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標題:《重慶公交墜江真相曝光,原來這種情況在我們身邊也出現(xiàn)過......》 ※本文為我院檢察人員原創(chuàng)隨筆,不代表本院立場。 作者丨檸檬 編輯丨Mint 2018年11月2日,重慶公交墜江的真相終于浮出水面。根據(jù)調(diào)查證實,事故是一名乘客因錯過站點與駕駛員發(fā)生爭吵和毆斗,導致車輛失控與對向行駛的小轎車相撞后墜入江中,造成慘案。 筆者在感到悲痛之余,梳理了我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其中有三起案情與上述案件相似: 1 ![]() 2016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與其妻子乘坐公交車,在車輛啟動后何某某發(fā)現(xiàn)坐反方向,要求中途下車,遭到乘務員拒絕后,何某某便沖上前用手掐住公交車司機譚某某的脖子,強行要求停車,譚某某因脖子被掐住無法正常駕駛,導致公交車撞上旁邊的馬路護欄,造成車輛前擋風玻璃和左前沙板損壞。 2 ![]()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童某某在乘坐公交車(當時車上乘客共30余人)時,途經(jīng)目的站點忘記下車以致坐過站,便用腳踢打車門,強行要求下車,并上前拉拽公交車司機蘇某某的衣服,致使蘇某某駕車時方向失控,公交車撞上馬路中間綠化帶,車輛前擋風玻璃破碎。 3 ![]() 2018年月6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乘坐公交車時因投幣問題與司機李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肖某某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李某某進行辱罵并吐口水,隨后用手毆打李某某的頭部,致李某某駕駛的公交車失控撞上路邊的石墩,造成車上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 上述三起案件,均是乘客因錯過站點或投幣瑣事,要求中途下車并強行搶奪方向盤導致。三起案件我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 在上述案件辦理過程中,三名被告人均承認搶奪方向盤有錯,但覺得自己被定罪判刑很委屈,結合萬州慘案,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該罪名予以解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xiàn)為故意,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構成該罪。 與公交車司機發(fā)生沖突,強行搶奪正在駕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已經(jīng)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隱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論是否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均構成本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網(wǎng)摘圖片丨涉及版權丨聯(lián)系我們丨即刻處理】 〇官方微信號:SZ_BAJCY 〇官方微博@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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