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北京朝陽,70歲的男子郭某,在銀行自動取款ATM機上,取了500元現金,出于對銀行的信任,他沒有當場檢驗,直接揣進了兜里,去超市購物。 然而,當他在超市付款時,卻被收銀員告知,有兩張假鈔。 郭某不信,認為自己剛從銀行取出的錢,怎么會有假鈔?于是便讓超市收銀員再驗一次。 超市收銀員再次查驗后,確認這兩張百元鈔票,真的是假幣。 郭某隨后趕到銀行,詢問原因。 銀行工作人員接過兩張鈔票,確認是假幣后,予以沒收,然后讓郭某回家等候消息。 一個星期后,郭某接到銀行工作人員通知,稱這兩張百元假幣不是出自于銀行ATM機,銀行不負責任。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經再三溝通未果后,郭某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法庭,郭某的主要理由和請求為: 1、自己出于對銀行的信任,從ATM機上取出500元現金后,沒有當場查驗,直接去了超市購物,直到付款時,才發(fā)現有兩張百元假幣,這兩張百元假幣,確實出自于銀行的ATM機; 2、自己70多歲了,晚年生活有保障,不會為200元訛詐銀行,打官司,自己是為了爭口氣,討個說法; 3、要求銀行返還200元,賠償2000元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過程中,銀行方面答辯稱: 1、郭某在銀行ATM機上取了500元現金離開,事后再次返回,稱有兩張百元假幣,不能證明問題一定出在銀行方面; 2、“誰主張,誰舉證”,郭某沒有證據證明,這兩張百元假幣是來自于銀行的ATM機; 3、銀行流出的鈔票,每一張都有冠字號,且是唯一的,經查詢,郭某的兩張百元假幣,不是銀行事前存入ATM機的; 4、本案郭某的起訴,事實錯誤、沒有證據,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駁回。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兩張百元假幣是出自于銀行,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判決駁回了郭某的訴訟請求。 ![]() 接到一審判決結果后,郭某不服,其表示,200元錢是小事,但是,“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自己一大把年紀了,還落得個訛詐銀行200元錢的名聲,況且,這兩張百元假幣,確實是從銀行ATM機上取出來的,必須討個說法。 于是,郭某又向上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后認為,首先,郭某出于對銀行的信任,沒有當場驗證鈔票的真假,但是,其去超市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所取的500元中有兩張百元假幣后,立即返回向銀行主張權利,符合生活實際。 ![]() 其次,郭某已竭盡所能進行了舉證,證明其從銀行ATM機取款500元,其中有兩張百元假幣的事實。 相對于銀行來說,其處于劣勢地位,對其舉證責任不應過于苛求,本案郭某對其起訴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 第三,本案ATM機系銀行提供,投入鈔票、使用管理等責任在銀行,銀行一方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ATM機提供的鈔票沒有問題。 第四,最為重要的是,本案一審時,銀行方所稱的鈔票冠字號信息證據,二審時卻稱沒有保存,不能提供,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二審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后,作出了改判,判決銀行返還200元給郭某。 對于郭某提出的賠償2000元的請求,因沒有證據證明,沒有支持。 ![]() 【律師看法】 一、民事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訴訟參與人有義務對自己的訴訟主張?zhí)峁┳C據,予以證明。“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機器,它來自于生活,來自法官在一定規(guī)則下的人性判斷。 本案中,郭某作為一名70多歲的老人,出于對銀行的信任,取款時沒有當場驗證真假,合符情理。 這時候,用“離柜概不負責”來拒絕,本身就是不負責任的。 郭某使用時,經超市收銀員提醒,發(fā)現取了假幣后,立即返回向銀行主張權利,合情合理。 郭某的以上行為,作為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其已經完成。 在要求銀行返還遭拒后,為了這200元,花費遠超200元的訴訟成本,以及時間和精力,來打官司,如果他是自己調換,訛詐銀行,明顯不劃算,不符合常理。 當然,不可能絕對排除這種可能性,但是,這應該從正常情況下,一般人的理性角度來考慮。 從這里可以認為,郭某的行為和舉證,已經達到了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應推定其200元假幣,來自銀行的ATM機,其訴訟主張成立。 銀行方面要免責,則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 ![]() 二、本案中,銀行作為ATM機的提供和管理者,自動取款服務的提供者,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提供的鈔票符合要求,沒有假鈔。本案中,ATM機自動取款服務,是銀行方面提供的,其有義務保障其安全,出現了本案中的異常情況,其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機器和服務,沒有問題。 具體而言,本案出現假幣的情形,有三種可能性,一是郭某調換,二是ATM機出故障,其他客戶存款時存入假幣,機器沒有識別出,被郭某取出了,第三是銀行方面投入的。 對于銀行方面來說,只需要證明不存在后兩種情形,即可免責。 本案中,機器故障,不存在,可以排除。但是,二審時,銀行方面卻稱其投入取款機的鈔票冠字號信息,沒有保存,提供不出來。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銀行方面舉證不能,應承擔敗訴的后果,遂認定郭某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 三、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持有和使用假幣,是違法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首先,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情節(jié)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因此,明知是假幣而持有,或者使用,情節(jié)輕微的,可能會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本案中,200元,達不到犯罪的標準,如果經公安機關查明,郭某是故意持有,或者使用,其應當受到以上治安處罰。 ![]() 其次,持有或者使用假幣,數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于持有、使用假幣罪,根據《刑法》規(guī)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持有、使用假幣,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 因此,明知是假幣而持有,或者使用,總面額達到4000元,便構成犯罪了,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 最后,本案郭某能夠勝訴,贏得官司,是非常不容易的。 對于本案這種情形,銀行被詬病已久的“離柜概不負責”,雖然近幾年來不斷有司法判例予以否定,但是,一般情況下,它還是很難被撼動的。 因此,本案的普法教育意義,還是比較大的。 對此,你有何看法?歡迎留言討論,評論區(qū)更精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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