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律師: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關注到多地法院適用《民法典》作出了一些判決。我有些疑惑,對于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事實引起的糾紛,法院在裁判案件時也是以《民法典》為依據,那么以前的法律就都不適用了嗎? 陜西讀者高先生 高先生: 您好!您提出的《民法典》適用問題,特別是對于《民法典》實施之前發(fā)生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在新法和舊法之間如何適用,確實是我們在日常生活和經濟交往中比較關注的問題,同時也是法院在裁判案件過程中需要考量的一個重要問題。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這一司法解釋。現依據該司法解釋,結合近日備受關注的各地法院首判案例,針對《民法典》適用的一般原則,為您作出以下解答。 ●基本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一般情況下,新的法律只對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實產生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 ●例外之一:有利溯及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我國《立法法》第93條明確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這種情況稱為“有利溯及”。 在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撤銷婚姻關系案中,江某在婚前向李某隱瞞其身患艾滋病且長期服藥的事實,李某婚后才得知,遂向上海市閔行區(qū)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關系。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艾滋病不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李某起訴要求撤銷婚姻,并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可撤銷情形。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院據此判決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在此案中,雖然《婚姻法》對于婚姻無效和撤銷均有明確規(guī)定,但《民法典》不僅規(guī)定了無過錯方在此情形下享有撤銷婚姻的權利,還賦予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更有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當溯及適用。 ●例外之二:新增溯及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即舊法沒有規(guī)定,《民法典》新增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要注意除外條款。 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近日宣判的首例居住權案件中,原告訴請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因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沒有關于居住權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因此,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三百六十七條關于居住權設立的方式和條件的規(guī)定,認為原告的主張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guī)定,對其訴請不予支持。 ●例外之三: 新增具體規(guī)定可用作裁判說理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guī)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guī)定進行裁判說理。 以上一個基本原則、三個例外情形是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一般規(guī)定。概而言之,《民法典》施行后,并非所有的民事糾紛案件均適用《民法典》。 舊法被廢止后,只是不再適用于廢止決定施行后發(fā)生的法律事實,對于廢止決定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仍要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但是,符合以上所述的溯及適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除外。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園潤閆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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