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志說法 . . . 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可能判處被告無罪、死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和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可以列席。但這種檢察長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就個案問題發(fā)表檢察機關的意見,實質上是在法庭外比辯護人多了一項權力,這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控辯之間的平衡,讓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的辯方地位更加羸弱。地位不僅不平等,而且說話的機會也不平等。 正文 按兩高《關于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第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和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可以列席。并被認為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重要方式。 但這種檢察長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就個案問題發(fā)表檢察機關的意見,實質上是在法庭外比辯護人多了一項權力,即可以在對案件有決定權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前再次全面發(fā)表檢察機關的意見,進而影響審判委員會的最終決定。 而作為案件另一方的辯護人卻無此權利,無法向審判委員會表達自己的意見,只能寄希望案件的承辦人能如實匯報。 這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控辯之間的平衡,讓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的辯方地位更加羸弱。地位不僅不平等,而且說話的機會也不平等。 其實審判委員這種通過合議庭或案件承辦人的匯報了解案件并做出決定,違背了直接審理原則, “定而不審”的方式一直頗受詬病。 不管合議庭或案件承辦人如何客觀全面,但畢竟是二傳手的角色,不可避免的會帶有自己對案件的主觀認識和帶有自己的傾向性意見。 如果能夠讓審判委員會委員直接傾聽控辯雙方的意見,不失是一種讓審判委員會更清楚、準確知道控辯雙方意見,更能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從而做出更為正確判斷的有益方式。我想檢察機關既然可以,那為什么辯護人又未嘗不可以呢? 如果大家都有平等說話的權利,既可以消除對檢察長能列席審判委員會的質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定而不審”的方式的批評,客觀上也有助于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更為正確,這種多贏的方式又有什么理由拒絕。 當然,這種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類似與合議庭對案件的評議,如果控辯雙方在場,確有不當之處,會影響到委員的發(fā)言,也會泄露出討論的具體細節(jié)。 雖然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名義上是實施法律監(jiān)督,但控方的身份并未消除,檢察長列席不用擔心,為什么律師就要擔心呢?可能的原因是律師是在野法曹,刑事訴訟中所確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律師沒有關系。 但這一問題可以解決。按兩高《關于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第七條確定的流程,“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會議,可以在人民法院承辦人匯報完畢后、審判委員會委員表決前發(fā)表意見”。 那么可以這樣處理,當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時,案件承辦人匯報完畢后,檢察長代表控方發(fā)表意見,然后律師代表辯方發(fā)表意見,然后均退出,讓審判委員會秘密評議和討論。大家一視同仁,權利平等,而且這種方式可以充分讓審判委員會了解各方意見從而做出更為正確的判決。 只是這種方式有點委屈檢察機關、檢察長。但我認為這是“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fā)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在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一定程度的體現。 言志 前檢察官,現法學教師和執(zhí)業(yè)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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