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1: 固定價格是否即為總價包干? 答:固定價格并不一定是總價包干。固定價格即為合同中所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具體可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 固定總價是指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合同價款總額已經確定,在工程實施中不再因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的因素發(fā)生變化而調整合同總價,所以,固定總價合同應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合同總價包括的范圍和已包括的風險范圍。固定單價是指合同中確定的各項單價在工程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而在每月(或每階段)工程結算時,根據(jù)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圖的工程量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固定價格合同是否可以執(zhí)行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九條? 提問2: 答:固定價格合同可以適用(不宜用“執(zhí)行”)司法解釋第22條、第16條和第19條,但對于16、19條的適用是有條件和范圍的,在適用的時候應該注意理解。解釋第22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16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第19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 提問3: 固定價格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是否可以調整? 答:固定價格合同一般不因材料價格變化而調整,當然除非約定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范圍內不含材料價格的市場變動。但,如果在施工期間材料價格并非屬于正常的市場價格波動,而屬于非正常的大幅上漲,已超出了合理的波動范圍。那么,則屬于雙方簽約時無法預料的客觀情況變化,也超出了作為成熟的、有經驗的承包商可以預計的變動范圍。按照原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會導致對一方明顯不公,因此一方可請求另一方變更合同,調整原定合同價格。這即是 “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的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通過變更或解除合同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盡管學理上有情勢變更的原則,但我國法律對此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并且價格上漲超出多大幅度可認定為明顯不公,也沒有具體的標準,在此情況下承包人主張調整價格有相當?shù)碾y度。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并由法官來自由裁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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