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zhuǎn)自:類案同判規(guī)則 下一篇關于合同解除糾紛的指導意見(二)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合同解除糾紛的指導意見(一) 2024年第一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01、第三百八十四條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經(jīng)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02、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jù)前條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03、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nèi)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04、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05、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06、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07、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不行使,或者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08、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09、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zhuǎn)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11、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12、第六百三十一條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13、第六百三十二條 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14、第六百三十三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15、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16、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jīng)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17、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shù)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18、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9、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1、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 22、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3、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24、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5、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6、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zhuǎn)讓、抵押、質(zhì)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27、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 28、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9、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0、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1、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zhuǎn)包、違法分包的,發(fā)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fā)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2、第八百五十七條 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jīng)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fā)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3、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34、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yè)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yè)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yè)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yè)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35、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yè)服務期限屆滿后,業(yè)主沒有依法作出續(xù)聘或者另聘物業(yè)服務人的決定,物業(yè)服務人繼續(xù)提供物業(yè)服務的,原物業(yè)服務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yè)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36、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37、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9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38、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xié)商一致時未對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作出處理,一方主張合同已經(jīng)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當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同解除: (一)當事人一方主張行使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權,經(jīng)審理認為不符合解除權行使條件但是對方同意解除; (二)雙方當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權行使的條件但是均主張解除合同。 前兩款情形下的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六十七條和有關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處理。 40、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對方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內(nèi)提出異議為由主張合同已經(jīng)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是否享有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權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享有解除權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不享有解除權的,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41、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解除合同,撤訴后再次起訴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支持該主張的,合同自再次起訴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但是,當事人一方撤訴后又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且該通知已經(jīng)到達對方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42、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fā)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nèi)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guī)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nèi)提起訴訟,也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fā)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nèi)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jīng)解除。 43、約定解除條件合同 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xiàn),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xiàn),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44、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 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4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jù)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務合同解除時人民法院的釋明問題,參照本紀要第36條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七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 46、對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確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貸款利率提高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等因素,導致無履約能力的,其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收受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對合同未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買受人以信貸政策變化為由請求解除買賣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買受人舉證證明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明知且接受其實際將以按揭方式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依據(jù)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審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47、房屋買受人在合同簽訂后由于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的,買受人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qū)е潞贤康臒o法實現(xiàn)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所支付的購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當事人并主張賠償損失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48、人民法院對因國家宏觀調(diào)控政策調(diào)整導致雙方當事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后的損失,應適當區(qū)分基本住房、改善性住房和投資性住房予以公平處理,依法保護普通民眾特別是弱勢群體和低收入階層的利益。對購買基本住房或改善性住房的,出賣人在解除合同后請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對購買投資性住房的,出賣人在合同解除后請求買受人承擔相應補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公平原則進行處理,合同約定定金的.補償數(shù)額原則上以定金數(shù)額為限,沒有約定定金的,原則上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10%;對購買投資性住房的,應依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49、對因國家宏觀調(diào)控政策變化引發(fā)的居間報酬糾紛應加以重視。房屋買賣雙方確因中介機構的居間行為訂立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以宏觀調(diào)控政策調(diào)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為由,請求解除居間合同并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居間報酬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約定的居間報酬確實過高,當事人請求適當酌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處理。 對于中介機構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guī)操作,惡意促成買賣雙方交易,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機構請求委托人支付居間報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請求中介機構賠償損失的,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處理。 50、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支付的報酬。因解除合同給介紹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介紹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造成委托人損失,委托人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應根據(jù)介紹人的過錯程度進行處理。 涉外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的委托人解除合同時,可以請求介紹人返還所支付的報酬。介紹人請求扣除因介紹活動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的,可予支持。 5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應子支持。 52、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定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的異議不成立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53、合同解除的認定 在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xié)商一致,但未就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事項作出處理的情形下,合同是否解除,實踐中一直有不同認識。考慮到協(xié)商解除的后果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如無約定則適用法律規(guī)定,除非協(xié)商解除的意思表示以對解除后果形成一致意見為前提,《解釋》第52條第1款采取了無特別約定時合同發(fā)生解除效力的立場,并對其他未約定事項在第3款作了適用指引。 54、異議期間的法律效力 在當事人一方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時,如果對方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出異議,合同是否解除?對此,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對方未提出異議的,異議期滿后合同即解除。我們認為,這一認識不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精神。通知只是當事人行使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方式,是否產(chǎn)生解除的效力要以當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權為前提,而與對方是否提出異議無關。故《解釋》第53條明確,對方未提出異議的,合同并不當然解除,人民法院應當對通知解除的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權進行審查。如果沒有解除權的,合同并不解除。 55、合同解除時間的確定 當事人在撤訴后再次起訴解除合同時,合同解除時間如何認定?對此實踐中有不同認識:一種觀點主張應當以第一次起訴的起訴狀副本送達的時間為合同解除的時間;另一種觀點主張應當以再次起訴的起訴狀副本送達的時間為合同解除的時間。《解釋》第54條最終采取了第二種思路。 主要考慮是: 第一,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以起訴狀副本送達時間為合同解除時間的前提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主張。第一次起訴后又撤訴的,該解除主張未經(jīng)生效裁判確認,故不能認定第一次起訴的起訴狀副本送達時合同解除。 第二,當事人一方撤訴后,對方嗣后可能還有履行行為,或者兩次起訴主張解除的理由不同,如規(guī)定第一次起訴的起訴狀狀副本送達時解除,可能產(chǎn)生不必要的爭議。 第三,如按第一次起訴狀副本送達時解除,勢必導致受理第二次起訴的法院須對第一次起訴的材料進行審查,增加額外負擔,影響訴訟效率。 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研究室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56、當事人僅主張解除合同,法院應否一并處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依據(jù)《民法典》第56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審判實踐中,對于當事人僅主張解除合同,法院應否一并處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問題,一直有不同的觀點和做法。一種觀點認為,根據(jù)“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不應判超所請。若當事人僅主張解除合同,法院不應一并處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我們認為,定分止爭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目的,也是社會主義法治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為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當事人訴累,對“不告不理”原則的理解不應過分機械。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原則上應當一并處理解除后的責任承擔等相關后果。例如對于房屋租賃合同而言,一旦認定合同應當解除,就應當對返還財產(chǎn)、騰讓房屋等事宜一并作出處理。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提出請求,可以在裁判文書中指出通過另行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以便尊重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 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全國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 57、本紀要第36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的釋明義務。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被告主張繼續(xù)履行,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繼續(xù)履行,而被告主張解除合同,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的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當適度采取職權主義,向當事人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解除合同,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合同解除的,除了要在“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xiàn)不公平的結果。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chǎn)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八、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二) 58、不定期繼續(xù)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 本條相比原《合同法》第94條,增加了第2款,規(guī)定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此即是對不定期繼續(xù)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的規(guī)定。有觀點認為,立法作出此種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當事人無限期地受到合同約束,因此這種目的決定此規(guī)范為強制性規(guī)范,當事人完全放棄此種任意解除權的約定是無效的?,F(xiàn)實生活中,因合同本身的性質(zhì)使然,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合伙合同等,基于穩(wěn)定合同關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因素考慮,當事人訂立不定期繼續(xù)性合同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 適用本款的條件為: (1)合同必須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所謂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是指給付的范圍單純由時間決定,包括持續(xù)性給付和重復給付。前者的典型情形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合伙合同、委托合同、勞動合同等,后者的典型情形如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每天供應牛奶、蔬菜的合同等。分期付款、分批交貨的合同因為給付范圍已經(jīng)事先確定,故不屬于這里的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的合同。 (2)合同為不定期合同。所謂不定期合同,是指合同中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也無法根據(jù)《民法典》第510條的規(guī)定確定履行期限。例如,《民法典》第730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jù)《民法典》第510條的規(guī)定仍然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行使任意解除權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立法作此規(guī)定的目的是給對方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避免給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59、法定解除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依照《民法典》第180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fā)生無法預測。這里的能否預見,取決于人的認知能力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差異,因此應當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作為判斷標準2;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某一事件的發(fā)生具有客觀必然性,當事人即使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無法避免該事件的發(fā)生,也無法克服該事件造成的損害后果。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可以屬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如地震、海嘯等。當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人類對有些自然災害(如臺風)的預報準確率已經(jīng)很高,因此大多數(shù)情況不屬于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 (2)戰(zhàn)爭。 戰(zhàn)爭可以直接影響一個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政治、經(jīng)濟、社會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 (3)社會異常事件。 如罷工、騷亂等。 (4)政府行為。 如頒布新的政策、法律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因為疫情防控采取停工停產(chǎn)、交通封鎖、人員隔離等行政管理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有大有小,只有在因不可抗力達到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程度時,當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60、法定解除事由:預期違約 所謂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情形,破壞了債權人相信債務人會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合理期待,降低了債權人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如果此時債權人不能采取應對措施,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仍然必須著手履行合同的準備,或者坐等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才能主張救濟,不僅會使損失進一步擴大,還可能喪失更多的交易機會,因此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公平。 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前者表現(xiàn)為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后者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依照本條規(guī)定,并非任何履行期限屆滿前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為都可以引發(fā)法定解除,原則上只有拒絕履行主要債務才能引發(fā)解除權的產(chǎn)生。 61、法定解除事由: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仍未履行 適用本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發(fā)生遲延履行。 所謂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能夠履行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約定或者依法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未履行。 (2)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 所謂主要債務,通常是指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或者是對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而言必須履行的義務。 (3)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一般而言,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不具有根本影響,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通常僅會令債權人遭受有限損失,而不至于使其合同目的落空。因此,法律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雖然債務人遲延履行合同主要債務,但也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應向債務人發(fā)出履行債務的催告。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盡快確定寬限期,明確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債務人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有權解除合同。關于合理期限的確定,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該規(guī)定。例如,《技術合同糾紛解釋》確定的合理期限為3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確定的合理期限為3個月。當事人也可以在催告時明確合理期限,此時需要法院就該指定的期限是否合理,根據(jù)債務履行的難度、所需時間長短等因素進行衡量。而且,一般認為,當法律、司法解釋對合理期限有明確規(guī)定時,當事人指定的期限不能短于該期限,但可以長于該期限。 62、法定解除事由: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一般情況下,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不會造成實質(zhì)性影響,但也有時候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至關重要,債務人如不在約定的期日或者期限作出履行,債權人的合同目的將難以實現(xiàn)。例如,訂購中秋月餅,如在節(jié)后交付,則必然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如果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根據(jù)本條第1款第4項規(guī)定,守約方不必再發(fā)出催告,可立即解除合同。除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情形外,當事人一方如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根據(jù)本條第1款第4項的規(guī)定,也導致法定解除權的產(chǎn)生。這是一項概括性的合同解除權產(chǎn)生事由。此類情形主要包括: (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債務。 不能履行主要債務導致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不能實現(xiàn),當然,不能履行主要債務的原因多種多樣,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則直接適用本條第1款第1項的規(guī)定,如果其他原因引起的,則可適用本項規(guī)定。 (2)拒絕履行。 具體又包括以下情形: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絕履行合同非主要債務(如拒絕履行主要債務則直接適用本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的; 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拒絕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不履行其他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 (3)履行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更換、降價等方法進行補救,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4)履行主要債務之外的其他合同義務不適當,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雖然履行了主給付義務,但是沒有履行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等其他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買賣合同解釋》第19條規(guī)定:“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義務,一般認為屬于合同的附隨義務。不履行附隨義務也可能導致合同解除,如《民法典》第778條規(guī)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63、法定解除事由: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1款前4項規(guī)定了各種具體的法定解除事由,可適用于各類合同。除此之外,《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也會對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作出規(guī)定,且大多數(shù)屬于對某類特定合同的解除事由的規(guī)定。因此,本條第1款第5項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作出概括性規(guī)定。所謂“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1)《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既包括合同編通則中其他條文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如第533條的情勢變更),也包括《民法典》針對各類典型合同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以及《民法典》其他編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 (2)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 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64、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滿足某種條件時合同自動解除,當該條件成就時,能否認定此合同不經(jīng)通知對方即已解除? 答: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對合同效力狀態(tài)的根本性改變。在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須由當事人為相應的意思表示,意圖即在于使各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狀態(tài)是否發(fā)生根本性變化能夠有明確的認識。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權,以及依據(jù)何種事實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權,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逼湟庠趶娬{(diào),當事人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時,應當向?qū)Ψ桨l(fā)出通知,作出明確意思表示。該條雖未覆蓋約定自動解除條件的情形,但出于促進合同關系的變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清晰化、明確化的考量,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滿足條件時合同自動解除,不宜認為該條件成就時,合同可以不經(jīng)通知即解除。 65、委托合同當事人能否通過約定放棄任意解除權? 答:《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睋?jù)此,委托合同當事人任意一方均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權。 對于當事人能否通過約定放棄這項權利,實踐中主要包括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法定權利具有強制性,不能夠通過當事人約定而排除,當事人的約定應為無效;二是認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有關任意解除權的規(guī)定并非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放棄。 【我們認為】,委托合同當事人有關放棄任意解除權的約定,在無明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之前,對其效力認定應區(qū)分情況探討;在無償委托的情形下,由于當事人之間的約束力相對很弱,維系合同關系的基礎只有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一旦信賴關系破裂,勉強維持合同關系的理由不充分,故在無償委托的情形下,解除權拋棄特別約定無效,在有償委托的情形下,當事人之間除了信賴關系外,還有其他利益關系存在,為了保護這種利益關系,當事人通過合同限制任意解除權,出于尊重意思自治應當認為這種限制原則上有效,除非這種限制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出現(xiàn)了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 66、應如何認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問:實踐中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有兩種理解。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須具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約定解除條件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條件,否則,即使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也不產(chǎn)生解除的效力。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且沒有在約定的異議期內(nèi)提起異議之訴,就發(fā)生解除的效力,而不論其是否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請問對此應如何認定? 答:上述問題應結合《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guī)定、立法目的和法理來認定。 第一,從相關立法條文看,解除合同是有條件的,不能任意解除?!睹穹ǖ洹返谖灏倭鍡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該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無論約定解除合同或者法定解除合同,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否則,合同不能解除??傮w來看,符合該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百六十三條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實質(zhì)性要件,“通知對方”是當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權之后的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從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看,任意解除合同違背《民法典》合同編的精神。合同編的立法目的是盡量使合同有效,促進交易安全。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生效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就像法律一樣對締約雙方均產(chǎn)生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締約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將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破壞了合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秩序。 第三,從法理上看,合同守約方通常因相對方違約而取得法定的合同解除權,這一安排實際上限制了合同解除權的濫用,保護了守約方的利益?!睹穹ǖ洹泛贤幍谖灏倭鶙l第一款將合同解除的后果規(guī)定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比绻凑丈鲜龅诙N意見,那么,只要符合異議期間的要求,不具備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違約方也存在任意解除合同、廢止未履行部分效力的余地,守約方的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將顯著失衡。 綜上所述,【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 認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備,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實質(zhì)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對人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礎上,如果當事人約定了異議期,異議期內(nèi)對方當事人未向法院提出異議,應當認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67、合同的解除有無溯及力? 答:合同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xù)性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雖然對于合同的解除有無溯及力這一問題存在爭議,但我們認為,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 (1)承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對非違約方來講一般都有利。例如: ①在非違約方已為給付而違約方未為給付的情況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意味著合同被視為自始不存在,此時非違約方則可基于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要求違約方返還其已給付之物;如合同解除無溯及力,則非違約方僅能以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要求違約方返還其已給付之物。請點擊指導性案例關注公眾號。顯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屬于物權性請求權,在破產(chǎn)等特殊情形下,其效力強于屬于債權的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故在此情況下,承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②在非違約方未為給付而違約方已為給付的情況下(此情況通常為瑕疵給付),承認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則發(fā)生相互返還的效果,非違約方可將瑕疵給付返還給違約方,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 ③在雙方互為給付的情況下,合同有溯及力符合雙方利益,對非違約方同樣有利。 (2)相反,否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可能會使雙方當事人為了避免給付時間差之內(nèi)合同解除給己方帶來的不利后果(無法請求對方給付、自己的給付卻無法要求返還),在給付時間和順序上發(fā)生不必要的爭執(zhí),影響交易順利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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