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殿邦是晚明潮州名宦,但順治、康熙兩朝之《潮州府志》均未立傳,至康熙·金一鳳《海陽縣志》“人物列傳·補遺”乃謂: 吳殿邦,字爾達,號海日,海陽人,博學能文,工詩賦、善書法,才名藉甚。年三十中萬歷壬子解元、癸丑進士,官通政司參議,時附魏黨革職,歷升尚寶司正卿。所著有《古制堂集》、《匏谷詩集》、《浮云吟》三十首,一時膾炙人口。離合詩十二字勒之石屏,自注藏詩二百二十四首,無能解之者。每刻咸即自焚其板,故詩文罕存。其品行為人所鄙。 其后,雍正·張士璉《海陽縣志》始為其正式列傳,但刪去“時附魏黨革職”、“其品行為人所鄙”諸語。乾隆《潮州府志》又將其從列傳中剔除,而于卷三十二《宗萬化傳》中補入數(shù)語:“鄉(xiāng)宦吳殿邦以魏忠賢余黨,凌轢士民,萬化庭叱之,手批其頰?!惫饩w《海陽縣志》人物傳,殿邦又重行闌人,但文字更簡略,且謂其著述系《古懽堂集》而非“制堂”。 像這樣一位“才名藉甚”的解元名士、官至正卿的朝官,歷代地志為何在對他是否入傳上取舍不一?看來,其主要原因正如饒鍔先生在《潮州藝文志》殿邦著述后按語所說的:“胡恂《府志》載海日……附魏黨革職,與《欽定逆案錄》……語正合”,“是海日雖以文辭書法見長,而品行卑迂,在當時實為士林所不齒?!保?)那么,吳殿邦與魏忠賢黨究竟有何瓜葛?其“附逆”程度有多深?名列“逆案”的罪名及原因是什么?“附逆”后的境況又如何? …… 對此,作者不揣淺陋,僅就管窺所及,試加考述。 一、欽定逆案之始末 天啟七年(1627)八月乙卯,明熹宗朱由校崩,由其弟、十八歲的信王朱由檢嗣位,是為明思宗,翌年改元崇禎。 當魏忠賢竊政時,思宗在信邸“善自戢晦,忠賢心懾之,故不敢奸顧命?!保?)即位之后,神明自操,“不邇聲色,憂勤惕勵,殫心治理?!保?)初,“忠賢黨盛,莫發(fā)其奸。楊維垣首糾崔呈秀,始相攜貳,猶未刺忠賢也。陸澄源,錢元愨直罪忠賢,至錢嘉徵十大罪乃詳盡。忠賢不勝憤,哭訴于上,上不動?!笔辉鲁跻唬甲谙轮I斥“忠賢不報國酬遇,專逞私植黨,盜弄國柄,擅作威?!井敶珥荩铊鲗m在殯,姑置鳳陽。二犯(按,指忠賢與客氏)家產(chǎn),籍沒入官。其冒濫宗戚,俱煙瘴永戍。”七天后,忠賢知其罪不必免,遂于赴鳳陽途中的阜城尤氏旅舍中自縊。十一月十七,“(熹宗)乳媼客氏赴浣衣局掠死?!笔卤剑ㄘト懊姘?,先命“五虎”、“五彪”下法司議罪?!保?)至此,魏黨之首要分子均告伏法。但思宗意猶未盡,準備全面清理逆案。 崇禎二年(1629)正月庚辰(廿四日),思宗召大學士韓、李標、錢龍錫,吏部尚書王永光定逆案,諭曰:“朕欲定附逆入罪,必先正魏、崔、客氏首逆,次及附逆者……卿等數(shù)日內(nèi)確定,不許中書參預?!遍w臣“不欲廣搜樹怨,僅列四五十人以請。上大不悅,再令廣搜,且云皆當重處,輕則削籍。閣臣又以數(shù)十人呈進。上怒其不稱旨”,因嚴斥閣臣“豈皆不知,特畏任怨耳!”隔天,復召閣臣入,指桌上的幾個黃緞包袱曰:“此皆紅本(按,即由皇帝用朱筆批示的奏本),珰實跡也,宜一一按入之?!保?)閣臣知帝意難回,勢難遺漏,于是又廣為搜列。 二月壬子,思宗又“召閣臣及刑部尚書喬允升、都察院左都御史曹于汴于平臺,問張瑞圖、來宗道何不在逆案?閣臣云:'無事實?!显唬?瑞圖善書,為珰所愛;宗道祭崔呈秀母,文稱“在天之靈”,其罪者矣。’問賈繼春何以不處?閣臣言:'其請善待選待(按,指光宗寵姬李氏),不失厚道,后雖改口覺反覆,其持論亦多可取。’上曰:'惟反覆故為小人。’于是發(fā)原奏并前紅本未入各官六十九人,各令酌定。于是案列甚廣,幾無一遺?!保?) 三月辛未(十五日),“欽定逆案”正式頒布。涉案人員定為六等,計:首逆凌遲者二人:魏忠賢、客氏;首逆同謀決不待時者六人;交結(jié)近侍,秋后處決者十九人;交結(jié)近侍次等、充軍者十一人;交結(jié)近侍又次等、論徒三年輸續(xù)為民者一百二十九人;交結(jié)近侍減等、革職閑住者四十四人。又,忠賢親屬及內(nèi)官黨附者五十余人,合共三百二十余人。后又增“逆案漏網(wǎng)”者三十六人。(7) 綜觀上述“逆案”欽定經(jīng)過,其中似有幾點可引起注意者: 1、“逆案”有擴大化傾向。 思宗青年繼祚,宸機獨斷,亟望扭轉(zhuǎn)頹局,實現(xiàn)中興,故于逆珰一黨,力求一網(wǎng)打盡。他堅信“忠賢一人在內(nèi),茍非外廷逢迎,何遽至此?”因此,外臣對逆珰只要有稱頌、贊導、諂附之跡象者,概不寬貸;“其內(nèi)臣同惡,亦當入之?!保?)以致逆案名單從閣臣初擬的數(shù)十人增至定案時的三百多人。但因其踐祚未久,缺乏相應的執(zhí)政經(jīng)驗,加上剛愎自用的性格弱點,故在除惡務盡的同時,難免給“逆案”的擬定帶來了擴大化的傾向。 2、“逆案”的擬定有很大的隨意性。 擬定“逆案”之初,思宗對附逆者的界定標準曾作過相對細致、合理的規(guī)定,在對閣臣的諭旨中說: 欲分附逆,又須有據(jù)。今發(fā)下建祠、稱頌諸疏,卿等……在內(nèi)閣評閱,如事本為公而勢非得已,或素有才力而隨人點綴,須當原其初心,或可責其后效……據(jù)法依律,不枉無徇。(9) 但是,當閣臣開列出只有四五十人的初擬名單后,思宗大不悅,認定閣臣“特畏任怨”,于是把“不枉無徇”的初衷置諸腦后,乾綱獨斷,無限上綱,從而使不少“附逆者”蒙上不白之冤。 崇禎元年十一月癸未,山陰監(jiān)生胡煥猷上書“論大學士黃立極、施鳳來、張瑞圖、李國當魏忠賢專權(quán),不能匡救,且揣摩意旨,專事逢迎,浙直建祠,各撰碑稱頌,今宜俱罷。”十二月辛丑,諸閣臣聯(lián)名上奏曰:“臣等實未嘗為忠賢作碑文也……以忠賢之勢,取旨如寄,而謂臣等敢惜其微銜以攖嵎虎之怒乎?至取旨褒贊,則亦往日一二文書官稱上命便依票擬之(明代閣臣在各種奏疏上草擬處理方案,稱“票擬”),一言不合,則令改票,甚則嚴旨切責,此事從來俱在。臣未承乏之先,為日已久。臣等不盡受罪,但票擬不能盡其職,計惟有見幾之作,而彼且操虺蝎之毒以隨臣等之后,蓋彼不惟視臣等之去就輕,而視臣等之生死亦輕也。且夫以去就、生死爭之而有益于國,猶若可為也?;⒗侵?,愈觸則愈怒。今四年來乳虎蒼鷹,羅鉗罟網(wǎng),毒遍天下,去就生死之爭,其效可見于此矣。不得已徘徊其間,冀有毫發(fā)之益于國,則亦稍盡臣等區(qū)區(qū)之心耳?!贝俗啾局⒁猱斎皇窃跒樽约恨q解,但其中所陳述的閣臣在忠賢得勢之日,形同傀儡,朝不保夕的境況卻絕非向壁虛造之詞。黃道周后來曾在奏本后加評語曰:“其不得已之情,亦昭昭可見。觀黃、施、張、李四公之辯胡煥猷,則當日之情事可得其概矣。”(10) 對此,青年天子卻充耳不聞,既不“原其初心”,也不“責其后效”,完全不顧“事本為公而勢非得已”的定逆準則,把上述四閣臣全都劃人逆案名單之內(nèi)! 天啟六年四月,浙江巡撫、右僉都御史潘汝楨到任前,兼管織幣的杭州通判唐登已在清波門外建魏忠賢生祠。太監(jiān)李實嫌其隘陋,更創(chuàng)于北山,囑汝楨題祠額。其時織幣財政拮據(jù),擬采云霧山木,汝楨想借工程甦民困,遂疏請建祠。熹宗許之且賜額曰“普德”。為此,潘汝楨落下一個“首開諂附”建逆祠的罪名,成為逆案中“結(jié)交近侍次等充軍者”之一員。 在明代,為官員建生祠之事層出不窮,毫不足怪。就在同年正月丙辰,就有官員上奏“請毀李三才、張云翼、毛士龍生祠”之事。只要思宗肯對汝楨上疏的背景稍事了解,真相便可大白。然而,至尊卻不屑于此,一味重處,以致時人趙維寰要憤激地說:生祠“成于唐登,遂于李實,事在乙丑(天啟五年)秋冬間,而潘撫蒞浙在丙寅(六年)四月,固風馬牛不相及也。矧意在為民請命,與他省之無因獻媚者絕相遠,乃廟堂不深惟本末,竟似首倡重處?!保?1) 司禮監(jiān)監(jiān)丞(正五品)劉若愚,于天啟元年被魏忠賢斥退至御馬監(jiān)外廠,因其善書、好學多文,后被司禮監(jiān)秉筆太監(jiān)李永貞調(diào)派至內(nèi)直房經(jīng)營文書繕寫。劉目擊逆黨所為而無可奈何,乃改“時敏”之名為“若愚”,寓“苦心”二字以自儆。定逆案時,李永貞被斬決,劉則因有廷臣誣參“暗地運籌者,劉若愚也”,竟和李永貞一樣,名列逆案第二等:“首逆同謀決不待時”,被處斬監(jiān)候!而魏黨司禮太監(jiān)王體乾、涂文輔等則以黃金買命得以漏網(wǎng)(后來才補入“諂附擁戴”第五等)。若愚在監(jiān)中不斷申冤,有語曰:“以外衙門譬之,逆賢、體乾大堂也,永貞、石(元雅)、涂(文輔)司官也,累臣不是逆賢掌家、掌班名下,不過在永貞直房充抄謄之役,即同司房之書辦耳。今因大堂有罪而波及司中疏賤之吏,反縱舍大堂心腹榮貴之人如王體乾、涂文輔、王朝用等高枕無事,謂非孔方之力,誰其信哉?廉吏又安可為也?”(12) 經(jīng)過十幾年反覆上訴、推鞠,劉若愚終于獲釋。但逆案頒布之日,將魏黨心腹輕輕放過而將賤吏列為“首逆同謀”(只有六人)的事實,已充分說明了“欽定”過程的率意與粗疏。南明抗清志士夏允彝云:“欽定逆案,其不安者,如楊維垣首參崔呈秀,不宜入也,以其力扼韓、文震孟之出,遂處以謫戍;虞廷陛曾參孫居相耳,于趙南星原無彈章,以糾南星誤處之;呂純?nèi)珉m有頌珰之疏,疏至熹廟已賓天,霍維華取其疏稿削去之矣,竟據(jù)邸報亦入之。此何等事,而草草羅入,致被處者屢思翻局,持局者日費提防,糾纏不已。至南都再建,逆案翻而宗社墟矣,此則當局者之咎也。”(13) 3、逆案名單中有濃烈的黨爭色彩。 明代之黨爭,由來已久。至萬歷年間,已有東林、秦、齊、楚、浙、宣、崑諸朋黨,而以東林勢力最盛。有相忤者,即目為邪黨,廢斥殆盡。天啟初,忠賢勢成,諸黨爭附忠賢以謀報復,遂假汪文言、熊廷弼二案屢興大獄,必欲將東林黨人一網(wǎng)打盡,又造“天鑒錄”、“同志錄”、“點將錄”等,加以惡名,并頒“黨人榜”于全國,凡榜上有名者,生者削籍,死者追奪??汀⑽杭日D,東林又復起用。思宗欲定逆案,參與議擬者為韓、李標、錢龍錫、曹于汴、喬允升(先期尚有吏部尚書王永光,后被劾為陰附逆者,遂辭不入)五人,其中曾入“東林點將錄”者三人:天微星九紋龍大學士韓、天貴星小旋風右都御史曹于汴、天牢星病關(guān)索刑部尚書喬允升。(14)李標則曾師事趙星,列名“東林同志錄”中。錢龍錫系松江人,名雖未入“錄”,與東林之關(guān)系亦非同一般。 由這樣的“專案組”來定案,當然很難做到“一碗水端平”。故談遷在編完《國榷》有關(guān)逆案的段落后,亦忍不住要發(fā)一番感慨:“聞閣議主于錢龍錫,而姚希孟出龍錫之門(按:姚是“東林點將錄”中四方打聽邀接來賓頭領(lǐng)十二員之一,喻稱為“地闊星摩云金翅翰林檢討姚希孟”),效筆為多,故姑蘇人獨不預。雖羅人呂純?nèi)?,原非蘇人所歸也。古人云:受堯之誅,不能稱堯,彼曹子有次骨之怨。其后龍錫中禍,亦此案釀之矣。”(15) 黨系之傾軋紛爭,使魏忠賢坐收漁利,竊取權(quán)柄。欽定逆案雖清算了魏黨,卻啟開新一輪的釁端。終崇禎十七年,逆案堅挺難動,至南明馬士英、阮大鋮當國,其案始翻。一年之間,黨爭大起,終于導致明祚之覆亡。 綜上所述,“欽定逆案”之頒示,雖然“上以副圣天子錯枉之權(quán),下以昭千萬世人臣之戒”,(16)讓人看到了整肅朝綱的一縷曙光,“惜乎大勢已傾,積習難挽”,加之崇禎君臣舉措失當,制置乖方,使逆案帶有極大的隨意性,呈現(xiàn)出明顯的擴大化和門戶報復傾向,未能取得更大的效果。刈除奸逆以后,“在廷則門戶糾紛,疆場則將驕卒懶”的局面依然如故,以致思宗不久復信任宦官,終使“祚訖運移,身罹禍變?!保?7)因此,對“欽定逆案”的評價固宜慎重,而對于“逆案”中人,尤須據(jù)實分析、分別對待,不宜簡單地以“附逆”二字論定。 二、吳殿邦“附逆”辯析 在“欽定逆案”中,吳殿邦名列第五等“交結(jié)近侍又次第”第61名(第五等共128名),罪名是: 贊導———媚珰劾樊王家追贓,通參改尚寶卿破例。(18) 關(guān)于“劾樊王家追臟”事,《大明熹宗悊皇帝實錄》[天啟五年十二月乙亥(初一日)]中有較詳細記載: 尚寶司卿吳殿邦疏參原任潮州府知府樊王家、巡按廣東御史陳保泰。先是,王家守潮時,以吳殿邦族親僮仆多不法,申呈保泰逮捕吳耑一、蔡明虞等,置之法,株連多人。王家既察外,保泰亦年例外轉(zhuǎn)。至是殿邦具疏言:臣以力議淮撫李三才,為邪黨鄒元標、房可壯等所嫉。樊王家則房可壯之同年死友也;陳保泰則投拜鄒元標之門生也。朋謀害臣,用門子李榮、塘報吳光等,采訪臣家戚屬姓名,非刑拷掠,系累淹禁,一案而擬一絞、四斬、九軍、五十八徒,異究異慘。今奉恩詔,臣族屬所罹正與赦款相合,統(tǒng)乞概與矜赦。因訐樊王家私抽廣濟橋商稅三年共十萬余兩,李榮等索詐良民各有萬金,乞行追究。得旨:樊王家逢迎權(quán)黨,誣害鄉(xiāng)紳,借名窩訪,打死多命,故入人罪,究慘異常。且嘗違禁抽稅至十萬余兩,好生貪縱,著削籍為民,仍行廣東巡按御史,并衙蠹李榮、吳光提問,追贓具奏。其無辜羅織諸人,遵恩詔即與查釋。陳保泰著該部議處。(19) 為便于對上述事件作出允當評析,有必要對其中所涉及的一些細節(jié)先作些了解: 1、關(guān)于“力議淮撫李三才”事。 《明史》卷二百三十二[李三才傳]謂:“三才揮霍有大略,在淮久,以折稅監(jiān)得民心……會內(nèi)閣缺人,建議者謂不當專用詞臣,宜與外僚參用,意在三才……工部郎中邵輔忠遂劾三才大奸似忠、大詐似直,列具貪偽險橫四大罪,御史徐兆魁繼之。三才四疏力辯,且乞休?!薄疤靻⒃?,遼陽失。御史房可壯連疏請用三才。有詔廷臣集議。通政參議吳殿邦力言不可用,至目之為'盜臣’?!薄叭挪糯蠖糜脵C權(quán),善籠絡朝士。撫淮十三年,結(jié)交遍天下。性不能持廉,以故為眾所毀。” 天啟五年正月,左副都御史喬應甲上疏言時局門戶時,又追述當年三才謀入閣事:“嗣是議論紛起。有保三才,復有參三才;有保而參,即有參而復保,此門戶之所由分也。后三才贓私難掩,又匿陳增稅銀,出一奇策,借勢顧憲成投閣、部、院三書?!薄翱瞥几悼R去疏,有李三才托汪文言行賄謀升,房可壯特薦取旨如寄??蓧阎]三才云:'人言三才奸雄,吾特患不奸雄?!粫r正氣直臣交章參劾。王德完、吳殿邦、徐揚先、周宗建皆參三才。”(20) 顯然,在天啟元年魏黨尚未竊得權(quán)柄之前,圍繞李三才是否入閣的問題,朝廷上下,人言洶涌,“議論紛起”。不管是保的一方還是參的一方,各有各的理,很難以邪正、是非的單一標準去簡單地劃線。在“交章參劾”的官員中,王德完在萬歷中曾因諫立太子事“受廷杖百,除其名”,“直聲震天下。及居大僚,持論每與鄒元標異?!保?1)而《東林點將錄》中的“天傷星行者左都御史鄒元標”其時雖“欲舉用李三才,因言路不與,元標即中止。王德完譏其首鼠,元標亦不較?!保?2)可見他礙于李三才“性不能持廉”,故保舉時亦自覺底氣不足,不敢堅持到底。李三才是東林黨魁,《點將錄》喻他為“開山元帥、托塔天王”,名列榜首。其麾下的左右先鋒是“天暗星青面獸浙江道御史房可壯”、“地周星跳澗虎福建道御史周宗建”。但在是否舉薦三才的問題上,兩位先鋒卻一保一參,態(tài)度截然不同。房可壯迫不及待地舉薦,周宗建卻站在王德完的一邊,與鄒元標對著干。(盡管他跟鄒有師友之誼。“元標建首善書院,宗建實司其事。元標罷,宗建乞與俱罷?!保?3))由此可見,反對三才入閣的呼聲,在當時是輿論的主流,即使是在東林黨人內(nèi)部,亦有不少人持否定態(tài)度。 吳殿邦時任通政參議。明代的通政使司,除“掌受內(nèi)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外,“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保?4)因此,當“有詔廷臣集議”時,殿邦參予對李三才的會推,純屬正常履行職責的行為。他在會議上慷慨陳辭,“力言(三才)不可用,至目之為'盜臣’”,不依違兩可,觀點明確,旗幟鮮明,無論態(tài)度是否過激,應該說亦是盡職盡責的表現(xiàn)。為此,他得到不少人的贊賞,像“直聲震天下”的王德完“因薦順天府丞邵輔忠、通政參議吳殿邦,以兩人嘗力攻李三才也?!保?5)但亦因此而招致了舉薦派特別是房可壯等東林黨人的怨恨,從而埋下了“附逆”的禍根。 2、關(guān)于“劾樊王家追臟”事。 據(jù)上引吳殿邦《疏》:樊王家系“房可壯之同年(按,即同榜進士)死友”。樊于天啟元年至三年出任潮州知府。(26)他裁抑殿邦的族親僮仆的“不法”行為,當在此期間。吳府家人吳耑一、蔡明虞等究犯何法,違法的情節(jié)有多嚴重?我們今天已很難了解,但非“十惡不赦”者,應無疑義。(27)而一樁普通的民事案件,樊竟指使家人且借助塘報人員進行窩訪,大造輿論,又“非刑拷掠”,最后“擬一絞、四斬、九軍、五十八徒”,株連達七十二人!難怪吳殿邦要認定這是“朋謀害臣”、挾黨爭之嫌以圖報復的事件。因借天啟五年“冬十月……庚子,以皇子生,詔赦天下”(28)的機會,上疏“乞與矜赦”,并反戈一擊,訐劾樊王家私抽廣濟橋商稅十萬余兩。 晚明因遼東戰(zhàn)事及剿定“流寇”所需,軍餉急劇膨脹,各地特別是富庶地區(qū)的官衙人等,借籌餉之名而上下其手、中飽私囊之事時有發(fā)生且屢禁不止。天啟七年二月,巡按廣東的晏春鳴在經(jīng)過調(diào)查以后向熹宗上奏,“題述地方利病。得旨:據(jù)奏粵中搜刮抵餉,其實攤派雜稅,抽扣兵餉,挪移賦額種種,累害及太平廠稅,額外加派,商人困苦,情弊昭然甚悉。著即與改歸田畝,照地征輸,以抵遼餉。俟遼事平日另議?!保?9)潮州廣濟橋在古代歷來是溝通閩贛粵的樞杻,商稅收入非常可觀,故當?shù)毓賳T巧立名目,私抽商稅之事,原非空穴來風。惟主事者與侵吞數(shù)額,是否果如殿邦奏疏中所言,寡陋如筆者,尚難斷定。但在當時,最高當局還是認可吳氏所奏,樊因此被“削籍為民”,“追贓具奏”,巡按陳保奏亦被“著該部議處”。 3、關(guān)于“劾樊媚珰”與“破例升職”。 吳殿邦“劾樊王家追臟”事,已如前述。在這一事件中,樊失當懲處吳之族親僮仆在前,吳疏告樊與陳“朋謀害官”在后,整個過程與魏黨毫無干連。至于攻訐樊氏“私抽橋稅”一事,如拋開其中可能夾雜的個人恩怨成分而就事論事的話,更是肅紀糾貪、利國利民的行為,又與“媚珰”何涉? 退一步說,如果“劾樊”的本意確實是為了“媚珰”,那么,在參劾取得成效,“獻媚”成功之后,按說就該“取寵”了,就像《欽定逆案》中的不少人一樣:張文郁,“諂附。主事驟躐侍郎”,由正六品驟升為正三品;單明詡,“諂附。主事三年,躐躋巡撫”,由部司屬吏直升地方大員;李春煜,“頌美。例轉(zhuǎn)給事,躐升尚書”,按常例應升轉(zhuǎn)七品的給事中,一下子提為正二品的尚書(30)……然而,殿邦的情況卻截然不同。 給殿邦定罪的依據(jù)是“媚珰劾樊王家追贓,通參改尚寶卿破例?!边@兩句隱約其辭的話,易使人生發(fā)這樣的聯(lián)想:因媚珰劾樊而破例升官。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前引《熹宗實錄》的第一句話是“尚寶司卿吳殿邦疏參原任潮州府知府樊王家”,時在天啟五年十二月初一日。顯然,在此之前,殿邦已在尚寶卿任上。換句話說,他由通政參議改任尚寶卿,與劾樊一事無涉。至于他何時改任,依筆者管見,或許就在王德完“因薦順天府丞邵輔忠、通政參議吳殿邦,以兩人嘗力攻李三才”之后,時在天啟元年五月,因王德完其時為左僉都御史,不久即“請出受南京”。(31)而天啟元年熹宗方踐祚,魏忠賢尚未得勢,故殿邦改官,與“媚珰”全不沾邊。 明代之通政使司,設(shè)“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保?2)而“尚寶司,卿一人,正五品。少卿一人,從五品……”“以侍從儒臣、勛衛(wèi)領(lǐng)之,非有才能不得調(diào)。”(33)故通政參議改尚寶卿,屬同品平調(diào)。當然,同品位之官員改調(diào),還有班次序列與考滿之講究,但尚寶卿既然“非有才能不得調(diào)”,而吳殿邦系由王德完特薦而改任,故即使“破例”,亦是因為在“力攻李三才”時表現(xiàn)出特殊才干而得到賞識和信任,根本構(gòu)不成罪行,與“媚珰”更難掛上鉤。何況,“劾樊”后不久,殿邦不但沒升遷,反而落職。 “天啟六年閏六月癸亥(廿三日)……職方郎中鄭履祥及吳殿邦削奪官誥。”(34)按《國榷》記錄之慣例,某官員之黜陟,一般均標明前后改動之官銜,此處將吳與鄭并列,知其時殿邦已任職方郎中。兵部職方司郎中與尚寶卿雖同為正五品,但一為部之下設(shè)機構(gòu),一為獨立行使職權(quán)之部門,其地位、份量有明顯的差別。吳殿邦這一次改任的原因難于確知,但《熹宗實錄》中的一條記載亦許可為我們提供思考的線索:“(天啟六年七月癸未〈十三日〉)勒原任廣東按察司副使史孔吉閑往……吏部推孔吉尚寶司卿,以(王)繼曾陪。上謂史孔吉系高攀龍邪黨,如何謀干京堂?遂有是命?!痹瓉?,在殿邦改任后,吏部曾推薦史孔吉、王繼曾出任尚寶卿與少卿,但前者遭否決,所以在“七月壬午,王繼曾為尚寶司卿”,(35)而史孔吉卻連副使的頭銜都保不住,原因是他乃“高攀龍邪黨”。天啟六年是魏珰擅權(quán)的巔峰期,上述之“上謂”,不管是熹宗親口所言還是秉筆太監(jiān)代擬之“批紅”,總之都表明了最高當局的用人準則:凡與“邪黨”沾邊者均不得在京堂中任要職。尚寶卿“掌寶璽、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薄皩殻ōt)二十有四……凡請寶、用寶、捧寶、隨寶、洗寶、繳寶,皆與內(nèi)官尚寶監(jiān)俱?!薄胺步鹋浦栁濉H王之藩及文武出鎮(zhèn)撫、行人通使命者,則給之。御史出巡察則給印,事竣,咸驗而納之?;鋈胫睿嫫鋽?shù)。其職至邇,其事至重也?!保?6)像這樣重要的,直接參予“掌印把子”的職位,自然不能讓“邪黨”或不聽話的人染指。吳殿邦不是“邪黨”中人,如果他肯俯首貼耳、刻意“媚珰”的話,又怎會在魏珰已成為“九千歲”的時刻,丟了尚寶卿的要位并落了個“削奪官誥”的下場呢?他與魏黨之間的關(guān)系究竟如何,難道還不足于發(fā)人深省,從而重加審視嗎? “欽定逆案”頒示之日,吳殿邦已削籍家居近三年,但他依然難逃已逐步擴大化了的政治羅網(wǎng),成為黨爭的陪祭品。在“劾樊”的奏疏中,他已清醒地意識到當年“以力議淮撫李三才”會“為邪黨鄒元標、房可壯等所嫉”,而出他意表之外的是,當以東林黨人為主的“專案組”在“秋后算賬”時,卻頗有心計地繞開這個十分敏感、且易授人以柄的話題(在所有的“附逆”者的定案勘語中均無片言只語涉及李三才),而是給他定了一個“媚珰劾樊王家追贓”的罪名———一句深文句納、含糊不清的判詞。 明代的官員之間互相攻訐、參劾,甚至“風聞上奏”之事,可謂司空見慣。問題是,“劾樊”有無依據(jù),“追贓”應不應該?如果拋開這條最關(guān)鍵的判定是非的標準,“劾某人某事”的陳述語又焉可成為定罪的依據(jù)?對此,我們無妨參看一些與殿邦案由相類似,同列“逆案”第五等者的勘語:“徐復陽,贊導。誣郝土膏追贓”;“張汝懋,贊導。誣參樊尚璟、房可壯、楊嘉祚,追贓”;“阮鼎鉉,頌美。誣參呂坤并鄭三俊三案”;“岳駿聲,贊導。誣王之寀受贓,竟至逮死”(37)……上述勘語中,一個“誣”字,嚴于斧鉞。但對于殿邦,“誣”字卻改成“媚珰”二字。略同此例的還有《欽定逆案》附“逆案漏網(wǎng)”三十人中的王時英,其勘語是“疏參唐暉……樊王家……削奪”(38)??梢?,參劾王家的,原非殿邦一人,王家等人確有可參之劣跡,所以不得不小心地避開“誣”字。這一看似巧妙高明的改動,其實是欲蓋彌彰,反而使定案者糾纏舊賬、睚眥必報的陰暗心理和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技倆暴露無遺。 由于魏閹惡名昭著,其倒行逆施、竊國弄權(quán)的行徑已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因此,凡是與魏黨沾邊的、特別是“逆案”中人,在史家文士的心目中,無不先入為主地罩上一重令人憎惡的陰影;而曾與魏黨對峙過、矛盾過的人,則程度不同地都閃現(xiàn)出耀眼的光環(huán)?!靶圆荒艹至?,以故為眾所毀”的李三才,因為“其后擊三才者,若邵輔忠、徐兆魁輩,咸以附魏忠賢名麗逆案。而推轂三才,若顧憲成、鄒元標、趙南星、劉宗周,皆表表為時名臣。故世以三才為賢。”(39)相反地,耿直的王德完因推薦過邵輔忠、吳殿邦,“其后輔忠、殿邦以黨逆敗,僉為德完惜之。”(40)在這里,褒貶的標準是以人劃線而不問事件的原委、是非。而違禁抽稅、被追贓削籍的樊王家,在雍正《廣東通志》中卻被譽為“廉正執(zhí)法,裁抑豪右,民賴安輯”的名宦。但令人費解的是,《通志》在這段話之后,緊接著又說:“其后李栻(按,天啟四年接樊王家任)治尚簡,尤精醝政,不致于繁苛擾民。一嚴一寬,皆有功于潮郡?!保?1)鹽稅是潮州廣濟橋稅中第一大戶,既然李栻握篆期間“不致于繁苛擾民”,那么他的前任該是什么樣子,不是昭然若揭嗎?又有什么“有功于潮郡”、“民賴安輯”之可言?實際上,不管是嚴苛還是寬易,可謂“寬嚴皆誤”,而真正使潮州商稅得到較好治理的,應是天啟七年接李栻任潮州知府、后升海北道的馬鳴霆。崇禎年間建于郡城義安路鋪巷尾的“千里棠蔭”坊上的石刻匾文,可為我們提供一段可貴的為歷代地志所漏載的資證: “廣濟橋鹽商永思欽差海北道爺馬鳴霆前守潮州德政。頌語:于樂我公,古之龔黃。關(guān)心民瘼,亦恤恫瘝。膏敷雨澤,蠹消霜寒。無損瘠,國有余藏。商享公德,思之莫忘。垂之綽楔,以永庚桑。”(42) 民心如鏡長相映。為百姓辦好事的人,百姓將永遠懷念他。廣濟橋鹽商自發(fā)地為馬鳴霆立石坊,正是對此前那些“繁苛擾民”、使商民“捐瘠”的“官蠹”們的無聲抗議。這一舉措亦正好從另一側(cè)面印證吳殿邦之“劾樊追贓”,絕非誣告以“媚珰”。 可嘆的是,由于吳殿邦在“劾樊”奏疏中直斥鄒元標、房可壯等為“邪黨”,觸犯了東林黨人的大忌,于是仍被不分青紅皂白地羅織入“欽定逆案”之中。對于心志高傲的殿邦來說,這不啻是再一次的而且是更致命的政治打擊!當年,他在鄉(xiāng)試奪魁后曾躊躇滿志地在書齋花園中刻下金文“鼎魁”二字,堅信自己一定能夠在大比之年獨占鰲頭、名滿京華。(43)不料在歷經(jīng)十七年的宦海浮沉之后,竟墜入一個“削籍、附逆”的深淵之中。憤懣之余,他只能無奈地賦詩明志:“耕牛無宿草,倉鼠有余糧。萬事分已定,浮生空自忙!”(44)除了歸咎于噩運之外,他還能說什么呢? 三、“品行為人所鄙”辨 康熙《海陽縣志·吳殿邦傳》謂吳“時附魏黨革職,歷升尚寶司正卿……其品行為人所鄙?!鼻皟删渲韵嗟株跚也缓鲜聦崳讶缜笆?。后一句雖然只有七字,卻字字千鈞,有如惡謚一般,幾乎置吳殿邦于萬劫不回之境地。但吳之品行究竟有何可鄙之處,除了“附魏黨”之外,在本傳文字中并無蹤跡可尋。 乾隆《潮州府志·宗萬化傳》謂“鄉(xiāng)宦吳殿邦以魏忠賢余黨,凌轢士民,萬化庭叱之,手批其頰?!彼闶怯辛艘恍盀槿怂伞钡募毠?jié)。對此,道光《廣東通志》有更具體之描述:“萬化攝篆時試士,裁抑魏黨通政使吳殿邦,至庭叱之,批其頰?!保?5)原注云,此段記載出自《魏叔子集》,看來,乾隆《府志》所據(jù)者應與此同。但該段記述之漏洞頗多:宗萬化于“崇正改元,起補潮州同知,攝府篆”,(46)其時殿邦已削籍家居近二年。府官試士,是指對本府生員進生考核。殿邦原是朝廷命官,當然不會在被考核者之列,因此,“裁抑”云云,不知何從說起。其次,殿邦削籍時之官銜是職方司郎中,稍前則為尚寶卿,宗同知為何要舍近而求遠,而且給吳安上一個他從未任過的通政使(三品)的高位?亦許是魏叔子(名禧,江西寧都人,康熙間曾應博學宏詞試)的這段話實在太離譜了,所以乾隆《府志》才改為“鄉(xiāng)宦……凌轢士民”。但不管后人怎么潤色,若從其源頭處分析,其記述之可信性原就大可置疑。 因此,我們不妨回過頭來,看看吳殿邦在回鄉(xiāng)之后都做過什么事。 康熙《潮州府志》卷十“寺觀”載:“長壽庵,在城北金山之麓、鳳城驛之東……傍有三官堂,明天啟間郡人吳殿邦所建。辛丑(按,即順治十八年)堂像更新?!币浴叭佟睘槊膹R、庵、堂、殿,遍布全國。三官即天官、地官、水官,其信仰源于對天、地、水的自然崇拜。道教稱:天官賜福、地官赦罪、水官解厄,如此,懷有不同希望的人,都可以在三官那里找到精神寄托。(47)吳殿邦削籍后在家鄉(xiāng)建此堂,主觀上或許正懷有此三種意愿,但客觀上無疑是為鄉(xiāng)人提供了一個消災祈福的宗教場所。可以想象,當年該堂之香火一定相當興旺,因此在僅僅過了三十來年以后,就必須更新堂像。而他之不為燒香許愿者“所鄙”,不言自明。天啟六年正是魏珰一手遮天,為他建生祠之諛風吹遍全國的時刻。其時,戰(zhàn)功顯赫的名將袁崇煥尚且要跟風邀寵,遑論他人?(袁后來亦名附“逆案”末等即“亦俱建祠,但與諸奸宜減等論”,事見《先撥志始》卷下)吳殿邦倘亦趁機在潮州建魏祠,說不定能因此而改變削籍鄉(xiāng)居的尷尬處境,但他卻不屑于此而創(chuàng)建三官堂以利己利人,真欲“媚珰”者,寧如是乎? 殿邦曾于家鄉(xiāng)楓溪建“吳氏家廟”,并于正座東西墻上撰書“念修堂八發(fā)”:孝弟忠敬禮義廉節(jié)。每字徑大2.1×1.54米,下各書四言八句之發(fā)文(手跡尚存廟中)。像“忠發(fā)”:“率土皆臣,況食其祿。出則分憂,為世造福。處在草莽,太平是祝。樂事勤功,皆以報國。”敬發(fā):“君子敬身,無時敢懈。失意增修,快心防敗。謹事慎言,三畏三戒。惟無不敬,全身遠害?!惫?jié)發(fā):“節(jié)有二義,儉約不侈。乾坤之貞,人心根柢。實見得是,可齊天地。大節(jié)不奪,精昭乘史?!蹦钚尢冒税l(fā)既是對后代子孫之規(guī)誡,其實亦是殿邦之夫子自道。觀其“處在草莽,太平是?!?;“失意增修,快心防敗”;“大節(jié)不奪,精昭乘史”諸言,可知他在逆境之中,仍心憂廟堂,堅信自己大節(jié)無虧。實際上,當時粵東各地修建之家廟、宗祠,都以能求得殿邦大書匾額為榮,顯然,眾多的索書者亦不認同他的品行可鄙。 殿邦鄉(xiāng)居期間,常至匏谷(今登塘白水巖)幽居,潛心研讀之暇,時亦寄情吟詠。清初潮州詩壇之領(lǐng)軍人物陳衍虞在為葉白也的《龍橋詩集》作序時說:“萬、泰、啟、禎間,郡人諱言詩,塾師授徒,父史訓子弟,皆云此道與制舉相左。自吳海日先生居林下,始好為詩?!保?8)乃知殿邦在推動晚明潮州詩界發(fā)展方面,功不可設(shè)。當年他還曾邀集同好者在匏谷結(jié)社,“壯歲即棄諸生服”的楊闈獲悉后,特意從大埔到匏谷“與吳冏卿殿邦,徜徉山水,酬唱無虛日?!保?9)殿邦留有《暮秋匏谷結(jié)社有賦得園字》二首以志盛,其七律云: 海門東去聽潮喧,落得便宜五石樽。 旅雁相過排晚字,群鷗坐對領(lǐng)卮言。 清狂我輩簪原合,懶拙畸人薜自捫。 生計只今詩酒在,未應蕭瑟此山園。(50) 第四句言詩友相約來踐鷗盟,而由殿邦領(lǐng)頭定出自然隨意之話題,也就是說,眾人皆以他為首領(lǐng)??梢?,在高層次的詩文群體中,亦不存在“其品行為人所鄙”的問題。 潮州太平路原有“齒高德邵、百歲鄉(xiāng)賓”之石牌坊,下款鐫“為明吳卜高之父吳信建”,上二人系殿邦之父、祖。明制:“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曾祖、祖、父皆如其子孫官?!保?1)吳卜高、吳信皆無移封官銜,可知此坊系殿邦削籍后所建。建坊須逐級申報,其時之府官肯準其所請,說明他們亦不嘗因殿邦落職而有所鄙視或刁難。 “三世尚書、四朝大老”坊系崇禎元年潮州知府馬鳴霆等為贈太常卿林瓚、子林喬樌、孫戶部侍郎贈尚書林熙春建。乾隆年間,大書法家翁方綱之《粵東金石錄》謂:“諸郡邑志所載石坊極多,無足錄者。潮城石坊字尤多,佳獨崇禎元年三世尚書坊……字皆逕尺外,遒逸絕倫,合蘇、黃、米之能,不著書人姓名?!蔽谭骄V眼界極高,于書家少所稱許,獨于此坊字推崇備至,可知其字極佳。故老相傳,字系吳殿邦所書,若與今存吳書手跡相較,可謂確鑿不移。崇禎元年殿邦已削籍鄉(xiāng)居,故與“百歲鄉(xiāng)賓”坊一樣,坊額“不著書人姓名”。知府馬鳴霆在任時曾整飭鹽政,深知前任樊王家等之弊,對吳殿邦“劾樊”之是是非非洞若觀火,故于主持建坊時仍請殿邦書匾,順理成章。吳殿邦與林熙春、林益封父子曾同朝為官,吳任尚寶卿,熙春為大理寺卿,益封以父蔭任太常簿升上林苑監(jiān),(52)彼此之間相當了解。天啟四年四月熙春以戶部左侍郎致仕,六年閏六月殿邦削籍返鄉(xiāng),至七年熙春逝前,兩人仍有交往機會。熙春向以忠直稱,“丁卯(天啟七年)以前,聞朝端有一舉動,未嘗不當食廢箸?!薄翱冀K而逝,以當?shù)李}請,蒙恩祭葬。而郡邑紳庶奔哭幾前者,至庭不容拜。”(53)因此,為這樣一位德高望重的人物立坊,倘延請一個刻意“媚珰”、“品行為人所鄙”的人來書寫坊匾,豈不大煞風景?林益封等林氏后裔以至社會輿情又豈能容忍? 吳殿邦才質(zhì)卓異,“離合詩十二字勒之石屏,自注藏詩二百二十四首,無能解之者?!笨上У氖?,該石屏已不存,不然的話,由12個字而離合變化出224首詩來,將是詩壇的一大奇觀。而且,其詩文稿“每刻成即自焚其板”。為什么要這樣做?當然有多種原因,主要有:明代印刷術(shù)發(fā)達,只要舍得錢,便可刻書,尤其是當官的,可利用職權(quán)刻自己的詩文或編纂各種名目的專集以附庸風雅。到后來,官場行賄風氣愈盛,按規(guī)矩送錢時一定要配以書,特別是新刻的書,還美其名曰“書帕”,(54)挖空心思地用書卷氣來掩蓋銅臭氣?!安琶迳酢钡膮堑畎畈辉缸屪约旱奈募瘻S為他人的“書帕”,故用自焚書板的行動以表示對世風的抗爭。其次,作為削籍并“名麗逆案”的文士,吳殿邦當然知道“白紙黑字”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很多糾纏不清且防不勝防的麻煩,因此,他明智地采用了盡量縮小文集傳播面的措施,借以遠禍避害??上У氖?,“人算不如天算”,由于傳播太狹,導致其“詩文罕存”,終于給我們留下了難以更深入地了解、品鑒其為人為文的遺憾。 結(jié)論 1、“欽定逆案”有明顯的擴大化、隨意性傾向,有濃烈的黨爭報復的色彩。對“逆案中人”應具體分析、分別對待,不應簡單化地以“附逆”為由而“一棍子打死”。 2、吳殿邦名列“欽定逆案”第五等是不爭的事實。但給他定案的“媚珰劾樊王家追贓,通參改尚寶卿破例”的罪名難以成立,而且他是在魏忠賢竊國弄權(quán)的巔峰期間被削奪官誥,對其“附逆”的實質(zhì)須重加審視。 3、吳殿邦削籍居鄉(xiāng)期間,建“三官堂”,結(jié)匏谷社,為各地廟、祠題匾,為其祖請建“百歲鄉(xiāng)賓”坊,為鄉(xiāng)賢林熙春“三世尚書”坊題額,借“念修堂八發(fā)”以明志。凡此種種,均足以說明其品行未必“為人所鄙”,志籍中對他的某些“定評”,不宜盲從。 4、吳殿邦是潮州文學藝術(shù)史上的杰出人物。對其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宦績官風等可進一步研討,但對其詩文書畫作品,應大力發(fā)掘、整理,并妥加保護,深入研究,廣為弘揚。 癸未中元節(jié)前夕畢稿于拙庵 注釋: (1)(48)饒鍔、饒宗頤《潮州藝文志》45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4. (2)(4)談遷著,張宗祥校點《國榷》卷八十八“天啟七年”,中華書局,1988.6. (3)(17)《明史》卷二十四《莊烈帝本紀·贊》,岳麓出版社,1996.2. (5)(6)(8)(9)(13)(15)《國榷》卷八十九“崇禎二年”。 (7)(14)(16)(18)(30)(37)(38)參見明·文秉《先撥志始》卷下,上海書店據(jù)神州國光社1951年版復印本,1982.12. (10)《國榷》卷八十九“崇禎元年”。 (11)(34)(35)上揭書,卷八十七“天啟六年”。 (12)劉若愚《酌中志》卷二十三《累臣自敘略節(jié)》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5. (19)李國祥、楊昶主編《明實錄類纂·廣東海南卷》“司法監(jiān)察”引《熹宗實錄》卷66,武漢出版社,1993.9. (20)《國榷》卷八十七“天啟五年”。 (21)(25)(31)(40)《明史》卷二百三十五“王德完傳”。 (22)《明史》卷二百四十三“鄒元標傳”。 (23)《明史》卷二百四十五“周宗建傳”。 (24)《明史》卷七十三“職官二”。 (26)乾隆《潮州府志》卷三十一“職官表”。 (27)《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惡及故犯者不赦。”殿邦疏上后,“得旨:其無辜羅織諸人,遵恩詔即與查釋。”是可惟知吳氏族親之“罪”。 (28)《明史》卷二十二“熹宗本紀”。 (29)《明實錄類纂·廣東海南卷》引“熹宗實錄”卷81。 (32)《明史》卷七十三“職官二”。 (33)(36)《明史》卷七十四“職官三”。 (39)《明史》卷二百三十二“李三才傳”。 (41)潮州市地方志辦公室編《雍正廣東通志潮事選》,引《通志》卷41“名宦志”,2003.4. (42)陳森凱、張志堯《關(guān)于潮州古城牌坊的分類及其式微》所附“劉逸少先生抄錄資料影印件”,見潮州市政協(xié)主編《潮州文史資料》第十輯,1991.6. (43)參見拙作《吳殿邦的金文手書》,載《潮州日報》副刊,2003 (44)該詩之草書大中堂手跡,現(xiàn)藏澄海市博物館,參見《楓溪吳氏族譜》2003 (45)(46)道光《廣東通志》卷251“宦績錄”2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3. (47)參見馬書田《華夏諸神》,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2. (49)同治《大埔縣志》卷十七“文苑傳”,轉(zhuǎn)引自《潮州藝文志》P.474。 (50)康熙《潮州府志》卷十六“藝文”。 (51)《明史》卷七十二“職官一”。 (52)雍正《海陽縣志》卷七“人集·人物”。 (53)郭之奇《贈戶部尚書林忠宣公傳》,據(jù)《潮州耆舊集》卷三十四《郭忠節(jié)集》。 (54)參見吳晗《燈下集·唐順之論明代刻書》,三聯(lián)書店,1960.6. 摘自《第五屆潮學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作者單位:潮州市政協(xié)曾楚楠)吳殿邦是晚明潮州名宦,但順治、康熙兩朝之《潮州府志》均未立傳,至康熙·金一鳳《海陽縣志》“人物列傳·補遺”乃謂: 吳殿邦,字爾達,號海日,海陽人,博學能文,工詩賦、善書法,才名藉甚。年三十中萬歷壬子解元、癸丑進士,官通政司參議,時附魏黨革職,歷升尚寶司正卿。所著有《古制堂集》、《匏谷詩集》、《浮云吟》三十首,一時膾炙人口。離合詩十二字勒之石屏,自注藏詩二百二十四首,無能解之者。每刻咸即自焚其板,故詩文罕存。其品行為人所鄙。 其后,雍正·張士璉《海陽縣志》始為其正式列傳,但刪去“時附魏黨革職”、“其品行為人所鄙”諸語。乾隆《潮州府志》又將其從列傳中剔除,而于卷三十二《宗萬化傳》中補入數(shù)語:“鄉(xiāng)宦吳殿邦以魏忠賢余黨,凌轢士民,萬化庭叱之,手批其頰?!惫饩w《海陽縣志》人物傳,殿邦又重行闌人,但文字更簡略,且謂其著述系《古懽堂集》而非“制堂”。 像這樣一位“才名藉甚”的解元名士、官至正卿的朝官,歷代地志為何在對他是否入傳上取舍不一?看來,其主要原因正如饒鍔先生在《潮州藝文志》殿邦著述后按語所說的:“胡恂《府志》載海日……附魏黨革職,與《欽定逆案錄》……語正合”,“是海日雖以文辭書法見長,而品行卑迂,在當時實為士林所不齒?!保?)那么,吳殿邦與魏忠賢黨究竟有何瓜葛?其“附逆”程度有多深?名列“逆案”的罪名及原因是什么?“附逆”后的境況又如何? …… 對此,作者不揣淺陋,僅就管窺所及,試加考述。 一、欽定逆案之始末 天啟七年(1627)八月乙卯,明熹宗朱由校崩,由其弟、十八歲的信王朱由檢嗣位,是為明思宗,翌年改元崇禎。 當魏忠賢竊政時,思宗在信邸“善自戢晦,忠賢心懾之,故不敢奸顧命?!保?)即位之后,神明自操,“不邇聲色,憂勤惕勵,殫心治理。”(3)初,“忠賢黨盛,莫發(fā)其奸。楊維垣首糾崔呈秀,始相攜貳,猶未刺忠賢也。陸澄源,錢元愨直罪忠賢,至錢嘉徵十大罪乃詳盡。忠賢不勝憤,哭訴于上,上不動?!笔辉鲁跻唬甲谙轮I斥“忠賢不報國酬遇,專逞私植黨,盜弄國柄,擅作威?!井敶珥?,念梓宮在殯,姑置鳳陽。二犯(按,指忠賢與客氏)家產(chǎn),籍沒入官。其冒濫宗戚,俱煙瘴永戍?!逼咛旌?,忠賢知其罪不必免,遂于赴鳳陽途中的阜城尤氏旅舍中自縊。十一月十七,“(熹宗)乳媼客氏赴浣衣局掠死。”十二月丙辰(廿三)“命定逆案,先命“五虎”、“五彪”下法司議罪?!保?)至此,魏黨之首要分子均告伏法。但思宗意猶未盡,準備全面清理逆案。 崇禎二年(1629)正月庚辰(廿四日),思宗召大學士韓、李標、錢龍錫,吏部尚書王永光定逆案,諭曰:“朕欲定附逆入罪,必先正魏、崔、客氏首逆,次及附逆者……卿等數(shù)日內(nèi)確定,不許中書參預?!遍w臣“不欲廣搜樹怨,僅列四五十人以請。上大不悅,再令廣搜,且云皆當重處,輕則削籍。閣臣又以數(shù)十人呈進。上怒其不稱旨”,因嚴斥閣臣“豈皆不知,特畏任怨耳!”隔天,復召閣臣入,指桌上的幾個黃緞包袱曰:“此皆紅本(按,即由皇帝用朱筆批示的奏本),珰實跡也,宜一一按入之?!保?)閣臣知帝意難回,勢難遺漏,于是又廣為搜列。 二月壬子,思宗又“召閣臣及刑部尚書喬允升、都察院左都御史曹于汴于平臺,問張瑞圖、來宗道何不在逆案?閣臣云:'無事實?!显唬?瑞圖善書,為珰所愛;宗道祭崔呈秀母,文稱“在天之靈”,其罪者矣?!瘑栙Z繼春何以不處?閣臣言:'其請善待選待(按,指光宗寵姬李氏),不失厚道,后雖改口覺反覆,其持論亦多可取?!显唬?惟反覆故為小人?!谑前l(fā)原奏并前紅本未入各官六十九人,各令酌定。于是案列甚廣,幾無一遺。”(6) 三月辛未(十五日),“欽定逆案”正式頒布。涉案人員定為六等,計:首逆凌遲者二人:魏忠賢、客氏;首逆同謀決不待時者六人;交結(jié)近侍,秋后處決者十九人;交結(jié)近侍次等、充軍者十一人;交結(jié)近侍又次等、論徒三年輸續(xù)為民者一百二十九人;交結(jié)近侍減等、革職閑住者四十四人。又,忠賢親屬及內(nèi)官黨附者五十余人,合共三百二十余人。后又增“逆案漏網(wǎng)”者三十六人。(7) 綜觀上述“逆案”欽定經(jīng)過,其中似有幾點可引起注意者: 1、“逆案”有擴大化傾向。 思宗青年繼祚,宸機獨斷,亟望扭轉(zhuǎn)頹局,實現(xiàn)中興,故于逆珰一黨,力求一網(wǎng)打盡。他堅信“忠賢一人在內(nèi),茍非外廷逢迎,何遽至此?”因此,外臣對逆珰只要有稱頌、贊導、諂附之跡象者,概不寬貸;“其內(nèi)臣同惡,亦當入之?!保?)以致逆案名單從閣臣初擬的數(shù)十人增至定案時的三百多人。但因其踐祚未久,缺乏相應的執(zhí)政經(jīng)驗,加上剛愎自用的性格弱點,故在除惡務盡的同時,難免給“逆案”的擬定帶來了擴大化的傾向。 2、“逆案”的擬定有很大的隨意性。 擬定“逆案”之初,思宗對附逆者的界定標準曾作過相對細致、合理的規(guī)定,在對閣臣的諭旨中說: 欲分附逆,又須有據(jù)。今發(fā)下建祠、稱頌諸疏,卿等……在內(nèi)閣評閱,如事本為公而勢非得已,或素有才力而隨人點綴,須當原其初心,或可責其后效……據(jù)法依律,不枉無徇。(9) 但是,當閣臣開列出只有四五十人的初擬名單后,思宗大不悅,認定閣臣“特畏任怨”,于是把“不枉無徇”的初衷置諸腦后,乾綱獨斷,無限上綱,從而使不少“附逆者”蒙上不白之冤。 崇禎元年十一月癸未,山陰監(jiān)生胡煥猷上書“論大學士黃立極、施鳳來、張瑞圖、李國當魏忠賢專權(quán),不能匡救,且揣摩意旨,專事逢迎,浙直建祠,各撰碑稱頌,今宜俱罷。”十二月辛丑,諸閣臣聯(lián)名上奏曰:“臣等實未嘗為忠賢作碑文也……以忠賢之勢,取旨如寄,而謂臣等敢惜其微銜以攖嵎虎之怒乎?至取旨褒贊,則亦往日一二文書官稱上命便依票擬之(明代閣臣在各種奏疏上草擬處理方案,稱“票擬”),一言不合,則令改票,甚則嚴旨切責,此事從來俱在。臣未承乏之先,為日已久。臣等不盡受罪,但票擬不能盡其職,計惟有見幾之作,而彼且操虺蝎之毒以隨臣等之后,蓋彼不惟視臣等之去就輕,而視臣等之生死亦輕也。且夫以去就、生死爭之而有益于國,猶若可為也?;⒗侵裕|則愈怒。今四年來乳虎蒼鷹,羅鉗罟網(wǎng),毒遍天下,去就生死之爭,其效可見于此矣。不得已徘徊其間,冀有毫發(fā)之益于國,則亦稍盡臣等區(qū)區(qū)之心耳?!贝俗啾局⒁猱斎皇窃跒樽约恨q解,但其中所陳述的閣臣在忠賢得勢之日,形同傀儡,朝不保夕的境況卻絕非向壁虛造之詞。黃道周后來曾在奏本后加評語曰:“其不得已之情,亦昭昭可見。觀黃、施、張、李四公之辯胡煥猷,則當日之情事可得其概矣?!保?0) 對此,青年天子卻充耳不聞,既不“原其初心”,也不“責其后效”,完全不顧“事本為公而勢非得已”的定逆準則,把上述四閣臣全都劃人逆案名單之內(nèi)! 天啟六年四月,浙江巡撫、右僉都御史潘汝楨到任前,兼管織幣的杭州通判唐登已在清波門外建魏忠賢生祠。太監(jiān)李實嫌其隘陋,更創(chuàng)于北山,囑汝楨題祠額。其時織幣財政拮據(jù),擬采云霧山木,汝楨想借工程甦民困,遂疏請建祠。熹宗許之且賜額曰“普德”。為此,潘汝楨落下一個“首開諂附”建逆祠的罪名,成為逆案中“結(jié)交近侍次等充軍者”之一員。 在明代,為官員建生祠之事層出不窮,毫不足怪。就在同年正月丙辰,就有官員上奏“請毀李三才、張云翼、毛士龍生祠”之事。只要思宗肯對汝楨上疏的背景稍事了解,真相便可大白。然而,至尊卻不屑于此,一味重處,以致時人趙維寰要憤激地說:生祠“成于唐登,遂于李實,事在乙丑(天啟五年)秋冬間,而潘撫蒞浙在丙寅(六年)四月,固風馬牛不相及也。矧意在為民請命,與他省之無因獻媚者絕相遠,乃廟堂不深惟本末,竟似首倡重處。”(11) 司禮監(jiān)監(jiān)丞(正五品)劉若愚,于天啟元年被魏忠賢斥退至御馬監(jiān)外廠,因其善書、好學多文,后被司禮監(jiān)秉筆太監(jiān)李永貞調(diào)派至內(nèi)直房經(jīng)營文書繕寫。劉目擊逆黨所為而無可奈何,乃改“時敏”之名為“若愚”,寓“苦心”二字以自儆。定逆案時,李永貞被斬決,劉則因有廷臣誣參“暗地運籌者,劉若愚也”,竟和李永貞一樣,名列逆案第二等:“首逆同謀決不待時”,被處斬監(jiān)候!而魏黨司禮太監(jiān)王體乾、涂文輔等則以黃金買命得以漏網(wǎng)(后來才補入“諂附擁戴”第五等)。若愚在監(jiān)中不斷申冤,有語曰:“以外衙門譬之,逆賢、體乾大堂也,永貞、石(元雅)、涂(文輔)司官也,累臣不是逆賢掌家、掌班名下,不過在永貞直房充抄謄之役,即同司房之書辦耳。今因大堂有罪而波及司中疏賤之吏,反縱舍大堂心腹榮貴之人如王體乾、涂文輔、王朝用等高枕無事,謂非孔方之力,誰其信哉?廉吏又安可為也?”(12) 經(jīng)過十幾年反覆上訴、推鞠,劉若愚終于獲釋。但逆案頒布之日,將魏黨心腹輕輕放過而將賤吏列為“首逆同謀”(只有六人)的事實,已充分說明了“欽定”過程的率意與粗疏。南明抗清志士夏允彝云:“欽定逆案,其不安者,如楊維垣首參崔呈秀,不宜入也,以其力扼韓、文震孟之出,遂處以謫戍;虞廷陛曾參孫居相耳,于趙南星原無彈章,以糾南星誤處之;呂純?nèi)珉m有頌珰之疏,疏至熹廟已賓天,霍維華取其疏稿削去之矣,竟據(jù)邸報亦入之。此何等事,而草草羅入,致被處者屢思翻局,持局者日費提防,糾纏不已。至南都再建,逆案翻而宗社墟矣,此則當局者之咎也?!保?3) 3、逆案名單中有濃烈的黨爭色彩。 明代之黨爭,由來已久。至萬歷年間,已有東林、秦、齊、楚、浙、宣、崑諸朋黨,而以東林勢力最盛。有相忤者,即目為邪黨,廢斥殆盡。天啟初,忠賢勢成,諸黨爭附忠賢以謀報復,遂假汪文言、熊廷弼二案屢興大獄,必欲將東林黨人一網(wǎng)打盡,又造“天鑒錄”、“同志錄”、“點將錄”等,加以惡名,并頒“黨人榜”于全國,凡榜上有名者,生者削籍,死者追奪。客、魏既誅,東林又復起用。思宗欲定逆案,參與議擬者為韓、李標、錢龍錫、曹于汴、喬允升(先期尚有吏部尚書王永光,后被劾為陰附逆者,遂辭不入)五人,其中曾入“東林點將錄”者三人:天微星九紋龍大學士韓、天貴星小旋風右都御史曹于汴、天牢星病關(guān)索刑部尚書喬允升。(14)李標則曾師事趙星,列名“東林同志錄”中。錢龍錫系松江人,名雖未入“錄”,與東林之關(guān)系亦非同一般。 由這樣的“專案組”來定案,當然很難做到“一碗水端平”。故談遷在編完《國榷》有關(guān)逆案的段落后,亦忍不住要發(fā)一番感慨:“聞閣議主于錢龍錫,而姚希孟出龍錫之門(按:姚是“東林點將錄”中四方打聽邀接來賓頭領(lǐng)十二員之一,喻稱為“地闊星摩云金翅翰林檢討姚希孟”),效筆為多,故姑蘇人獨不預。雖羅人呂純?nèi)?,原非蘇人所歸也。古人云:受堯之誅,不能稱堯,彼曹子有次骨之怨。其后龍錫中禍,亦此案釀之矣?!保?5) 黨系之傾軋紛爭,使魏忠賢坐收漁利,竊取權(quán)柄。欽定逆案雖清算了魏黨,卻啟開新一輪的釁端。終崇禎十七年,逆案堅挺難動,至南明馬士英、阮大鋮當國,其案始翻。一年之間,黨爭大起,終于導致明祚之覆亡。 綜上所述,“欽定逆案”之頒示,雖然“上以副圣天子錯枉之權(quán),下以昭千萬世人臣之戒”,(16)讓人看到了整肅朝綱的一縷曙光,“惜乎大勢已傾,積習難挽”,加之崇禎君臣舉措失當,制置乖方,使逆案帶有極大的隨意性,呈現(xiàn)出明顯的擴大化和門戶報復傾向,未能取得更大的效果。刈除奸逆以后,“在廷則門戶糾紛,疆場則將驕卒懶”的局面依然如故,以致思宗不久復信任宦官,終使“祚訖運移,身罹禍變?!保?7)因此,對“欽定逆案”的評價固宜慎重,而對于“逆案”中人,尤須據(jù)實分析、分別對待,不宜簡單地以“附逆”二字論定。 二、吳殿邦“附逆”辯析 在“欽定逆案”中,吳殿邦名列第五等“交結(jié)近侍又次第”第61名(第五等共128名),罪名是: 贊導———媚珰劾樊王家追贓,通參改尚寶卿破例。(18) 關(guān)于“劾樊王家追臟”事,《大明熹宗悊皇帝實錄》[天啟五年十二月乙亥(初一日)]中有較詳細記載: 尚寶司卿吳殿邦疏參原任潮州府知府樊王家、巡按廣東御史陳保泰。先是,王家守潮時,以吳殿邦族親僮仆多不法,申呈保泰逮捕吳耑一、蔡明虞等,置之法,株連多人。王家既察外,保泰亦年例外轉(zhuǎn)。至是殿邦具疏言:臣以力議淮撫李三才,為邪黨鄒元標、房可壯等所嫉。樊王家則房可壯之同年死友也;陳保泰則投拜鄒元標之門生也。朋謀害臣,用門子李榮、塘報吳光等,采訪臣家戚屬姓名,非刑拷掠,系累淹禁,一案而擬一絞、四斬、九軍、五十八徒,異究異慘。今奉恩詔,臣族屬所罹正與赦款相合,統(tǒng)乞概與矜赦。因訐樊王家私抽廣濟橋商稅三年共十萬余兩,李榮等索詐良民各有萬金,乞行追究。得旨:樊王家逢迎權(quán)黨,誣害鄉(xiāng)紳,借名窩訪,打死多命,故入人罪,究慘異常。且嘗違禁抽稅至十萬余兩,好生貪縱,著削籍為民,仍行廣東巡按御史,并衙蠹李榮、吳光提問,追贓具奏。其無辜羅織諸人,遵恩詔即與查釋。陳保泰著該部議處。(19) 為便于對上述事件作出允當評析,有必要對其中所涉及的一些細節(jié)先作些了解: 1、關(guān)于“力議淮撫李三才”事。 《明史》卷二百三十二[李三才傳]謂:“三才揮霍有大略,在淮久,以折稅監(jiān)得民心……會內(nèi)閣缺人,建議者謂不當專用詞臣,宜與外僚參用,意在三才……工部郎中邵輔忠遂劾三才大奸似忠、大詐似直,列具貪偽險橫四大罪,御史徐兆魁繼之。三才四疏力辯,且乞休?!薄疤靻⒃?,遼陽失。御史房可壯連疏請用三才。有詔廷臣集議。通政參議吳殿邦力言不可用,至目之為'盜臣’?!薄叭挪糯蠖糜脵C權(quán),善籠絡朝士。撫淮十三年,結(jié)交遍天下。性不能持廉,以故為眾所毀?!?br> 天啟五年正月,左副都御史喬應甲上疏言時局門戶時,又追述當年三才謀入閣事:“嗣是議論紛起。有保三才,復有參三才;有保而參,即有參而復保,此門戶之所由分也。后三才贓私難掩,又匿陳增稅銀,出一奇策,借勢顧憲成投閣、部、院三書?!薄翱瞥几悼R去疏,有李三才托汪文言行賄謀升,房可壯特薦取旨如寄??蓧阎]三才云:'人言三才奸雄,吾特患不奸雄?!粫r正氣直臣交章參劾。王德完、吳殿邦、徐揚先、周宗建皆參三才。”(20) 顯然,在天啟元年魏黨尚未竊得權(quán)柄之前,圍繞李三才是否入閣的問題,朝廷上下,人言洶涌,“議論紛起”。不管是保的一方還是參的一方,各有各的理,很難以邪正、是非的單一標準去簡單地劃線。在“交章參劾”的官員中,王德完在萬歷中曾因諫立太子事“受廷杖百,除其名”,“直聲震天下。及居大僚,持論每與鄒元標異。”(21)而《東林點將錄》中的“天傷星行者左都御史鄒元標”其時雖“欲舉用李三才,因言路不與,元標即中止。王德完譏其首鼠,元標亦不較?!保?2)可見他礙于李三才“性不能持廉”,故保舉時亦自覺底氣不足,不敢堅持到底。李三才是東林黨魁,《點將錄》喻他為“開山元帥、托塔天王”,名列榜首。其麾下的左右先鋒是“天暗星青面獸浙江道御史房可壯”、“地周星跳澗虎福建道御史周宗建”。但在是否舉薦三才的問題上,兩位先鋒卻一保一參,態(tài)度截然不同。房可壯迫不及待地舉薦,周宗建卻站在王德完的一邊,與鄒元標對著干。(盡管他跟鄒有師友之誼?!霸獦私ㄊ咨茣?,宗建實司其事。元標罷,宗建乞與俱罷?!保?3))由此可見,反對三才入閣的呼聲,在當時是輿論的主流,即使是在東林黨人內(nèi)部,亦有不少人持否定態(tài)度。 吳殿邦時任通政參議。明代的通政使司,除“掌受內(nèi)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外,“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保?4)因此,當“有詔廷臣集議”時,殿邦參予對李三才的會推,純屬正常履行職責的行為。他在會議上慷慨陳辭,“力言(三才)不可用,至目之為'盜臣’”,不依違兩可,觀點明確,旗幟鮮明,無論態(tài)度是否過激,應該說亦是盡職盡責的表現(xiàn)。為此,他得到不少人的贊賞,像“直聲震天下”的王德完“因薦順天府丞邵輔忠、通政參議吳殿邦,以兩人嘗力攻李三才也?!保?5)但亦因此而招致了舉薦派特別是房可壯等東林黨人的怨恨,從而埋下了“附逆”的禍根。 2、關(guān)于“劾樊王家追臟”事。 據(jù)上引吳殿邦《疏》:樊王家系“房可壯之同年(按,即同榜進士)死友”。樊于天啟元年至三年出任潮州知府。(26)他裁抑殿邦的族親僮仆的“不法”行為,當在此期間。吳府家人吳耑一、蔡明虞等究犯何法,違法的情節(jié)有多嚴重?我們今天已很難了解,但非“十惡不赦”者,應無疑義。(27)而一樁普通的民事案件,樊竟指使家人且借助塘報人員進行窩訪,大造輿論,又“非刑拷掠”,最后“擬一絞、四斬、九軍、五十八徒”,株連達七十二人!難怪吳殿邦要認定這是“朋謀害臣”、挾黨爭之嫌以圖報復的事件。因借天啟五年“冬十月……庚子,以皇子生,詔赦天下”(28)的機會,上疏“乞與矜赦”,并反戈一擊,訐劾樊王家私抽廣濟橋商稅十萬余兩。 晚明因遼東戰(zhàn)事及剿定“流寇”所需,軍餉急劇膨脹,各地特別是富庶地區(qū)的官衙人等,借籌餉之名而上下其手、中飽私囊之事時有發(fā)生且屢禁不止。天啟七年二月,巡按廣東的晏春鳴在經(jīng)過調(diào)查以后向熹宗上奏,“題述地方利病。得旨:據(jù)奏粵中搜刮抵餉,其實攤派雜稅,抽扣兵餉,挪移賦額種種,累害及太平廠稅,額外加派,商人困苦,情弊昭然甚悉。著即與改歸田畝,照地征輸,以抵遼餉。俟遼事平日另議?!保?9)潮州廣濟橋在古代歷來是溝通閩贛粵的樞杻,商稅收入非常可觀,故當?shù)毓賳T巧立名目,私抽商稅之事,原非空穴來風。惟主事者與侵吞數(shù)額,是否果如殿邦奏疏中所言,寡陋如筆者,尚難斷定。但在當時,最高當局還是認可吳氏所奏,樊因此被“削籍為民”,“追贓具奏”,巡按陳保奏亦被“著該部議處”。 3、關(guān)于“劾樊媚珰”與“破例升職”。 吳殿邦“劾樊王家追臟”事,已如前述。在這一事件中,樊失當懲處吳之族親僮仆在前,吳疏告樊與陳“朋謀害官”在后,整個過程與魏黨毫無干連。至于攻訐樊氏“私抽橋稅”一事,如拋開其中可能夾雜的個人恩怨成分而就事論事的話,更是肅紀糾貪、利國利民的行為,又與“媚珰”何涉? 退一步說,如果“劾樊”的本意確實是為了“媚珰”,那么,在參劾取得成效,“獻媚”成功之后,按說就該“取寵”了,就像《欽定逆案》中的不少人一樣:張文郁,“諂附。主事驟躐侍郎”,由正六品驟升為正三品;單明詡,“諂附。主事三年,躐躋巡撫”,由部司屬吏直升地方大員;李春煜,“頌美。例轉(zhuǎn)給事,躐升尚書”,按常例應升轉(zhuǎn)七品的給事中,一下子提為正二品的尚書(30)……然而,殿邦的情況卻截然不同。 給殿邦定罪的依據(jù)是“媚珰劾樊王家追贓,通參改尚寶卿破例?!边@兩句隱約其辭的話,易使人生發(fā)這樣的聯(lián)想:因媚珰劾樊而破例升官。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前引《熹宗實錄》的第一句話是“尚寶司卿吳殿邦疏參原任潮州府知府樊王家”,時在天啟五年十二月初一日。顯然,在此之前,殿邦已在尚寶卿任上。換句話說,他由通政參議改任尚寶卿,與劾樊一事無涉。至于他何時改任,依筆者管見,或許就在王德完“因薦順天府丞邵輔忠、通政參議吳殿邦,以兩人嘗力攻李三才”之后,時在天啟元年五月,因王德完其時為左僉都御史,不久即“請出受南京”。(31)而天啟元年熹宗方踐祚,魏忠賢尚未得勢,故殿邦改官,與“媚珰”全不沾邊。 明代之通政使司,設(shè)“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保?2)而“尚寶司,卿一人,正五品。少卿一人,從五品……”“以侍從儒臣、勛衛(wèi)領(lǐng)之,非有才能不得調(diào)?!保?3)故通政參議改尚寶卿,屬同品平調(diào)。當然,同品位之官員改調(diào),還有班次序列與考滿之講究,但尚寶卿既然“非有才能不得調(diào)”,而吳殿邦系由王德完特薦而改任,故即使“破例”,亦是因為在“力攻李三才”時表現(xiàn)出特殊才干而得到賞識和信任,根本構(gòu)不成罪行,與“媚珰”更難掛上鉤。何況,“劾樊”后不久,殿邦不但沒升遷,反而落職。 “天啟六年閏六月癸亥(廿三日)……職方郎中鄭履祥及吳殿邦削奪官誥?!保?4)按《國榷》記錄之慣例,某官員之黜陟,一般均標明前后改動之官銜,此處將吳與鄭并列,知其時殿邦已任職方郎中。兵部職方司郎中與尚寶卿雖同為正五品,但一為部之下設(shè)機構(gòu),一為獨立行使職權(quán)之部門,其地位、份量有明顯的差別。吳殿邦這一次改任的原因難于確知,但《熹宗實錄》中的一條記載亦許可為我們提供思考的線索:“(天啟六年七月癸未〈十三日〉)勒原任廣東按察司副使史孔吉閑往……吏部推孔吉尚寶司卿,以(王)繼曾陪。上謂史孔吉系高攀龍邪黨,如何謀干京堂?遂有是命?!痹瓉?,在殿邦改任后,吏部曾推薦史孔吉、王繼曾出任尚寶卿與少卿,但前者遭否決,所以在“七月壬午,王繼曾為尚寶司卿”,(35)而史孔吉卻連副使的頭銜都保不住,原因是他乃“高攀龍邪黨”。天啟六年是魏珰擅權(quán)的巔峰期,上述之“上謂”,不管是熹宗親口所言還是秉筆太監(jiān)代擬之“批紅”,總之都表明了最高當局的用人準則:凡與“邪黨”沾邊者均不得在京堂中任要職。尚寶卿“掌寶璽、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寶(璽)二十有四……凡請寶、用寶、捧寶、隨寶、洗寶、繳寶,皆與內(nèi)官尚寶監(jiān)俱。”“凡金牌之號五……親王之藩及文武出鎮(zhèn)撫、行人通使命者,則給之。御史出巡察則給印,事竣,咸驗而納之?;鋈胫?,而辨其數(shù)。其職至邇,其事至重也?!保?6)像這樣重要的,直接參予“掌印把子”的職位,自然不能讓“邪黨”或不聽話的人染指。吳殿邦不是“邪黨”中人,如果他肯俯首貼耳、刻意“媚珰”的話,又怎會在魏珰已成為“九千歲”的時刻,丟了尚寶卿的要位并落了個“削奪官誥”的下場呢?他與魏黨之間的關(guān)系究竟如何,難道還不足于發(fā)人深省,從而重加審視嗎? “欽定逆案”頒示之日,吳殿邦已削籍家居近三年,但他依然難逃已逐步擴大化了的政治羅網(wǎng),成為黨爭的陪祭品。在“劾樊”的奏疏中,他已清醒地意識到當年“以力議淮撫李三才”會“為邪黨鄒元標、房可壯等所嫉”,而出他意表之外的是,當以東林黨人為主的“專案組”在“秋后算賬”時,卻頗有心計地繞開這個十分敏感、且易授人以柄的話題(在所有的“附逆”者的定案勘語中均無片言只語涉及李三才),而是給他定了一個“媚珰劾樊王家追贓”的罪名———一句深文句納、含糊不清的判詞。 明代的官員之間互相攻訐、參劾,甚至“風聞上奏”之事,可謂司空見慣。問題是,“劾樊”有無依據(jù),“追贓”應不應該?如果拋開這條最關(guān)鍵的判定是非的標準,“劾某人某事”的陳述語又焉可成為定罪的依據(jù)?對此,我們無妨參看一些與殿邦案由相類似,同列“逆案”第五等者的勘語:“徐復陽,贊導。誣郝土膏追贓”;“張汝懋,贊導。誣參樊尚璟、房可壯、楊嘉祚,追贓”;“阮鼎鉉,頌美。誣參呂坤并鄭三俊三案”;“岳駿聲,贊導。誣王之寀受贓,竟至逮死”(37)……上述勘語中,一個“誣”字,嚴于斧鉞。但對于殿邦,“誣”字卻改成“媚珰”二字。略同此例的還有《欽定逆案》附“逆案漏網(wǎng)”三十人中的王時英,其勘語是“疏參唐暉……樊王家……削奪”(38)??梢?,參劾王家的,原非殿邦一人,王家等人確有可參之劣跡,所以不得不小心地避開“誣”字。這一看似巧妙高明的改動,其實是欲蓋彌彰,反而使定案者糾纏舊賬、睚眥必報的陰暗心理和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技倆暴露無遺。 由于魏閹惡名昭著,其倒行逆施、竊國弄權(quán)的行徑已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因此,凡是與魏黨沾邊的、特別是“逆案”中人,在史家文士的心目中,無不先入為主地罩上一重令人憎惡的陰影;而曾與魏黨對峙過、矛盾過的人,則程度不同地都閃現(xiàn)出耀眼的光環(huán)?!靶圆荒艹至?,以故為眾所毀”的李三才,因為“其后擊三才者,若邵輔忠、徐兆魁輩,咸以附魏忠賢名麗逆案。而推轂三才,若顧憲成、鄒元標、趙南星、劉宗周,皆表表為時名臣。故世以三才為賢。”(39)相反地,耿直的王德完因推薦過邵輔忠、吳殿邦,“其后輔忠、殿邦以黨逆敗,僉為德完惜之?!保?0)在這里,褒貶的標準是以人劃線而不問事件的原委、是非。而違禁抽稅、被追贓削籍的樊王家,在雍正《廣東通志》中卻被譽為“廉正執(zhí)法,裁抑豪右,民賴安輯”的名宦。但令人費解的是,《通志》在這段話之后,緊接著又說:“其后李栻(按,天啟四年接樊王家任)治尚簡,尤精醝政,不致于繁苛擾民。一嚴一寬,皆有功于潮郡?!保?1)鹽稅是潮州廣濟橋稅中第一大戶,既然李栻握篆期間“不致于繁苛擾民”,那么他的前任該是什么樣子,不是昭然若揭嗎?又有什么“有功于潮郡”、“民賴安輯”之可言?實際上,不管是嚴苛還是寬易,可謂“寬嚴皆誤”,而真正使潮州商稅得到較好治理的,應是天啟七年接李栻任潮州知府、后升海北道的馬鳴霆。崇禎年間建于郡城義安路鋪巷尾的“千里棠蔭”坊上的石刻匾文,可為我們提供一段可貴的為歷代地志所漏載的資證: “廣濟橋鹽商永思欽差海北道爺馬鳴霆前守潮州德政。頌語:于樂我公,古之龔黃。關(guān)心民瘼,亦恤恫瘝。膏敷雨澤,蠹消霜寒。無損瘠,國有余藏。商享公德,思之莫忘。垂之綽楔,以永庚桑。”(42) 民心如鏡長相映。為百姓辦好事的人,百姓將永遠懷念他。廣濟橋鹽商自發(fā)地為馬鳴霆立石坊,正是對此前那些“繁苛擾民”、使商民“捐瘠”的“官蠹”們的無聲抗議。這一舉措亦正好從另一側(cè)面印證吳殿邦之“劾樊追贓”,絕非誣告以“媚珰”。 可嘆的是,由于吳殿邦在“劾樊”奏疏中直斥鄒元標、房可壯等為“邪黨”,觸犯了東林黨人的大忌,于是仍被不分青紅皂白地羅織入“欽定逆案”之中。對于心志高傲的殿邦來說,這不啻是再一次的而且是更致命的政治打擊!當年,他在鄉(xiāng)試奪魁后曾躊躇滿志地在書齋花園中刻下金文“鼎魁”二字,堅信自己一定能夠在大比之年獨占鰲頭、名滿京華。(43)不料在歷經(jīng)十七年的宦海浮沉之后,竟墜入一個“削籍、附逆”的深淵之中。憤懣之余,他只能無奈地賦詩明志:“耕牛無宿草,倉鼠有余糧。萬事分已定,浮生空自忙!”(44)除了歸咎于噩運之外,他還能說什么呢? 三、“品行為人所鄙”辨 康熙《海陽縣志·吳殿邦傳》謂吳“時附魏黨革職,歷升尚寶司正卿……其品行為人所鄙?!鼻皟删渲韵嗟株跚也缓鲜聦?,已如前述。后一句雖然只有七字,卻字字千鈞,有如惡謚一般,幾乎置吳殿邦于萬劫不回之境地。但吳之品行究竟有何可鄙之處,除了“附魏黨”之外,在本傳文字中并無蹤跡可尋。 乾隆《潮州府志·宗萬化傳》謂“鄉(xiāng)宦吳殿邦以魏忠賢余黨,凌轢士民,萬化庭叱之,手批其頰?!彼闶怯辛艘恍盀槿怂伞钡募毠?jié)。對此,道光《廣東通志》有更具體之描述:“萬化攝篆時試士,裁抑魏黨通政使吳殿邦,至庭叱之,批其頰。”(45)原注云,此段記載出自《魏叔子集》,看來,乾隆《府志》所據(jù)者應與此同。但該段記述之漏洞頗多:宗萬化于“崇正改元,起補潮州同知,攝府篆”,(46)其時殿邦已削籍家居近二年。府官試士,是指對本府生員進生考核。殿邦原是朝廷命官,當然不會在被考核者之列,因此,“裁抑”云云,不知何從說起。其次,殿邦削籍時之官銜是職方司郎中,稍前則為尚寶卿,宗同知為何要舍近而求遠,而且給吳安上一個他從未任過的通政使(三品)的高位?亦許是魏叔子(名禧,江西寧都人,康熙間曾應博學宏詞試)的這段話實在太離譜了,所以乾隆《府志》才改為“鄉(xiāng)宦……凌轢士民”。但不管后人怎么潤色,若從其源頭處分析,其記述之可信性原就大可置疑。 因此,我們不妨回過頭來,看看吳殿邦在回鄉(xiāng)之后都做過什么事。 康熙《潮州府志》卷十“寺觀”載:“長壽庵,在城北金山之麓、鳳城驛之東……傍有三官堂,明天啟間郡人吳殿邦所建。辛丑(按,即順治十八年)堂像更新?!币浴叭佟睘槊膹R、庵、堂、殿,遍布全國。三官即天官、地官、水官,其信仰源于對天、地、水的自然崇拜。道教稱:天官賜福、地官赦罪、水官解厄,如此,懷有不同希望的人,都可以在三官那里找到精神寄托。(47)吳殿邦削籍后在家鄉(xiāng)建此堂,主觀上或許正懷有此三種意愿,但客觀上無疑是為鄉(xiāng)人提供了一個消災祈福的宗教場所??梢韵胂?,當年該堂之香火一定相當興旺,因此在僅僅過了三十來年以后,就必須更新堂像。而他之不為燒香許愿者“所鄙”,不言自明。天啟六年正是魏珰一手遮天,為他建生祠之諛風吹遍全國的時刻。其時,戰(zhàn)功顯赫的名將袁崇煥尚且要跟風邀寵,遑論他人?(袁后來亦名附“逆案”末等即“亦俱建祠,但與諸奸宜減等論”,事見《先撥志始》卷下)吳殿邦倘亦趁機在潮州建魏祠,說不定能因此而改變削籍鄉(xiāng)居的尷尬處境,但他卻不屑于此而創(chuàng)建三官堂以利己利人,真欲“媚珰”者,寧如是乎? 殿邦曾于家鄉(xiāng)楓溪建“吳氏家廟”,并于正座東西墻上撰書“念修堂八發(fā)”:孝弟忠敬禮義廉節(jié)。每字徑大2.1×1.54米,下各書四言八句之發(fā)文(手跡尚存廟中)。像“忠發(fā)”:“率土皆臣,況食其祿。出則分憂,為世造福。處在草莽,太平是祝。樂事勤功,皆以報國。”敬發(fā):“君子敬身,無時敢懈。失意增修,快心防敗。謹事慎言,三畏三戒。惟無不敬,全身遠害?!惫?jié)發(fā):“節(jié)有二義,儉約不侈。乾坤之貞,人心根柢。實見得是,可齊天地。大節(jié)不奪,精昭乘史?!蹦钚尢冒税l(fā)既是對后代子孫之規(guī)誡,其實亦是殿邦之夫子自道。觀其“處在草莽,太平是?!?;“失意增修,快心防敗”;“大節(jié)不奪,精昭乘史”諸言,可知他在逆境之中,仍心憂廟堂,堅信自己大節(jié)無虧。實際上,當時粵東各地修建之家廟、宗祠,都以能求得殿邦大書匾額為榮,顯然,眾多的索書者亦不認同他的品行可鄙。 殿邦鄉(xiāng)居期間,常至匏谷(今登塘白水巖)幽居,潛心研讀之暇,時亦寄情吟詠。清初潮州詩壇之領(lǐng)軍人物陳衍虞在為葉白也的《龍橋詩集》作序時說:“萬、泰、啟、禎間,郡人諱言詩,塾師授徒,父史訓子弟,皆云此道與制舉相左。自吳海日先生居林下,始好為詩?!保?8)乃知殿邦在推動晚明潮州詩界發(fā)展方面,功不可設(shè)。當年他還曾邀集同好者在匏谷結(jié)社,“壯歲即棄諸生服”的楊闈獲悉后,特意從大埔到匏谷“與吳冏卿殿邦,徜徉山水,酬唱無虛日。”(49)殿邦留有《暮秋匏谷結(jié)社有賦得園字》二首以志盛,其七律云: 海門東去聽潮喧,落得便宜五石樽。 旅雁相過排晚字,群鷗坐對領(lǐng)卮言。 清狂我輩簪原合,懶拙畸人薜自捫。 生計只今詩酒在,未應蕭瑟此山園。(50) 第四句言詩友相約來踐鷗盟,而由殿邦領(lǐng)頭定出自然隨意之話題,也就是說,眾人皆以他為首領(lǐng)。可見,在高層次的詩文群體中,亦不存在“其品行為人所鄙”的問題。 潮州太平路原有“齒高德邵、百歲鄉(xiāng)賓”之石牌坊,下款鐫“為明吳卜高之父吳信建”,上二人系殿邦之父、祖。明制:“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曾祖、祖、父皆如其子孫官?!保?1)吳卜高、吳信皆無移封官銜,可知此坊系殿邦削籍后所建。建坊須逐級申報,其時之府官肯準其所請,說明他們亦不嘗因殿邦落職而有所鄙視或刁難。 “三世尚書、四朝大老”坊系崇禎元年潮州知府馬鳴霆等為贈太常卿林瓚、子林喬樌、孫戶部侍郎贈尚書林熙春建。乾隆年間,大書法家翁方綱之《粵東金石錄》謂:“諸郡邑志所載石坊極多,無足錄者。潮城石坊字尤多,佳獨崇禎元年三世尚書坊……字皆逕尺外,遒逸絕倫,合蘇、黃、米之能,不著書人姓名?!蔽谭骄V眼界極高,于書家少所稱許,獨于此坊字推崇備至,可知其字極佳。故老相傳,字系吳殿邦所書,若與今存吳書手跡相較,可謂確鑿不移。崇禎元年殿邦已削籍鄉(xiāng)居,故與“百歲鄉(xiāng)賓”坊一樣,坊額“不著書人姓名”。知府馬鳴霆在任時曾整飭鹽政,深知前任樊王家等之弊,對吳殿邦“劾樊”之是是非非洞若觀火,故于主持建坊時仍請殿邦書匾,順理成章。吳殿邦與林熙春、林益封父子曾同朝為官,吳任尚寶卿,熙春為大理寺卿,益封以父蔭任太常簿升上林苑監(jiān),(52)彼此之間相當了解。天啟四年四月熙春以戶部左侍郎致仕,六年閏六月殿邦削籍返鄉(xiāng),至七年熙春逝前,兩人仍有交往機會。熙春向以忠直稱,“丁卯(天啟七年)以前,聞朝端有一舉動,未嘗不當食廢箸。”“考終而逝,以當?shù)李}請,蒙恩祭葬。而郡邑紳庶奔哭幾前者,至庭不容拜?!保?3)因此,為這樣一位德高望重的人物立坊,倘延請一個刻意“媚珰”、“品行為人所鄙”的人來書寫坊匾,豈不大煞風景?林益封等林氏后裔以至社會輿情又豈能容忍? 吳殿邦才質(zhì)卓異,“離合詩十二字勒之石屏,自注藏詩二百二十四首,無能解之者。”可惜的是,該石屏已不存,不然的話,由12個字而離合變化出224首詩來,將是詩壇的一大奇觀。而且,其詩文稿“每刻成即自焚其板”。為什么要這樣做?當然有多種原因,主要有:明代印刷術(shù)發(fā)達,只要舍得錢,便可刻書,尤其是當官的,可利用職權(quán)刻自己的詩文或編纂各種名目的專集以附庸風雅。到后來,官場行賄風氣愈盛,按規(guī)矩送錢時一定要配以書,特別是新刻的書,還美其名曰“書帕”,(54)挖空心思地用書卷氣來掩蓋銅臭氣。“才名藉甚”的吳殿邦不愿讓自己的文集淪為他人的“書帕”,故用自焚書板的行動以表示對世風的抗爭。其次,作為削籍并“名麗逆案”的文士,吳殿邦當然知道“白紙黑字”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很多糾纏不清且防不勝防的麻煩,因此,他明智地采用了盡量縮小文集傳播面的措施,借以遠禍避害。可惜的是,“人算不如天算”,由于傳播太狹,導致其“詩文罕存”,終于給我們留下了難以更深入地了解、品鑒其為人為文的遺憾。 結(jié)論 1、“欽定逆案”有明顯的擴大化、隨意性傾向,有濃烈的黨爭報復的色彩。對“逆案中人”應具體分析、分別對待,不應簡單化地以“附逆”為由而“一棍子打死”。 2、吳殿邦名列“欽定逆案”第五等是不爭的事實。但給他定案的“媚珰劾樊王家追贓,通參改尚寶卿破例”的罪名難以成立,而且他是在魏忠賢竊國弄權(quán)的巔峰期間被削奪官誥,對其“附逆”的實質(zhì)須重加審視。 3、吳殿邦削籍居鄉(xiāng)期間,建“三官堂”,結(jié)匏谷社,為各地廟、祠題匾,為其祖請建“百歲鄉(xiāng)賓”坊,為鄉(xiāng)賢林熙春“三世尚書”坊題額,借“念修堂八發(fā)”以明志。凡此種種,均足以說明其品行未必“為人所鄙”,志籍中對他的某些“定評”,不宜盲從。 4、吳殿邦是潮州文學藝術(shù)史上的杰出人物。對其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宦績官風等可進一步研討,但對其詩文書畫作品,應大力發(fā)掘、整理,并妥加保護,深入研究,廣為弘揚。 癸未中元節(jié)前夕畢稿于拙庵 注釋: (1)(48)饒鍔、饒宗頤《潮州藝文志》45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4. (2)(4)談遷著,張宗祥校點《國榷》卷八十八“天啟七年”,中華書局,1988.6. (3)(17)《明史》卷二十四《莊烈帝本紀·贊》,岳麓出版社,1996.2. (5)(6)(8)(9)(13)(15)《國榷》卷八十九“崇禎二年”。 (7)(14)(16)(18)(30)(37)(38)參見明·文秉《先撥志始》卷下,上海書店據(jù)神州國光社1951年版復印本,1982.12. (10)《國榷》卷八十九“崇禎元年”。 (11)(34)(35)上揭書,卷八十七“天啟六年”。 (12)劉若愚《酌中志》卷二十三《累臣自敘略節(jié)》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5. (19)李國祥、楊昶主編《明實錄類纂·廣東海南卷》“司法監(jiān)察”引《熹宗實錄》卷66,武漢出版社,1993.9. (20)《國榷》卷八十七“天啟五年”。 (21)(25)(31)(40)《明史》卷二百三十五“王德完傳”。 (22)《明史》卷二百四十三“鄒元標傳”。 (23)《明史》卷二百四十五“周宗建傳”。 (24)《明史》卷七十三“職官二”。 (26)乾隆《潮州府志》卷三十一“職官表”。 (27)《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惡及故犯者不赦?!钡畎钍枭虾螅暗弥迹浩錈o辜羅織諸人,遵恩詔即與查釋?!笔强晌┲獏鞘献逵H之“罪”。 (28)《明史》卷二十二“熹宗本紀”。 (29)《明實錄類纂·廣東海南卷》引“熹宗實錄”卷81。 (32)《明史》卷七十三“職官二”。 (33)(36)《明史》卷七十四“職官三”。 (39)《明史》卷二百三十二“李三才傳”。 (41)潮州市地方志辦公室編《雍正廣東通志潮事選》,引《通志》卷41“名宦志”,2003.4. (42)陳森凱、張志堯《關(guān)于潮州古城牌坊的分類及其式微》所附“劉逸少先生抄錄資料影印件”,見潮州市政協(xié)主編《潮州文史資料》第十輯,1991.6. (43)參見拙作《吳殿邦的金文手書》,載《潮州日報》副刊,2003 (44)該詩之草書大中堂手跡,現(xiàn)藏澄海市博物館,參見《楓溪吳氏族譜》2003 (45)(46)道光《廣東通志》卷251“宦績錄”2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3. (47)參見馬書田《華夏諸神》,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2. (49)同治《大埔縣志》卷十七“文苑傳”,轉(zhuǎn)引自《潮州藝文志》P.474。 (50)康熙《潮州府志》卷十六“藝文”。 (51)《明史》卷七十二“職官一”。 (52)雍正《海陽縣志》卷七“人集·人物”。 (53)郭之奇《贈戶部尚書林忠宣公傳》,據(jù)《潮州耆舊集》卷三十四《郭忠節(jié)集》。 (54)參見吳晗《燈下集·唐順之論明代刻書》,三聯(lián)書店,1960.6. 摘自《第五屆潮學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作者單位:潮州市政協(xié)曾楚楠) |
|
來自: 昵稱38545150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