓。 三、 從炮兵團到炮兵營:師屬炮兵編制健全的構想與實踐 1932年編制雖確定了在整理師中配屬炮兵團,但中國火炮稀缺與步兵數額龐大的強烈反差,嚴重制約著這一構想的有效貫徹。因此,1933年長城抗戰(zhàn)爆發(fā)后,國軍將領再次覺察到火炮不足帶來的弊端。相較于1932年淞滬抗戰(zhàn),國軍在長城抗戰(zhàn)中投入的炮兵更多,除部分師屬炮兵外,尚有獨立炮兵3旅4團又3營,但實戰(zhàn)中仍感力量不足。在前線作戰(zhàn)的將領深有感觸:“我軍炮兵因數量太少,均歸高級司令部集團使用,但以觀測不良,往往無甚效力,對于前線發(fā)現之良好目標,不能隨時通知炮兵射擊,尤為缺憾。若按級報告,待至高級司令部,則機會已失。故敵人終未受我多大之損害。” 炮兵短缺不僅使步兵難以適時捕捉戰(zhàn)機、予敵打擊,在戰(zhàn)線拉長時還時常衍生出指揮問題,無法發(fā)揮步炮協(xié)同的效力。北平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在陳述灤河防御不易固守的緣由時直言道:“全線炮兵統(tǒng)一指揮,戰(zhàn)場過大,難收步炮協(xié)同之效。”類似情形在長城抗戰(zhàn)中并不少見,戰(zhàn)后要求革新軍隊、發(fā)展炮兵的呼聲不斷。也有將領從精兵主義角度出發(fā),提出減少步兵數量、增設特種兵尤其是炮兵的建議,希望將節(jié)省出的軍餉用來裝備特種兵及自動火器,以提高軍隊的戰(zhàn)斗力。 德國軍事顧問也有相同看法??傤檰枂讨巍し鸩蔂枺℅eorg Wetzell)觀察到,在長城抗戰(zhàn)中,日軍每攻擊一處,“必集結炮兵破壞華軍防御工事暨其守兵,然后步兵有飛機與戰(zhàn)車掩護,攻擊前進”。他認為,這是講求諸兵種合作的新式用兵之法,而“新”之所在“尤要者為步炮兩兵”。為此,他建議蔣介石發(fā)展、擴充炮兵:“使多數精良陸軍師按核準之建議,迅速屬以炮兵。”佛采爾的核心思想是先選取陸軍中精良諸師完善炮兵編制,然后循序漸進,擴展至全軍。 與佛采爾的設想不謀而合,繼任總顧問一職的馮·塞克特(Hans von Seeckt)亦表達了類似觀點。在塞克特看來,步兵與炮兵的合作是現代化戰(zhàn)爭的靈魂,中國軍隊轄下的步兵在對日作戰(zhàn)中之所以損失慘重,主要原因在于缺少炮兵掩護而必須孤軍作戰(zhàn)。他繼而指出,面對日軍炮兵和飛機的優(yōu)勢,若無相對的炮兵與之抗衡,“中國軍隊在未來抗日戰(zhàn)爭中防御和獲勝的可能性將微乎其微”?;诖?,在1933年6月致蔣介石《重整中國陸軍建議書》中,塞克特秉持“中國軍隊不是太少而是太多”的觀點,提議減少常備正規(guī)軍,建立一定數量的精良師團作為中國軍隊的核心。 關于精良師團的建設,塞克特認為必須配屬足夠的炮兵,且炮兵部隊不應等到戰(zhàn)時需要時才予以分配,而應視作師團中常備軍的主要成分。為達成這一目標,他倡議先成立一個作為模范的教導旅。在他的設計中,這個旅的編制應由2個步兵團、1個炮兵團、1個工兵營、1個戰(zhàn)車營、1個通信營和1個騎兵連組成。賽克特的建議受到蔣介石重視,蔣在1933年8月的復電中表示教導旅已開始編練。可是,同樣受限于火炮的不足,教導旅的炮兵編制仍舊是1個三連制的炮兵營,較預期相去甚遠。 教導旅只是國軍建設精銳師的一個開端,按照塞克特的設想,國軍最終的目標是要建成編制健全、裝備現代化的精銳師團。因此,在對紅軍的第五次“圍剿”結束后,塞克特再次向蔣介石建言,將全國部隊整編成編制劃一的60個精銳師,其特點之一是每師配有1個炮兵團。此建議再次被蔣介石采納。1934年12月,軍事委員會南昌行營制定全國軍事整理方案,計劃自1935年至1940年,分10期完成60個師的編練。關于新師的編制,方案將1932年編制略做修改,每師步兵數保持不變,師屬炮兵團所轄36門火炮采用南方軍隊實行山炮單一制和北方軍隊采用野炮、重炮混合制兩種,以取代此前的山炮或野炮單一制。為完成新師的編練,國民政府在1935年3月設立陸軍整理處,目的是將前述60個師先行編為整理師,并最終整編為教導師。 為實現上述構想,陸軍整理處在第一期教導師編組計劃受挫后,于8月重訂《陸軍整理師編制表草案》(以下簡稱“1935年整理師編制”),內中一個大的變化是將師屬炮兵編制由團降為營,每營3連,不足2連時取消營部,并為1連;不足1連時則取消炮兵建制。不久又制定《陸軍教導師編制表草案》,規(guī)定教導師轄炮兵1團,每團3營,每營3連,共配備36門山炮或野炮。與整理師相比,教導師編制具有戰(zhàn)術運用便利、步兵團組織健全和特種兵配比適當等優(yōu)點。這兩份草案,反映出軍方在健全師屬炮兵編制上逐漸采取由炮兵營過渡到炮兵團的策略。 遺憾的是,這一改革再次受限于火炮的不足。根據軍方對中央軍、東北軍和西北各部隊炮兵的調查、統(tǒng)計,其時各師保有的火炮不僅數量有限,而且多數已超過使用年限,或使用甚久,質量大打折扣,很難滿足新編60個師的裝備要求,具體情況可參見表3。 ![]() 根據表3不難發(fā)現,國軍現有火炮中野炮缺額較大,榴彈重炮幾乎闕如。而受原料和經費影響,國軍火炮的生產能力在九一八事變后下降嚴重,至1934年9月,軍政部轄下兵工廠每月的最大產量為2門克式75毫米野炮,山炮和榴彈重炮的生產基本停滯。這表明,若要完成60個炮兵團的組建,就必須向國外大量購買。這對積貧的政府財政而言,無疑殊難實現。 面對困境,國民政府不得不調整計劃。1935年11月,軍事委員會擬挑選國防軍中的20個精銳師分兩期先行整理。為配合此次調整,陸軍整理處制訂了充實10個甲種師炮兵團和10個乙種師炮兵營的方案。其中甲種師炮兵團的編配方法為:10個卜福斯山炮營充作第一營,5個日式77毫米炮營和5個克虜伯(Krupp)式75毫米炮營充作第二營,4個克虜伯式75毫米炮營和5個日式75毫米炮營用作第三營,所缺一營擬用預備炮或日式山炮。乙種師炮兵營的編配則由獨立炮兵第十一團所轄3個山炮營和5個獨立山炮營組成,所缺2營待新購輕榴彈炮到位后再行編組。 調整計劃出臺后,繼任總顧問一職的法肯豪森(Alexander von Falkenhausen)以德國陸軍新制為參考,亦對整軍事項提出建議。在他看來,師屬炮兵團的充實應循序漸進,其標準是每團由山炮、野炮及105毫米榴彈炮各1營組成。為達成此種目標,應成立炮兵彈藥廠和購買105毫米輕榴彈炮。時為炮兵顧問的史培曼(Kurt Spemann)也表達了相似看法,他建議在3個軍和10個甲種師內分別編成3個炮兵旅司令部、10個混成輕炮兵團、3個重炮兵團。關于混成炮兵團的組成,他的設想是卜福斯山炮、舊式75毫米野炮和新購105毫米輕榴彈炮各1營。在新購輕榴彈炮未到前,甲種師炮兵團的第三營可先由舊式火炮編成,俟新炮到達后即行更換,所余舊炮用作乙種師的新編炮兵營。按照史培曼的構想,精銳師炮兵團最終是由2個105毫米輕榴彈炮營和1個75毫米野炮營組成。史培曼從戰(zhàn)術著眼提出的炮兵整改方案雖“頗可采用”,軍政部卻有“炮兵現狀紛更過甚”的顧慮。緣于此,軍務司司長王文宣最后采取師屬炮兵團由2個野炮營和1個輕榴彈炮營編組的方案。 新方案的目標是師屬炮兵團、營各建立10個,但現實情況是,所挑選的精銳師的炮兵組織多維持在營的建制,且所轄火炮多半過時。為此,軍政部不得不裁撤落后的滬造山炮,改采相對新式的火炮?;诖?,軍政部在新訂的調整師編制(以下簡稱“1935年調整師編制”)中,將師屬炮兵團縮減為1個營。經過第一輪整頓,20個調整師中有7個師具備完整的炮兵營建制,其余12個師的炮兵營擬從獨立炮兵中抽調配屬。在整頓的同時,軍政部還計劃購買80門105毫米輕榴彈炮和36門150毫米榴彈重炮,以期達到裝備10個甲種師炮兵團的要求,但這份方案同樣未能如期實現。到1936年底,法肯豪森在呈報整軍計劃中仍將充實師屬炮兵作為將來整理的重點:“各步兵師既行加以整理,則配屬炮兵于各師之問題,目前亦須解決,唯須注意者,即師屬炮兵須為輕炮兵,俾能于任何地形跟隨步兵前進?!?br> 1935年調整師編制頒行后,國軍編制多達6種。1937年初,經過討論各編制的優(yōu)缺點及實踐成效,軍事委員會將軍隊編制統(tǒng)一為甲乙兩種。甲種師采用1935年調整師編制,乙種師采用1935年整理師編制。本此原則,軍政部在同年4月相繼頒行《二十六年陸軍調整師暫行編制表》和《二十六年陸軍整理師暫行編制表》,正式確定調整師直轄炮兵為1營,整理師師屬炮兵為1營或1連,當不足1連時取消炮兵編制。至此,經過約5年的討論、設計和實踐,國軍師屬炮兵編制最終確定下來。據統(tǒng)計,到1937年5月,國民政府1936年度計劃整編的20個調整師中有炮兵營、連編制的師分別只有8個和1個;而1937年度第一次調整的10個師中,有炮兵營、連編制的師各僅有3個。這僅是針對國軍的精銳師而言,至于全國近200個師中,有炮兵編制的更是鳳毛麟角。 四、 軍事委員會對獨立炮兵的整理 獨立炮兵發(fā)軔于民國初年,1929年編遣會議后開始制度化,其種類包括炮兵旅、炮兵團和炮兵營三種,且以前兩種為主。1934年底國民政府決定整理全國陸軍時,中央軍和東北軍、晉綏軍的獨立炮兵亦在受整理范圍。彼時晉綏軍轄有10個炮兵團,配有204門晉造75毫米山炮、24門105毫米山炮和16門75毫米野炮。中央軍所轄獨立炮兵有2個山炮旅、3個野炮團、1個重炮團和1個野炮營,共轄96門山炮、84門野炮和11門150毫米榴彈炮。東北軍有3個獨立炮兵旅,計有26門山炮、92門野炮和24門150毫米榴彈炮。 各部隊中,晉綏軍的10個炮兵團因建制相對完整,主要由閻錫山按中央頒布的編制整理。中央軍獨立炮兵除重火炮缺乏和器材不足外,建制也較完好。而東北軍獨立炮兵不僅火炮混雜,且存在不敷建制的情況。根據現狀,國民政府制定裁并經費和逐次更換新式火炮及裝備的整理原則。其中,中央軍獨立炮兵以補充器材、裝備和充實重炮團為主。東北軍獨立炮兵整理的目標則是在使其“中央化”的基礎上,極力維系建制的齊全和炮種的劃一?;诖?,陸軍整理處整頓前者的辦法是分兩期撥補各部所缺器材,同時從第二十六路軍調撥重炮補充重炮團。對于后者,相關方案則如表4。 ![]() 不過,因其時對全國各師及各路軍直轄炮兵的調查工作尚未告竣,整理工作停滯未行。1935年5月,陳誠在致電訓練總監(jiān)朱培德的函電中,再次強調炮兵的整理應先從調查統(tǒng)計著手。6月4日和10日,陳誠又分別致電蔣介石與張學良,請求將南昌炮兵訓練處所轄48門山炮和12門150毫米重迫擊炮調歸陸軍整理處負責,得到蔣、張的同意。6月21日,在新師整編工作遭受挫折后,陳誠按照蔣介石的指示將工作重心放在特種兵尤其是炮兵的整頓上,但因軍隊私有和畛域觀念濃厚,實踐中頗多阻攔。在7月致友人林伯森的函電中,陳誠痛心疾首道:“特種兵擬先由炮兵著手。但有[人]認為,整理炮兵系挖他的眼睛,并有所謂怠者不能修,忌者畏人修者,不乏其人??偠灾话闳砸攒婈牉樗饺俗鲪汗ぞ?,縱無此種心理者,亦只知閉門造車,絕不顧事實,空口說廢話,真令人左右為難也。” 由于工作進展緩慢,蔣介石不得不嚴飭督促。在9月致張學良的電文中,蔣介石要求其限期將東北軍炮兵編成4個二團制的旅和8個獨立營,并將后者配屬于整理師。張學良復電表示“約限期兩月可全體竣事”,同時提出兩點意見:一是認為各師尚未從事整理,不應再成立8個獨立營,可將全體炮兵編為5個二團制或4個三團制的旅,“以資整齊”;二是建議將所有炮兵的整理工作歸由陸軍整理處直接辦理。張學良的第二點建議被采納,但對于第一點,蔣介石仍堅持將全體炮兵編成4個二團制的旅,所余山、野炮分別編為獨立團和獨立營。 9月下旬,蔣介石以“我國炮兵亟待整理”為由,再次申令所有中央軍、東北軍及第三十軍劉翼峰特務旅所屬炮兵部隊統(tǒng)歸陸軍整理處先行整理,并限期在1935年底整理完畢。不久,蔣介石又致電陳誠,進一步增加受整理的部隊。至11月,除獨立炮兵和炮兵訓練處所轄炮兵外,另有第四十七師等11支部隊的炮兵被列入重點整頓對象。12月2日,陳誠在武昌召集各炮兵指揮官商議整編事宜,計劃就現有的567門火炮中可堪用之457門編成4個獨立炮兵旅、5個獨立炮兵團、4個獨立炮兵營和1個師屬炮兵團。循此目標,陸軍整理處根據火炮種類和炮兵單位性質制定火炮調撥原則,形成《炮兵整理方案草案》,具體內容見表5。 ![]() ![]() 上述方案略經調整后成為整理炮兵的總藍圖。到1936年3月,經整理后的炮兵部隊有4個旅、5個獨立團、7個獨立營、3個重迫擊炮營和3個師屬炮兵營。不久因整理師配屬的需要和新購105毫米輕榴彈炮的運到,獨立炮兵團、營各被抽出1個用作師屬炮兵營,而150毫米重迫擊炮則被上繳軍政部倉庫。如此反復整頓后,獨立炮兵到1936年底有4個旅、4個團和6個營。1937年春,利用從德國新購的24門150毫米榴彈炮和從廣東撥運的38門士乃德(Schneider)山炮,軍政部又分別組建機械化重炮兵第十團和獨立炮兵第九團。至全面抗戰(zhàn)爆發(fā)伊始,國軍獨立炮兵共有4個旅又20個團,計劃用于第一線作戰(zhàn)的則有2個旅又16個團。這種狀況,對七七事變后的戰(zhàn)事影響深遠。 結 語 全面抗戰(zhàn)前不少國軍將領的炮兵觀念和建設思路已接近當時的世界發(fā)展水準,但國軍炮兵的實際發(fā)展卻難與理論相匹配,火炮短缺和財力不足是造成這一情況的重要因素。九一八事變后,國民政府原本就捉襟見肘的生產能力進一步受到削弱,雖然通過整理舊炮和購買新式火炮,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炮兵的質量,但整體發(fā)展仍難滿足部隊的作戰(zhàn)需求。鑒于此,國民政府在師屬炮兵建設方面不得不采取由炮兵營過渡到炮兵團的策略,并采納德國軍事顧問的建議在教導旅和精銳師中進行試驗。這種構想雖然體現出一定的靈活性,但遺憾的是,受前述因素影響,師屬炮兵無論在建制單位還是火炮配備上,均與實際需要相差甚遠,進而制約國軍的戰(zhàn)斗力。與國軍相比,日軍炮兵雖不及蘇、英、美等國強大,卻也能根據遠近戰(zhàn)配備不同口徑和射程的平射、曲射火炮,且編制健全。這種反差,拉大了中日軍事實力的差距。以師屬炮兵為例,具體如表6。 ![]() 由表6可以發(fā)現,日軍師團中步、炮兵單位之比在平時為4∶1,戰(zhàn)時則可提高至2∶1。師團炮兵不僅編制健全,而且注重配備山炮、野炮和輕重榴彈炮等不同口徑的火炮,能保證戰(zhàn)術優(yōu)勢得到充分發(fā)揮。與之相比,國軍師屬炮兵不但編制過小、火炮種類單一,更為致命的是,即便制度如此,部隊中能滿足要求的也極其有限。這種差距對中日兩軍的作戰(zhàn)影響極大,結果是戰(zhàn)爭中日軍步兵常能得到炮兵的有效支援,而國軍步兵則時常處于孤軍奮戰(zhàn)的境地,在遭受巨大損失的同時還無法完成戰(zhàn)斗任務。時人在檢討全面抗戰(zhàn)初期的作戰(zhàn)教訓時,就有過深切反思:“吾國炮兵數目較少,不能普遍分配于各戰(zhàn)略單位,致各師之火力過于薄弱,不能達成攻擊之任務?!?br> 相較而言,國民政府對獨立炮兵的整理取得一定成效。通過厘定編制、劃一炮種和補充器材等措施,國民政府不僅增強了中央軍炮兵的實力,還實現了東北軍和晉綏軍等地方炮兵的中央化,從而充實了獨立炮兵的力量。獨立炮兵是國軍的主力炮兵,其性質類似西方國家的總預備炮兵,優(yōu)點在能集中火炮、統(tǒng)一分配火力。不過,由于其發(fā)展受到火炮不足、師屬炮兵編制無法健全等因素影響,因此獨立炮兵雖具備西方國家總預備炮兵的性質,功能卻與前者有別,由此帶來的弊端不容忽視。首先,西方的總預備炮兵是在軍、師屬炮兵編制健全的前提下,因應戰(zhàn)況為部隊提供火力支援而存在的一種類型。而國軍的獨立炮兵在戰(zhàn)時更多的是肩負師屬或軍屬炮兵的任務。因平時集中訓練,與步兵互不統(tǒng)屬,戰(zhàn)時才臨時分配,使雙方在日常沒有共同的訓練環(huán)境,作戰(zhàn)時難收“步炮兵動作協(xié)同上之效果”。其次,由于與步兵缺乏歷史關系,戰(zhàn)斗時獨立炮兵常因配屬關系頻繁變更而出現指揮關系不明的問題,不僅加劇自身受損的概率,還容易引發(fā)步炮兵間的爭論和隔閡。這些反過來又制約著軍隊的作戰(zhàn)力,關鍵時刻甚至影響戰(zhàn)局的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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