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是什么? 由于種種原因,我沒有關(guān)注張某某案的細節(jié),如今他走了,我們從中得到什么,又失去了什么?這大約會是一篇長文,容我慢慢道來。 就事件而言,可以分為四個層面,首先是還原事實。事實真相已經(jīng)無法還原,雙方各執(zhí)一詞,法院則較多采信了王家的說法,形成了所謂的法律事實,成為判決的基礎(chǔ)。 其次是法院判決?;诜墒聦?,法院做出的判決,雖有爭議,但是很多法律界人事認為尚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但是由于對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不認同,張家認為判決不公。 再次是判決的執(zhí)行。在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部分,張家和張家的同情者產(chǎn)生了較大的不滿,比如本來就被認為顯失公平的9000余元賠償,扣除了王家代付的喪葬費用,只余1500元。在張家眼里等于是賠償沒有支付。而在刑期部分,王家三子過早的出獄,雖然未必違反法律,但是加深了文化程度不高的張家的執(zhí)念,法律不僅判決不公,執(zhí)行更加不公。而他們認為的執(zhí)行不公反過來又佐證了判決時確認法律事實的不公。 最后是王家的態(tài)度。在雙方共同的陳述中,張母固然有責任,但是顯然罪不致死。那么王家人(具體是哪個殺人先擱置)用木棒毆打張母致死,動機是什么?是出于氣憤的反抗還是出于惡意的謀殺?對此,張家用了最樸素的判斷方式,也就是王家事后的態(tài)度。如果確是過失,當有沉重的歉意,并積極做出補償。如果王家抵觸道歉與賠償,那就意味著王家認為張母是罪有應(yīng)得,這種簡單的、樸素的推論的結(jié)果(將故意謀殺定性為過失殺人),是張家萬萬不能接受的。 從法院介入到事發(fā),在張家眼里,是一個不斷加固的正義缺失的過程,每件事都在加深他們的挫折感,鞏固他們不公正的感受。最后在張某那里形成了“一個故意殺害我母親的家庭,在法律的名義下,沒有獲得應(yīng)有的處罰。”這樣的認知。 就目的論而言,對于目的的適配就是正義。如果法律的目的是主持公道,那么不能夠主持公道的法律就是不正義的。時隔多年,張某殺害了王家三人,他的目的就是自己主持法律未能踐職的正義。即便如此,他還是尊重法律的,他沒有逃避,選擇了為自認的正義支付法律規(guī)定的對價。 法律其實沒法制止人們做什么,只是規(guī)定了你那么做的對價是什么。如果張某這種行為是失當?shù)?,那么?yīng)該檢討的是哪里出了問題導(dǎo)致張某寧愿承擔生命的代價也要執(zhí)行自己的正義?如果法律不被信任,應(yīng)該檢討的應(yīng)是立法、司法還有教育及社會關(guān)懷等方方面面的社會責任。假如張某是偏執(zhí)的,那么任何的道德譴責也無法阻止下一個張某的出現(xiàn),而環(huán)境的改善卻有可能。 就結(jié)果論而言,張某殺人案給關(guān)注者帶來了截然不同的傾向性,具體表現(xiàn)為關(guān)注者的安全感因此增加還是減少。支持張某的人,本身對于體制壟斷暴力、可以主持正義持有強烈不信任感,對于個體暴力的定向復(fù)仇,則認為可以有效的遏制不義。因此,對于此案的感受是安全感的增加。 反對張某的人從殺戮和暴虐中產(chǎn)生了不同的感受,他們習(xí)慣于對體制的依賴,將所有對于正義的期望寄托于體制的正常運轉(zhuǎn)。起碼,他們會有一旦脫離體制會更糟的判斷。當張某以暴力的方式,那怕是定向復(fù)仇,來自行正義。對于體制依賴者而言,都是安全感的挫敗和喪失。 從動機論而言,結(jié)合文初的分析,張某在事發(fā)后的一些經(jīng)歷中,鞏固了他的執(zhí)念,可以說是處心積慮地準備,并實施了他心目中的自行正義。在這里,他擺脫了他律,也就是事物本身以外的羈絆,復(fù)仇與正義和親人生命的價值在他這里成為絕對命令。他為自己訂立了自己的律法,實現(xiàn)了自由意志。但是他同時又違背了絕對命令,將王家的人當做了他實施正義的工具。這種矛盾與結(jié)果論的分析一樣,將人們帶到了分裂的狀態(tài)。 這里引發(fā)一個重要的問題,違反契約的主體約定,選擇承擔違約責任是遵守了契約還是違反了契約? 那些支持張某,認為他是英雄的人,對于他的死是很悲憤的。除了認同與敬意,其中或不乏功利主義的考量,如果刀下留人,或許會有更多的張某出現(xiàn),而張某的死會抑制這種定向自行正義行為。 理性的看,在自由的狀態(tài)下,無期、死緩或死刑都是極端的選擇。張某尋求的是他的正義,只要這種正義被公眾追認就是對他最大的認可,至于生命本身,遠沒有那么重要。如果有人想做張某,死亡的恐懼不會阻止他,社會的普遍不認可才會。 愿意為了自認的正義,承擔現(xiàn)行體制下的對價,這本來也是對自認正義正當性的加碼。從這個意義來說,但凡認同張某的人,只要認同他的正義觀就夠了,至于他選擇為了他的正義付出生命的代價,你也應(yīng)該成全他的堅持,這是對他的褒賞。 至于反對張某的人,并不全部包含那些反對呼吁張某免死的人,有些人認為張某所做可以接受,但是死刑不可免,這些可以歸為上類。而那些對于張某本身行為不齒或深感威脅的人,如果不是基于孽債纏身、欺行霸市的慣常行為,就應(yīng)該思考一個問題,假如你是張某,你有什么更好的選擇。 僅僅分析一個選擇不好是缺乏意義的,關(guān)鍵是有沒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如果有,才是值得檢討改進的;如果沒有,你不能說一個看起來不妥當?shù)倪x擇不是一個恰當?shù)倪x擇。而個人的偏好不能取代他人的偏好作為選擇的依據(jù),能夠?qū)λM行道德評判的無非基于三個層面:自然責任,契約責任與成員責任。 因為這里不涉及契約責任,就具有普遍性的不需同意即存在的自然責任,和特殊性的亦不需同意的成員責任而言,著實看不出張某需要受到道德的譴責,他自認遭遇不義,無法獲得必要的救濟,然后自行正義,并認罪伏法,兼顧了他對于親人的成員責任和對于社會的自然責任。 這是著名的安提戈涅悲劇的再現(xiàn),現(xiàn)實的律法與自然法之間的爭論對于我們這個普遍缺乏理性和法律精神的社會而言是陌生的,我們不熟悉脫離自然法的人定律法是難以執(zhí)行的這樣的討論與實踐。當我們還以為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時候,就意味著我們還是法律制定者的奴仆。 張某用王家和他的生命給這個社會帶來了什么?不建立一個正義的社會,并實現(xiàn)對正義的救濟,不用法治至上取代法律至上,我們將越來越失去法律的保護或者成為苛律的受害者。需要明確的是,本質(zhì)而言,我們的不安全感不是來自一個殺人者。 (2019.7.18 凌晨 陽臺隨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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