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網(wǎng)傳打人視頻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 視頻顯示,在廣州白云辛選直播基地門前,一身著黑色外套男子持續(xù)毆打一名背包男子,其多次將背包男子拉扯、推倒在地,拳腳相向。被打男子數(shù)次試圖起身,但無力反抗,鞋子也在拖拽過程中脫落。 2021年12月13日,廣州白云警方通報:12日下午16時許,黃石街江景路發(fā)生一宗毆打他人警情。白云警方接報警后,馬上派員到場處置,協(xié)助“120”醫(yī)務人員將傷者杜某(男,26歲,江蘇人)送往醫(yī)院接受治療。法醫(yī)初步鑒定杜某為輕微傷。嫌疑人梁某(男,41歲,黑龍江人,無業(yè))隨后被警方抓獲。 一個26歲的青年人竟然被一個41歲的中年人如此殘暴毆打,人們在心痛之余,有個疑問:為什么這個年輕人不反擊? 有觀點認為現(xiàn)在的年輕人“娘炮”,沒有血性。 我倒更多認為或許與我們的普法有關。長期以來,我們的法律不鼓勵正當防衛(wèi),特別是正當防衛(wèi)和防衛(wèi)過當?shù)慕缇€很難搞清楚。我們法律人都自己搞不清楚,還有大量的案例也是是非不分,于是我們在宣傳時就往往提醒公眾盡量不要使用正當防衛(wèi)這一阻卻違法的手段,盡管在法律理論上這一點分歧都沒有。但法律不是理論,而是實踐。 許多活生生的例子告訴我們有些事還是不還手為好。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fā)生爭執(zhí)。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xù)擊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搶砍刀并捅刺、砍擊數(shù)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針對該起案件和視頻,網(wǎng)友們引發(fā)熱議,寶馬男手持長刀砍人,騎車人在躲避過程中撿起掉落的長刀反擊,是正當防衛(wèi)。也有網(wǎng)友認為騎車人追砍紋身男并致其死亡是防衛(wèi)過當。有律師認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后,寶馬走出的男子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屬于防衛(wèi)過當的范疇。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對“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fā)布通報稱,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2019年3月12日,昆山'反殺'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但如果不是媒體關注,網(wǎng)上輿情沸騰,這起案件的結果如何真不敢說。 回到廣州這個毆打事件,我倒更多懷疑這個年輕人之所以不敢還手就是怕搞成互毆。 互毆,在公安機關的調查過程中,因為雙方各執(zhí)一詞,公安機關無法進行責任的界定,所以有些公安認為只要兩個人打起來了,就不分先后順序,直接認定為互毆。 公安機關在認定時一般會以追打做為正當防衛(wèi)的開始,就是說,兩個人打架時,必須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來引起正當防衛(wèi)的預備,另一方繼續(xù)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況下還手,才會認定為你是正當防衛(wèi),這其實是公安機關在無法相信雙方當事人的話時,無奈采取的一種第三者旁觀的做法。 這些,有時并不能弘揚社會正義。 想起當年市法制局每年還組織各單位的法制科長,一起搞個案例研討,包括法院行政庭、政府復議辦、各部門的法制科室負責人一起,對有關典型案例進行評析。印象中當年市公安局法制處就報了這么個案件,明顯有正當防衛(wèi)因素,但最終裁決竟然是互毆。于是,在典型環(huán)節(jié),我率先反對,后來引發(fā)了全場熱烈討論。 我的觀點很明確:只要一還手就是互毆,那正當防衛(wèi)就沒有存在的價值。14多年了,我的這個觀點一定還沒有變。 從這個視頻資料看,如果我們還拘泥于還手就是互毆,那就是讓好人受氣、吃虧。 廣州這個案件我們發(fā)現(xiàn)受害人竟然沒有報警,而是正義的群眾向警方控告,然后靠視頻很快鎖定了違法嫌疑人,查明了有關案情。 但如果沒有視頻,沒有旁觀群眾,沒有案外人的報警呢?或許借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好好反思一下還手就是互毆這個司法陋習了。 2021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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