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審法官: 上海市恒業(yè)律師事務所接受(2019)滬0109民初16007號案件被告王老五的委托,指派周洪波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經(jīng)過了解案情、核對證據(jù)材料和參加庭審,對本案有了較全面的了解,并在庭審中發(fā)表了簡要代理意見?,F(xiàn)本著訴訟代理人的職責,遵循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提出如下書面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我的基本觀點是:原告潘菁漣(下稱原告)與被告王老五(下稱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簽定的離婚協(xié)議已生效,原告主張的賣房款已在離婚協(xié)議中進行了處理,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既缺乏事實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應當駁回。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 原告在起訴狀中編造的協(xié)議離婚理由明顯不實。 首先,原告起訴稱其當初是在無奈之下簽了的離婚協(xié)議,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原告所述的理由是為了子女的撫養(yǎng)費而放棄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離婚時婚生女兒13周歲,撫養(yǎng)費合計只有幾萬元人民幣,而現(xiàn)在的訴訟標的是幾十萬元人民幣,其說辭明顯虛假且不符合常理。 其次,原告是房屋出售款入賬的銀行存折的掌管人,從房屋出售到起訴時間跨度超過三年,故原告在訴狀中聲稱對該存折賬戶中的流水信息一概不知違背常識,也不是事實。該存折至今由原告掌管的事實證明了該存折賬戶是公開的,原告可以隨時知曉最新的資金變化。庭審已經(jīng)查明的資金用途包括家庭生活日常開銷,購買添置家庭用品和衣服,女兒的醫(yī)療教育等,必要的人情往來,歸還借款,填補原告外出經(jīng)商的漏洞,原、被告自身的醫(yī)療康復和營養(yǎng),居住房屋的加固、修繕、裝潢及家具和家電等用品的添置,旅游和歸還信用卡等。 再次,離婚協(xié)議書寫明夫妻雙方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無財產糾葛,原告起訴訴稱的文字內容與其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確認的事實不一致。原告的兩次意見,必有一次虛假,從本案庭審情況看,其起訴狀以謊言編造理由已經(jīng)暴露無遺。 退一步說,該存折只能說明資金變化,無法證明資金的確權去向及用途。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明被告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jù),并且對其訴稱不能自圓其說,所以,原告的起訴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二、原告起訴是對離婚協(xié)議的反悔,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2018年11月11日,原、被告自愿離婚,離婚協(xié)議載明雙方對解除婚姻、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和債權債務等均有明確約定,且協(xié)議寫明雙方完全自愿離婚,完全同意該協(xié)議書的各項安排。該離婚協(xié)議經(jīng)民政部門的審查核準即產生了法律約束力,法律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的效力等同訴訟離婚。 其次,作為原、被告協(xié)議離婚依據(jù)的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是由原告起草和書寫,并由雙方簽字確認,該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明確“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無糾葛”。證明原、被告雙方在協(xié)議離婚時對于婚內包括系爭銀行賬戶內的共同財產依法進行了處理,故不存在隱瞞、欺詐或脅迫等情形。 原告起訴的實質是試圖否認離婚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但是其沒有提供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原告的訴請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三、原、被告離婚的責任在于原告 (一)原告婚內出軌并導致家庭財產重大損失 2016年5月,原告謊稱去山東棗莊投資開店,實為與其婚內出軌對象同居, 并且將婚內共同財產用于非法同居,原告對上述事實已在庭審中予以默認。 因原告婚內出軌導致背負巨額債務,被告為幼小的兒女不失去母愛,忍辱選擇原諒原告。同時,為償還原告所欠巨額債務最后不得不出售原家庭住房。而原告不思感恩和悔改而想方設法加速離婚以達到將出軌轉正為合法的目的,故變本加厲與被告胡攪蠻纏激化矛盾,迫使被告不得不于2017年8月回到戶籍所在地居住。由于該房屋年久失修,為了安全起見和居住方便,被告為此對房屋重新進行了加固、修繕和裝修,并購置了生活必須的家電和家具用品。 (二)原告與他人合謀詐取被告及家庭錢財 2016年10月,原告回滬稱在山東撿到了兩塊號稱價值百萬的隕石,并堅持要被告去原告事先指定的拍賣行進行鑒定估價,被告事后發(fā)現(xiàn)該單位并非專業(yè)拍賣行,但已經(jīng)被騙取6萬元鑒定費。 四、原告惡意隱瞞其獲取的房屋動遷補償利益 被告也只是在不久前從原告親戚處偶然了解到,2017年12月,原告戶籍所在地上海市人民路369弄13號承租房動遷,原告因為戶口在動遷房屋內,外加已婚和獨生子女而獲得價值不菲的動遷補償利益,但原告在庭審中卻予以否認,證明了原告倒打一把而刻意隱瞞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五、被告對涉案財產的主張 ?。ㄒ唬┱埱筚F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保留分割原告在上海市人民路369弄13號房屋動遷安置補償中所獲利益的追訴權。 綜上,代理人認為,原、被告在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不存在要求再次分割的法律依據(jù)。懇請貴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支持我方的建議,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社會的公序良俗和被告王老五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上海市恒業(yè)律師事務所 周洪波律師 (注:本文當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除了周洪波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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