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德威新材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一般情況下,這個時候董秘等高管應該要開始擔憂了,尤其是從2015年就開始擔任公司董秘至今的李紅梅,9月13日,公司終于公告收到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董秘可以長舒一口氣。 被處罰對象除了公司外,高管只罰了兩位,一位是時任實控人、董事長、總經(jīng)理的周建明,另一位則是時任財務總監(jiān)陸仁芳,對,沒看錯,除了兩人被罰外,沒再罰別人,一般情況下,《事先告知書》不罰,《決定書》也肯定不會罰了。 只罰兩個人,是不是公司違規(guī)行為有什么特殊情況呢?其實看監(jiān)管層的調查結果來看,也并無特殊情況,和很多公司類似,實控人主導下的違規(guī)擔保、非經(jīng)營性資金占用導致公司定期報告虛假記,唯一特殊情況,可能就是實控人、董事長主導了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具體為: 1、實控人利用控制的公司非經(jīng)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而為了掩蓋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德威新材在2018年年報中虛增6.5億元銀行承兌匯票,在2019年年報中虛增11億元銀行承兌匯票,在2020年半年報中虛增11億元應收票據(jù)。 2、2018-2020年9月,實控人關聯(lián)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公司未及時披露,2018年,公司向關聯(lián)方進行采購,公司未披露;2017年11月開始,公司為關聯(lián)方提供擔保,公司未及時披露,一直到2020年12月才首次披露。 3、因為擔保導致的重大訴訟事項未及時進行披露。 在上述違規(guī)中,證監(jiān)會認為: 1、周建明作為德威新材董事長、總經(jīng)理、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組織實施了前述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周建明作為德威新材實際控制人,其行為已構成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情形。處以 450 萬元罰款,并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陸仁芳在2012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間任德威新材財務總監(jiān),知悉德威新 材通過實控人控制的公司轉出資金,具體下達在不同賬戶之間轉賬的指令,對相關問題票據(jù)未有異議,簽字確認《2018年年度報告》,其涉嫌違法行為在新《證券法》施行前已終了,適用2005年《證券法》。處以30萬元罰款,并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2018年年報、2019年年報和2020年半年報都存在虛假記載,公司時任董監(jiān)高都會有擔心,是不是自己簽名保證了真實性就會被一刀切連罪,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并不是的。 比如公司的老董秘李紅梅,資料顯示,李紅梅,女,1981年生,本科學歷,工程師。2005年起任職于德威新材,2015年3月上任公司董秘至今,現(xiàn)任德威新材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jīng)理。 也就是說,在公司違規(guī)發(fā)生期間,董秘全程在任,董秘免罰的案例越來越多了,這對于董秘履職保護來說是個好現(xiàn)象,畢竟一被處罰,董秘要繼續(xù)從事董秘這一行就難了,希望以后這種案例能夠多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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