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毒品犯罪事關人民幸福安康、社會和諧穩(wěn)定。6月22日,在“6·26”國際禁毒日前夕,省法院召開遼寧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新聞發(fā)布會,通報 2021 年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審判態(tài)勢等,并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眾識毒、防毒、拒毒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 案例1:劉某等人制造毒品案——制造甲基苯丙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末,被告人劉某、王某某商議制造毒品,尋找制毒場所并購置制毒儀器、工具、原料,從網上查詢制毒方法。后被告人顧某幫助采買制毒原料、化學試劑和制毒工具,協(xié)助制毒。被告人張某協(xié)助查閱制毒方法,清洗制毒工具,負責生活起居和管理財務支出。被告人任某某清洗制毒工具,后離開制毒場所。2020年6月,劉某出資并指使顧某等人購買大量復方鹽酸偽麻黃堿緩釋膠囊,從藥物中提取制毒原料。期間,王某某離開制毒場所。劉某、顧某、張某持續(xù)制毒直至案發(fā)。案后,公安機關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溶液200.67克、麻黃草83.32千克、麻黃草粉末473.75克等物品及制毒工具、化學試劑。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顧某、王某某、張某、任某某共同制造毒品,其行為均構成制造毒品罪。劉某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顧某、王某某、張某、任某某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據此,以制造毒品罪對被告人劉某、顧某、王某某、張某、任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十個月、八年六個月、八年六個月、八年,并對以上被告人分別并處罰金及沒收財產。 (三)典型意義 面對巨額利益誘惑,不少不法分子已不滿足販賣、運輸毒品中間環(huán)節(jié),而把魔爪伸向了獲利更大的毒品犯罪鏈條源頭。制造毒品犯罪的滋生和蔓延給禁毒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zhàn),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案是一起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制造毒品犯罪和強化毒品源頭治理的決心。 案例2:程某販賣毒品案——販毒數(shù)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1月29日刑滿釋放。2020年5月12日,李某(已判刑)伙同董某(已判刑)駕車從海城市出發(fā)前往湖北省天門市購買毒品。到達天門市后,李某從被告人程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于所駕駛的黑色轎車內。同年5月16日,李某、董某從天門市返回海城市途中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992.16克。程某于同年8月27日被抓獲。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程某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程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全省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毫不動搖地堅持對毒品犯罪依法從嚴懲罰,堅決打擊毒梟、職業(yè)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堅決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勢頭。本案是一起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程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卻不思悔改、執(zhí)迷不悟,繼續(xù)實施毒品犯罪,且又構成累犯,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對被告人依法嚴懲,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毫不動搖地堅持對毒品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堅定立場。 案例3:師某販賣毒品案——利用信息網絡販賣毒品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師某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發(fā)布氨酚羥考銅片銷售信息,進行線上交易,向他人出售氨酚羥考酮片共計37盒,折合海洛因0.829克,涉案毒資595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師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向他人販賣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國家管制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據此,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師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對其并處罰金及沒收違法所得。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利用互聯(lián)網販賣管制精神藥品的典型案例。隨著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迅速普及,信息網絡逐漸成為毒品犯罪的新型渠道。被告人通過電商平臺上架“道具商品”,偽裝成網上購物的方式販賣管制精神藥品,妄圖以此做掩護,掩蓋罪行,犯罪手段更加隱蔽,毒品擴散范圍更廣,造成的危害更加嚴重,也給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案例4:劉某某、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加速毒品蔓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12月末至2021年4月間,在其住所容留被告人張某某、谷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二十次。被告人張某某又伙同劉某某,容留谷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據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對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十個月,并對以上被告人分別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典型案件。從我省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況看,基層法院審理的大部分毒品犯罪案件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該類案件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環(huán)節(jié),極易產生毒品蔓延,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本案被告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會危害較大,法院根據該案犯罪事實和社會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內對被告人從嚴懲處,體現(xiàn)了嚴厲打擊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5:李某某故意殺人案——吸毒產生精神幻覺,引發(fā)故意殺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陳某車內吸毒后回到家中,感覺陳某在背后說其“不正經”,心生不滿,于次日約陳某到其家后,先后使用菜刀、水果刀及拳頭,砍、刺、擊打陳某頭部、頸部、面部等要害部位,致陳某重傷,陳某逃離現(xiàn)場。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據此,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吸毒產生幻覺,進而引發(fā)次生犯罪的惡性案件。吸毒容易引發(fā)神經系統(tǒng)損害,產生感知錯位、幻視幻聽,進而誘發(fā)殺人、傷害、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通過此類案件,不僅展現(xiàn)了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涉毒次生犯罪的政策立場,而且警醒廣大群眾特別是吸毒人員要清醒認識到吸食毒品的嚴重危害,既損害個人身體健康,也嚴重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甚至是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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