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新版《中央定價目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經2019年12月18日第5次發(fā)展改革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批準。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價目錄》(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第29號)同時廢止。 在能源相關產品和服務定價方面,和2019年11月4日公布的《中央定價目錄》(修訂征求意見稿)相比,對市場化改革過渡期天然氣的定價政策進行了新的調整。新版《中央定價目錄》規(guī)定,“海上氣、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直供用戶用氣、儲氣設施購銷氣、交易平臺公開交易氣,2015年以后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以及具備競爭條件省份天然氣的門站價格,由市場形成;其他國產陸上管道天然氣和2014年底前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門站價格,暫按現行價格機制管理,視天然氣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而征求意見時的表述為“海上氣、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直供用戶用氣、福建省用氣、儲氣設施購銷氣、交易平臺公開交易氣以及2015年以后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的門站價格,由市場形成;其他國產陸上管道天然氣和 2014 年底前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門站價格,暫按現行價格機制管理,視天然氣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span> 前后表述的差別在于:新版《中央定價目錄》刪除了福建省用氣門站價格由市場形成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具備競爭條件省份天然氣的門站價格由市場形成。這個變化有比較重要的含義。 一、由市場形成的省門站價格將會由福建擴展到其他省份;二、其他省份實行市場化定價的條件是具備競爭條件??梢哉J為,全國其他省份天然氣門站價的放開將不會同步,可以有先后之分,具備競爭條件的就先行放開門站價格管制。 在如何認定具備競爭條件的問題上,新版《中央定價目錄》在附注中沒有具體解釋。但是一般說來,除了單一供應商的絕對壟斷外,只要存在兩個及以上的供應商,就存在競爭的可能。但是,當市場供應主體只有兩個或少數幾個時,容易出現寡頭壟斷現象,寡頭之間可能公開串謀,或者以某種默契方式聯合操縱市場,損害消費者利益。即便政府具有非常強有力的監(jiān)管能力,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對寡頭壟斷違規(guī)行為的監(jiān)督也難以到位。 如果某一市場有三個以上的供應商,并且其中最大供應商的市場份額不超過三分之一,市場的競爭性將獲得明顯改善;如果供應商更多,則市場競爭將更為有效。政府部門除了防范市場操縱、串謀和不公平競爭行為外,最應該做的就是要實行非對稱監(jiān)管,培養(yǎng)市場競爭對手,在競爭比較充分的條件下再放開價格管制。 為了保證市場競爭的充分性,國外對企業(yè)并購行為要進行審查,如果合并導致市場集中程度超過一定標準(如用赫芬達爾指數(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 (HHI)來衡量),就可以否定企業(yè)并購行為,或者要求合并方分拆出售部分業(yè)務,滿足市場競爭性的要求。 從各省天然氣市場來看,內陸省份天然氣供應主體相對單一,沿海省份天然氣供應除了管道天然氣,多數也有進口LNG供應,而隨著LNG進口主體逐漸多元化,沿海省份的天然氣供應競爭更容易形成。在同時存在兩個及以上陸上管道氣獨立氣源供應商、又存在兩個及以上獨立LNG氣源供應商、單個供應商的市場份額不占據絕對優(yōu)勢、管網儲氣設施實現運銷分離、互聯互通和公平開放的省市,可以優(yōu)先考慮取消門站價格管制。隨著相關改革的推進,預計上海、廣東、江蘇、浙江、天津等地有望走在取消門站價格管制的前列,至于誰能拔得頭籌,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文責自負,不代表任何機構觀點) 以下為新版《中央定價目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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