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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

 道德是底線 2021-01-13
新《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

前言:

所謂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若法能用以評價其生效以前所發(fā)生事件和行為的法律后果,則具有溯及力。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物權、擔保、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食品安全民事案件等司法解釋同日實施,并廢止以往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116件,修訂以往民事類司法解釋27件,商事類司法解釋29件,知產類司法解釋18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19件,執(zhí)行類司法解釋18件,可謂'新法'如云。諸新法溯及力如何,與以往舊法如何銜接,具體民事爭議案件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本文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進行整理。

正文:

一、'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

關于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現(xiàn)民事立法及司法實踐采用的是'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原則,所以新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遵循如下一般規(guī)定。

1.適用舊法情形

2021年1月1日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兩種情形除外,一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是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guī)定的,同樣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但可以依據(jù)民法典具體規(guī)定進行裁判說理。

2.適用新法情形

2021年1月1日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法律事實持續(xù)至2021年1月1日之后的,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3.一律不適用新法情形

2021年1月1日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二、可以溯及適用情形

民法典條文1260個,其中約394個系對舊法條文的實質性修訂或新增條文,實質修訂或新增條文中,約22個另加上第185條,具有溯及力。

1.2017年10月1日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按照民法典185條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 2021年1月1日前,當事人約定流質流押的,按照民法典401條、428條規(guī)定,流質流押條款無效,依法行使抵押權和質押權。

3.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合同,舊法規(guī)定合同無效而民法典的規(guī)定有效的,依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有效,以維護交易穩(wěn)定性。

4. 2021年1月1日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按照民法典第496條的規(guī)定,可直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不再要求當事人按舊法規(guī)定申請撤銷。

5.2021年1月1日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起訴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第565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的,合同解除時間為起訴狀、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之時。

6.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請求繼續(xù)履行,但若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情形之一,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按照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違約方當事人可以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行使形成訴權,但終止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7.2021年1月1日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十六章新增有關保理合同的規(guī)定。

8.2021年1月1日前,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125條1款規(guī)定,認定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符合該條2款寬宥條件的除外。

9.2021年1月1日前,受遺贈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125條3款規(guī)定,認定該收遺贈人喪失繼承權,且不允許寬宥。

10.被繼承人于2021年1月1日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按照民法典1128條2、3款規(guī)定,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遺產在2021年1月1日前處理完畢的除外;舊法僅規(guī)定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享有代為繼承權利。

11.2021年1月1日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若符合民法典第1136條所規(guī)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每一頁署名、注明年月日條件的,該遺囑有效,若遺產2021年1月1日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12.2021年1月1日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的,按照民法典第1176條規(guī)定,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其他參與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此情形中活動組織者的責任按民法典有關安全保障義務條款、教育機構責任條款規(guī)定處理。

13.2021年1月1日前,受害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措施,按照民法典第1177條規(guī)定,可予支持,但應當符合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該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條件,并且應當在采取該措施后立即請求國家機關處理;若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4.2021年1月1日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的,按照民法典第1217條規(guī)定,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15.2021年1月1日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民法典第1254條規(guī)定處理,首先由侵權人依法承擔責任,其次經公安等機關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三、可以銜接適用的情形

所謂銜接適用,可理解為附條件或期間分段具有溯及效力,具備一定條件或某期間內新法可溯及既往,其他條件下或期間段的則適用舊法規(guī)定;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條款以及第五章'合同的保全'條款就2021年1月1日前成立合同而此日后因履行發(fā)生爭議的可適用,侵權相關規(guī)定就侵權行為發(fā)生于2021年1月1日前而此日后出現(xiàn)損害結果爭議的亦可適用,此外,民法典實質修訂或新增條文中,另有6個條款具有銜接溯及力。

1.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xù)至2021年1月1日后,因2021年1月1日前履行合同發(fā)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因2021年1月1日后履行合同發(fā)生爭議的,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條款以及第五章'合同的保全'條款,具有溯及力。

2.租賃期限在2021年1月1日后屆滿,按照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規(guī)定,房屋承租人有權主張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承租權;但2021年1月1日前租賃期限已經屆滿的,該條款不得適用。

3.2021年1月1日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按照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規(guī)定,應當準予離婚。

4.被繼承人在2021年1月1日前立有公證遺囑,2021年1月1日后又立有新遺囑,其死亡后,因該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發(fā)生爭議的,按照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規(guī)定,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此不同于舊所法規(guī)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正遺囑之內容。

5.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21年1月1日前,但是損害后果出現(xiàn)在2021年1月1日后的民事糾紛案件,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6.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合同,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且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2021年1月1日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自2021年1月1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解除權消滅;解除權人在2021年1月1日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按照民法典第564條第2款規(guī)定處理,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則權利消滅。

7.當事人以2021年1月1日前受脅迫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第2款規(guī)定,即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起。

8.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證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2021年1月1日不滿二年,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2021年1月1日不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

新《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

程天鴿,德恒天津辦公室律師、天津濱海新區(qū)律工委建工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勞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德恒青工委委員;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為建設工程房地產、勞資法律事務爭議糾紛處理,企業(yè)常法顧問。2014年畢業(yè)于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學、經濟學雙學士,民商法學碩士,2015正式執(zhí)業(yè)。

指導合伙人:

新《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

王治剛,德恒天津辦公室合伙人、律師;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為建設工程房地產,企業(yè)常法顧問,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外聘律師,天津濱海新區(qū)律工委委員、天津濱海新區(qū)律工委建工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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