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雨 來源:“中國高校社會科學”微信公眾號 原文刊載于《中國高校社會科學》2024年第3期 ![]() 一、引言:金元明六部體制的差異 明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詔“罷中書省,廢丞相等官,更定六部官秩”。這是中國古代中樞機構和政務運行機制演變的重要節(jié)點,標志著北宋元豐年間確立的省部體制正式結束。獨立運行、以總天下之政的六部體制由此開啟。因為此次機構改革與胡惟庸案有直接關系,所以從皇權擴張和君相矛盾視角分析明初宰相制度演變,就成為常見的研究范式。 但正如祝總斌所論,把宰相制度變化的主要原因歸結為君相之爭的一般看法,雖然有一定道理,也符合某些歷史事實,但很難說反映了宰相制度發(fā)展變化的本質。同樣,趙毅、羅冬陽也指出,君相矛盾只是明初廢丞相的隨機性因素。鑒于元末宰相權重導致天下喪亂的教訓,早在建國之初,朱元璋就已開始思考利用更加成熟的官僚制來逐步取代宰相制度,并有計劃地采取了行動,比如縮編中書省和充實六部官制,顯示出元明制度的差異。 差異的存在是當然的。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明代制度主要有以下三源:元朝制度、紅軍體制(龍鳳政權),以及明朝官方制度史書寫下的“遠稽漢、唐,略有損益,亦參以宋朝之典”。雖然傳統(tǒng)制度史研究更重視對明承元制的梳理和論證,但隨著學界對于元明之間制度演變與歷史書寫認識的深化,明朝官方對元明制度差異的書寫模式也在新一代學者的努力揭示下,變得越發(fā)清晰。因此,李新峰更強調元明之變對突破“宋元明過渡說”的特殊意義:一來“元明之間至少可以說發(fā)生了脫離連續(xù)軌道的、比其它時期更加強烈的震蕩,對變革和對連續(xù)的認識可以并行不?!保欢怼凹热粌伤沃g、清中期可以視為變革時代,元明之間、明中期其實至少有同樣的理由成為歷史界線,這就使得過渡論失去了證明宋以來歷史連續(xù)性的邏輯基礎”。 關于元明六部體制的差異,張帆指出,金元六部與前后諸朝六部的不同主要體現(xiàn)在各部的內部分工上:根據(jù)現(xiàn)有史料,金元六部中并沒有“司”這一級別。取代二十四司分工體系的,是以令史分工為中心的“科”或“曹案”體系。金元六部分工體系的形成,既與兩者由北方民族建立、統(tǒng)治者學習和接受漢制不徹底有關,也與整齊劃一的二十四司在實際政務處理中不盡合理有關。同時,六部之下分科或曹案,但不設專官,只置“令史分掌名頭”的做法,還與金元統(tǒng)治者不甚重視官、吏之區(qū)別,以及吏員地位上升的背景相吻合,而同漢族社會鄙視胥吏的傳統(tǒng)觀念不一致。由于上述原因,明朝六部并未繼承金元之制,而是恢復了唐宋二十四司制度,并進行了若干調整,沿用至清末。 近年來,學者持續(xù)關注元明之際六部體制的轉型。曾美芬討論過明初戶部由四子部調整為十三司的組織結構轉變,及其對戶部行政的影響。黃阿明分析了明初中書省六部設置與確立的演變過程。他指出,學者多據(jù)《明太祖實錄》《大明會典》的記載,認為洪武元年(1368)八月中書省奏定六部之前朱元璋政權曾置中書省四部。而所謂“四部”實際上是指吳元年(1367)七月設置的太常、司農、大理、將作四司,與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無關。從“中書省四司”到“中書省六部”這一變化,反映的是從朱吳國政權到明朝政權轉變的過程中,國家政體從不完備的丞相諸卿制到一省六部制的結構性轉變和組織形式的變化。 制度發(fā)展往往隱藏于“陳陳相因”之下。處在實際運行中的制度通常只能在不改變制度存量的情況下,通過日積月累的方式實現(xiàn)增量改革。所謂回歸秦漢諸卿模式的考慮,不過是文化復古主義思潮的映射。同時,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盡管金元明六部體制有所不同,也能折射出元明變革的意義,但似乎不宜放大金元明六部體制的差異。一個簡單的例子是,金代六部雖然并不直接承繼于遼、宋制度,但其受北宋后期制度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北宋元豐年間以后出現(xiàn)的制度改革新方案,諸如三省合一、州縣分案仿六部等,并非首現(xiàn)于南宋,而是在金代官制中率先得到落實。金元之間也有類似的發(fā)展過程,因此元代六部轉而成為中書省下屬機構。 綜上所述,本文更傾向于將明初六部體制確立和定型的過程,及其取代中書省成為獨立運行的政務裁決和執(zhí)行機構的直接原因,置于宋金元宰相制度和六部體制演變的延長線來認識。理解隋唐以降六部的實體化和獨立化這一制度發(fā)展的內在理路,或許可以為思考元明之變的意義提供一個在長時段中觀察制度史演進的獨特視角。 二、先省后部:明代六部體制的延時確立 朱元璋政權始于甲辰建制(至正二十四年,1364)。此前,朱元璋先后擔任龍鳳政權江南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至正十六年,1356)、左丞相(至正十九年,1359),并受封吳國公(至正二十一年,1361)。甲辰年正月,朱元璋接受群臣勸進,“即吳王位,建百司官屬”,并模仿元制建立了中書省。 不過,雖有甲辰建制之說,但當時朱元璋既行用龍鳳年號,故其所建中書省(暫且不討論此記載的真實性,以下稱“吳中書省”),只是為了彰顯其獨立性,從制度上并未擺脫龍鳳政權行省之實。如吳中書省下無六部,而有檢校所、照磨所和都鎮(zhèn)撫司。這些均與元代行省機構組織保持一致,顯示出這時的吳中書省與此前的龍鳳政權江南行省名異而實同。不過,吳中書省下雖未設六部,卻設立了考功所和考功郎(正七品)。這與張帆提及的金元時期六部之下雖無郎官分司、但卻因重視官員考課而設專局(科)的做法是一致的。此時考功所考功郎的品階,既遠低于吳中書省左右司郎中(正五品),也遠低于元制中書省六部郎中(從五品),而與元末吏部行止科或考功堂的主事(從七品)相當。兩者應有繼承關系。 此后兩年多的時間,中書省官制未作大的變動。這雖與戰(zhàn)時狀態(tài)無暇顧及制度建設有關,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疆土有限的情況下,上述脫胎于行省官制的簡略版中書省已經足夠應付政務運行的需求。直至吳元年七月,設太常、司農、大理、將作四司(司各置卿,正三品),系于作為“百司綱領,總率郡(群)屬”的中書省之下,初步搭建起較為完整的中央行政系統(tǒng)架構。至洪武元年八月,中書省奏定六部官制,“以分理庶務”,才建立起完善的中央官制。此前四司中,司農、大理被裁革,將作司隸工部,太常司仍舊(后改稱寺)。 如何解釋明初六部的出現(xiàn)不僅晚于中書省,而且晚于明朝建國數(shù)月之久,黃阿明認為應重視洪武元年正月朱元璋對中書省臣的戒諭: 成周之時……天子總六官,六官總百執(zhí)事,大小相維,各有攸屬。是以事簡而政不紊,故治。秦用商鞅變更古制,法如牛毛,暴其民甚而民不從,故亂。卿等任居宰輔,宜振舉大綱,以率百寮,贊朕為治。黃阿明認為,中書省臣對這次戒諭的消極反應使朱元璋不得不暫時放棄廢除宰相制度的念頭,并回歸金元以來的“一省六部制”。此外,黃阿明還認為,不排除朱元璋出于政權正統(tǒng)性的考量,刻意避免承襲元制,在建構明朝中樞體制時或曾有過回歸秦漢諸卿模式的考慮,這導致明朝開國時未立即于中書省下設六部,直到洪武元年八月才奏定六部官制。 筆者認為,朱元璋洪武元年戒諭的主旨在于強調宰輔要“振舉大綱,以率百寮”,從而達到事簡而政治的目的。因此,這段話有著明確的針對性,即元末宰相權重之弊。對此,明初君臣并不陌生。早在甲辰建制之初,朱元璋就明確表達了“建國之初,當先正紀綱。元氏昏亂,紀綱不立。主荒臣專,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渙散,遂致天下騷亂。今將相大臣,輔相于我,當鑒其失,宜協(xié)心為治,以成功業(yè)”的觀點和愿望,反映出他自己以及當時的政治精英對元朝宰相權重造成元末朝政混亂的觀察和思考。因此,甲辰年初置中書省及百司之后,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宰相之下缺乏必要的行政機構,這可以被視作皇帝對中書省宰相權力的某種限制。約束和限制中書省的權力,正是朱元璋最終廢除宰相制度的關鍵舉措。 職此之由,盡管受到政權擴張和體制化等內外部因素的雙重作用,明朝建立后仍不免繼承金元一省六部制的中樞體制,而其政權組織形態(tài)內部,卻與前代有著細微但深刻的不同。對此,學界已經有所關注,除前文已經提及的外,還有阪?zhèn)}篤秀從“翼元帥府向行中書省過渡”“中書省的設置與變遷”兩個方面,詳細探討了元末至洪武十三年間朱元璋政權中書省(包括行?。w制建立及其變革的過程。他更重視洪武四年(1371)中書省向六部移管政務(以及減少中書省官員中的武人勢力)和洪武九年(1376)廢止中書省高級官員(汰平章政事和參知政事)兩個節(jié)點的意義。但上述話題仍有剩義可尋。 比如,元明六部皆以尚書為長官,但在元朝,除了短暫地恢復尚書省期間,六部以“尚書某部”為名外,其余時間均以“中書某部”為名,六部官印亦同??梢娛〔恐g統(tǒng)屬關系明確。然而明洪武二年(1369)頒行學制時,諸行省札付文移中卻出現(xiàn)了“準尚書禮部咨呈,洪武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中書省案驗”(見廣州府學碑、北平府學碑),或“尚書吏部咨呈,準禮部關,洪武二年十月廿〔五〕日欽錄到中書省案驗”(見饒陽縣學碑)等內容。由此可知,明初六部在建立之初,便不同于元制以“中書某部”為名,而徑稱為“尚書某部”,以區(qū)別于中書省,應是有意為之。這印證了朱元璋在“罷中書省,升六部”后布告天下的詔書中提及的“即位之初,召集群臣,講求官制,遠稽漢、唐,略有損益,亦參以宋朝之典。所以內置中書省、都督府、御史臺、六部”的表述,并非皆為虛言。 不過,明初省部的疏離畢竟早已淹沒于歷史細節(jié)之下,蔽而不彰。元明六部更直觀的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洪武三十年間六部體制經歷了多達五次的重要調整。制度的變化頻繁而劇烈,其主要目的正在于充實和優(yōu)化六部官制。以下詳述之。 三、廢中書省之前六部體制的調整 (一)第一次改六部官制:初建子部 奏定六部官制近四年后,明代六部在洪武五年(1372)六月發(fā)生了第一次改變:“定六部職掌,歲終考績,以行黜涉”,各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其事,而以尚書、侍郎總其政務。具體機構參見表1。 ![]() 這次改制模仿唐代官制重建了六部之下以郎官分工的組織架構,改變了金元六部之下無專曹,“以令史分頭掌之”的科-曹案分工機制。從組織架構的外部面貌來看,這次改制落實了朱元璋“沿漢、唐之舊而損益之”的設想。這不僅體現(xiàn)在對隋唐尚書省二十四司之名的沿用,更體現(xiàn)在上述文本對六部職掌的表述幾乎照抄了《唐六典》中“尚書、侍郎之職”的文字。六部之中,僅有戶部和兵部職掌的用詞有所區(qū)別。 但也正是由于這一原因的存在,遮蔽了明制與唐制之間其實較為顯著的內部差異。不同之處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首先,明代以郎官分工的機構,不再稱“司”,而稱“部”。因此,原來凡是名字中不帶“部”字的唐代尚書省諸司之名,此時均加一“部”字。其次,明代改變了唐代尚書省諸司的“頭司-子司”結構。其在將原來唐制中的“頭司”均改名為“總部”的同時,還改變了部內機構之間的關系,無論是“總部”還是其余諸部,均是六部的子部(或屬部)。因此各部均“以尚書、侍郎總其政務”。不過,當時人可能并未意識到“子部”與唐省司之間的區(qū)別,因此仍將六部官制稱為“六部及諸司設官之數(shù)”。再次,此時明六部僅置二十二子部,尚未完全恢復唐制二十四司的架構。比如,吏部之下無司封部,這就使得其職掌中沿用《唐六典》文字而來的“封勛”之“封”字,在子部層級沒有了著落。同樣,兵部之下無庫部,其職掌表述中的“甲仗”只能由駕部兼掌。這些“瑕疵”直到洪武十三年才得到修正。 (二)第二次改六部官制:多長官制的實踐 明代六部官制的再次改變,是在洪武六年(1373)“定六部及諸司設官之數(shù)”時(參見表2)。此次改制受元代六部多長官制影響明顯,除了各部設官員額有所增加(如每部增尚書、侍郎各一人)之外,最突出的地方在于,戶部的組織架構發(fā)生了改變,由原來的四子部變?yōu)榱宋蹇疲嚎偪啤⒁豢?、二科、三科、四科,科置郎中、員外郎、主事若干人。相較于金元六部設官之數(shù)(主事以上),改制之后的明代六部員額顯著增加,尤其是在戶、刑、工三部。六部員額的增加,使一省制下的六部獨立處理國家日常政務文書能力進一步提升。 雖然《實錄》未詳載戶部五科的職掌分工,但無可置疑的是,新制顯示了戶部政務的繁忙。如果我們考慮到南宋初年戶部的分案分科,金代末年戶部郎官員額的劇烈變動(多至十八人,少亦有十人),以及元代戶部的六科之分,明代戶部組織架構的這一次改變,與此前的制度實踐一脈相承,都反映出原來唐前期的戶部四司體制早已不適合國家財政管理的需要。 當然,此時由郎中主掌其事的戶部五科,從政務機構的級別來看,遠遠高于宋金元六部之“科”。這也意味著戶部官員的配置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名實不符。盡管如此,分科的嘗試和多長官制實踐,還是為當時的制度設計者探索六部體制合理化提供了新的思路。沿著這一思路,明初六部官制發(fā)生了第三次改變。 ![]() 當然,此時由郎中主掌其事的戶部五科,從政務機構的級別來看,遠遠高于宋金元六部之“科”。這也意味著戶部官員的配置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名實不符。盡管如此,分科的嘗試和多長官制實踐,還是為當時的制度設計者探索六部體制合理化提供了新的思路。沿著這一思路,明初六部官制發(fā)生了第三次改變。 (三)第三次改六部官制與中書省之廢 洪武八年(1375),中書省以“庶事浩繁”為由,將分科體制擴展至戶、刑、工三部。其中,刑、工部各改四子部為四科(科名不詳),戶部仍沿襲五科之分。戶、刑、工三部共有十三科,每科置尚書、侍郎各一員,郎中、員外郎、主事各若干人。這種變化顯然延續(xù)了洪武六年改制的思路,但科一級的長官(不包括內會總科、外牽照科)已經不再是郎官,而是品階更高的尚書、侍郎。此外,戶部還設有以主事分掌的“內會總科”和“外牽照科”。 此時,三部官員總數(shù)較洪武六年均有明顯增多(戶部由37人增至52人,刑部由38人增至40人,工部由34人增至40人)。在提升戶、刑、工三部獨立性的同時,這次改制進一步放大了“科”作為行政層級本身的級別錯位。但這一體制一直維持了四年之久,直到洪武十三年正月罷中書省,“天下之政總于六部”之后才得到調整,超過前兩次改制所延續(xù)的時間。 如果考慮到在此期間,朱元璋先諭中書省臣曰:“朕?;枷虑椴荒苌线_……其令天下臣民,凡言事者,實封直達朕前”,旋即增設通政使司,“掌出納諸司文書敷奏封駁之事”,隨后又特意出臺“禁六部奏事不得關白中書省”等配套制度和規(guī)定,可以看出,明初六部官制的調整和充實,尤其是洪武八年改制,作為廢除宰相制度的前奏措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是無可置疑的。 四、廢中書省之后六部體制的調整 (一)第四次改六部官制與子部的完善 如前節(jié)所述,洪武八年六部官制調整與廢中書省之間關系密切。因此,當針對性目標消失之后,明代六部體制在罷中書省后的第二個月再次被改變。這是第四次調整。此次“定六部官制”取消了之前部下分科的嘗試,完全模仿唐制二十四司,建立起二十四子部,而且諸子部職掌的表述,相較于洪武五年最初的文本,也更加明確充實。曾美芳以度支部為例,指出原本只用“掌考校、賞賜、祿秩”來概括的職掌,在此次改制中被擴容至“掌度支國用、租賦多寡之數(shù),物產豐約之宜,及祿秩賞賜,支撥錢鈔、糧鹽、料草,改革、考較、雜支之屬”。 在設官方面,洪武十三年改制恢復了六部單一長官制。各部置尚書、侍郎各一人(唯戶部置侍郎二人),各子部置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因此官吏員數(shù)大幅減少。六部凡設官吏548人(官105人、吏443人),官、吏分別較舊制減少71人和345人。 雖然在洪武十三年六部體制改變前后,相應公文形態(tài)和政務運行機制變化的細節(jié)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但官吏的大幅減少必然意味著六部在變?yōu)楠毩⒌闹醒胝諜C構后,其參與政務運行的機制和方式會有重大變化。以戶部、刑部為例說明之。 在洪武十三年定六部官制之前不久,戶部“奏定文移減繁之式”,以減少申部文書數(shù)量,如州縣年終通報戶口數(shù)時,戶絕及析合之數(shù)五年具報一次。各衛(wèi)所糧草核算軍士及糧料數(shù)字后,歲終起解至倉,并將數(shù)字通報戶部。各倉庫收貯,有供給軍需之需求者每兩個月報部一次,其余布政司及直隸府州半年報部一次。至于京畿租稅課程一類,則征收足額后另具通關申報,在外稅課司局則在官員考滿時一并申部等。因此,戶部置官23人,減幅達59.6%。 與之類似,刑部恢復四子部體制后,置官減少至22人,減幅達45%。刑部官吏的減少,應該與當時籌劃中的復置大理寺有關。不過,至洪武二十三年(1390),刑、戶兩部官員總額一起再次大幅增長。這源于明初六部官制的第五次改變。 (二)第五次改六部官制和建文官制后革 洪武二十三年,為進一步強化中央對地方財政、司法政務的管理能力,朱元璋又對戶、刑二部的四子部體制進行了改動,改為以省分司的十二部,后隨六部官制統(tǒng)一調整,改稱十二清吏司。而戶、刑二部各子部(清吏司)之下仍分四科,分掌各省錢糧、刑名之事。至此,洪武年間六部官制的頻繁變動告一段落。 建文帝時期,對六部官制又有一次大改變,明人稱之為“建文官制后革”。但因靖難之役的影響,《明實錄》對改制的記載語焉不詳:“改舊官制,如六部尚書舊正二品,升正一品,又增設侍中二員,正二品。諸司舊有'清吏’二字皆除去。戶、刑二部屬舊十二司改為四司。工部增設照磨所,兵部舊設典牧所、戶部設贓罰庫,皆革罷”。據(jù)王世貞的記載,建文元年(1399),“省戶部十四司為民部、度支部、金帛部、倉庾部;邢部十四司為詳憲部、比議部、職門部、都官部,諸司俱去'清吏’二字”。不過,建文初年,戶部、刑部均為十二司,非十四司。朱棣即位后,悉數(shù)恢復舊制。 被《明實錄》刻意隱藏的建文帝改制目的,正如王家范所論,提升尚書品階,在侍郎之上增設左右侍中,意在加強六部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當時已無宰相和中書省,所以建文帝試圖改變的是洪武體制中“事皆由朝廷(皇帝)總攬”的局面。故朱棣針對建文朝六部尚書官至一品之事,曾有論說:“今雖不立丞相,欲將六部官增崇極品,掌天下軍馬錢糧,總攬庶務。雖不立一丞相,反有六丞相也。天下之人,但知有尚書齊泰等,不知朝廷?!?/p> 其實,如何調整六部行政體制,以應對朱元璋廢丞相之后的局面,是從洪武年間就開始的制度探索。建文帝做出了自己的選擇,包括后世的內閣體制,在此階段也已處在醞釀之中,故鄭曉曰:“入內閣為輔臣預機務,特避丞相名耳,實始于建文四年。”與此同時,建文帝面臨的更棘手的問題是理順夾雜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中的藩王體制。只不過,這個棘手的問題沒能留給建文帝君臣太多思考和調整的空間,種種制度探索隨著靖難之役而結束。 在經歷了明初多次調整和反復之后,六部體制基本穩(wěn)定下來,奠定了劃分六部組織架構的基本原則和方式,直至清末未作大的改動。 五、結 語 隋唐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組織架構形成后,“部”的機構性質凸顯,并開始向獨立化的機構邁進。但這一進程直到在新的歷史條件(使職差遣體制)下,才在元豐改制后的北宋后期官制中得以確立。延續(xù)唐制而來的“省司”概念,隨即被“省部”所取代。后者成為宋金元時期國家政務運行機制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金元六部之下無分司,而代之以令史等吏人為中心的“科”或“曹案”分工體系,正是配合省部政務運行機制而出現(xiàn)。不同的是,金代敕牒在宋代單一敕牒形態(tài)中分化為省牒和部牒,進一步提升了元豐以后六部的獨立性和實體化。但這一趨勢卻在元初戛然而止,六部敕牒消失,中書省敕牒重新回歸單一形態(tài)。這一改變起到了強化宰相權力、弱化六部獨立性的作用,也成為元代“六部官毋逾越中書奏事”規(guī)定出現(xiàn)的文書學背景。文書形態(tài)變化所折射的體制困境在元末被進一步放大。這也構成了明初制度演進無法回避的背景。 通過對明初六部體制確立和定型過程的重新梳理,不難看出,六部之下分司(當然,也經歷了一個由子部、屬部到清吏司的轉變)得以重建,雖然改變了金元六部之下“以令史分掌名頭”的體制,但不宜視作制度史的斷裂。明初六部體制的調整,恰可視作對金元省部關系中利弊的反思與修正,因而整體上仍處在隋唐以降六部的實體化和獨立化這一制度發(fā)展內在理路的延長線上。 正是在長時段的緩慢變遷中,“部”的主體性意識不斷凸顯,并且在元明之際的制度實踐中,完成了古代中國中央政務主體機關的稱謂由“省”到“部”的轉變。從此,源于“禁省”“內省”而成為中央機構統(tǒng)稱的“省”,降格轉型成為地方高級政務機關和行政區(qū)劃的通稱,并沿用至今。由此,唐代所形成的“省司”概念也在明清之后轉變?yōu)椤疤盟尽保髑逖瞄T內,通常以堂上官,即長貳,如六部尚書、侍郎,和屬員如各部院司官相區(qū)分,故通稱為“堂司”),用以指代六部內部結構,而為人所熟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