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利息自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不受雙方法律關系性質(zhì)影響。 關鍵詞:|欠付工程款利息|自應付款之日|起算|不受法律關系|性質(zhì)|限制 案情簡介: 在本案中,發(fā)包人主張,其與掛靠人并非發(fā)包人與施工方的關系,不能適用《建設工程案件司法解釋》關于“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钡囊?guī)定。 最高法院認為: 《建設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是對工程欠款利息計付時間的規(guī)定,并沒有對當事人之間因何種法律關系欠付工程款作出限制。發(fā)包人主張因其與掛靠人非發(fā)包方與施工方的關系而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886號 “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載“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庫”。 感謝閱讀!關注我,獲取更多建設工程法律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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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新用戶9952WpT7 >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