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系:mingzhu786(轉載)hbliuchanghai(商務)原創(chuàng)首發(fā)|明珠絮語(ID:tsliuchanghai),轉載請聯(lián)系授權 因為無數事實證明,只要學生出事,就能找出學校的責任來。這不,某學校初三男生夏某因為追求班里的女生不成,在晚自習前負氣從教學樓四樓跳了下去,造成殘疾。最終,法院判決學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過失,需要承擔30%的責任。其實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學生只是突發(fā)跳樓,之前和老師并無任何接觸,顯然不存在學校老師“行為不當”的問題。當然,律師和法官都是懂法的,人家的切入點,是學校是不是“履行了相應職責”。一是學校應該有人值班、巡查,夏某跳樓時無老師在場,所以學校具有一定的過失;二是學校對學生有教育之責,夏某與女生的情感問題其他同學周知,學校應當發(fā)現卻未發(fā)現,未盡到管理職責。沒有法律規(guī)定學生在校期間,學校要每個地方都有人值班、巡查。學校里學生很多,教職工很少,就算老師都在校園里值班,也不可能看得住所有學生。一個人如果想尋短見,就算“人盯人”也看不住,除非有專業(yè)的看守方式。而“距上課時間僅5分鐘”,教室里卻沒有老師,就認為學校有過失,也是不嚴謹的。法律講究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上課時間到了教室里沒人,是老師的責任,還沒有到上課時間老師未到,老師就沒有責任。這就像高考遲到30分鐘不允許入場,不能因為僅晚了5分鐘就能進,也不能因為僅早了5分鐘就不讓人家進。學校對學生有教育之責是肯定的,但學校的教育并不能保證在所有學生身上收到滿意的效果。如果出事就怪學校沒教育好,高考落榜了豈不是都可以告學校!至于該生的情感問題其他同學周知,也并不能得出老師就應當發(fā)現的結論。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學生給老師起綽號,很可能唯獨老師不知道。但是,一碼歸一碼,孩子自己因為感情問題想不開跳樓,不應該再去追究學校和老師的管理責任。否則,“未盡到管理職責”很可能成為一個“萬能理由”,只要出事學校就得擔責。那樣的話,《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將成為一紙空文。誠然,在老師和學生、學校和家庭之間,后者可能更處于弱勢的地位。出事了讓學校承擔點責任,表面上看是對學生好,但對全體學生的管理來說,卻只會帶來更多的弊端。一起學校沒有什么明顯責任的事故,動不動就能讓學校付出數十萬元的經濟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學校也只好嚴防死守,減少風險事項,盡量降低出事的可能性。于是,對學生嚴防死守,恨不得每個學生旁邊都派一個老師跟著,恨不得把學生都按在教室的座位上一動不動,這已經成了很多學校的管理措施。媒體曾經報道過學生在學校里被“圈養(yǎng)”的現象:在學校里,只允許學生喝水和上廁所,不讓他們下樓,課間只能在教室跟前后桌同學聊聊天,每個樓層還安排值日老師,課間在樓道內巡查……跟以前相比,現在的學校防盜窗越來越多,老師的值班點位越來越密,巡查的力度越來越大,學生的自由空間越來越小,可能發(fā)生危險的活動不敢搞,甚至連運動會都不敢開。教育不是萬能的,學校和老師也不是萬能的,在學校的身上,不能背負無限的責任。如果只要出事學校就必須承擔責任,只會讓學校的管理變得畸形,最終影響到所有學生的教育。明珠絮語(ID:tsliuchanghai),以教師和家長的雙重視角看教育,解答青少年和家長的教育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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