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一回事兒嗎? 答: 不是。勞動法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一般稱為“經濟補償”。它的計算標準在《勞動合同法》第47條有明確規(guī)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如果用人單位違法,那么就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yè)須注意,不要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混淆。前者是用人單位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與勞動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依據勞動年限支付的金額;而后者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的金額,具有懲罰性。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企業(yè)還須特別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 操作提示: 1.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區(qū)分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qū)別。 2.用人單位要注意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及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經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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