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貴祥 主編 林文學 劉宏華 綦相 焦津洪 蔡慧永 副主編 定價:69.00元 內容簡介 文章摘編 康美藥業(yè)首單證券集體訴訟案相關 重點難點法律問題述評(摘編) 焦津洪 吳偉央 李非凡 趙 蓉 2019年12月修訂出臺的證券法第95條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基礎制度。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5號,以下簡稱《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同步發(fā)布了配套規(guī)則。 2021年11月,康美藥業(yè)作為首單證券集體訴訟案順利落地,被稱為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里程碑,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文結合康美藥業(yè)首單證券集體訴訟案實踐情況,從程序和實體兩大方面梳理了案件相關重點及難點法律問題。程序性問題包括證券集體訴訟與破產重整、刑事案件辦理之間的銜接問題,實體性問題包括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損失計算方法、獨立董事民事責任認定、境外投資者保護相關問題。 三、首單證券集體訴訟案重點難點法律問題分析 康美藥業(yè)案涉案范圍之廣,賠償金額之高,創(chuàng)下國內A股市場同類案件之最。該案充分踐行了司法為民理念,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fā)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深遠意義,獲評“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一審宣判后,該案引發(fā)了學術界與實務界對刑民破程序銜接、權利人范圍、獨立董事相關制度等問題的高度關注,也推動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領域司法解釋的修正出臺。現從程序和實體兩大方面將有關重點難點法律問題梳理分析如下。 (一)程序方面的重點難點法律問題 1.民破銜接相關問題 作為一種典型的大規(guī)模侵權類型,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賠償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對待,涉及企業(yè)破產法、證券法、刑法和侵權責任法律制度,錯綜復雜??得浪帢I(yè)案中,證券集體訴訟和破產重整程序交織即一大特色,兩種程序的有效銜接,從案件管轄、債權確認、程序參與、債權清償等多角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一是關于案件管轄。康美藥業(yè)財務造假引發(fā)的系列案件,包括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債權人提請啟動破產重整、追究虛假陳述中的信息披露犯罪及其他犯罪行為的刑事訴訟,分別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其中,集體訴訟案是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民刑破訴訟問題在廣東省內一并解決,公共政策考量與法律考量并重。 二是關于債權申報與確認。重整申請受理后,投服中心于2021年7月22日代表集體訴訟案5萬余名受損投資者一次性“化整為零”申報債權,在提高申報效率的同時確保了相關投資者小額清償資格,但由于當時尚未宣判,該項債權屬于訴訟未決債權,有待最終確認。一般情況下,大規(guī)模侵權在破產中債權確認難度極大。不過,隨著集體訴訟案一審判決作出、當事人隨后陸續(xù)放棄上訴,債權額度確認得以直接完成。 三是關于重整的參與。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第七章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參與破產重整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參加債權人會議,二是參加債權人委員會。其中,債權人委員會行使的權利包括監(jiān)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監(jiān)督破產財產分配、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等。對于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法院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在康美藥業(yè)破產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投服中心被提名為9家債權人委員會候選成員之一,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投服中心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了債權金額。其后,投服中心當選債權人委員會委員,深度參與破產重整重大事項,最大限度保障了集體訴訟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是關于償債信托安排。信托機制在我國重整實務中廣受青睞。康美藥業(yè)重整計劃也包含了償債信托安排。在這種“存續(xù)型重整”下,信托底層資產為信托計劃成立后通過總持股平臺(康美藥業(yè)設立信托平臺公司)實控及管理的全部底層資產,信托收益來源于其持有的股權資產的分紅、處置收益以及應收賬款的變現、處置,最終來源于重整完成后底層資產的經營收入、資產處置收入和未來戰(zhàn)略投資者的投入等。這種架構可以平衡重整參與各方的利益,強化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監(jiān)督權,充分發(fā)揮信托的靈活性和管理優(yōu)勢,滿足重整案件的差異化需求。 上述各項銜接協調,有效保障了證券集體訴訟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筆者同時注意到,有觀點提出,在民破銜接方面還存在著破產債權申報的處置權來源問題,即由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規(guī)定》未明確規(guī)定投資者對代表人處置破產事項的授權,該案權利登記公告也沒有明確參與破產重整程序的授權,且即便在司法解釋項下,投保機構得到的授權只是證券法上的授權,因此,如要在破產法語境中代表債權人,還需要進行破產法上的授權,甚至還需要在破產法制度中確定相應的賦權規(guī)則。 2.刑民配合相關問題 關于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叉程序問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了“是否為同一事實”的處理標準,即對于涉眾型基于同一事實的民刑交叉案件(主要體現在非法集資案件)與民商事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案件,適用“先刑后民”的程序,而對于其他非涉眾型民刑交叉案件,同一當事人基于不同事實的民刑交叉案件,以及民商事不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案件,適用“民刑獨立”的程序??得浪帢I(yè)案雖然涉眾,但同一當事人并非基于同一事實(刑事案件涉及操縱市場,民事案件涉及虛假陳述),因而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與刑事案件的審理幾乎是同時進行。如果加上刑事二審程序,本案也算開啟了“先民后刑”的先例,但這并未影響案件辦理的良好社會效果。 總體上看,民、行、刑立體化追責手段齊用,讓幕后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有助于增強市場各方敬畏之心,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tài)。具體而言,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對民事案件處理起到了積極作用。如,刑事案件辦理中查明,馬某田伙同他人違規(guī)籌集大量資金,利用實際控制的股票交易賬戶自買自賣、連續(xù)交易,操縱康美藥業(yè)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對于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人,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原《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19條規(guī)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由于馬某田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涉案證券賬戶的交易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具有交易因果關系,因此將其依法排除在權利人范圍之外。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新《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12條延續(xù)了原司法解釋的規(guī)范邏輯,規(guī)定被告能夠證明原告的交易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交易因果關系不成立。 四、結語 康美藥業(yè)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從法律條文走向實踐的第一步,示范意義重大。隨著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常態(tài)化開展,康美藥業(yè)案中有關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損失計算方法、獨立董事民事責任認定、跨境事項的處理等,對今后類似案例的處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同時,證券集體訴訟與破產重整程序的銜接、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配合辦理也為司法系統今后處理各類復雜案件提供了寶貴經驗。筆者建議有關司法部門進一步深入總結,可以考慮通過發(fā)布指導性案例等適當形式,更好地發(fā)揮康美藥業(yè)案的標桿作用。 文章目錄 (一)程序方面的重點難點法律問題 1.民破銜接相關問題 2.刑民配合相關問題 (二)實體方面的重點難點法律問題 1.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問題 2.損失計算方法問題 3.獨立董事的民事責任認定問題 4.境外投資者保護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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