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今晚7點,2020東京奧運會正式落下帷幕! 蔡果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仲裁委員會2020年與2021年《中國體育爭議解決年度觀察》共同作者、北京奧運會專業(yè)志愿者 律新社 1. 在奧運會中,如果對裁判結果有爭議,運動員有哪些申訴渠道? 蔡果: 律新社 2. 您認為目前的奧運會申訴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蔡果: 最主要的問題是該制度細節(jié)由各單項體育聯合會制定,是否合理、是否應當改進與該組織中話語權的博弈有關,尚存對運動員權利考慮不足、運動員話語權不夠的現狀。 例如,在被熱議的體操男子個人全能的比賽中,根據國際體聯規(guī)則,運動員僅能就難度分(D分)提出申訴,無權就完成分(E分)申訴。在阿利耶夫的拳擊比賽中,裁判員可能因為失誤或經驗不足造成錯判,并且未能向阿利耶夫提供辯解機會,而相關申訴規(guī)則又不允許重新審查裁判在拳擊臺內的決定。2016年里約奧運賽場上,中國選手呂斌賽后也痛訴 “裁判偷走了我的夢想”。即使呂斌、阿利耶夫有權上訴至CAS,但CAS特設仲裁庭受限于“Field of Play”約束,事實上不會對場上裁判決定與申訴機構決定進行實質審查。 可見,賽場裁判的決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無法扭轉的——這本身是競技體育的一部分,但也彰顯了賽事規(guī)則的制定者,即各單項體育聯合會提升“自治”能力(sports governance)的必要性,以及完善規(guī)則、充分救濟、提升運動員對規(guī)則制定參與度和話語權的重要性。 運動員參與國際體育組織工作,在修訂規(guī)則、適用規(guī)則的過程中更有力地代表運動員立場,這是不可阻擋的趨勢。上文也提及,大賽的申訴機構一般是由該單項體育聯合會官員組成的“技術委員會”或同等機構,成員中不乏熟知該體育項目規(guī)則的退役運動員。 ![]() ![]() 例如,我國冬奧會首金獲得者楊揚無愧是參與國際體育規(guī)則制定和監(jiān)督工作的先行者與佼佼者。近年來,楊揚也有了越來越多的同行者。比如,我國跳水名將郭晶晶在東京奧運會擔任國際泳聯跳水技術委員會委員,負責處理跳水賽場就裁判評分的申訴,奧運冠軍陳若琳則擔任裁判。 中國體育不乏在國際上享有盛譽、具備威望的運動員,我們應為這些運動員創(chuàng)造條件,鼓勵他們加入楊揚和郭晶晶的行列,不僅爭取實現更多中國運動員參與國際體育規(guī)則制定和監(jiān)督工作,還應力求提升進入到國際體育治理體系的運動員“說服力”(power of persuasion)和號召力,將在賽場上的統(tǒng)治力轉化為可持續(xù)的軟實力和國際話語權。 ![]() 律新社 3. 國際或國內賽事的法律糾紛和風險集中在哪些方面?請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因。 蔡果: 就國際賽事而言,參賽資格爭議(包括每屆奧運會的裁判判罰問題)和興奮劑相關處罰是和賽事直接相關的主要爭議類型。每屆奧運會也有一些看上去較為特別的爭議,比如本屆奧運會白俄羅斯田徑運動員Krystsina Tsimanouskaya(因與本國田徑協(xié)會產生爭議而被取消資格并勒令回國)將其本國奧委會訴至CAS特設仲裁庭,并要求緊急救濟。該案由于警方介入及運動員成功向波蘭申請到庇護而引人注意,但本質上仍然屬于參賽資格類爭議。 ![]() ![]() ![]() ![]() 律新社 4. 對于中國律師首次隨奧運代表團出征,您覺得律師在其中能發(fā)揮哪些作用? 蔡果: 這是我國體育界及奧運代表團法律意識提升的表現,無論從哪個角度都可謂積極的進步。作為代表團的律師,對于各運動隊在賽場上遭遇的判罰爭議作用可能有限,因為這類爭議主要系就競賽規(guī)則適用的異議,依仗于運動員和在場教練、領隊的即時專業(yè)判斷,法律專業(yè)背景的律師對競賽規(guī)則的專業(yè)理解有限,更不可能面面俱到熟知每項運動的評分規(guī)則。 ![]() 但是,如果賽場爭議經申訴后被提交至CAS特設仲裁層面,或者在CAS一開始就能介入的反興奮劑相關案件,律師就能發(fā)揮撰寫起訴或應訴書狀、協(xié)調證人(如需要)、幫助相關人員作出庭準備并代表出席聽證等重要作用。無論最終裁決結果如何,律師的在場和專業(yè)協(xié)助至少能起到程序正義“守門員”的作用,保障我代表團與運動員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行使。 另外,即使有些案件并未牽涉法律程序,但從公共關系層面,如果有法律意見參與應對某些新穎、棘手的問題,有助于更加審慎、專業(yè)地解決問題并規(guī)避潛在的法律風險甚至公關危機。 總體來說,為參加國際賽事的本國代表團配備隨團律師是值得借鑒的。例如每屆奧運會幾乎都有“申訴成功”案例的美國田徑隊——不僅擁有受聘于美國奧委會的常年法律顧問隨團保障,美國田徑隊還有專門的通曉田徑運動規(guī)則的內部法律顧問。 ![]() 律新社 5. 您覺得未來律師參與國際國內賽事會成為趨勢嗎?會面臨哪些挑戰(zhàn)呢? 蔡果: 從平昌冬奧會到東京奧運會能清晰地觀察到我國代表團在維權意識和及時、合理運用救濟水平的提升。2018年平昌冬奧會短道速滑女子3000米接力決賽,中國隊雖第二個沖過終點卻被判犯規(guī)取消成績,主教練因申訴超過時限(比賽結束30分鐘內)被駁回,引發(fā)關注。該事件體現出我隊當時對規(guī)則欠缺熟悉(例如即使找不到裁判申訴,根據規(guī)則也應在比賽結束后30分鐘內向秘書處提出,再由秘書處轉交),但主教練當場與裁判交涉溝通的努力也是對其中一種救濟的積極運用,開啟了我國體育代表團積極運用救濟機制爭取權益的有益嘗試。 ![]() ![]() 三年后的東京奧運會賽場,中國代表團在賽時申訴救濟方面的進步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在我國選手石智勇參加的男子舉重73公斤級決賽賽場,他的第二次挺舉試舉被判屈肘失敗,中國隊當即申訴;肖若騰也就爭議得分進行了申訴。雖然這兩次申訴沒有成功,但比起平昌時的初嘗試,本屆奧運中國代表團已經能熟練并及時運用申訴救濟,是值得肯定的進步。我們有理由期待在未來的國際賽場涌現中國隊申訴得直的案例;也會有中國運動員據理力爭,將奧運會賽時爭議訴至CAS的案例。在此過程中,熱愛體育并通曉規(guī)則的法律專業(yè)人士必將起到重要的規(guī)則普及、運動員規(guī)則培訓以及賽時保障和爭議解決代理等作用。 目前主要面臨的挑戰(zhàn):一是雖然體育爭議越來越受關注,但往往高度依附于熱點事件,真正能堅持深入研究的專業(yè)人士并不多。目前還沒有大規(guī)模實現市場化和職業(yè)化的中國體育,對法律服務的認知和接受度尚在早期的培育階段,這就決定了專注這一領域的專業(yè)人士必須要首先熱愛體育,才能在付出與回報往往不成正比的階段堅持下去。二是體育界和法律界還沒有真正做到互相接納和融會貫通。比如,在某些實務問題上,體育界可能認為法律界未能真正理解體育領域的特殊性,給出的意見并不適宜,而法律界則可能認為體育界的排斥態(tài)度是由于“不懂法”所致。 ![]() 律新社 6. 近幾年,您特別關注體育法的哪些動向? 蔡果: 從實務的角度,自然是最關注因為體育法第32條規(guī)定了“體育仲裁機構”但實際未成立,造成部分足球類案件(特別是球員欠薪案)陷入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及中國足球協(xié)會仲裁委員會“三不管”的管轄權真空問題。目前,球員追索欠薪已經是屢見不鮮的社會新聞,看似是簡單明了的勞動勞務爭議問題,但深入到具體的實務就會發(fā)現并不簡單,需要層層梳理國際國內規(guī)則和法律相互的沖突、銜接與位階問題。 此外,我也很關注前些年中國俱樂部與外國大牌球員、教練簽署高價職業(yè)合同,但因為合同文本不準確或不嚴謹,在發(fā)生爭議時管轄權出了中國,到國際足聯和CAS層面中國當事人很難勝訴的問題。從案例看來,只要管轄權出了中國,向國際層面裁判者據理力爭中國法律適用或適用合同中封頂賠償條款,基本很難成功。這是很可惜的局面,其實有方法避免,但很遺憾普及相關規(guī)則道阻且長。 另外,我也很關注有關運動員權益的一切法律或政策問題。例如《奧林匹克憲章》第四十條(Rule 40)的修改,原則上解除了奧運期間參賽運動員個人贊助營銷禁令,允許他們在奧運期間以名字、形象、運動表現等展示非奧林匹克官方贊助商的個人商業(yè)伙伴。目前,修改《奧林匹克憲章》第五十條(Rule 50)的呼聲也越來越大。Rule 50規(guī)定運動員不得在任何奧林匹克場所進行示威或有關政治、宗教或種族的宣傳,但美國奧委會的觀點與IOC相悖。 本屆奧運會上,在女子鉛球比賽中獲得銀牌的美國運動員Raven Saunders在領獎臺挑戰(zhàn)Rule 50禁令(舉起雙臂交叉成“X”狀,據她稱代表著“所有被壓迫的人相遇的十字路口”)。IOC稱會調查該行為及恰當處理方式,但美國奧委會則發(fā)聲明確維護這名運動員,認為她的所作所為合乎規(guī)則。 美國奧委會與國際體育組織在原則問題之間的沖突和博弈并不新鮮,對簿公堂更是家常便飯。因此,如何處理各利益相關方對Rule 50的沖突立場,是前沿的法律問題但也超越了法律的范疇。美國、澳大利亞代表團在國際賽事場合經常旗幟鮮明地保護其本國運動員的強勢立場也是我的關注點(例如,美國代表團強勢發(fā)聲支持Raven Saunders后,IOC的表態(tài)明顯緩和,表示暫不會對該運動員游走在現行規(guī)則邊緣的行為作出處罰),從中可以觀察和領悟復雜敏感問題的解決思路與尺度。 ![]() 律新社 7. 未來體育法服務行業(yè)的人才培養(yǎng)的方向有哪些? 蔡果: 簡而言之,有志于從事體育法律事項(尤其在中國)的專業(yè)人士應首先熱愛體育,沒有熱愛就不可能在我國體育法漫長的培育期堅持下去。大楊揚也表達過類似的觀點,有學生問到她中國人如何更好地參與國際體育組織工作時,她的回答也是“首先要熱愛”。 有了熱愛驅動,接下來就是專業(yè)加持,并且在此過程中要具備國際化思維和充分理解體育行業(yè)的特殊性。體育和體育法是高度國際化的領域: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參與者必須遵守統(tǒng)一的體育規(guī)則與行業(yè)規(guī)則,方能在奧運會或世界杯等國際賽事上以國為單位進行對抗,使超越政治的國際體育交流成為可能。無法理解這一基本格局,就無法真正在體育法律領域游刃有余。 ![]() 律新社 8. 您認為未來體育法服務市場空間有多大?未來發(fā)展趨勢如何? 蔡果: 有關體育法呈現的高度國際化和專業(yè)化特征,以及對未來趨勢的思考,可參考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體育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20)》導語以及該年度觀察全文(掃描下方二維碼查看)。 責任編輯丨Mars 版面編輯丨Cathy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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