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剛和小花結婚兩年就離婚了,二人在離婚協(xié)議里約定了小剛要在離婚后3個月內將20萬元財產分割款支付給小花,結果小剛出爾反爾,到期了也不履行,所以小花去法院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起訴了小剛,并向法院申請調取小剛的銀行存款證明,結果被發(fā)現,小剛在銀行竟然有100萬元存款,從未向妻子小花提過,所以在離婚時并未分割。 最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這100萬元存款屬于小剛婚后的工作收入,將這100萬元也做了分割,并因為其隱藏財產的行為,少分給小剛10萬元,這100萬,小花得到60萬,小剛得到40萬,這一來小剛不服了,提起上訴。雖二審中,小剛抗辯:在離婚時并沒有將其名下銀行卡內資金進行隱藏和轉移,故不應認定其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jié),故對未分割的100萬元存款應予平分。 作為小花的代理律師,我方堅持:在民法典第1092條規(guī)定,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規(guī)定中屬于并列列舉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形,就可以對侵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而不是說一定要又隱藏又轉移才應當少分。且無論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還是雙方已經進入離婚訴訟,亦或是離婚后在經另一方請求再次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期間,實施了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因為其仍然沒有主動的提出分割的意愿,因此仍有隱瞞的惡意,依法都應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最終二審法院采信了我方的意見,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小花拿到了離婚協(xié)議約定的20萬和100萬應分的60萬,共計80萬元。 更多法律問題,請關注趙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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