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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丨徐淵:從《儀禮·士喪禮》看《書儀》和《家禮》對宋代士庶喪禮的損益和革新

 xianfengdui111 2022-03-10

從《儀禮·士喪禮》看《書儀》和《家禮》對宋代士庶喪禮的損益和革新

作者簡介丨徐淵,同濟大學人文學院。

原文載丨《現(xiàn)代儒學(第九輯):理學的思想空間》,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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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至南宋時期,儒家學者對于東漢以來佛教傳入華夏地區(qū)對傳統(tǒng)文化產(chǎn)生全面沖擊,并滲透到倫常日用方方面面的局面,感到極度不滿。伴隨著大城市的興起、科舉制度的成熟、手工產(chǎn)業(yè)的發(fā)展、士庶社會的形成等新變化,兩宋社會文化呈現(xiàn)出嶄新的面貌,在政治層面擺脫了依靠佛教教化風俗的中古治理傳統(tǒng),在思想層面產(chǎn)生了宋代理學,在禮制層面重塑了家禮常儀。在此背景下,儒學學者試圖扭轉(zhuǎn)漢唐以來學術文化偏離正統(tǒng)的局面,并對政治制度和社會禮俗進行全面的重建和革新。這樣一個龐大的文化運動被劉子健總結為“中國轉(zhuǎn)向內(nèi)在”,他認為在“十一到十二世紀,中國歷史長河中出現(xiàn)了一場令人矚目的轉(zhuǎn)折”,即從外向的漢唐文化轉(zhuǎn)向內(nèi)向的宋明文化。① 此一總結無疑很有見地,只不過劉氏在《中國轉(zhuǎn)向內(nèi)在》一書中并沒有進一步揭示其內(nèi)在的驅(qū)動力,因此也不認為此種轉(zhuǎn)向具備一定的必然性。所謂的“轉(zhuǎn)向內(nèi)在”,其實是在新的政治和社會的條件下,宋代社會文化重新向傳統(tǒng)—即經(jīng)典所規(guī)定的價值取向和禮儀規(guī)范回歸的一股潮流。該文化運動要求摒棄外來的佛教信仰和邊裔四夷帶來的風俗,使得士大夫崇尚的儒家文化觀念和士庶百姓遵循的禮俗規(guī)范重新歸于一致, 而非作為兩套互不干涉的獨立系統(tǒng)分別運行。在此大背景下,司馬光《書儀》與朱熹《家禮》應運而生,推行新禮儀所面臨的主要困難在于當時風靡一時的佛教喪儀,以及唐代以來廟祭傳統(tǒng)的喪失。本文試圖通過對《書儀》和《家禮》喪禮部分的比較分析,說明《書儀》和《家禮》是在新的社會條件下,對《儀禮·士喪禮》的直接繼承。

一、司馬光《書儀》、朱熹《家禮》對《士喪禮》的繼承與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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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書儀》共分十卷,卷五至卷九皆為喪儀(卷一為奏表,卷二為冠儀,卷三為婚儀上,卷四為婚儀下,卷十為[吉]祭[喪祭六])。《書儀》將“喪服”并入“喪儀”(卷六,大殮儀后),“喪服”不再獨立成篇。《書儀》所存者僅有冠、婚、喪、祭四種禮典。朱熹《家禮》共分五卷,第四卷為喪禮(卷一為通禮,卷二為冠禮,卷 三為婚禮,卷五為祭禮),所存者同樣是冠、婚、喪、祭四種禮典?!都叶Y》將“喪服” 并入“大殮”后“成服”儀節(jié),“喪服”亦不獨立成篇。③ 司馬光《書儀》與朱熹《家 禮》在禮典上的取舍完全一致。

《儀禮》十七篇,除了冠(第一)、婚(第二)、喪(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第十一是《喪服》篇)、祭(第十五、十六、十七),還有相見禮(第三,士禮)、鄉(xiāng)飲酒禮(第四,鄉(xiāng)禮)、鄉(xiāng)射禮(第五,鄉(xiāng)禮)、燕禮(第六,諸侯大夫禮)、大射禮(第七,天子諸侯禮)、聘禮(第八,諸侯大夫禮)、公食大夫禮(第九,諸侯大夫禮)、覲禮(第十,天子諸侯禮)。除了士相見禮之外,其他均為比士一級更高的貴族禮典,因此不為《書儀》及《家禮》所取。

喪禮部分的禮典和儀節(jié),在《書儀》十卷中占有五卷,在《家禮》中占一卷,從整理本《家禮》來看,《家禮》正文全篇共七十四頁(第八七三頁至第九四六頁),第四卷《喪禮》獨占三十四頁(第九〇二頁至九三五頁)。無論《書儀》還是《家禮》, 相較于其他四種禮典,喪禮部分均占最大的比重。

《儀禮》喪禮相關的篇章一共三篇:《士喪禮》《既夕禮》《士虞禮》,構成完整的喪禮禮典,是先秦士一級喪禮的規(guī)范文本。無論《家禮》還是《書儀》的喪禮,都是依據(jù)《儀禮·士喪禮》重新擬構的宋代喪儀。從《儀禮·士喪禮》的禮典來觀察《書儀》和《家禮》對先秦禮制的繼承和因革,無疑是一個很好的視角。

 比較《儀禮·士喪禮》三篇與《書儀》《家禮》的喪禮部分,其中可資發(fā)明異同之處不下數(shù)十處,下面選取十項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加以說明。

(一)《儀禮·士喪禮》有司本以職官為之,甸人、管人、外御、商祝、夏祝等皆為參與喪禮的職人?!稌鴥x》護喪“以家長或子孫能干知禮者一人為之”,司書“以子弟或吏人能書札者為之”,司貨“以子弟或吏仆可委信者為之”?!都叶Y》護喪“以子弟知禮者能干者為之”,司書、司貨“以子弟或吏仆為之”?!稌鴥x》和《家禮》都保留了祝(《儀禮》中周祝)的職務。先秦士的社會等級較高,宋代士庶的級別相對更低,因此以子弟代替甸人、管人等專人之職,既保障了禮典有足夠的人力來運行,又適應了宋代士庶社會的現(xiàn)實。

(二)《書儀》《家禮》取消君視喪、賜喪、撫尸之禮?!稌鴥x》《家禮》所行用的范圍為宋代士庶的一般階層,而《儀禮·士喪禮》所適用的范圍為士一級的貴族階層。中古以降,“士”這一名稱所指的階層不斷下移,以至于后世將先秦的士想象為與后世士人一般的階層。實際上,先秦士作為“低級貴族”是相對于卿、大夫這樣的“高級貴族”而言的,從《儀禮》士一級禮典的繁縟程度、禮儀的規(guī)范屬性以及器用的數(shù)量規(guī)模來看,都可以輕易推斷出士在先秦屬于人數(shù)比例極少的貴族階層。因此一定條件下可以得到國君的視喪、賜喪、撫尸之禮,這絕非宋代《書儀》或《家禮》所適用的階層,因此《書儀》和《家禮》均將此一儀節(jié)移除。

(三)時俗將剛剛去世的死者放置在地面上,《書儀》《家禮》認為這是不對的, 而應當在剛剛去世的死者生前所臥的床之前再縱向放置一張為尸沐浴所用的浴床。在上面設有簀席簞枕,但不放置被褥,以從今日之宜。

      今人既死乃臥尸于地,訛矣。古者沐浴以及飯含皆在牖下,今室、堂與古異制,故于所臥床前置之,以從宜也。(《書儀》“沐浴、飯含、襲”節(jié))

從《儀禮·士喪禮》文本來看,對于尸所沐浴的場所并無明文規(guī)定,似乎仍在原來的尸床上進行。沐浴之后還要進行飯含、襲、冒櫜等儀節(jié),均在室內(nèi)的尸床上進行。

(四)《書儀》《家禮》有設魂帛、靈座之儀,《儀禮·士喪禮》則沒有設魂帛、靈座之儀。

      魂帛,結白絹為之。設椸于尸南,覆以帕。置倚卓其前,置魂帛于倚上。

      設香爐、杯注、酒果于桌子上。是為靈座。(《書儀》“魂帛”節(jié))

      設椸于尸南,覆以帕。置倚卓其前,結白絹為魂帛,置倚上。(《家禮》“靈座、魂帛、銘旌”節(jié))

司馬光解釋說:“古者鑿木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故用束帛依神謂之魂帛,亦古禮之遺意也?!币簿褪钦f《書儀》《家禮》喪禮中設魂帛、靈座之儀所替代的是《儀禮》喪禮中設“重”的儀節(jié)。

司馬光認為《儀禮》立“重”是為了主其神,北宋初期最為傳統(tǒng)的喪禮仍然在襲用,但是一般普通的士庶之家,并不了解立“重”的禮義和儀式,因此用“束帛” 代替“重”,從而繼承古禮的遺意。也就是說,《書儀》《家禮》雖然不立“重”,但肯定了魂帛和靈座就是“重”的替身,繼承了“重”在喪禮中的重要地位,從而在士庶喪禮中恢復了“重”的存在,為死者的鬼魂可以重新附著在魂帛和靈座上開辟了道路。這是儒家靈魂觀念與佛教轉(zhuǎn)世學說反映在禮儀上的重大分歧,因而為司馬光、朱熹所重并加以提倡。

《書儀》附帶批評了世俗喪禮中為死者畫像的風俗,世俗皆畫影,置于魂帛之后,男子生時有畫像,用之,猶無所謂,至于婦人, 生時深居閨門,出則乘輜,擁蔽其面,既死,豈可使畫工直入深室,揭掩面之帛,執(zhí)畫訾相,畫其容貌,此殊為非禮。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裝飾如人狀,此尤鄙俚不可從也。(《書儀》“魂帛”節(jié))

《書儀》認為為去世的女子畫像不合時宜,否定畫像在喪禮中的地位。其實質(zhì)在于喪禮既已設魂帛,不當有第二物作為死者魂帛所附之物,再立畫像則會讓人誤認為畫像即“重”,因而在儀節(jié)上產(chǎn)生不必要糾紛。司馬光申述喪儀中不當立畫像, 其目標是確立魂帛和靈座在喪禮中“重”的地位,可謂用心良苦。

(五)《書儀》《家禮》以銘旌長度標識官階高低,《儀禮·士喪禮》無此儀節(jié)。

      三品以上,長九尺;五品以上,八尺;六品以下,期尺。書曰:“某官某公之柩?!保ā稌鴥x》“銘旌”節(jié))

      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書曰“:某官某公之柩?!睙o官,即隨其生時所稱。以竹為杠,如其長,倚于靈座之右。(《家禮》“靈座、魂帛、銘旌”節(jié))

《士喪禮》中書死者之名于旌,稱為銘或者銘旌。由于死者同是士一級的貴族, 所以《士喪禮》的銘旌并無尺寸大小上的差別。秦漢以降,官階品秩制度逐步成熟,到宋代已經(jīng)相當完備,因此要對于不同官階的士人和庶民加以區(qū)分,以彰顯身份的尊卑,故用銘旌的長度來表示死者身份的不同。

(六)《書儀》《家禮》將飯含、覆衾、設奠、哭泣等儀節(jié)皆置于堂上,與《士喪禮》的規(guī)定有所差異?!妒繂识Y》規(guī)定為尸飯含、掩、瑱、設幎目、屨、襲等皆在房中。

      侍者別設襲床……置浴床之西,遷尸于其上……移置堂中間……主人坐于床東奠北,眾男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西向南上……婦女坐于床西,籍以槁……至是始就位而哭,盡哀止……徹枕,以巾覆面……以匙抄米實于尸口之右,并實一錢。又于左、于中,亦如之。主人襲。復位,侍者加幅巾、充耳,設幎目,納屐,乃襲深衣。結打帶,設握手,覆以衾。(《書儀》“沐浴、飯含、襲”節(jié))

徙尸床,置堂中間。主人以下為位而哭。乃飯含。侍者卒襲,覆以衾。(《家禮》“沐浴、襲、奠、為位、飯含”節(jié))

《書儀》《家禮》根據(jù)宋代的實際情況,將這些儀節(jié)移到堂上進行,既充分考慮了人情,也兼顧了古今居住生活空間的變化?!稌鴥x》和《家禮》之間還有一處小異?!稌鴥x》設幎目在遷尸于堂上后,小斂之前;而《家禮》則將掩面置于小斂的儀節(jié)。

      遂小斂。侍者盥手舉尸,男女共扶助之,遷于小斂床上。先去枕而舒絹迭衣以籍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后以余衣掩尸,左衽不紐,裹之以衾,而未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俟其復生欲時見其面故也。斂畢,則覆以衾。(《家禮》“小斂”節(jié))

按照《書儀》的規(guī)定,親人在遷尸于堂上之后還能見到逝者的面容;按照《家禮》的規(guī)定,小斂時親人猶能看見逝者的面容。而《士喪禮》由于飯含、掩、瑱、設幎目、屨、襲等皆在房中,遷尸于堂上時,已經(jīng)無法看到死者的面容,死者的身體也已經(jīng)用冒櫜之,并且?guī)闹贼懒恕?/span>

(七)《書儀》《家禮》奠用香、茶、燭、酒、果,賻用錢、帛。

      喪家于靈座前炷香、澆茶、斟酒……乃焚香再拜,跪酹茶酒……(《書儀》 “吊酹、賻襚”節(jié))

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家禮》“小斂”節(jié))

《儀禮·士喪禮》對亡者的祭祀用特豚、魚、臘等,器物則用鼎、敦、俎、豆等,此古今器物用度之不同?!稌鴥x》《家禮》以宋人常用的祭品,替代了先秦士一級貴族所用的特牲。

(八)墓前立墳碑、石獸的制度在宋代之前已經(jīng)頗為風行,一般認為墓碑由兩漢南北朝時期的墓志演化而來,墓前石獸目前所知最早的當為西晉的石獅,有人認為其來源是受到伊朗及中亞地區(qū)的影響。無論如何此種制度均與古制相違。然而, 由于墓前立碑的風俗早已風靡于當時,墓祭傳統(tǒng)也已承續(xù)多時,因此《書儀》首先對葬后置志立碑的儀節(jié)及碑志的大小形制做出規(guī)定。

      《書儀》:志石刻文云:某官姓名,某州某縣人??贾M某,某官某氏某封。某年某月生。敘歷官次。某年某月終,某年某日葬。子男某,某官。女適某, 官某人。若直下穿壙,則置之便房。若旁穿為壙,則置之壙門。(《書儀》“碑志”節(jié))

以上是《書儀》所規(guī)定的墓志規(guī)格,《書儀》又規(guī)定了墓碑的規(guī)格。

      《書儀》:墓前更立小碑,可高二三尺許,大書曰:某姓名某,更不書官。(《書儀》“碑志”節(jié))

《書儀》認為墓前可以立小碑,高為二三尺左右,僅僅記錄墓主人的姓名,而不書所任之官銜?!稌鴥x》還特別說明墓前不應立大碑,不當用石虎石羊。

      《書儀》:世人好為高墓大碑,前列石羊石虎,自夸崇貴。殊不知葬者當為無窮之規(guī),后世見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邪?是皆無益于亡者。如能俱不用,尤善也。(《書儀》“碑志”節(jié))

《家禮》基本接受《書儀》的主張,對墓碑的形制做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于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家禮》“及墓、下棺、祠后土、題木主、成墳”節(jié))

      《家禮》: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為法,用司馬公說,別立小碑。但石須闊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志之蓋。乃略述其世系各字行實,而刻于其左,轉(zhuǎn)及后右而周焉。婦人則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之志蓋之刻云。(《家禮》“及墓、下棺、祠后土、題木主、成墳”節(jié))

《家禮》做出墳及碑皆高四尺的規(guī)定,文獻根據(jù)是《禮記·檀弓》:

      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聞之,古也墓而不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庇谑欠庵?,崇四尺??鬃酉确?,門人后,雨甚至??鬃訂栄桑?曰:“爾來何遲也?”曰:“防墓崩?!笨鬃硬粦?,三,孔子泫然流涕曰:“吾聞之,古不修墓?!编嵭ⅲ骸把运赃t者,修之而來。”

朱熹根據(jù)孔子將其父母合葬于防時,墓的封土崇四尺,從而規(guī)定宋代士庶墓及碑的高度皆為四尺,以經(jīng)典為依據(jù)修改司馬光碑高二三尺的設計,體現(xiàn)了朱熹“于古有征”的禮制建設思路。④實際上,由于孔子時代并無墓碑,孔子父母合葬墓的高度具有偶然性,《家禮》對墓、碑的規(guī)制應當視作物質(zhì)文化的一種再創(chuàng)造。

(九)《書儀》《家禮》將神主置于靈座之上,虞、卒哭、祔,有祝,無尸。

      祝帥余執(zhí)事者奉饌設于靈座前,主人進詣酒,注所北向。執(zhí)事者一人,取靈座前酒盞,立于主人之左。主人左執(zhí)盞,右執(zhí)注,斟酒授執(zhí)事者,置靈座前。主人進詣靈座前,執(zhí)事者取酒盞授主人,主人跪酹,執(zhí)事者受盞,俯伏興,少退立。祝執(zhí)辭出主人之右西向跪讀之……(《書儀》“虞祭”節(jié))

      祝出神主于座,主人以下皆入哭,主人及兄弟倚杖于室外,及與祭者皆入, 哭于靈座前。(《家禮》“虞祭”節(jié))

《儀禮·士虞禮》在陳述“虞祭”時,有迎尸、送尸的儀節(jié),尸在虞祭中扮演最為重要的被祭者(即亡者)的角色。尸在祝的贊助下,與主人交接?!稌鴥x》《家禮》則以靈座上的神主代替了尸,整個喪禮減省了尸這一關鍵角色,由祝降神之后,以神主為祭祀對象,這是對喪祭的簡化。

(十)禮主于敬,喪祭禮的敬義主要表現(xiàn)在祭祀者的虔誠尊敬和祭品祭器的清潔精致,因此《書儀》《家禮》非常重視祭祀前的沐浴,《書儀》規(guī)定“小祥前一日, 主人及諸子俱沐浴”,大祥“如小祥禮”?!都叶Y》則規(guī)定虞祭前當沐浴:“或已晚不暇,即略自澡潔可也?!毙∠榍爱斻逶。骸捌诙∠?。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陳器,具饌?!贝笙榍爱斻逶。骸霸倨诙笙椤G捌谝蝗?,沐浴,陳器,具饌。”這是司馬光、朱熹根據(jù)《儀禮》的禮義,結合宋代已經(jīng)大為改善的衛(wèi)生條件和清潔觀念增益而成的。先秦《儀禮·士喪禮》并未對虞祭、小祥、大祥前主人是否沐浴做出詳細規(guī)定(文本并無具體陳述)。

從以上所舉十例看來,《書儀》和《家禮》雖然根據(jù)宋代的現(xiàn)實條件,對《士喪禮》做了儀節(jié)上的損益、器物上的增減,但其全部禮典程序是嚴格依據(jù)《儀禮·士喪禮》再造的,是對《儀禮·士喪禮》的直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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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儀》《家禮》對三年之喪喪制及五服制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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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全書·家禮》的整理者認為司馬光《書儀》和朱熹《家禮》的撰作目標是:

      儒者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就不得不放棄《禮記·曲禮》“禮不下庶人”的古制,將原屬上層社會的儒家禮儀世俗化和平民化,推廣至民間……前此,司馬光即撰有《書儀》一書,為家禮的世俗化開了先河。然而司馬氏之書對古禮的刪削卻頗為有限,故難以通行至閭里……可以說,經(jīng)過此次筆削而成之《家禮》,已徹底改變了原來儒家禮經(jīng)文義古奧、儀節(jié)繁縟的貴族面孔,成為當時最為簡明適用的一部“庶民之禮”。⑤

整理者從刪繁就簡、約化禮俗的角度肯定《書儀》《家禮》,是十分正確的。然而在兩宋時代,重新將《儀禮》所規(guī)定的繁復古禮進行簡化,并用以規(guī)范日常喪、祭的儀節(jié),其最根本的動機之一是要重新恢復先秦三年喪制的人文理想,從而否定佛教所崇尚的轉(zhuǎn)世之說。二者在禮儀上的區(qū)別直接導向了信仰上的不同,祖先崇拜作為先秦時代最重要的信仰在佛教倫理的蠶食之下瀕于瓦解。如何重新樹立以“三年喪”為標志的儒家喪禮內(nèi)涵,是《書儀》和《家禮》重建喪禮的核心關注?!抖Y記·三年問》篇詳細論述了三年之喪的禮義及其人文內(nèi)涵。《三年問》開宗明義說:

      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疏貴賤之節(jié),而弗可損益也。故曰:無易之道。

歷史上由于政治與文化的變動,減損“三年之喪”喪期的時代很多,但從堅持禮原初本義的學者看來,“三年之喪”是不可隨時代變遷而變易的制度。因此“三年之喪”對于司馬光、朱熹來說,正是要大力倡導并加以恢復的。

《書儀》和《家禮》對“三年之喪”的服期安排與《儀禮·士喪禮》的安排完全相同?!度陠枴氛f: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者有已,復生有節(jié)哉?

所謂“三年之喪”,就是要將喪期定為“二十五月而畢”,因此《書儀》有“將及期年”,“再期而大祥于二十三月之末”⑥ ;《家禮》則規(guī)定“期而小祥”,小祥為十三月;“再期而大祥”,大祥為二十五月⑦ 。

《家禮》《書儀》既然主張恢復“三年之喪”的喪制,則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五服制度,也要一體加以恢復。

《書儀》將喪服相關的內(nèi)容置于卷之六,即《喪儀二》中“五服年月略”章,將五服制度分為斬衰三年、齊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齊衰五月、齊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緦麻三月等服等,與《儀禮·喪服》的服期和服等全同。不同親屬所服的服等也與《喪服》述及的服等相同?!都叶Y》則在“成服”儀節(jié)之后,記述五服制度:

      其服之制,一曰斬衰三年,二曰齊衰三年,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三月大功九月,四月小功五月,五曰緦麻三月。

《家禮》在每項服等之下規(guī)定該服等所屬的親屬、形制和服期,亦與《儀禮·喪服》所規(guī)定的服制完全相同。

至此,《書儀》與《家禮》非但在“三年之喪”的主張上與《禮記·三年問》篇完全相同,在為不同親疏親屬所服的喪服規(guī)定上與《喪服》也幾乎完全相同,說《書儀》與《家禮》完全繼承了先秦《儀禮·喪服》對服期與服制的規(guī)定,是毫不夸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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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家禮》刪削《書儀》喪儀卅七節(jié)至廿一節(jié)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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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明了《書儀》與《家禮》對《喪服》所述五服制度的全盤接受之后,再來看《書儀》與《家禮》對《儀禮·士喪禮》禮典諸儀節(jié)的損益情況。《朱子全書·家禮》整理者在《序言》中說:

      朱熹有感于此,便以其書為底本,復加刪削,成《家禮》一書。《家禮》較之《書儀》,文字更趨簡潔,節(jié)次也更為分明。如冠禮僅存告于祠堂、戒賓、陳冠服、三加、醮、字冠者、見尊長、禮賓等大節(jié)目;昏禮,則將六禮削去其三,僅存納采、納幣和親迎三項;喪禮,則將《書儀》的卅七節(jié)削至廿一節(jié)。

整理者的這種認識得到不少學者的支持,認為朱子《家禮》中的喪禮程序比《儀禮》簡略得多。⑧ 是不是《書儀》在喪禮儀節(jié)上簡化了《儀禮·士喪禮》的儀節(jié)?是否又如整理者所說,《家禮》將《書儀》的喪禮三十七節(jié)簡化為了二十一節(jié)?以下擬通過表格的方式加以對比說明。(《儀禮·士喪禮》的儀節(jié)借用錢玄《三禮通論》的分節(jié)作為依據(jù)⑨ ,減省二級序號為一級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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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上表對比可知,《書儀》的喪禮卅七儀節(jié)與錢玄在《三禮通論》中總結的《士喪禮》四十五儀節(jié),幾乎可以一一對應?!秲x禮·士喪禮》沒有述及在棺柩入壙之后,祭祀后土以及題木主、成墳的儀節(jié),是由于《儀禮·士喪禮》并不主張起墳并加以封樹,也并不在此時立木主,虞祭環(huán)節(jié)由尸居于神位受祭?!稌鴥x》及《家禮》不立尸(上節(jié)已經(jīng)說明),因此在棺槨入壙之后就要建立神主。

整理者的朱熹將《書儀》的卅七儀節(jié)簡化為《家禮》廿一儀節(jié)的說法不能成立,《家禮》與《書儀》在儀節(jié)方面實際上僅少始死“復”(即招魂)這一個儀節(jié),其他方面無論《書儀》還是《家禮》都是嚴格遵照《儀禮·士喪禮》重建的,《家禮》因襲《書儀》各項儀節(jié)的痕跡尤為明顯。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家禮》與《書儀》在喪禮的分節(jié)方面雖然有所不同,就其本質(zhì)而言與《儀禮·士喪禮》則完全一致,所損益者無非是根據(jù)先秦與宋代社會條件的差別,在儀式的繁簡和器用的多寡上有所小異而已。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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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儀》《家禮》改宗廟為祠堂的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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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儀》與《家禮》對《儀禮·士喪禮》的另一項重大變革是改《士喪禮》的家廟為影堂、祠堂?!秲x禮》規(guī)定士有一廟即祖廟,《禮記·王制》則規(guī)定了先秦不同等級貴族的廟制: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祭于寢。

到了宋代,西周的封建宗法制度早已廢弛,經(jīng)過五代亂世的滌蕩,唐代重建的家廟制度也已不復存在。宋初沒有完備的家廟制度? ,只有高官才被允許設置家廟,士大夫?qū)τ趯⒓雷娴膱鏊糜谀轨暨€是家廟莫衷一是。喪祭禮典正處于“群臣貴極公相,而祖禰食于寢,同儕于庶人”? 的狀態(tài)。然而,世俗對于祭祀場所的搖擺不定,并不代表儒家學者對祭祀應當采取墓祭還是廟祭的形式有所猶疑。稍晚于司馬光的程頤認為:

      葬只是藏體魄,則神則必歸于廟,既葬則社木主,既除幾筵則木主安于廟。故古人惟專精于廟。?

這樣的主張顯然與司馬光《書儀》別無二致,《書儀》引《檀弓》云:

      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廟而后行。殷朝而殯于祖,周朝而遂葬。

重建士庶階層的宗廟成為迫切的制禮要求。要重建《儀禮·士喪禮》的禮典, 就必須針對喪祭禮舉行的場所進行重造。以影堂、祠堂代替祖廟,為宋代重構后世 士庶喪祭禮,形成禮制空間的核心要素。影堂、祠堂是《書儀》及《家禮》再造的 喪祭禮場所。《書儀》《家禮》的朝祖、祔等儀節(jié)均在影堂或祠堂舉行?!稌鴥x》所謂 “影堂”,是宅內(nèi)設有懸掛祖先遺影的堂室。《書儀》的“朝祖”儀節(jié)規(guī)定:

      役者入,婦人退避,主人立視,如啟殯。役者舉柩,詣影堂前,祝以箱舉奉魂帛在前,執(zhí)事者奉奠及倚卓次之,銘旌次之,柩次之。(《書儀》“朝祖”節(jié))

《書儀》的“祔祭”儀節(jié)規(guī)定:

      卒哭之來日祔于曾祖考,內(nèi)外夙興,掌事者具饌三分,如時祭。設曾祖妣坐于影堂,南向。設死者坐于其東南,西向。(《書儀》“卒哭”節(jié))

吾妻重二認為“設置影堂無非是當時考慮廟制的一種結果”,“影堂是作為家廟的替代設施而建造的”。? 重新建立影堂正是為了建立《儀禮》所規(guī)范的士喪禮禮典中祭祖的場所,如果沒有影堂的設置,則朝祖、祔祭等儀節(jié)便無法落實。

《家禮》對遷柩(朝祖)、祔祭兩個儀節(jié)的規(guī)定與《書儀》基本一致,所不同者,是將行禮的場所從“影堂”改為了“祠堂”?!都叶Y·通禮》對“祠堂”的形制做了規(guī)定:

      君子將營宮室,先立祠堂于正寢之東。祠堂之制,三間,外為中門,中門外為兩階,皆三級,東曰阼階,西曰西階。階下隨地廣狹以屋覆之,令可容家眾敘立。

根據(jù)上引《通禮》對祠堂的描述,祠堂與影堂的最大的差異在于,影堂是在原有堂室中辟出的一間懸掛有先代畫像的房間,而祠堂則是一所獨立的建筑,有其獨立的門戶和階級,更適用于舉家合族祭祀。《家禮》的“遷柩(朝祖)”儀節(jié)規(guī)定:

      將遷柩,役者入,婦人避退。主人及眾主人輯杖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詣祠堂前,執(zhí)事者奉奠及倚卓次之,銘旌次之,役者舉柩次之。遂遷柩于廳事,執(zhí)事者設帷于廳事。(《家禮》“遷柩、朝祖、奠、賻、陳器、祖奠”節(jié))

《家禮》的“祔祭”儀節(jié)規(guī)定: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饌。器如卒哭。唯陳之于祠堂,堂狹,即于聽事隨便設亡者祖考妣位于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于其東南, 西向。(《家禮》“卒哭”節(jié))

以“祠堂”代替“影堂”,是南宋士人更加普遍地在家中設立獨立祠堂建筑用以進行喪祭、吉祭的結果,是儒家祭祀禮儀在兩宋之際不斷恢復和發(fā)展的具體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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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建士喪禮的意圖在于辟佛用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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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儀》站在儒家的立場上,對北宋喪禮多用佛教禮儀表示不滿,《書儀》描述佛教喪儀對時俗的浸染:

      世俗信浮屠誑誘,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再期、除喪飯僧,設道場, 或作水陸大會,寫經(jīng)造像,修建塔廟,云為此者滅彌天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咤之苦。(《書儀》“魂帛”節(jié))

按照司馬光《書儀》的這段描述,可知佛教喪儀在北宋時代可謂盛極一時,信奉者眾多。面對這樣的局面,司馬光只能從義理上入手,痛陳佛教喪儀的悖謬。

《書儀》先從人死后神形分離,肉體難免腐朽消滅,從而不能知痛癢,駁斥天堂地獄之說:

      殊不知人生含氣血,知痛癢,或剪爪剃發(fā)從而燒斫之,已不知苦,況于死者,形神相離,形則入于黃壤,朽腐消滅,與石木等,神則飄苦風火,不知何之, 借使剉燒舂磨,豈復知之?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計亦以勸善而懲惡也,茍不以至公行之,雖鬼何得而治乎?(《書儀》“魂帛”節(jié))

《書儀》又論親人去世后,孝子祈禱于佛屠,如同視逝去的親人如積惡有罪的小人,而不以其為君子,以此來說明尊奉天堂地獄說的虛妄。

是以唐廬州刺史李丹與妹書曰:“天堂無則已,有則君子登。地獄無則已,有則小人入。”世人親死而禱浮屠,是不以其親為君子,而為積惡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親之不厚哉,就使其親實積惡有罪,豈賂浮屠所能免乎?此則中智所共知,而舉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惑而難曉也。(《書儀》“魂帛”節(jié))

《書儀》再說佛教傳入中國時已是東漢,而在之前的古人未有入地獄者,反證佛教的天堂地獄說是為無稽之談。

甚者至有傾家破產(chǎn)然后已,與其如此,曷若早賣田營墓而葬之乎?彼天堂地獄,若果有之,當與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國之前,人死而復生者,亦有之矣,何故無一人誤入地獄,見閻羅等十王者耶?不學者固不足言,讀書知古者亦可以少悟矣。(《書儀》“魂帛”節(jié))

《書儀》用儒學的義理去質(zhì)疑佛教的喪儀,從本質(zhì)上說并不能否定佛教儀軌的內(nèi)在自洽性。司馬光明顯是站在儒家的立場上,希望宋代社會能重新恢復儒家所倡導的喪禮禮典規(guī)范,并將這些儀節(jié)背后所蘊藏的禮義再度發(fā)揚光大?!稌鴥x》采取這樣一種與時俗相悖的激進姿態(tài),是非常值得玩味的。

《家禮》對佛教喪儀的抨擊不如《書儀》那樣激烈,但是其對于佛教喪儀同樣持有完全否定的態(tài)度,并將此種立場貫穿于《家禮》始終?!都叶Y》在“置靈座,設魂帛,立銘旌”一節(jié),不但將前引《書儀》批判佛教喪儀的文字照樣全錄,還特別指出“不作佛事”? 。又在“朝祖”一節(jié),說明采用與《周官》相聯(lián)系的方術儀式:

      方相在前,狂夫為之,冠服如道士,執(zhí)戈揚盾。四品以上,四目為方相;以下,兩目為魌頭。次明器、下帳子……(《家禮》“朝祖”節(jié))

所謂方相氏,《周禮·夏官·方相氏》有:

      方相氏掌蒙熊皮、黃金四目、玄衣朱裳、執(zhí)戈揚盾,帥百隸隸而時難? ,以索室驅(qū)疫。

鄭玄注云:

      蒙,冒也。冒熊皮者,以驚驅(qū)疫癘之鬼,如今魌頭也。時難,四時作方相氏以難卻兇惡也。

方相氏是《周禮》夏官系統(tǒng)下的一種職官,專主儺祭和驅(qū)疫。東漢的鄭玄認為《周禮》的方相氏與當時魌頭這種身份的驅(qū)鬼人相類似。到了南宋,社會上可能又分化出了四目的方相氏和兩目的魌頭兩種驅(qū)鬼人的形象,二者的功能大同小異,朱熹則將他們對應于不同官階喪家的喪禮。朱熹之所以不排斥方相氏和魌頭在喪儀中任事,可能是由于二者的方術色彩并不有害于《家禮》重建的士喪禮的禮儀。

從《書儀》《家禮》二者的關切來看,重建廟祭傳統(tǒng)的難度,甚至要大過對佛教喪儀的摒除。這是由于在重建宋代喪、祭禮的過程中,同時還要對宗法制度加以重新改造和恢復。將西周封建時代的宗法制度,改造為適應宋代社會的社會制度,其挑戰(zhàn)性可想而知。《家禮·通禮》在論述祠堂形制的過程中,透露了朱熹對宋代新宗法制的設計:

      為四龕,以奉先世神主。祠堂之內(nèi),以近北一架為四龕,每龕內(nèi)置一卓。大宗及繼高祖之小宗,則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繼曾祖之小宗, 則不敢祭高祖而虛其西龕一。祭祖之小宗,則不敢祭曾祖而虛其西龕二。繼禰之小宗,則不敢祭祖而虛其西龕三……易世則改題主而遞遷之。

這是在宋代庶民社會的基礎上,依照西周貴族的宗法制度重建了的“大宗”“小宗”制度,使得中國后世在民間鄉(xiāng)野普遍實行著一種庶民社會化了的宗法制度,這開啟了近世鄉(xiāng)里聚族而居、祠堂祭祀、宗族自治的全新社會形態(tài),這種新的形態(tài)正是建立在《家禮》祠堂祭祀和庶民大小宗新宗法的基礎上的。

《書儀》和《家禮》在依照《儀禮·士喪禮》重塑宋代士庶喪禮方面的努力,從宋代時人看來影響似乎非常微弱。但是從今天回望過去,司馬光和朱熹的努力無疑是極為成功的。宋代喪禮的重建,帶動了冠禮、婚禮、祭禮復歸傳統(tǒng),不但開辟了近世中國禮制再造的道路,還深刻影響了東亞受到儒家文化影響的朝鮮、日本、琉球、越南等諸國的禮儀和制度。通過對比《書儀》和《家禮》對《儀禮·士喪禮》的損益和革新,可以窺見兩宋文化變革的內(nèi)在核心驅(qū)動因素,以及當時儒家學者的真實文化心態(tài)。

注釋:

① 劉子?。骸吨袊D(zhuǎn)向內(nèi)在》,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2 頁。

② 本文所用《書儀》,以同治七年(1868 年)汪郊校江蘇書局本《司馬氏書儀》及《叢書集成初編》整理本《司馬氏書儀》(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翻?。橹?。后引《書儀》為避煩瑣,不另出注。

③ 本文所用《家禮》,以《朱子全書》本《家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為主,后引《家禮》為避煩瑣,不另出注。

④ 本文曾于2019 年12 月復旦大學“東亞禮學與經(jīng)學會議”上首次發(fā)表,發(fā)表后吾妻重二先生向作者展示了日本所見依據(jù)朱子《家禮》制作的墓碑一枚,墓碑高約三四尺(圖片不大,無法具體估計高度), 頂部為玉圭尖頂形狀,這為《家禮》所規(guī)定的墓碑在傳世文獻外增添了一項實物證據(jù)。

⑤ 朱熹:《朱子全書》第七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第858 頁。

⑥ 作者按:此處“二十三月之末”,“三”字疑為“五”字之誤,當作“二十五月之末”。

⑦ 禫祭是大祥祭之后的改服從吉之祭?!抖Y記·喪大記》:“禫而內(nèi)無哭著,樂作矣古也。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又《儀禮·士虞禮》:“中月而禫。”鄭玄注:“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编嵭鞫咴露V祭的說法,王肅則主“二十五月大祥,其月禫,二十六月作月”的說法。其根據(jù)是《禮記·間傳》“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以及《檀弓》“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稌鴥x》認為“歷代多從鄭說,今律勑三年之喪,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違也?!薄都叶Y》有“大祥之后,中月而禫”,朱熹認為“間一月也。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七月”, 則司馬光與朱熹皆用鄭玄之說。

⑧ 和溪:《朱子〈家禮〉的終極關懷》,《哲學動態(tài)》2020 年第7 期,第43 頁。

⑨ 錢玄:《三禮通論》,南京: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7 年,第597—605 頁。

⑩ 具體異同可以參看本文第一節(jié)的分析。

? 吾妻重二:《朱熹〈家禮〉實證研究》,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2 年,第104 頁。

? 司馬光:《潞國公文公先廟碑》,嘉祐二年作,《欽定四庫全書》第一千九十四冊,集部第三十三,別集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1989 年影印本。

? 程頤、程顥:《二程集》,《二程遺書》卷十八,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第241 頁。

? 吾妻重二:《朱熹〈家禮〉實證研究》,第106 頁。

? 朱熹:《朱子全書》第七冊,第905 頁。

? 難,用作“儺祭”之“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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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值主編|陳喬見

圖文編輯|宋金明 王沁雨 陳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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