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女訴甲男離婚財產糾紛案: 二、規(guī)則解讀 父母對于已婚子女贈與財產的歸屬,在離婚時,經常屬于雙方爭議的焦點。按照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蹦敲醇啄懈改纲徺I并放于甲男名下的房屋,應當認為是對甲男個人的贈與,與乙女無關,乙女無法取得該房屋的任何權利。 但是案例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按照相關規(guī)定,應當適用《民法典》及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即“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那么按照《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規(guī)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就要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甲男的父母在購買案涉房屋時并未作出約定,那么因為本案發(fā)生在《民法典》生效以后,乙女就有權依據《民法典》及相關規(guī)定要求分得放于甲方名下的房屋份額。 三、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勞務報酬; ?。ǘ┥a、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ㄋ模?span>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蚴艿饺松頁p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span>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罚?/p>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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