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四川“樂山縣”“二十二年津貼”“匠坤甡永”十兩銀錠(重:357克)?!敖蛸N”即田賦之附加稅。咸豐三年(1853年),為鎮(zhèn)壓太平軍,清政府令山西、陜西、四川三省預(yù)先借征下年度錢糧,以緩解軍費之不足。由于預(yù)征不力,四年(1854年),四川率先奏請改征津貼,每田賦銀一兩,并于次年正式按糧隨征。后各省效仿,津貼成為歷年固定征收之田賦附加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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