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這個內容更多的是針對批發(fā)業(yè)務,零售業(yè)一般是小單貨品,即使發(fā)生糾紛雙方通過協商也會非常容易解決的。而批發(fā)商們一單貨物動輒價值數萬元數十萬元計,一旦出現風險是對商家是一個重大的損失,因此要特別注意貨物運輸中的風險防范: 一、運輸合同中的地點約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雙方約定交貨地點的,貨物自在約定地點交付買方起風險轉移,由買方承擔貨物損毀、滅失風險;如果交貨地點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貨物在賣方貨交第一承運人后,風險即轉移給買方。 比如說,賣方將貨物裝車交給貨運公司啟運,在路途中突遇暴雨貨物被淋濕損毀,如果雙方約定了確切的交貨地點,那么這個損失就由賣方承擔;如果雙方約定的地點不明確或沒有約定交貨地,那么在賣方將貨物交給貨運公司的一刻起,所有損失都由買方來買單了。 因此,在合同簽訂中,作為買方除非特殊情況,盡量要把交貨地點約定明確,以防范不必要的風險。 二、在途貨物的風險轉移 商場之上形勢瞬息萬變,為了更快的獲取利潤,很多時候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買方已經將貨物脫手轉賣給了第三方完成了交易。此時的貨物仍舊在承運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如何轉移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也就是說,原來合同中的買方將貨物轉賣給了第三方,當與第三方的合同成立時,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了第三方。當然這里牽涉一個合同誠信的問題,如果出賣人因為明知貨物有瑕疵或損壞而轉賣給第三方,風險仍由其承擔。 除了以上簡單列舉的貨物運輸中的最重要的幾個問題,對于其中的其他問題,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合同條款,需要提醒的是,我國民事合同采用的是當事人自治原則,即使對于以上幾個問題,雙方也可以自行約定風險承擔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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