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長坤老師的語音群里面,有一位同行出了一個題目,據(jù)說說是在其他的群都產(chǎn)生了比較大的爭議,題目見下圖: 乍一看這個圖的時候,思維會慣性的引導為繼承人只有一個,但是腦袋里閃現(xiàn)出長坤老師上課給我們講過的一些內(nèi)容,之后迅速的搜集了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款: 確定應該有三個最終繼承人,依據(jù)如下: 首先,要確定這份保險賠償金是屬于誰的遺產(chǎn)? 由于,吳先生,吳太太和小吳是在同一個事件當中,同時去世的,那么根據(jù)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據(jù)這個條款,應該認定受益人小吳死亡在先,而且這份保單只有小吳一個受益人,并沒有其它受益人,那么這個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 也就是吳太太的遺產(chǎn)。 第二,確定了屬于吳太太的遺產(chǎn),那么這份遺產(chǎn)又該由誰繼承? 根據(jù)繼承法第十條,吳太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三個關系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二條: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根據(jù)這一條,由于吳先生吳太太同時死亡,相互不發(fā)生繼承;所以吳先生不繼承吳太太的遺產(chǎn);那么只剩下吳太太的母親和小吳兩個人。 那么小吳能繼承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二條: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根據(jù)這條,推定吳太太先于小吳死亡,所以小吳是吳太太的繼承人;(備注:這里適用了繼承法,而不再是保險法了) 綜上,吳太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吳太太的母親和小吳了;兩人各占50%的份額 第三,確定了繼承人,但小吳已經(jīng)去世了,小吳的份額又該怎么處理: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 所以小吳繼承的50%遺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中一半應該歸于妻子;也就是25%;另外25%由妻子和兒子共同繼承,所以兒子應該有12.5%,妻子也有12.5%,妻子繼承的部分加起來是37.5% 因此,最終的繼承人是吳太太的母親50%;小吳的太太37.5%和小吳的兒子12.5%;答案是A,B,C 要點思考:這個題目的難點在于:首先要用保險法來確定賠償金是屬于誰的遺產(chǎn);然后再用繼承法來確定由哪些人來繼承;所以,先用保險法推定小吳死于母親前面,后面在繼承的時候又適用于繼承法,確定小吳死于母親的后面。 這個題目是一個相對比較復雜的題目,而且有陷阱,但青梅老師依然非常清晰的分析出了這個問題,這是非常了不起的。我認為她能如此清晰的分析問題,主要是因為做到了以下幾點: 第一、 專業(yè)相對比較熟悉,知道從哪里下手; 第二、 考慮問題都以法律依據(jù)為基礎,不想當然做判斷,因此很少犯錯誤; 第三、 沒有籠統(tǒng)的做判斷,而是一層一層抽絲剝繭,因此邏輯清晰,答案正確。 關于題目和答案解析,我認為青梅老師已經(jīng)寫的很清楚了,我就不再啰嗦了。我這里給大家講一講這些法律條款后面的邏輯。我們學習法律,絕不是簡單看條款就可以,而是要理解法律規(guī)定后面的邏輯所在,才能學得快,學的牢,用得好。 我經(jīng)常講一句話,寫得好的法律條文是值得我們?nèi)バ蕾p的,因為后面會有美美的邏輯和脈脈的溫情。我們不妨來欣賞一下這個題目里面提到的這些法律條款。為了增加可讀性,讓大家加深印象,我這里有時會用一點點戲說的成分,專家朋友們稍微原諒一下哈。 我們先看決定保險賠償金的定性的《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后一款“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為什么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要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呢?這里面包含著法律覺得誰的利益更值得保護的思考。 如果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就意味著保險理賠金不會給到死亡受益人,而會給到該保單的其他受益人,如果沒有其他受益人,則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給到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這樣的條款顯然是傾向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如果推定被保險人死亡在先呢?那么受益人就會取得理賠金,然后變成受益人的遺產(chǎn),給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這樣的規(guī)定顯然是傾向于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對保單擁有實體利益的人,而受益人在保單中的利益是一種可期待利益,而且是因被保險人而獲得。二人相比之下,當然是被保險人的利益更加值得保護。因此法律就規(guī)定,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來如果能再舉一個案例講解一下大家可能會更好理解一點,但文章篇幅所限,暫時就不舉案例了。 我們再看第二步用到的法律,就是受益人死亡在先了,決定保險理賠金如何處理的條款。因為本案例中,保單沒有其他受益人,所以還是需要用《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但要用其中的第二款“(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處理” 為什么會規(guī)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呢?原來,人壽保險的很多制度是參考財產(chǎn)保險而來的,在財產(chǎn)保險中,支付保費和獲得保險理賠金的人都是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是財產(chǎn)。但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以自己的壽命作為保險標的,所以理賠金他是無法享用的,這時候他就不得不提前約定我死亡后,我的取得理賠金的權利讓渡給誰,這就是指定受益人的動作了。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本來保險金就應該是被保險人(Insured)的,所以當受益人沒有了的時候,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是合適的。(注:這里如果要從學術嚴謹?shù)慕嵌壬戏治?,還不能這么簡單的表述,但本文是應用類文章,所以就這么簡單處理了) 解決了屬于誰的遺產(chǎn)以后,就要用到《繼承法》第十條來解決法定繼承的問題了,法定繼承為什么要規(guī)定繼承順位,每一個順位為什么又要規(guī)定這些人呢? 一個人的遺產(chǎn)應當如何處理,要考慮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被繼承人的意愿,第二方面是被繼承人的責任。從意愿的角度上來講,一般來說,關系越近的人被繼承人希望遺產(chǎn)留給他的意愿越強烈,所以,父母、配偶和子女是關系最近的人,所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比較合適的,其他人就要靠后了。從被繼承人的責任來講,父母是他有贍養(yǎng)義務的,配偶是其有撫養(yǎng)義務的,子女是其有撫養(yǎng)義務的,因此這些人當然就要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其他人,一般只有這些人都沒有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為形成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的關系,因此他們就作為第二、第三順位來處理。 當然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有兩個方面沒有考慮周全,考慮不周的第一個方面是繼承是肩負有傳承家族財富的責任的,但我國立法初期,人民基本沒有私人財產(chǎn),所以就沒有過多考慮傳承的屬性,而把父母放在了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位置上,就會導致反向傳承,財產(chǎn)外流的尷尬。所以我國的法定繼承順位是非常特殊的,譬如在臺灣民法典中,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親屬,父母在第二順位。 第二個考慮不周的就是沒有把孫子女、外孫子女、重孫子女等最親近的人寫入法定繼承人中,而僅給了他們代位繼承的權利,這就會導致隔代傳承的困境。同樣,臺灣民法典考慮就周全一點,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叫直系血親親屬,把所有的直系后代都包含了。 接下來的問題就要解決同時死亡的幾個人相互繼承的問題了,這就用到了《繼承法意見》第二條“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這個法律條款中又是蘊涵著美麗的邏輯和脈脈的溫情的。 首先為什么要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因為沒有繼承人的人繼承了遺產(chǎn),他自己又死了,遺產(chǎn)繼承就沒意義了。 其次,為什么推定長輩死亡在先?因為財產(chǎn)的傳承只有流向晚輩才是符合通常邏輯和人類發(fā)展規(guī)律的,并且,晚輩的繼承人往往都是長輩最希望照顧的人,也符合長輩的意愿。 第三,為何同輩份的人,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呢?因為同輩份的人,各自有自己的最親近的人,但雙方最親近的人又都有差別,所以就各自的遺產(chǎn)照顧各自的最親近的人可能是最符合他們的意愿的。 記住了這個邏輯,這個近乎拗口的規(guī)定就非常好記憶了,很難忘掉。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本題中,在保險理賠時,推定了兒子小吳先于母親死亡,而遺產(chǎn)繼承時,卻又推定母親吳太太先于兒子死亡。豈不是自相矛盾?其實這一點都不矛盾,因為事實到底誰先死亡現(xiàn)在已經(jīng)無從知曉,我們現(xiàn)在只是在解決他們身故后的財產(chǎn)的分配問題,我們是希望通過一種制度,最大程度上的去保護身故者的意愿和權利,因此我們不是在尋求事實真相,而是在通過推理解決問題,怎么推理更加能保護身故者的意愿和權利,我們就怎么推理。在確定保險理賠金的歸屬時,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更加合理,所以我們就這樣推定,推定完了,問題就結束了。到法定繼承的階段,推定長輩死亡在先更加合理,我們就推定長輩死亡在先,如此才能實現(xiàn)最大可能性大合理,至于是否矛盾沒有關系了。用董庶法官的話說就叫“各管一段”。 到這里已經(jīng)寫了很長了,大家也讀累了,其他法律條款留著以后再講了。大家想學習更多的知識,也可以關注我們“杰納學院”的公眾號,歷史文章里面有很多這樣的文字,大家可以持續(xù)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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