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關系 根據(jù)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 。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也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jù)法律或合同的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 以下證據(jù)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1.書面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考勤記錄; 5.證人證言; 6.其他證據(jù)。 三、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一)基本概念 1.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 2.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者與用工者根據(jù)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由提供勞務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務服務,用工者依約向提供勞務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二)區(qū)別 1.法律依據(jù)不同。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勞務關系適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 2.形式不同。法律要求勞動關系必須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關系既可以口頭約定也可以書面約定。 3.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必須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務關系沒有特殊要求。 4.承擔義務不同。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勞務關系無需承擔該義務。 5.隸屬關系不同。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明顯的隸屬關系,勞務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 6.工資支付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工資支付條件相對嚴格一些,工資發(fā)放時間比較固定,勞務關系完全由雙方協(xié)商。 7.糾紛解決方式不同。勞動爭議,必須先到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才可以訴訟,勞務關系糾紛當事人可以采取和解、調(diào)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四、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 雇傭合同,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雇傭合同的特點: 1.雇傭關系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雇主為其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 2.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揮管理。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關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該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合同。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應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 承攬合同的特點: 1.承攬標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2.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對承攬人的工作情況進行指示、監(jiān)督和檢查。 五、特殊問題 1.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在掛靠關系中,勞動者應當是掛靠方(沒有資質(zhì)的個人或者組織)雇傭的員工,雙方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其與被掛靠的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由于被掛靠方違法出借資質(zhì),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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