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天價彩禮”引起的婚姻糾紛越來越多。本社記者 李曉磊 攝 彩禮起源古代西周,延續(xù)至今。隨著時代變遷,這一習俗在現(xiàn)代社會中出現(xiàn)了司法難題——隨著離婚案件數(shù)量激增,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日益增多。 魏澤鴻花了50萬元彩禮,才將王馨娶回家,沒過幾個月,妻子失蹤了。算上其他開銷,魏家人為這場婚禮共消耗63萬余元。 家住甘肅天水清水縣的魏澤鴻一家因此陷入貧困。眼看愛人下落不明,人財兩空的他先去法院起訴離婚,后又起訴王馨及其父母返還63萬余元,并支付彩禮利息和賠償2萬元精神損失費。 眾所周知,給付彩禮作為我國一種風俗根植于傳統(tǒng)和地域文化之中,很難用法律禁止,但面臨的糾紛又得想辦法去解決。所以,針對上述案件,當?shù)胤ㄔ航Y合實際情況,判決王家人返還彩禮44.3萬元。 該案的主審法官表示,強化法律約束,依法治理高價彩禮,推動移風易俗,對助推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積極的意義。 近些年,農(nóng)村“天價彩禮”引起各界關注,相關國家部委在不同場合點名該問題的嚴重性。雖然婚姻法涉及了此問題,但由于條文過于籠統(tǒng)、適用范圍相對較窄、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原因,造成案由定性受到局限。 “無證婚約”彩禮如何返還? 彩禮起源古代西周,延續(xù)至今。隨著時代變遷,這一習俗在現(xiàn)代社會中出現(xiàn)了司法難題——隨著離婚案件數(shù)量激增,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日益增多。采訪中,不少法官告訴記者,最常見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民俗婚約”。 河南商水農(nóng)民劉培新和婁琳佳,經(jīng)他人介紹確定關系。去年11月首次見面時,劉培新先給女方4.8萬元“見面款”,今年2月又拿了8.8萬元彩禮,4月10日婚禮當天,還出了2萬元“上車禮款”,婚約期間女方繼續(xù)索要1.3萬元“三金款”…… 由于沒辦結婚證同居,婁琳佳很快回了娘家。劉培新說,她返回來的條件是在縣里“融輝城”小區(qū)買套房子。 協(xié)商不下,婁琳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劉培新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婁琳佳及其父母返還16.9萬元彩禮。不久前,該案開庭,婁琳佳的父母稱彩禮是女兒收的,自己不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今年21歲的婁琳佳也有說辭。她表示,糾紛過錯責任在劉培新,所收彩禮款應當返還50%,至于什么過錯,則沒提及。 在這個基礎上,婁琳佳還稱,為劉培新做過兩次人流手術,應再減20%,“同居生活過程中,所收彩禮款已返還11300元,其他款項在共同生活中已花費完,現(xiàn)不應再返還。” 相反,婁琳佳讓劉培新返還陪嫁的電視機、電動三輪車、被子、洗衣機等。今年11月30日,法院判決婁家返還劉培新70200元彩禮款,嫁妝歸女方。 類似事例,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也有發(fā)生。劉勇經(jīng)媒人介紹與馬曉彤認識后,從訂婚到舉行婚禮儀式,男方共給付彩禮款22.8萬元,以及價值2.5萬元的“三金”,同樣沒領結婚證。 劉勇說,婚禮后馬曉彤以沒感情為由不與其同房,后干脆不在家居住。他認為女方不是為了生活,而是索取彩禮,“為支付天價彩禮,父母幾乎借遍了親朋好友,一家也因此導致窮困?!?/p> 無奈,劉勇在多次討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庭上,馬曉彤不僅否認收過彩禮和“三金”,連當初媒人的介紹都不承認了。 馬曉彤透露,與劉勇鬧翻,主要是他故意隱瞞訂婚同居前性功能障礙的嚴重疾病,“致使同居后至2019年春節(jié)前長達20個月之久,給我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傷害?!?/p> 她宣稱,將保留申請對劉勇進行性功能司法鑒定或另案起訴的權利,并請求法院駁回索要彩禮的訴求。 法院經(jīng)調(diào)查確認了22.8萬元彩禮的存在。對于“三金”款,因劉勇無法提供證據(jù),法院不予認可。最終,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馬曉彤返還10萬元。 記者注意到,針對這類糾紛,法院都依據(j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關規(guī)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p> 不過,很少有法院判決全部返還的。有法官告訴記者,主要是考慮同居問題,因為兩人在一起會不可避免導致彩禮被混用,“一般讓返還50%左右,舉行婚禮沒同居的,通常判決70%至80%,也有完全返還的?!?/p> 未“共同生活”的婚姻彩禮 在司法實務中,還有一種情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卻未共同生活的彩禮糾紛。至于“共同生活”如何認定,是法院面臨的難題。 2017年4月30日,遼寧撫順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職工付海與關琳訂婚時,給了女方10萬元彩禮,兩人在順城區(qū)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由于未舉行婚禮,一直沒共同生活。 后來,因瑣事產(chǎn)生矛盾,2018年11月2日經(jīng)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要求關家退還5萬元。付海選擇上訴要求退10萬元。近日,付海的上訴請求被二審法院駁回。法院認為,付海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予支持,但無法孤立地查清彩禮支出的事實。 還有些女性在長期分居的離婚糾紛中,涉及彩禮問題時,讓人頗感糾結。 甘肅張家川縣女性哈莉梅,早在2013年1月就和馬建舉辦了婚禮,收了8.4萬元彩禮后補辦了結婚證。結婚三個月后,馬建頻頻辱罵哈家人。 即便如此,2014年1月,哈莉梅仍生下了孩子。分娩前,馬建還打過妻子,致其傷痕累累。所以,此后哈莉梅在娘家獨立撫養(yǎng)孩子。 從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哈莉梅先后3次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基于多種因素沒同意,導致雙方分居超過5年。直到今年,該案才開庭。 一個月前,法院終于判決兩人離婚,但哈莉梅要返還3萬元彩禮。理由是,哈莉梅向馬建索要了較大數(shù)額彩禮,給馬家生產(chǎn)、生活造成了經(jīng)濟困難。 其實,有關“共同生活”概念,在審判實務中存有爭議。首先是該如何界定的問題。 有學者認為,“共同生活”除共同住所外,大體還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夫妻間的性生活;第二,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第三,夫妻履行相互扶助的義務;第四,夫妻共同承擔對其他家庭生活所負的義務。 “這些原則很難把握?!狈ü俦硎?,這就要經(jīng)驗豐富的法官審理?!币驗樵诂F(xiàn)實中,可能存在多種情形。 例如,雙方登記結婚后,一方外出工作,另一方照顧家庭,雙方雖尚未居住在同一場所,但也應當認定為共同生活。另外,雙方均外出工作,且未在一起居住,只要雙方一起承擔家庭責任,也應屬于共同生活。 還有個問題是,“共同生活”的時長。據(jù)有關司法解釋,對已辦理登記卻未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請求予以支持??墒欠裰灰压餐?,就能不論時間長短一律不予返還彩禮呢?法官稱“肯定不是”。 對于這種案件判決,法院通常將“共同生活”時長作為彩禮返還數(shù)量的一個重要因素。不過,有的法院并不支持合法婚姻的彩禮返還。 2019年5月10日,河南鄲城男子巴志波與王珊珊經(jīng)人介紹后不久辦理了結婚登記。巴志波說,婚前女方索要了5.2萬元彩禮,喝茶錢2000元、“三金”及手機10800元、禮品19800元、買衣服現(xiàn)金3500元。 因缺乏了解,兩人在婚后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未同居生活。所以,巴志波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并返回彩禮。 今年10月份,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但返還彩禮訴求被駁回,理由是沒證據(jù)。 這就出現(xiàn)了難題,我國婚姻法并未規(guī)定彩禮糾紛的舉證責任問題。該類訴訟,如果運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很難證明彩禮已給付給對方,且此類訴訟多以證人證言為主要證據(jù),法院采納證據(jù)存在一定困難。 彩禮致貧 依據(jù)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法院也應支持返還。 江西會昌的邱冰與鐘麗2017年結婚時,男方出了16.2萬元彩禮,但兩人因感情不和,今年7月份離婚后,邱冰要求鐘麗返還80%彩禮。理由是,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法院審理時,認為鐘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倍掖_實導致了邱冰生活困難,所以判決返還彩禮的30%。 還有的案件,即便法院判決返還也無法執(zhí)行。甘肅天水秦州區(qū)男子劉飛與閆靜霞結婚時,拿了14.47萬元彩禮,因閆家人有嚴重病患,這些錢多被用于治病。 由于種種原因,兩人不再續(xù)婚,劉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法院經(jīng)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閆家確實沒任何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導致其不具備執(zhí)行條件。 事實上,在彩禮糾紛中,很多原告方會提出因彩禮致貧,但法院對“生活困難”的認定慎之又慎,且多不認可該理由。 今年初,河南淇縣的郭鵬與黃玲結婚后,兩人只在一起生活了兩個月,妻子便回了娘家。協(xié)商無果后,郭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8萬元彩禮。 “因操辦婚事四處借錢,現(xiàn)在負債累累,生活困難。”郭鵬說。但法院判定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生活困難,所以只判決退回3萬元。這種判決,在大量同類案件中出現(xiàn)。 那么,到底什么是生活困難?有學者指出,理論上分“相對困難”和“絕對困難”。絕對困難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jīng)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健?/p> 一般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規(guī)定的“生活困難”即為絕對困難。相對困難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和水平來說出現(xiàn)困難。 目前案例實踐中,生活困難基本采用絕對困難。但這就出現(xiàn)一個問題。按照“因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規(guī)定,若給付人本就生活困難,而非由于婚前給付導致,是否應該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這就涉及舉證責任及認定。 該問題則不好解決,因為無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法官要么對生活困難不予認定,要么在“本院認為”部分一筆帶過,但無法說明認定理由。也就是說,具體如何定義生活困難,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不少人對“結婚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存在疑問。 依照規(guī)定,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根據(jù)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chǎn)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不是共同財產(chǎn)。 除此,結婚彩禮與婚前贈與如何界定?依據(jù)規(guī)定,兩者在本質上都是一種贈與,可彩禮是比較正式的一種附條件贈與,有一定目的性,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贈與才屬于彩禮。 所以界定兩者之間關系的時候,需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直接目的,以及是否依據(jù)當?shù)氐娘L俗習慣,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贈與都是無償?shù)馁浥c,不屬于彩禮。 學者稱,當前對于彩禮造成的婚約財產(chǎn)糾紛雖形成了較為統(tǒng)一的處理模式,但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諸多困境。 更多人的共識是,作為民間習俗的“彩禮”要“取其精華”給付有度,“作為民事法律之債的‘彩禮’,則要合乎法度也要合乎情理?!?/p> (為保護隱私,文中姓名皆為化名) 本文由“135編輯器”提供技術支持 《民主與法制》社新媒體出品 本期主編:王 鐔 編輯:潘 巧 美編:程 銘 審核:阮 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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