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的一般原則有: 一、要求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做到手續(xù)齊全,內容清楚,編制依據符合規(guī)定。如果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不完整,財政部門將下達限期送達資料通知單。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單后在指定時間內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財政評審中心可上報委托單位后依據符合規(guī)定的資料核定工程造價,對手續(xù)和內容不完報的資料則不予認可。 二、承發(fā)包雙方提供的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等,各項條款的基本原則應當一致,條款內容應當符合法律及政策規(guī)定。對約定條款相互矛盾或違背法律或政策規(guī)定的,審核部門可以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的原則進行處理。 三、對于公開招標的采用清單計價的總價合同及單價合同工程,通常情況下價款變更應按以下原則計算(合同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但合同原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款,應按已有的計價方法計算; 2.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的價款,可以參照類似計價方法確定變更價格;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變更工程的價款,由承包方提出適當?shù)挠媰r方法,經發(fā)包方確認審核機構審定后執(zhí)行。 合同中已有及類似工程是指原招投標中已包含的分部分項工程,原招投標中未包含的分部分項工程(包括因此引起的與原招投標相同或相似的分部分項工程) 可視為新增工程,由發(fā)承包雙方重新約定結算原則。原招投標工程必須配套施工的項目,其變更價款按投標計價方法計算。 四、對單價合同工程,工程量變更時按以下原則調整價款(合同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 1.由招標單位提出工程量清單時,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參照原投標水平提出,經發(fā)包人確認審核機構審定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2.由承包單位提出工程量清單時,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按前項規(guī)定執(zhí)行,漏項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不予認可。 3.由招標單位提出工程量清單時,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數(shù)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zhí)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參照原投標水平提出,經發(fā)包人確認審核機構審定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4.由承包單位提出工程量清單時,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按前項規(guī)定執(zhí)行。無設計變更時,若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數(shù)量高于實際消耗量,高出部分予以核減;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數(shù)量少于實際消耗量時,不予調整。 5.對于公開招投標的總價合同及單價合同工程,原合同單價明顯錯誤引起工程造價增加的,審查部門在與委托單位、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申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調整原合同單價;相應工程變更或增項部分結算時,由承包人提出報價,經發(fā)包人確認,審核機構審定后作為結算的依據;原合同單價有誤引起工程造價降低的,視同讓利,合同內項目不予調整; 相應工程變更或增項部分結算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原投標價結算,或者由承包人提出報價,經發(fā)包人確認、審核機構審定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招投標、簽訂合同時指定材料設備規(guī)格、型號、價格等與實際完成情況不符引起工程造價增加的,一律按實際完成情況結算;指定情況與實際不符引起工程造價降低的,不予調整。 五、承包單位投標“讓利” 問題的處理。 1.原投標工程的變更項目,按投標合同條款執(zhí)行;投標合同有讓利的,變更項目也應按同等比例讓利。投標時以絕對額方式讓利的,應折算出讓利系數(shù)作為變更項目的計算依據;原招投標工程必須配套施工的項目,按上述原則執(zhí)行。 2.原投標工程以外的追加項目,合同有約定購按合同執(zhí)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前款“變更項目” 審查原則執(zhí)行。“追加項目” 指與原招投標項目沒有必然聯(lián)系的項目。 六、對審查過程中可盲目存在的以下問題,需按委托單位協(xié)調意見處理。 1.項目計劃不具體,無法準確核實該項目實際完成建設內容與計劃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等現(xiàn)象; 2.雖然有投資計劃,卻不按計劃內容建設,出現(xiàn)超標準、超規(guī)模建設的問題; 3.增加建設項目或有重大設計變更時不報財政部門備案審批; 4.違反基本建設程序規(guī)定,建設項目沒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而是在該項目已實施或已完工后才列入財政投資計劃,造成該項目已既成事實而財政監(jiān)督無法到位的后果; 5.發(fā)生單項報廢工程;
7.建設單位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現(xiàn)場工作條件;
10.合同條款不明確,可能產生多種理解,或合同條款不全面,不能對實際發(fā)生問題提供具有針對性的處理原則;
14.允許管理費列支的項目及標準; 15.基建財務管理不規(guī)范,如不按規(guī)定設置會計科目,原始憑證不完善或不合規(guī),混合記賬(如將基建費用與日常經費混合記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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