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徐某勝等4人涉嫌搶劫一案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對參與搶劫的涉案嫌疑人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勝等人在紅橋某加油站附近看到被害人伍某騎摩托車搭載好友向北海市區(qū)行駛,遂由廖某超提議追上被害人實施搶劫。在搶劫過程中,徐某勝持刀逼迫被害人伍某等人停車。后由廖某超負責看管三名女性被害人,徐某鑫、吳某林經(jīng)葉某仁安排將伍某車開走,經(jīng)鑒定,被搶摩托車價值3325元。 3月4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到案后,涉案人員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具有認罪悔罪心理。其中,徐某鑫、葉某任系初犯、偶犯,在搶劫過程中起次要作用,且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協(xié)議,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钡囊?guī)定,該案嫌疑人均符合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條件。 鑒于徐某勝等人的未成年人身份,檢察官為其申請了法律援助,由司法局安排律師為其辯護,一方面保障陳某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另一方面確保在充分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后自愿作出選擇。 此外,檢察官還就指控的罪名、適用的法律條款,從寬處罰的建議以及認罪認罰后案件審查適用的程序聽取了涉案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兩者均對此表示了贊同。 據(jù)此,檢察官在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就犯罪事實、涉嫌罪名、量刑建議、適用程序等向嫌疑人一一作了說明,嫌疑人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檢察機關踐行新時代楓橋經(jīng)驗,優(yōu)化刑事訴訟結構,完善刑事訴訟程序,促進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和改革創(chuàng)新。該案的辦理是檢察機關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特殊群體的服務管理創(chuàng)新,積極參與和推進社會治理的具體體現(xiàn)。 文字 | 劉錦昊 編輯 | 容藝菁 審核丨談雋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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