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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遷 | 付費會影響知識傳播嗎——一個法律的角度【“網(wǎng)絡時代的知識付費與知識獲取”圓桌會議⑥】

 Tomsp360lib 2019-08-14


王遷教授


知識付費之所以成為一個現(xiàn)象級的話題,主要原因在于近年來出現(xiàn)了一些供用戶支付費用以換取相關知識的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站和應用程序。在這些“知識付費平臺”中,付費用戶有可能在短時間內精準地獲取其急需的知識,而知識提供者也有可能因其提供的知識受到歡迎而名利雙收。這與之前國內互聯(lián)網(wǎng)中的信息基本免費獲取的情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如在“百度百科”中,相關內容都是熱心于某方面知識的傳播者無償提供的;再回想筆者讀書時,有關出國留學的各類知識,在清華大學的“水木清華”BBS“飛躍重洋”版的“精華帖”中都能找到(筆者留學時也貢獻了一篇),任何“偏門”問題也都可以迅速得到回復。如今則付費盛行,不免令從免費時代走來的人們感嘆不已。



“知識付費”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交易

無論將謂之俗氣的金錢與謂之高雅的知識直接掛鉤多么令人不快,我們必須承認,用知識換取金錢是最正常的,不能認為知識必須是免費的。知識的擁有者不能被強迫無償向他人提供知識。相反,他們自己學習、獲取并創(chuàng)造知識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其為提供知識而收取一定費用具有正當性。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例如人的身體、毒品等不能交易),有價值的東西都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只要某種知識由于掌握者為數(shù)不多或對專業(yè)性、精準度要求較高而具有稀缺性,自然就會具有經濟價值,進而產生相應的交易市場。對特定知識有需求的一方愿意支付一定對價,擁有知識的另一方則愿意提供知識以換取報酬。雙方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受法律保護。

實際上,“知識付費”早已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只是之前沒有使用這一詞匯加以描述而已。拜孔子為師,要獻上10條干肉,這與現(xiàn)在的大學生每年交納的學費屬同一性質,其實就是為獲取知識而支付的費用。醫(yī)生、律師和各類咨詢公司,則是以有償提供其專業(yè)知識作為職業(yè)的。如果不將“知識付費”限于提供服務,而是拓展至提供承載知識的有形物品,則書本就是承載知識最為常見的載體。但人們并不能以需要獲取相關知識為由,就到書店中隨意拿走一本。人們?yōu)橘彆冻龅馁M用難道不是“知識付費”么?

在許多情況下,人們沒有為獲取知識直接支付費用,從而產生了“知識免費”的感覺。但這并不意味著知識的獲取沒有成本,而是存在多種原因導致人們無需直接付費。有時存在著向知識提供者付費的其他途徑,也就是有人代替知識獲取者支付了費用。比如公立小學與初中并不向學生收取學費,那是因為國家用財政資金(也部分來源于學生家長們繳納的稅款)支付教師工資和學校的建設、運營成本。有時知識的擁有者基于傳播知識的使命感或擴大學術影響的考慮,愿意無償或以很低的價格提供知識。比如大學校園、公共圖書館和電臺、電視臺中的各類講座就是如此。不計較利益得失的知識傳播者總是值得人們尊重,但這并不能反推出為提供知識而收取費用就應當受到譴責。無償傳播知識的高尚,與有償傳播知識的“俗氣”,其實并不矛盾。

'知識付費”與著作權法

從某種意義上講,“知識付費”甚至可以說是著作權法的基本理念。知識是需要通過某種表達形式加以呈現(xiàn)的,如文字、美術和電影等。以法定形式呈現(xiàn)的表達如果具備了獨創(chuàng)性,就可能產生《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如一篇科普文章、一次現(xiàn)場授課或一部紀錄片。其創(chuàng)作者可以作為著作權人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就意味著他享有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等一系列法律規(guī)定的專有權利。這些專有權利的意義,并不在于確認作者有自行復制、發(fā)行和傳播的自由,因為即使沒有《著作權法》規(guī)定這些權利,作者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當然可以復制、發(fā)行和傳播自己的作品。在曹雪芹生活的時代并不存在《著作權法》,但這并不妨礙曹雪芹自行抄寫(復制)《紅樓夢》?!吨鳈喾ā分袑S袡嗬淖饔?,在于使作者控制他人未經其許可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促使他人為利用作品而向作者尋求許可并支付許可費。例如,對于一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科普讀物,未經作者許可出版發(fā)行,或者將其轉換為電子版并上傳至網(wǎng)絡中供他人閱讀,或者朗讀并錄制成有聲書并通過APP提供下載,均構成對作者著作權的侵權,應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著作權法》要求他人在以復制、發(fā)行和網(wǎng)絡傳播等特定方式利用構成作品的知識形態(tài)時,原則上應經過作者許可并付費。

構成作品的特定知識形態(tài)之所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正是因為它具有價值,作者為創(chuàng)作所付出的勞動需要得到保護。只有讓作者從他人對作品的利用中獲得合理的回報,才能更好地激勵作者投身于創(chuàng)作之中,也才能給年輕一代以良好的示范,讓他們以成功的作者為榜樣從事創(chuàng)作活動?;仡櫄v史,《著作權法》的出現(xiàn),讓作家、藝術家們不再需要教會或王公貴族們的供養(yǎng),而是通過發(fā)放作品使用許可在經濟上獲得獨立,進而促進了思想解放和知識的傳播。目前,著作權領域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已有177個成員國,足以說明對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

曾經有人擔心,對作品提供著作權保護會影響人們對知識的獲取。但著作權制度已經充分考慮了保護作品與獲取知識之間的關系,其規(guī)則設計基本實現(xiàn)了各種利益之間的平穩(wěn)。

Kindle電子書平臺里的電子書選擇界面

首先,著作權法并不保護思想與事實,只保護對思想與事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由此確保思想與事實留在公有領域之中。例如,在涉及女子十二樂坊的侵權訴訟中,法院指出描述民樂演出模式的創(chuàng)意策劃文案屬于受保護的作品,但其中被描述的演出模式作為思想創(chuàng)意并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也意味著“知識”本身由于屬于思想或事實,不可能通過《著作權法》由任何人加以壟斷。只有對知識以獨創(chuàng)性的方式所進行的表達,才可能構成受保護的作品。同時,如果對某種思想或事實的表達方式有限,為了防止通過壟斷有限的表達進而壟斷思想或事實,《著作權法》會將該有限的表達視為思想或事實(也就是“思想或事實與表達的混同”)而不予保護。

其次,《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各項專有權利針對的是對作品的復制、發(fā)行和傳播行為,并不限制閱讀、觀看等對作品的欣賞行為。因此,翻印人物傳記并銷售的行為屬于侵犯作者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制作和販賣盜版”),但貪圖便宜故意購買盜版書籍并閱讀的人雖說素質不高,卻并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中并無所謂“購買權”和“閱讀權”,這體現(xiàn)了《著作權法》對獲取知識的寬容。

第三,《著作權法》還規(guī)定了一系列無需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的“合理使用”,以及無需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但需要向其支付報酬的“法定許可”,其中許多都與對知識的獲取與傳播有關。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就屬于“合理使用”。這里的“使用”實際上是指對作品的復制行為。舉例而言,未經作者許可而將其作品制作有聲書并上傳至APP供他人下載,侵犯了作者的復制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但出于個人欣賞目的而下載,雖然也屬于未經許可復制作品(下載會在電腦或手機中形成作品的復制件),卻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再如,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外,在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向作者支付報酬的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該項“法條許可”的設立,就是為了便利知識的傳播。

最后,《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設定了期限,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超過保護期之后,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對作品實施復制、發(fā)行和網(wǎng)絡傳播等行為,均無需再經過作者的繼承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許可,當然也無需再支付報酬。例如,魯迅先生去世已超過50年,將《阿Q正傳》貼到網(wǎng)上不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權。

多個音樂APP

由此可見,《著作權法》一方面為了激勵創(chuàng)作而保護作品,為作者規(guī)定了一系列專有權利,以使作者能夠從他人對作品的特定利用中獲得報酬,另一方面也通過各種機制為利用作品提供便利,盡量減少對知識傳播與獲取的影響,由此實現(xiàn)了利益平衡。

“知識付費”時代與國家的責任

目前,無論是知識傳播的模式還是《著作權法》的實施,都遠遠沒有達到妨礙公眾獲取知識的程度。雖然存在知識付費平臺,供那些急需獲得尚屬稀缺的特定知識,又愿意為此付費的人,和那些具有此類知識,又希望獲取回報的人進行自愿交易,但其他可免費或以低成本獲取相關知識的渠道比比皆是。公共圖書館、百度百科、BBS及微信群的存在就是明證。

當然,技術和商業(yè)模式都是處于不斷發(fā)展變化之中的。隨著網(wǎng)絡的普及程度和信息傳輸速度的不斷提高,知識的數(shù)字化傳播正在興起。以書籍為例,是否會有紙質書被電子書完全替代的一天?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則這種“知識付費”對人類社會帶來的挑戰(zhàn)會比今天的知識付費平臺要大得多。這是因為知識被數(shù)字化之后,傳播者就可以進行加密,相當于在存儲知識的房間加了一把鎖,只有付費者才能獲得開鎖的鑰匙。如果數(shù)字化后的知識形態(tài)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則此類加密手段還會作為“技術措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法定例外情形,擅自破解該加密手段是違法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知識普遍以數(shù)字化形式傳播且都采用了加密手段,則對知識的獲取基本都會以付費為前提。這雖然體現(xiàn)了知識的價值,但它對低收入者的影響不可小視。

解決未來可能出現(xiàn)的這一問題的方法,當然不是強迫知識擁有者免費提供知識,而是應由國家承擔相應的責任,確保公民能夠獲得知識。這正如在九年制義務教育體制下,由國家通過財政撥款支付公立學校老師的工資,也就是由國家承擔傳播知識的成本。換言之,無論技術和傳播模式如何變化,都不可能真正使知識完全免費,改變的只是承擔費用的主體和方式而已。在引起轟動的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獲得專利保護的抗癌藥物售價高達一瓶上萬元,導致許多患者無力承受。對此,解決方法是將抗癌藥物納入醫(yī)保(正如電影片尾所揭示的那樣),并通過招標等機制使藥價回歸合理區(qū)間。

同樣道理,保障公民接受文化教育的基本權利,是未來“知識付費”時代國家無可回避的重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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